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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与神理之歧异

2005-12-06 09:53:25 作者:倪正茂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载有楚国一个叫弃疾的人忠孝两全的公案故事:

    楚康王的重臣令尹(即相国)子南宠幸庶人观起,因观起穷奢极欲而引起楚人忧虑与愤怒,进而导致群情汹汹。楚康王决定严惩子南与观起。当时,子南的儿子弃疾担任楚康王的贴身侍卫。楚康王屡见弃疾,发现弃疾总是泪眼盈眶,于是问弃疾:你多次落泪,原因是什么呢?弃疾说:令尹不称职,国家将要处决他,你是知道的。楚康王问到:那么,你还会留在我身边吗?弃疾答到:父亲被杀,儿子留下来,皇上怎么还能再用呢?但是,把您的命令泄露出去而严重犯罪,我也不会这样做。于是,康王处死了子南,同时将观起车裂、分尸后送到各地示众。

    子南的家臣对弃疾说:请把家主的尸体搬回来吧。弃疾说:君臣办事要符合礼法,会有一些大臣交还尸体的。三天期限一到,弃疾即去请求运回父尸。康王同意了。礼葬父亲完毕,弃疾的门徒说:我们出走吧!弃疾说:我参与了处死父亲的事,有何处可去呢?又说:背弃父亲去侍奉仇人,我也决不忍心!于是,弃疾自缢而死。

    此一公案流传数千年,弃疾一直被视为“忠孝两全”的典范。

    古代中国,当情理与法理相冲突时,往往以情释法,在情理法律观的支配下处理案件。这类案例比比皆是,例如:

    梁朝年仅15岁的少年吉羽,当其父遭奸吏陷害而即将被处死之时,舍生忘死、挺身而出,毅然决然请求替父赴死。梁武帝对此颇感惊奇,派廷尉蔡法度了解吉羽的情况,察得吉羽此举纯属一己之意,并无他人教唆指使。于是,梁武帝赦免了吉羽父亲的死罪。因此,吉羽的孝行流传四海,人们都把他与西汉少女淳于缇萦以身赎父刑罪的孝行相提并论。(见《梁书·吉羽传》)

    又有魏人长孙虑,因父亲失手打死母亲之事,挺身而出,愿以自己的生命换回父亲的生命。长孙虑写给尚书的信中说:父母争吵,父亲一怒之下失手打死母亲而闯了横祸。但兄弟姐妹五人,自己是兄长,年仅十五,其余全都弱小,最小的妹妹只有四岁。如果父亲处死,我们也会一个个死去。所以,请求以己身代父受过,使众多弱小的孤儿能够活下去。尚书读信后,深受感动,向魏高祖孝文帝报告说,长孙虑对其父而言是个孝子,对其弟妹而言是个仁兄。推究实际情况,实属可怜和感人。皇帝于是下令,特赦长孙虑父亲的死罪,改为流放边远之地。(见《魏书·长孙虑传》)

    此外如《新唐书·卫孝女无忌传》载卫无忌报父仇案,《旧唐书·王彦威传》载上官兴自首救父案,《涑水纪闻》载侍中曹彬判新婚犯人缓刑案,《元史·王约传》载刑部尚书王约以伦理道德评断柴氏财产继承案,《鹿洲公案》载县令蓝鼎元耐心教化、诱导陈明、陈定兄弟争夺遗产案等,都是在情理与法理相冲突时,以情释法甚至以情代法。总之,是在情理法律观的支配下处理案件的典型事例。

    类似的案情,在国外也不少见,但处理这类事件时,无论是执法者还是当事人,其主导性观念却不是情理法律观。古希腊著名悲剧家索福克利斯的《安提戈涅》,就是一个典型:

    故事发生地是底比斯。俄底普斯垮台后,克瑞翁取得了王位。俄底普斯的一个儿子为保卫城邦而牺牲,另一个儿子波吕尼斯却背叛城邦、勾结外敌进攻底比斯而战死。克瑞翁为前者举行了隆重的葬礼,而下令将后者暴尸田野,并宣布:谁若埋葬波吕尼斯,就将处死谁。波吕尼斯的妹妹安提戈涅公然不理睬克瑞翁的命令,埋葬了哥哥的遗体。安提戈涅认为,她是按照神法来埋葬兄长的,这是神法规定她必须履行的职责。她对克瑞翁说,神法是永恒不衰的,连城邦的法律及你的命令也不能违背它。克瑞翁听了怒不可遏,坚决要处死安提戈涅,把她关入了墓穴之中。后来一位占卜者说他冒犯了诸神,克瑞翁因而后悔,想去拯救安提戈涅时,她却已死去。这时,安提戈涅的情人即克瑞翁的儿子,因悲痛而自杀。克瑞翁的妻子闻讯,怒责了克瑞翁后,也自杀了。直到这时,克瑞翁后悔莫及,但为时已晚。

    两相对比,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中国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情理法律观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在古希腊乃至尔后的整个西欧地区,神理法律观占据法律观的主流地位。

    “神理法律观”是笔者杜撰的一个概念,法学家们实际上是以“自然法思想”一类概念加以指称的。不过,“自然状态”、“自然人”、“自然法”、“自然权利”等,曾一再被披上“神”的外衣,笼罩在“神”的灵光圈里。因此,与“情理法律观”相对应,谓为“神理法律观”也无不可。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所谓“神理”,是比“情理”更接近于法,甚至可以直指其为“法理”的。至于“情理”却决非“法理”,甚至于是与“法理”相悖相逆的。这样一来,不但本文应改为“情理法律观与法理法律观”,而且,我们大可从中窥探中西法律传统的歧异之点。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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