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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的社会结构与宗族聚居形态

2005-12-04 18:18:02 作者:赵沛 来源:本网首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中国古代传统农业社会人民与土地牢固地粘着在一起,安土重迁,聚族而居,形成相对封闭的社会生活圈,在同一个生活圈内生活的人民,基本上都保持着一定的宗族血缘关系。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作为人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的自然聚落和最基层的行政单位的里基本上是合而为一的。绝大多数情况之下,一个自然的聚落就构成一个里,它是人们的一个基本的活动范围,是人们社会生活的重心。《汉书·沟洫志》载贾让的奏疏说:“(黄河)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尽管这只是就黄河淤积平原的特殊情况而言的,但也基本上反映了古代自然聚落的构成方式。至于聚落中居民的身份和社会组织的构成,虽因时间、空间的不同而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在古代中国,一个自然聚落的“里”,往往就是一个同姓宗族的聚居地,而且似乎时代越久远,“里”中的宗族关系也越单纯,宗族聚居的程度也越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传统的自然聚落被注入了新的社会关系和因素,“原来较为单纯的家族关系已经为较复杂的家族邻里关系和阶级关系所代替。”[[i]] 当然,这一变化绝不意味着宗族关系在其中有越来越淡化的趋势,事实情况正好相反,期间虽然有一定的反复,但就总的趋势而言,宗族关系从东汉以后基本上属于越来越强化的趋势,尤其是明清以后更为典型。

秦汉时期是我国历史发展中的一个重要阶段。正处在古代社会结构解体和新的社会结构的重建时期,就中国古代的宗族传统而言,经过春秋战国社会动荡的洗礼和秦王朝运用政权力量的破坏,宗族组织失去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支柱地位,宗君合一的政治传统被抛弃,地方宗族组织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一定的瓦解。但是,秦汉以后,中国封建社会进入它稳定的发展时期后,随着社会的稳定、社会生产的发展、人口的恢复,地方宗族关系又逐步恢复和发展起来,两汉时期正处在这一恢复和发展时期。因此,正确认识和把握汉代宗族社会结构的基本特征,不但有助于探索这一时期社会的特点和规律,也有助于对整个中国封建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本文即从汉代最基本的社会组织结构入手,探讨这一时期地方宗族的基本生活形态,希望能对汉代社会史的整体认识有所帮助。

 

 

 

从战国以后,尽管个体家庭经济逐渐占据了主流,国家政治统治的基础也由西周时期的宗族转而成了个体的家庭,个体家庭成为国家的赋税之源,也是军队和徭役的直接承担单位。“但是中国古代社会最基础的宗族或家族,在居住形式和生活手段上有十分强烈的延续性”[[ii]]传统的农业社会结构并没有根本改变,人民与土地的粘着依旧,安土重迁仍然是传统,人民仍然以聚族而居为基本的生活方式,个体农业家庭之间仍然保持着较近较强的族属关系。当然这种族属关系的范围较之西周是大大的缩小了。西周时期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宗族:分封以宗族为对象,出征以宗族军队为组织,土地以宗族土地(井田)为单位,政治为几大宗族所把持等等。战国以后,尤其是秦汉一统,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成为政体的主体,军队由宗族军队转变为国家征兵为基础的常备军,土地由宗族所有而为国家所有或个体私有,政治由宗族把持的宗亲原则转变为尚贤举才的集权原则,凡此数端,无不宣告宗族作为社会生活基本单位的古代社会形态的终结。然而,人类社会关系中的血缘联结是一种最自然而必然的关系,是任何政治制度都无法打破的。农业社会也罢,现代工业社会也罢,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族属关系是永远也不会被割裂的,所以,问题并不在于是否存在着血缘族属的宗亲关系,而在于这种族属关系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什么样的社会意义以及通过什么组织形式来实现这些社会意义。我们称西周社会是一个典型的宗族社会(其社会运行法则以宗族法为准则,故又称为宗法社会,宗族社会是从其社会组织形态而言,宗法社会则是从其社会政治运行形态立论。)就在于西周时期宗族是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最基本单位。战国秦汉以降,族属关系的范围较西周大大缩小了,也是指其在社会生活中意义而言的。具体说来:社会的宗族的联结逐步的衰弱,而人们的社会生活单位一般最大以家族为限。举宗而动的情形较为少见,一般只见于战乱时期。当然,从两汉社会历史发展而言。这种家族势力存在着不断发展的趋势。冯尔康说:“大体上说,到东汉年间,宗族经历六国战乱之后,业已复苏,逐渐恢复活动。出现许多宗族和世家大族,使一部分贵族、官僚、平民有了宗族活动,因而可以说两汉是宗族重建时期。”[[iii]]

 

 

