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最具影响的十大审判方法
2005-12-04 20:41:37 作者:刘子平 来源:中国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裁判方法论系法官的必修课业,因为法官裁判案件、调处纠纷不可不讲究方法,需要寻求、遵循其正确的裁判方法、路径。中国司法审判经验源长流久、博大精深,司法文明一脉相承,作为中国法官,无论是为学,抑或裁决案件,均不可知、不鉴。笔者偶窥其间,深为先贤们的司法裁判方法论所折服,现将其中要者试述一、二,或有所禆益于当今司法审判。因笔者才疏学浅,叙述见解难免谬误,谨请同行贤达批评指正。
一、皋陶的神明裁判方法
皋陶,姓偃,名大业,字庭坚,尧舜禹时山东曲阜偃地人氏。皋公可谓中国法官之始袓。舜在位时,“皋陶为大理,平,民各伏得其实”,又载“皋陶作士以理民”(《史记•卷二夏本纪》)。因其最贤,禹在位举皋陶荐之天,欲授政于皋,惜皋陶早卒(参见《史记•卷二夏本纪》)。
传说皋陶为士(大法官)时,养一叫“獬豸”的神兽,该神兽头长一个犄角,又名“独角兽”。据《异物志》载,该神兽,“见人斗则触不直者,见人论则咋(咬)不正者”。皋陶让神兽参与审判,触不直者,然后按神兽意志,正平天下罪恶,民各伏得其实。此乃皋公的神兽裁判法,又称“神明裁判”。皋公的神兽裁判法,系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出现第一种裁判方法,在中国乃至东南亚影响极其深远,而“獬豸”神兽亦成为中国法律公平正义之象征。
笔者认为,在没有律法、规则可循和侦查手段极其落后的原始社会,皋陶利用神兽动物之灵性、嗅觉裁判解决疑案,既快速又易使人接受,虽为“神意裁判”范畴,但其方法仍不失其一定科学性,远比同时期的西方裁判方法先进,今世利用警犬破案即源出其流。当然,神兽裁判法不依靠证据而靠神明,其荒谬性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彰明、科学发达的今天,该方法已断不可行,应行证据裁判主义。
二、周司寇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
周朝的司法官为大、小司寇。他们在前人审判经验和自身司法实践基础上,总结出切实可行的新裁判方法,使中国法官的裁判方法完全从“神意裁判”中解脱出来,首次形成一套先进、科学的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决狱讼。所谓“三刺”乃为分别征求群臣、群吏和万民的意见,然后裁决案件纠纷。此法相当于后世公审咨询裁决制度。
其二,以“五听之法”断狱。所谓“五听之法”,乃“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眊)(参见《周礼•••秋官•小司寇》)
笔者认为,周司法官所创的“三刺”、“五听”裁判方法,系夏、商、周三朝千百年来司法审判经验的升华,由神意裁判演进到对诉讼当事人的察颜观色,引入并熟练地运用社会心理学为司法裁判服务,是一个司法裁判方法论上质的进步,影响至为深远。尤其“五听”裁判方法,在证据裁判主义确立之前,乃为中国司法裁判的基本方法之一。时至今天,“五听”裁判方法仍不失其镜鉴意义。
三、孔子的“仁恕论刑”裁判方法
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鲁国昌平乡陬邑(今曲阜)人氏,曾任鲁国大司寇。孔子周游列国讲学,不得志推行其政见,后回鲁著书立说,删诗书,定礼乐,因史作《春秋》,以当王法。其为人,学道不倦,诲人不厌,发愤忘食,乐以忘忧,不知老之将至,可谓为至圣(参见《史记•卷四十七孔子世家》、《史记•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传》、《论语》等典籍)。
孔子除其创立儒家学说外,在司法裁判思想上提出了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具体裁判案件,施行刑罚时,应仁恕,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子路》)。
孔子以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集中体现在其对“刖人救季羔”故事的评述上。卫国士师(司法官)季羔,经常向犯人施刖刑,即把犯人脚趾砍掉。后蒯聩叛乱,季羔弃城逃走,当他逃到外城城门时,被一个他判处刖刑的守城犯人所救。季羔不明白刖人为何救他,就问刖人:过去我下令砍掉你脚趾,现我处落难时候,正是你报仇的好机会。为何你不但不报仇,反而再三救我?刖人答道:你审理案件治我罪时,先人后我,我想你是在等待免除我罪责的机会;待罪定临刑时,你又面呈怜悯的愁容。可见你是一位德高心慈的好法官!这就是我之所以要救你的原因。孔子非常推崇季羔,认为其裁判案件,适用法律的造旨已达炉火纯青的境界,既执行了法律又考虑到仁恕。适用法律时,如心存仁恕之道就树立了道德,如一味使用严刑暴力就会树立仇恨。(参见《孔子家语》)。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经孔子及其儒家子弟大力推崇,在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得到发扬光大。
笔者认为,仁恕论刑为儒家裁判方法的精义,其引入仁义之道调和了法律的严酷性,可感化罪犯、服讼息诉,其作用与社会意义不可估量。今天中国法官在“严打”思想之下,普遍推行重刑主义,仁恕论刑的裁判方法论无疑有其借鉴意义。法官者应尽可能将仁恕与惩罚统一起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建构和谐社会。
