分财异居:两汉豪族之家社会生活的基本形态
2005-12-04 18:09:38 作者:赵沛 来源:本网首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所谓豪族之家,即指贵族、官僚和富豪之家。这种家庭往往是“门宗广大,姻亲众多”,其政治经济势力远非下层百姓之家所能比拟。这些家庭,尤其是其中的贵族、官僚之家,又往往利用手中的政治权力,相互请托,再通过他们的门生、故吏形成更大的政治集团。故而,秦汉时期,尤其是东汉以后的政治集团又往往表现为一种家族色彩,东汉以后门生故吏为其故主及其家人树碑立传之事逐渐普及,便是很好的说明。那么,这样的家庭,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情形又是如何呢?这种大家庭的聚居程度是否一定要远远高于下层百姓之家呢?换言之,同居共财的大家族生活是否就是这些豪族之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形态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考察。
一
汉初功臣中,萧何曾“举宗数十人”追随刘邦,并因此成为功劳第一的一个主要原因,而其他将领“独以身随我(刘邦),多者两三人”,[1] (《萧相国世家》)显然,在汉初功臣中能够拥有家族力量的是极少数人,这当然于他们在随刘邦起事之前下层平民的身份有直接的关系。建汉以后,这些将领们一变而成为贵族、官僚,但要经营他们的家族势力却远比建立一个新的政权要更耗费时日。况且,这批功臣中的绝大部分,其
后代逐渐从汉代政治舞台上消失了。应该说这些功臣经营家族的任务并没有很好地完成。反观当时拥有一定的宗族势力的并不是当朝的新贵,而主要是那些地方豪强,其中大部分是所谓六国之后。汉高祖刘邦继承秦的作法,迁豪强入关中,其中的主要对象便是六国之后,如齐田氏,楚昭、屈、景、怀诸氏以及燕、赵、魏之后。这些贵族的后裔们还往往保持着聚宗族而居的传统,所以汉初迁豪的目的之一“概亦以强杆弱枝”[2](《地理志》),借以削弱这些地方大族的势力。武帝以后仍然延用这一政策,当然这时迁豪的对象已“由初期的六国贵族过渡到武帝以后的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和具訾百万以上的地主、富商和高利贷者。”[3]但其目的仍不外乎“迁强宗大族,不得族居”。[4] (《郑弘传》注引谢承《汉书》)所以汉代的迁豪到武帝以后,不见有汉初如齐田氏、楚昭、屈诸氏等以族(姓氏)为对象者,而多以户为单位。如“赐徙茂陵者户钱二十万,田二顷”;“徙三铺富人云陵,赐钱,户十万”。[2] (《武帝纪》、《昭帝纪》)
总之,一则西汉时期基本上延续了秦以来限制豪族的政策,很大程度上破坏了旧贵族以及地方豪强的家族势力;一则一直到西汉中后期以前,贵族、官僚的家族发展也不很通畅,所以总得看来,西汉中后期以前的家族势力不很强大,同居共财的大家族难有一见。
二
《汉书·惠帝纪》:汉惠帝元年,诏曰:“吏所以治民也,能尽其治则民赖之,故重其禄,所以为民也。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与同居,及故吏尚佩将军都尉印将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给军赋,它无有所与。”颜师古注曰:“同居,谓父母妻子之外若兄弟及兄弟之子等见与同居业者,若今言同籍及同财也。”这是一条奖励官吏与父母同居的诏令。师古注不必尽从。同居是秦汉时期的专门法律术语。据湖北出土的云梦秦简法律问答:“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又“何谓同居?独户母之谓也”。[5]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官吏因公负债,当罚劳役赔偿,劳役未满期而死,未还清的负债部分,“毋责妻、同居”。