宗族聚居,指一个共同祖先的同姓宗族的子孙聚居一里甚至数里的现象,其范围可至同宗共姓的宗族之人,这种现象,“从宋明后直到全国解放以前,非常普遍”。徐扬杰在《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列举了一批方志和家谱资料,如:《嘉庆宁国府志》卷九引《旌县志》:“人烟凑集,城乡皆聚族而居。近来生齿愈繁,大族人丁至有万余,其次不下数千,即最少亦三、二百人,男妇大约相等;”《光绪石桂氏宗谱》卷一载康熙时《潘宗洛阳谱序》:云池州地区附近各县,“每逾一岭,进一溪,其中烟火万家,鸡犬相闻者,皆巨族大家之所居也。一族所聚,动辄数里或十数里,即在城中亦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以数千百年犹一日之亲,千百世犹一夫之子。”他还列举了清人谈及当时聚族而居的普遍情况。如陈宏谋《寄扬仆园景素书》(清朝经世文编卷58):“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此古风也。” 张海珊《聚民论》(清朝经世文编)卷58):“今强宗大姓,所有多者:山东、西,江左、右,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小亦数百家。”[[iv]](第14页)

显然,这种聚族而居的“古风”民俗自然不可能形成于一夜之间,必然有一个较长的发展历程。那么,这一发展历程应该上溯到什么时代?在两汉时期是否已经存在着普遍的聚居现象呢?对此应做何估计?笔者以为,作为宗族重建时期的两汉时代之聚族而居现象也正好处于复苏时期,对此不应估计过高。有论者以为:“进入两汉以来,尽管中央集权在不断加强,自中央王朝到郡县乡里的统治日益严密,但其实质,不是地域组织取代先秦的血缘宗法组织,而是血缘宗法组织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具备了地域组织外壳。……当然,两汉时代宗族组织只是以九族为限,而且宗族内部也是一家一户的五口之家式的家庭,但作为宗族,仍是基本的乡村社会单位。”[[v]]论者将两汉时期的宗族组织限定在九族之内,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是否可以将宗族组织与基本的乡村社会单位等量齐观,这还有待于进行认真的微观考察。本文认为,两汉时期宗族聚居的现象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对此应该有一定的动态分析,至少对西汉以前的情形不可估计过高。

   《三国志·蜀志·周群传》记刘备之言曰:“昔吾居涿县,特多毛姓,东西南北皆诸毛也,涿令称曰:‘诸毛绕涿居乎?’”论者往往以此条史料说明至少到东汉末期宗族聚居现象之普及。事实上,依笔者所见,这条史料所反映的情况并不一定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否则涿令也就见怪不怪了,何必发出这样的感叹呢?当然,至少在西汉初期,这种族居现象无疑已有存在。如张良反对刘邦立六国之后,曾说:“天下游士,离其亲戚,弃墓,去故旧,从陛下游者,徒欲日夜望咫尺之地,今复六国,……天下游士各归事其主,从其亲戚,反其故旧坟墓,陛下与谁取天下乎?”[[vi]](《留侯世家》)张良所谓“离其亲戚,弃坟墓”,“从其亲戚,反其故旧坟墓”正说明当时的宗族是“合其亲戚,终老于一地的。”陆贾说南越王尉陀亦曰:“足下中国人,亲戚、昆弟、坟墓在真定。今足下反天性,弃冠带,欲以区区之越与天子抗衡……汉诚闻之,掘烧王先人冢,夷灭宗族”云云,也可证亲族之人原是聚居,死则葬于一处。[[vii]]安土重迁在汉代是一般的社会形态。正因为如此,至两汉后期,宗族又往往与乡里并称:《汉书·朱邑传》:“禄赐以共九族乡党,”《后汉书·循吏·童恢传》:“九族乡里赖全者以百数,”《后汉书·独行·刘传》:“乡族贫者,死亡则为具殡葬。”象这样将宗族与乡里并称,说明在某种程度上二者的相通性,或者说“宗族与乡里的成员已叠合难分到可用这种(宗里、乡族)新名词来形容的程度。”[7] 以至于东汉以后普遍出现了所谓的郡望族姓,如汝南袁氏、弘农扬氏、清河赵氏、瑯玡王氏等等。当然,所谓郡望族姓只是说某姓在某郡属于大姓或者望族,并不是说该郡望之内皆为某姓聚居。所以,郡望族姓与聚族而居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另外,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值得注意。《论衡·书虚》云:“天下郡国且百余,县邑出万。乡、亭、聚、里,皆有名号。”从我们现知的汉代聚、里的名称来看,真正以宗族姓氏为名号者,其实为数甚少。这与明清以后“往往以姓名其村巷焉”[[viii]]的情形相去甚远,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两汉时期宗族聚居并未能达到很高的程度。

 

 

 