四、李悝的战时“射讼”裁判方法
李悝,名克,春秋战国晋国人氏。李氏为战国法家创始人,曾为魏文候相、师,积极推行变法,并“撰次诸国法”,于公元前407年著《法经》六篇(参见《七国考•魏刑法篇》、《晋书•刑法志》)。《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之滥觞,具有不朽的历史地位(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92-94页)。
李氏不但以其《法经》六篇名世,他在审判方法上亦有其杰出的建树。当李氏为上地之守时,下令曰:“人之有狐疑之讼者,令之射的,中之者胜,不中者负。”明言之,在审理争议纠纷案件时,将以射箭定胜负。“射讼”令下,民众惟恐在诉讼中吃亏,或者图在诉讼中取胜,无不疾习射,日夜不息。不久,魏秦战争爆发,魏国大败秦军,因为魏人在李悝的裁判方法影响之下,不分男女老少,咸都练就成百步穿杨之射技,可怜秦国虎狼之师多作利箭下的亡魂。此乃李氏著名的“射讼”裁判方法(参见《韩非子•内储说上》)。
从承平之世的公正司法角度视之,李氏的“射讼”裁判法,自属离经背道,匪人所思,简直荒唐至极!但笔者认为,作为执法、司法者,其裁判方法自离不开特定的历史社会形势,战时裁判方法论自应以保境安民为上。试问“皮之不存,毛之焉附”、“覆巢之下,安有完卵”?时值战国争雄,诸候国之间战争不断,国弱则国破民亡,诉讼做得再细致亦于世无益。李氏审时度势,创造性地寓兵于司法裁判之中,人不知鬼不觉地达到国防之目的。李氏之伟大决非一般循吏可比,其《法经》影响自不容言,而其战时“射讼”裁判法更可谓空前而绝后的法家奇谋奇法,令人拍案惊奇!李氏系创造地实行战时裁判方法的第一人,成功地将国家民间诉讼利益之争引归于强兵御敌,故在司法裁判方法论上应有其一席之位。
五、董仲舒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
董仲舒,西汉广川人氏。董氏专治春秋,三年不窥园,进退容止,非礼不行,天下学士皆师尊之。董氏撰《天人三策》等名篇,曾为江都相和胶西相,及去位归居,终不问家产业,以修学著书为事(参见《史记•卷一百二十一儒林列传》、《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
汉时去古未远,论事者多傅以经义。董氏认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进而提出当律有疑义时应以经学义理为其基础解释之;在发生疑难案件,应引援经义作参考裁决,法律没有规定的可迳用经义来裁决,此即著名的“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董氏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可见“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的要旨乃为:法官裁判案件,应根据案情事实,研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违法、犯罪未遂也不免其责;首恶者应从重惩处,主观上无恶念、过错者应从轻论处。
后董氏病老退隐,朝廷每有政议,遣使者及廷尉(时首席大法官)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其对皆有明法;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汉书•卷五十六董仲舒传》;另见《应劭传》)。
春秋决狱裁判例一:“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赢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春秋决狱裁判例二:“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郝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有关春秋决狱事例,请参见程树德:《九朝律考》,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60-167页)。
虽然董氏所著《春秋决狱》已佚传,后世只能从其他典籍记载窥视一、二,但“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经董氏及其弟子吕步舒等倡行,风行于两汉及汉朝以后,历久不衰。
笔者认为,“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对中国法律发展影响至远:其一,其使引经入律、以律注经,儒法合流,渐进式地重朔了中国法律之精神;其二,成功地改造了法家的裁判方法论,使儒家裁判方法论自此占据了主导地位。此外,它尚广为影响其他领域的论事、处事方法。客观而言,“春秋决狱”裁判方法论至今,仍有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当然,如东汉桓谭《盐铁论•刑德》所论:“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该方法论无疑带有一定主观擅断之成分,“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不完全符合法治精神。但是,自周未以降,礼崩乐坏,统治者作律束民,而律即刑,具有极大的严酷性。在法律繁琐而不完备的情况下,引经注律,在解决立法之不足的同时,把春秋义理作为司法的衡平原则,缓解了法律的严酷性,引导中国社会走上儒教文明之路,功莫大焉!
