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判决要明确具体

2005-12-04 20:54:58 作者:肖天存 来源:中国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对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仅支持原告部分请求时,出于表述简洁明确起见,对没有支持部分的诉讼请求经常使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表述方式。此类案件经二审审理且需部分改判时,许多二审法官在作出部分改判判决后,经常使用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条款,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理由是,此时一、二审判决中“其他”的含义不同。试举一例说明,假定原告共有ABC三个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支持诉讼请求A”,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这时的“其他诉讼请求”是指诉讼请求BC。如果二审在维持一审“支持诉讼请求A”这一条款的同时,又改判“支持诉讼请求B”,那没有得到支持的其他诉讼请求应该是C。显然,这里的“其他诉讼请求”与一审判决中表述的“其他诉讼请求”内涵是不一致的,此时二审在表述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时,如果使用了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条款的表达方式,那从逻辑结构上来理解,就是维持一审驳回诉讼请求BC的条款,显然与二审支持AB的主判决条款相矛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既然二审部分改判了一审判决,那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肯定与被一审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一致,因此,此时二审判决要么明确写明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要么直接表述为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不可使用维持一审“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条款的表达方式,以增加裁判文书的严肃性,避免被当事人误解。

关键词:|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