事实上,尽管两汉时代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聚族而居的现象,然而,一里之中也并非纯然的单姓宗族聚居。还远达不到象宋明以后那种“一族所聚,动辄数里或十数里……无异姓杂处”的程度。如刘邦微时与卢绾同里而居,二人同日而生,及长大成人又“两家亲相爱,”里中之人持羊酒相贺。这里所谓里中之人显然不能看作什么同宗之人吧!又如,河南偃师出土的《汉侍廷里父老买田约束石券》所列侍廷里中参加“父老”的二十五人(家)中,其中姓氏可知的二十四家共有六姓,其中于姓最多,达十家,其余单、尹、、周氏各三户,左氏两户。也可证里中多姓杂居的事实。再如,《四川郫县犀浦出土东汉残碑》,其中刊载乡里编户齐民之赀产,经校读大抵得出十八户,这其中可考姓名者有十一户,以王姓最多有五户,其余如何、扬、苏、张、康等单杂姓氏,这“至少反映汉代基层聚落的成员关系,血缘因素不能估计过高。”[[ix]]日本学者重近啓樹也持相同看法:“秦汉时代的里,已失去了古代氏族式的血缘集团的特性,成为异姓杂居的一般性的地缘集团……里内大小的同姓宗族与没有宗族背景的单姓家族并存。”[[x]]另外,笔者检索《居延汉简》中的《吏卒名籍》的相关资料:

(一)1、居延昌里李乐年 132·3    2、居延广都里屈并 75·23

         居延昌里赵宣 137·2        居延广都里骑士李宗 88·5

      3、居延始至里张  (38·21)   4得成汉里王 520·12

居延始至里孟宪  (58·2)        得成汉里司马成 13·7

居延始至里万常善(43·2)        得成汉里徐偃  33·12

得成汉里彘建德 37·32

(二)1、淮阳长平平里李行 303·34  2、昌邑邵灵里包建 509·30

         淮阳长平平里李进 509·18     昌邑邵灵里朱广年(513·35

         淮阳长平平里唐   513·28         

      3、邺东利里张敝(28·10     4 魏元城宜马里王延寿  EPT534[[xi]]

邺东利里宁始成(117·30      魏元城宜马里李    EPT53220   

 

 5、穰邑西里张贤EPT5292     6、邺池阳里解清           162·10

穰邑西里张镇EPT5293        邺池阳里陈穗           162·2

7 弘农郡陆浑河阳里大夫成更,庸同县阳里大夫赵勋……      170·2

上列第(一)组汉简为来自边郡各县的戍卒的相关资料,第(二)组则是来自内地郡县的戍卒资料。除第(二)组5以外,一里中所出戍卒均为异姓。以上各组资料的出土地点大致相同,其所属时间大致在西汉中后期。时间跨度并不很大。所以各简所记的成卒,尽管不一定都是同时之人,但很难想象在数十年中一里之人完全为别姓的宗族所取代,所以,由此可证汉代的里多为杂姓同居的一级行政地域。需要注意的是第一组汉简所反映的边郡各里,或许是随着武帝开拓疆域而新建的居民点,其中的居民或来自内地的迁徙人口,故以杂姓居多。但从第(二)组材料所反映的内地郡县来看,即使在内地,一里之中显然也并非单姓宗族的聚族而居。

当然,仅就目前所见的文本史料的记录来看,从西汉末年到东汉以后,这种情况已有了较大的改变,宗族聚居多则数千家,甚至上万家。这些聚居的宗族称为族人或乡党。族人、乡党聚居在一起形成一个个独立的社区,往往又构成具有强烈军事和政治色彩的自治团体。如,西汉末年,樊宏即率领其宗族乡党共同构筑城寨,防御外敌。到东汉末年,这种情形则较为普遍。许褚,“汉末,聚少年及宗族数千家共坚壁以御寇。”[[xii]](《许传》)李典自愿徙“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11}(《李典传》)董卓之乱,韩融:“将宗亲千余家避乱密西山中。”[[xiii]](《荀彧传》)等等,所谓“宗族数千家”,“宗族万三千余口”,“宗族千余家”的记载似乎已明白无误地表明,宗族聚居现象已较为普遍。但是同样应该注意的是:一,以上这些记载,一般都多见于战乱时期,宗亲为避战祸组成一个半武装集团,抵御外敌。似乎大都具有临时组合的色彩;二,至于这些宗族组织内,日常的社会生活是否保持像战争时期那样的整齐划一则是大可疑问的。无数的证据表明,此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是具有独立经济的,并保持着一定的贫富差异的个体家庭。而且,仅就同宗聚居的程度而言,东汉时期尤其是东汉末年,较之西汉时期也未必真正有很大程度的发展。20世纪末发现,并于19991000年开始陆续发表的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大量的赋税、户籍类简牍资料,为我们提供了与文本史料中动辄“宗族数千家”、“宗族千余家”的记录截然相反的信息。其中的《嘉禾吏民田家莂》为孙吴国嘉禾四、五两年长沙地区编户齐民向政府交纳赋税的年度结算单据的存根,现已发表的共有2141枚大木牍,基本上为每户一牍,除去在两年中重复出现的户数,共记录了1532户,这些民户隶属于16个乡,24个里的143个“丘”。“丘”是在乡、里两级基层行政建制之下的自然村落。资料显示,这1532户的户主姓分别属于113个不同的姓氏。而且,各“丘”之中姓氏显示出非常强烈的分散性,有多达70个姓完全分散,即或者每村只有一户,或者完全平均分布于若干个村而且每村的户数都极少。从各姓所拥有的户数看,113个姓氏中有3个姓的户口数超过100户,却有32个姓只出现了一户。若干个记录户数较多(30户以上)的丘中,第一大姓占全部户数的比例平均为20.7%,其中最高的也不过30%,而且连同该丘在内,第一大姓超过25%的只有三个丘,仅占总丘数的 2.09%。至于户数在30户以下的大部分丘,一般都无法明显地辨别出第一大姓,通常情况下,十户有七、八姓之多。这一现象被秦晖先生称为极端的“非宗族化”社会。[[xiv]]