六、狄仁杰的“断狱如流”(速裁)裁判方法
狄仁杰,字怀英,唐朝并州太原人氏。狄氏为儿时,不闻门外事,坚坐读书。在唐高宗和武则天在位期间,曾长期作司法官,后位至三公,名重一时。而狄氏所荐进者,若张柬之、桓彦范、敬晖、姚崇等,皆为中兴名臣。时人评曰:“狄公之贤,北斗以南,一人而已”(《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
唐高宗仪凤年间,狄氏“为大理丞,周岁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无冤诉者”(《旧唐书•卷八十九狄仁杰传》)。又载“稍迁大理丞,岁中断久狱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新唐书•卷一百一十五狄仁杰传》)。可见狄氏在不到一年内,审结长久未结的疑难积案一万七千件,并且没有一件冤案。以正常办公时间计,他一天最起码应审理裁决四十多件滞案,创造了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审案又快又好的最高记录,可谓“断狱如流”的真正速裁高手。狄氏精通法律,讲究策略,重实际,体恤民情,善断滞狱,效率惊人,据说其耳中中听讼,口中发落,手中批复,而无一差错。由此观之,狄氏的裁判方法,可谓真正的“断狱如流”速裁方法。
荷兰人罗伯特••••梵•古利克(中文名高罗佩)用英文撰写了《狄公办案大观》一书,对狄氏探案故事及其裁判方法,作了深入具体的描述。他的事迹在世界范围内广为流传,赢得了极高的声誉,同时其速裁方法亦影响及全世界。今天学界对狄氏善断滞狱及其高超的破案手段仍极为称誉,称之为“中国的福尔摩斯”(参见李汝涛、李蛟著:《中国历代司法史话》,中国盲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135页)。
据说中国历史上能行速裁方法者,并非止狄氏一人,如罗贯中著《三国演义》第五十七回“凤雏先生庞统理事”记:“吏皆纷赍抱案卷上厅,诉词被告人等,环跪阶下。统(庞统)手中批判,口中发落,耳内听词,曲直分明,并无分毫差错。民皆叩首拜伏。不到半日,将百馀日之事,尽断毕了……”
笔者认为,上述庞统裁案事如属实,可谓行速裁方法者第一位司法官,但其事不见诸信史记载,而且有拖延案件以显其能,不守法官职业道德之嫌。而狄公不畏上、体恤民情、熟谙法律、智慧贤能、裁决案件神速,有史书为证,为世所公认,他在中国司法史实现了“公正与效率”,无疑系中国乃至世界所有法官的楷模;特别是其“断狱如流”速裁方法,在诉讼爆炸的今天,对我们清案工作具有极大启示与借鉴意义。当然,要行速裁法,更重要的是要提高法官的素质与司法能力,以及裁判文书的改革。
七、宋慈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阳人氏。宋公出身法官世家(其父名巩,亦断狱名吏),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等职;嘉熙六年(1239)升任广东提点刑狱,以后移任江西提点刑狱兼知赣州;淳佑年间,任湖南提点刑狱等官职,凭贤能被荐任大宋提刑官;后辞官归隐于山野(曾隐于广东佛山西樵山虚云村、白云洞)。
宋公为司法官数十年,处理狱讼,特别重视实证检验,从不轻信诉讼当事人陈言、口供。宋公认为“告状切不可信,须是详细检验,务要从实”,对疑难案件尤“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洗冤集录》开篇之言)。他还提出司法检验官必须亲临现场、尸检必须由其亲自填写的检验原则,对疑难狱讼,须充分调查取证,经深思熟虑后才能裁决。由于宋公采取科学实证的裁判方法论,其一生裁断疑狱无数,而无冤诉,名重朝野,被视为“神人”。宋公善于总结审判经验,勤于钻研疑难问题,对当时传世的尸伤检验著作详加以整理、核定,并结合自己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著成《洗冤集录》这部中国乃至世界最早、最系统的法医及裁判方法论名著。
宋公《洗冤集录》自刊出以来,即为中国宋、元、明、清历代尸伤检验、裁决疑狱的参考准则。氏著在中国司法裁判史上影响之大,无出其右;同时氏著被更译成十余种外国文字,使宋氏实证检验裁判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发扬光大。宋公及其《洗冤集录》无论在法医学抑或裁判方法论上均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宋公系中国历史上在世界上最享有盛誉的司法官,荫泽全球。
笔者认为,在司法裁判史上,宋公所行的实证检验裁判方法,凭其科学实证态度与方法,第一次与刑迅逼供、轻信陈言、主观臆断的裁判方法论真正划清界限,最具科学性。今天,在不少地方仍盛行刑迅逼供、轻信陈言裁决案件的做法,应予彻底摒弃。因人命关天,马虎不得,司法官处理狱讼,生杀予夺,不可不慎,应依据科学、重证据,行实证检验裁判方法裁决案件。
八、海瑞的“救弊”裁判方法
海瑞,字汝贤,明朝广东琼山人氏。海公在任期间,一反中国官员“厌讼”传统,提出司法官应积极受理民间诉讼:“凡争斗户婚,虽是小节,当为剖分,衣食等项,当为处理……不能执我严法,使诬者惧之不来,乃并实者弃之,使含冤之人不得伸雪,可以为民父母哉!惰者不肯受理,懦者不能执法,其事均不可通。为此再晓谕,今后凡民间小讼,州县官俱要一一与之问理”(《海瑞集• 示府县状不受理》,中华书局1987年版)。