公元前359年商鞅变法,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十年后,又令“今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1] (《商君列传》)兄弟成年结婚后就必须分家,只允许未成年的子女与父母同居。所以,所谓“户为同居”是以家庭(户)为内核的,是一个户内概念。其中含摄共财的内涵。同居即指同户的同母未婚兄弟,自然没有包扩他们的子女。汉代家庭的平均人口约为五人,大致是由夫妻子女构成的核心家庭和一部分父、己、子三代构成的主干家庭,这种五口之家的人口容量是十分有限的,贾谊批评秦人风俗“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这种情况到汉初也未必有多大的改变。“曩之为秦者,今传而为汉矣。然其遗风余俗,犹尚未改,……今其甚者杀父兄矣。”[2] (《贾宜传》)况以一户五至六口计算,仍旧难以容纳已婚的兄弟及其子女,因之兄弟分异在所难免。恰如《后汉书•许荆传》所言:“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
诏令中的“同居”一词,显然是一种动词用法,而非通常所指的同母未婚兄弟。[1]汉代长吏有同籍回避制度,六百石以上的官吏除中央要丞级以上者外,主要是地方万户以上的县令及州郡守、尉之丞以上的长吏。按汉代长吏任职的同籍回避制度,地方长吏无有例外,均要离籍任职[6],迁升京职自然也是要离籍赴任的。任职期间,父母、妻子随其到官同居生活,则可享受到减免税收的经济奖励。汉代父母随子到官同居的例子较为常见。如武帝时雋不疑(勃海人)任职京兆尹,“每行县録囚徒还,其母辄问不疑:有所平反,活几何人?即不疑多有所平反,母喜笑……”[2] (《雋不疑传》)显然,其母是随雋不疑到长安共同生活的,如果其父健在想必也是同居一处的。又如《汉书·严延年传》,严延年之母,“知子将败,遂去归郡,见昆弟宗人复为言之”,也是一例。当然,不随子到官的情况也是大有人在的,如东汉章、和时期的张酺,和帝时官至太尉,位列三公,“而父常居田里。酺每有迁职,辄一诣京师”。[4] (《张酺传》)毫无疑问,惠帝元年诏的基本精神,是对六百石以上官吏所给予的经济奖励。奖励的条件之一便是与父母同居,这显然有鼓励同居,敬老、养老的精神在其中。类似的诏令如《汉书·武帝纪》:武帝建元元年诏曰:“今天下孝子顺孙愿自竭尽以承其亲,外迫公事,内乏资财,是以孝心阙焉,朕甚哀之。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率妻妾遂其供养之事”。也属奖励与父母同居的性质,只不过范围扩至民间。一方面西汉政府一直致力于打击豪强,尤其注意不使之结合成为强大的宗族势力,另一方面却又积极鼓励同居,这乍看来似乎很矛盾,其实,只要搞清这里的同居的含义,矛盾就不复存在了。这里鼓励同居只限于个体家庭的范畴,与“族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而且,鼓励同居,正反映了西汉政府努力在社会生活中营造个体家庭的良苦用心。
下再看下列几组典型材料:
《汉书·何武传》:何武曾任鄠令,坐法免归。
武兄弟五人,皆为郡吏,郡县敬惮之。武弟显家有市籍,租常不入,县数负其课。市啬夫求商(人命)捕辱显家。显怒,欲以吏事中商。武曰:“以吾家租赋徭役不为众先,奉公吏不亦宜乎!”武卒白太守,召商为卒史,州里闻之皆服焉。
《汉书•陆贾传》:
孝惠时,吕太后用事,欲王诸吕,畏大臣及有口者。(陆)贾自度不能争之,乃病免。以好畴(雍州好畴县)田地善,往家焉。有五男,乃出所使越橐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贾常乘安车驷马,纵歌鼓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谓其子曰:与女约:过女,女给人马酒食极欲,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一岁中以往来过它客,率不过再过,数击鲜,毋久溷女为也。
《汉书•万石君》:
建老白首,万石君尚无恙。每五日洗沐归谒亲,入子舍,窃问侍者,取亲中裙厕牏,身自澣洒,复与侍者,不敢令万石君知之,以为常。……万石君徙居陵里。内史庆(万石君幼子)醉归,入外门不下车。万石君闻之,不食。庆恐,肉袒谢请罪,不许。举宗及兄建肉袒,万石君让曰:内史贵人,入闾里,里中长老皆走匿,而内史坐车中自如,固当!乃谢罢庆。庆及诸子入里门,趋至家。
陶潜《群铺录》:
重合令子舆(居宋里 )栎阳令子羽(居东观里)东海太守子仲(居宜唐里)兖州刺史子明(居西南里)颖阳令子良(居遂兴里)。
右郡决曹掾汝南周燕少卿之五子,号曰“五龙”,各居一里,子孙并以儒素退让为业,天下著姓。见周氏谱及汝南先贤传。
何武先为县令,免官后与兄弟五人俱为郡吏,而且可以以势拒出租税徭役,显然是地方豪强之家。推测何武兄弟五人都应住在郡治,但兄弟五人显然是分居的,故有武弟显家之谓,兄弟五人也不同籍,尤其是显家还有市籍。兄弟五人只能看作是五个独立的个体家庭。
陆贾为汉初人,据《汉书·陆贾传》:“陆贾,楚人也。以客从高祖定天下,名有口辩,居左右,常使诸侯,”官拜太中大夫。免官后,并未返故里,而是举家定居好畴(属右扶风),看来不会有什么大的宗族势力追随。陆贾分金予五子,令为生产,显然五子不是同居共财的。陆贾在五子家轮流居住,但每年与五子同居的时间也不过百日。遗憾的是这条材料并未有五子是否同居一里的信息,但毫无疑问即使同居一里,也是各自为生的五个独立家庭。
万石君石奋,武帝时任丞相,父子五人同为二千石以上的高级官僚,故得名“万石君”,显然是一个大官宦之家。石奋致仕后与诸子同居一里,又似乎各有居所,是否共财实难以推定。这种情形倒似乎与《仪礼·丧服传》所谓:“父子一体也,夫妇一体也,昆弟一体也。故父子首足也,夫妇牉合也,昆弟四体也。故昆弟之义无分,然而有分者,则辟子之私也。子不私其父,则不成为子。故有东宫,有南宫,有北宫,有西宫。异居而同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颇为相合。然,细绎之,竟可说父子之间是分居的,只不过住在一个大合院里,而且有限度的通财而已。[7]事实上,人情各私其私,兄弟之义无分,但子侄、妯娌却是分财的积极拥护者。如李充、缪彤的例子则至为典型。正如一位现代人类学家所云:“在一个大家庭中,当家长在世的时候,二子不具有行使个人权利的能力,但是这一权利是潜在的。此时,兄弟间的竞争关系主要由娶进的妯娌来表现。然而,当父亲的权威一旦消失,这一竞争关系就表面化了。家的分裂也就不可避免。尽管兄弟间的团结在儒教伦理中是一再被强调的,但因财产的原因,他们之间的分离又是必然的。”[8](47页)
再看周燕的例子。周燕为西汉中晚期人,任郡决曹掾。从身份上看,周燕的五个儿子,号称“五龙”,非令即守,也是一个典型的大官宦之家。显然五龙是分居五里的。尽管“子孙并以儒素退让为业,天下著姓,”但并未向儒学所称颂的那样同居共财。一般的官宦之家可以想知。
三
东汉以后,所谓“三世共财,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4] (《樊重传》)的记载显然多了起来。许倬云对此有自己的看法:“汉世有‘累世同居’的美谈,细绎之,我们只不过找到四条而已。”[7][2]所以,所谓累世同居并不具备主流倾向,樊重“三世共财,”“蔡邕”三世不分财,乡党仍高上他们的义行,其实也只是同祖兄弟同居共财而已。
东汉魏霸的故事,颇有意思。据《后汉书·魏霸传》:魏霸:“少丧亲,兄弟同居,州里慕其雍和。”待魏霸官至钜鹿太守:“常念兄嫂在家勤苦,已独尊乐。故常服粗粝,不食鱼肉之味。”不仅如此,还令其“妇亲蚕桑,子躬耕,与兄弟同苦乐,不得自异。”分明与兄早已分异,却还要效仿其兄过苦日子,则不免造作的很。
引人注目的是东汉以后所谓“推财让弟”、“推财兄子”、“推财弟子”的记载可称比比皆是。
惠栋《后汉书补注·阴庆传》引张莹《汉南记》曰:阴庆“推居第,园田,奴婢,钱悉分与员、丹(庆弟)。”又“汝南戴幼起,三年服竞,让财与兄,将妻子出客舍中住,官池田以耕种。为上计史,独车载衣资,表‘汝南太守上计史戴绍车。’后举考廉为陕令。”[9]《太平御览》卷512引《东观汉记》曰:东汉初年,有郑均者:“好义笃实,失兄,事寡嫂,思礼敦至。养孤儿兄子甚笃,已冠娶,出令及(别)居并门,且尽推财与之,使得一尊其母。”住家虽共门户,财产却是分开的,否则何必要尽推其财与孤儿寡嫂!推产让财之事,史传比比皆是,正好说明分财异居现象之普遍,真正同居共财者还是十分罕见的,正因为如此,竟有人借与兄弟分财,为其弟沽钓名誉者:
《后汉书·许荆传》:荆“祖父武,太守第五伦举为孝廉,武以二弟晏、普未显,欲令成名。乃请之曰:‘礼有分异之义,家有别居之道’,于是共割财产以为三分,武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二弟所得,并悉恶少。”正因为这样,人们认为许武的两个弟弟懂得礼让,“晏等以此并得选举”,之后,许武又召集宗族说明自己多占田宅、奴婢的良苦用心,并尽推其财与二弟,以此博得了更大的声誉,“郡中翕然,远近称之”。如此沽名钓誉之人,竟能“远近称之”,可见世风之所尚矣。
所以,应勋《风俗通义·过誉篇》中讥讽那些推产让财者。“何有让数十万,畏人而不知欲令乃如是乎!(笔者注:指戴幼起),……凡同居,上也;通有无,次也,让,其下耳。”
事实上,既便是以世族门阀占统治地位得魏晋南北朝,同居共财的大家庭也并不占主流,《宋书》卷82《周朗传》就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可见无论下层百姓,还是官僚贵族阶层,其生活的基本形态都是以个体独立的家庭为主流倾向。麻国庆在《家与中国社会结构》一书中也说:“实际上,据史料记载,所谓‘孝友’、‘孝义’的数世同居的大家庭,《南史》13家、《北史》12家、《唐书》18家、《五代史》2家、《宋史》50家、《元史》5家、《明史》2家。可见多代同居的义门,自古以来,还是甚为少见。”他进一步分析说:“这种大家庭模式只是封建政权的理想而已,特别是唐代以后各朝帝王奖励大家庭,人人予以溢美,久而久之,便成为我国真正的家族制度了。”其实,这只是“使理想的大家庭和实际的大家庭混为一谈。”[8](23页)笔者认为,这一结论是符合历史事实的。
参考文献:
[1] 黄金山,《论汉代家族的自然结构与等级结构》(载《中国史研究》1984年4期)认为该诏令中的同居一词,“不是动词,应是名词,指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兄弟及其妻子儿女、未出嫁的姊妹”。与本文的看法不同。
[2]许氏所列四条:万石君石氏、(属于西汉之例,已见前述)樊重樊氏、蔡邕蔡氏。各见《后汉书》本传,另《隶释》卷一《成汤碑阴》所记仇氏:“仇福字仲渊,累世同居,州里称述慈孝。”
[1] 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 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 孟祥才.论秦汉的“迁豪”、“徙民”政策[A].秦汉史论丛(三)[C].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60.
[4] 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5]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160、238.
[6] 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J].(上编),台北: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74.45.
[7] 许倬云. 汉代家庭的大小[A].求古篇[C].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2.
作者简介:赵沛(1965—),男,河南武陟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秦汉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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