上述情况的出现带来了两个相关问题。第一,如何看待“宗族数千家”、“宗族千余家”的文献记录?如果仅仅将其理解为战乱时期的特殊历史想象, 那么,何以能在短时间内聚集如此规模的宗族亲属?这倒让人想到从西汉时期就已经实行的“不许族居”的政策,因为“从聚落的角度看,这些人户呈现出极端的多户杂居状态,其杂居的程度已经达到显得不自然的程度,令人怀疑是否有人为地‘不许族居’的政策的结果。”14战乱时期,平日被限制族居的宗族亲属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破坏“不许族居”的法律限制,以实现其宗亲团结御敌的现实需要,宗族聚集便成为可能。这或许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因为我们的确无法证实这些“宗族数千家”、“宗族万三千余口”、“宗族千余家”是如何被组织起来的。第二,如何看待《嘉禾吏民田家莂》所反映那种极端“非宗族化”社会?它在当时是否具有普遍性意义?它的存在是否可以否定东汉末年到魏晋世家大族普遍聚族而居的传统认识呢?我们知道,东汉到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历史上大族势力发展较盛的时期,因而也是中央集权势力较弱的时期。但是,长沙地区的情况表明,即使在大族发展的强盛时期,至少在国家集权控制之下的地区,那种乡里的编户齐民统治依然是十分有效。“走马楼吴简不能证明非宗族化的吏民社会或编户齐民社会的普遍性,但可以证明这种社会(而绝不是所谓自治的宗族社会)才是帝制下‘传统国家’存在的逻辑基础。”[14](第31页)

    要之,到秦汉时期,五口之家成为基本的社会单位,国家赋税义务的征收以户(口)为单位,孟子所谓“五口之家”“八口之家”是秦汉时期社会生活的常态。然而,“五口之家恐怕也不是孤零零地存在于社会之纲落之中,去面对势若雷霆的国家机器。”[7]换言之,以同一父系祖先为共同血缘纽带的同姓宗族集团在两汉时期开始复苏和重建。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宗族聚族而居现象也处于复苏阶段,各地均出现族居的现象。但是,由于两汉时期宗族势力的发展一般还仅限于九族或曰“五服”的近亲圈子之内,所以,既使出现类似“诸毛绕涿而居”的聚族现象,其程度和普遍性也是与宋明以后的用祠堂、家谱和族田这三件东西联结起来,世代相处在一起聚族而居的所谓“往往以姓名其村巷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参考文献:

 



[[i]]  刘修明.两汉乡官“三老”浅探[J].文史哲,1984:(5.

[[ii]]  邢义田.从战国至两汉的族居、族葬、世业论中国古代宗法社会延续[C].周秦文化研究[A].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827-847.

[[iii]]  冯尔康.中国古代的宗族与祠堂[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1996.20.

[[iv]]  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M].北京:中华书局,1995.

[[v]]  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M]. 济南:齐鲁书社,1997.234.

[[vi]]  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vii]]  邢义田.汉代的父老、与聚族里居[J].汉学研究1:(2).1983.

[[viii]]  同治苏州府志[M].卷三引.具区志.

[[ix]]  杜正胜.编户齐民[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7.197.

[[x]]  重近啓樹.秦汉税役体系研究[M].东京:汲古院,1999.附二:秦汉帝国豪族.

[[xi]]  居延新简[M]. 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EP代表甲渠侯官遗址(今称破城子),T代表探方。

[[xii]] 三国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xiii]] 后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5.

[[xiv]]  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A].秦晖.传统十论[C].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赵沛(1965—)男,河南武陟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史学博士,从事秦汉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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