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
2005-12-04 20:52:17 作者:陈林林 来源:中国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De similibus idem est judicium.(拉丁文)
In like cases the judgment is the same.(英文)
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视同仁,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之一。其要义用法谚来讲,就是“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非此无以实现公平对待和法律正义。自古罗马以来,人们一直信奉“在相似的案件中,救济手段也应该相似”,以及“好的法律对类似的案件会提供类似的救济”,并认为“法律中没有什么事情比对同类案件适用不同的法律更难以容忍的了。”
“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在裁判领域的正当性,可援引佩雷尔曼(Ch. Perelman)的正义理论作一说明。佩雷尔曼曾从西方文化中解析出了六条正义原则,即绝对同等待遇原则、依人品优劣对待原则、依工作(成绩)对待原则、依需要对待原则、依阶层(级别)对待原则以及依法定特权对待原则。在此基础上,他提炼出了正义的第一原则:“对于基本属性相同者,必须给予相同对待。”
该条法谚在法律方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则为法律适用中的类比推论。所谓类比推论,就是通过比较和推断的方法,将具有不同事实构成要件的法律规则,适用于类似的、没有规定的个案情况。不过要说明的是,在裁判过程中,判断事物基本属性是否相同,或者案件是否类似,却并不是一桩易事。黑格尔曾言,假如一个人能够看出当前显而易见的差别,譬如,能区别一支笔与一头骆驼,则我们不会说这个人有了不起的聪明。同样,另一方面,一个人能比较两个近似的东西,如橡树与槐树,或寺院与教堂,而知其相似,我们也不能说他有很高的比较能力。在裁判之际,情势往往要求裁判者不但要能从不相同的对象中找出相似点,也要能从相似的对象中找出不同点。因为惟有看出异中之同,才能最大发挥类比推论的力量;也惟有看出同中之异,才能发现对象之间的本质差别,避免机械类比和不当推论。
霍姆斯法官对“迪奥丹(Deodand)”与“低能者绝育问题”的解释意见,就是“类似的案件类似处理”上“好的”和“差的”典型。在古代法律中,“迪奥丹”是指致人死亡的动物或物体,依法律可以对其提起诉讼并进行审判。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经霍姆斯之手,进化出了新的用途:在海事事故中,受害人若想从造成伤害的船主处获得赔偿有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因为船主可能住得很远,在另外的法律管辖下。对此霍姆斯通过类比“迪奥丹”,将船舶视为加害人并容许受害人对其提起诉讼,这样受害人不必去船主的地界,就能获得并实现一个判决。霍姆斯的这一推论在海商法广受认可并适用至今,然而他在“巴克诉贝尔”(Buck v. Bell,该案赞成对低能者实施强制性绝育)一案中的类比推论,却让他时至今日仍备受非议。霍姆斯在该案的司法意见中写道:
我们不止一次地看到,公共福利可以要求那些优秀的公民为其献出生命。倘若公共福利不能要求那些业已削弱国力的人(低能者)作出这种细微的牺牲(绝育) —— 况且这种牺牲对那些人的触动也不大,那将是一桩怪事……支持强制性种牛痘的原则,足够涵盖到切除输卵管的行动。三代低能已经足够了。
霍姆斯依据“为了公共福利可以要求公民服兵役”以及“为了公共福利可以强迫公民种牛痘”这两类事件,推断出了“国家有权要求低能者绝育”的结论,其论证过程就失之虚弱和草率。美国当代法学家桑斯坦即批评道,对于前两种情况,可以援引许多原则进行论证,但这些原则并不能类比适用到“绝育”问题上。因为就“相似性”而言,接种牛痘远没有绝育的侵犯性强,征兵与绝育也是两类不同的事件。霍姆斯没有探究不同事件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就类比“公共福利可以要求优秀公民献身”这一原则推断出了“国家可以要求低能者绝育”的过程,是非常粗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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