海公在提出积极受理民间诉讼的同时,提出其著名司法裁判原则与路径:“疑狱……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其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海瑞集• 兴革条例》,中华书局1987年版)至此海公救弊裁判方法跃然纸上。因为当其时,乡宦、富家为富为仁,兼并土地、侵占田产、欺凌小民,无所不为,故海公在审理案件时屈富、乡宦,以维护小民的利益,以救时弊。
海公为司法官,行其救弊裁判法,不畏权贵乡宦,“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深受民众爱戴。其在巡抚应天十府期间,小民闻其去,号泣载道,家绘像祀之。海公卒时,葛帏敝籝,有寒士所不堪者。小民因之罢市,丧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夹岸,酹而哭者百里不绝。当然海公为学处世,以刚为主,虽“意主于利民,而行事不能无偏云”,“而奸民多乘机告讦,故家大姓时有被诬负屈者。”(参见《明史•卷二百二十六海瑞传》)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海公之救弊裁判法,虽小有偏差,但切合时弊,符合我党“三个代表”精神殊无异义。今天中国法官,司法自当公允,但面临权贵乡党与市井小民之间、利益集团与普通市民之间、企业公司与职员民工之间的利益纠纷时,如何决择裁判案件,海公的救弊裁判法可为之鉴,有必要更多地考虑社会弱势群体的切身生存利益。
九、马锡五的巡回“亲民”裁判方法
马锡五(1899-1962),陕西志丹县人氏,1930年参加革命工作,历任要职。1943年任民国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1946年被选任地区高等法院院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马公对司法工作非常重视,经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典型者有:(1)华池县封捧婚姻上诉案;(2)曲子县苏发云兄弟“谋财害命”案;(3)调解合水县丁、丑两姓土地争议案;(4)王治宽侵占王统一场院地基案;(5)延安县杨兆云行政诉讼案;(6)复核周定邦杀人案(参见张希坡著:《马锡五审判方法》,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马公以社会公仆身份,通过巡回审判,不拘形式,不管早晚,不论地头河边,随时随地受理、裁决案件。人们把这种贯彻群众路线,深入进行调查研究的裁判案件的方法,称之为“马锡五审判方法”,而马公本人在陕区享有“马青天”之誉。“马锡五审判方法”在当时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法理人情,经边区政府推介,在边区及以后新中国的司法工作中产生极大的影响。
马锡五审判方法的基本特点有四:一是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二是贯彻群众路线,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如谢觉哉先生指出:“审判与调解结合,即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三是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四是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为人民服务(参见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第729--732页)。
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法奠定了新中国司法裁判工作的基本方法论(具体而言,应为20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实行审判方式改革前司法工作),其在“司法为民”方面尽显其社会时代意义。在社会新形势下,我们法官是应深居简出、坐堂听案?抑或应送法下乡、巡回亲民?法官是应行精英职业化,抑或行平民司法?诸种问题,均深值我们思考而衡平之。
十、宋鱼水的“胜败皆服”裁判方法
宋鱼水法官为新时代的先锋,使诉讼当事人胜败皆服,冠今绝古,独步天下;她的裁判经验与方法的宣传报道影响之大,前所没有,震古烁今,实为中国法官之殊荣。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言“数风流人物,还须看今朝!”
为法官者自应寻求最佳裁判方法,追求那胜败皆服、息诉无讼之理想境界。宋法官在中国首次提出胜败皆服裁判方法论,非同凡响,值得每一个法官深入研讨。因宋氏胜败皆服裁判方法论,非笔者之力所能表述其万一,为忠实其法,敬请诸君参详其亲身演讲录及相关司法媒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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