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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情定罪

2005-12-06 09:55:38 作者:李昌盛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中国古代,天意、人情和法律的关系是非常微妙的。一般来说,法律既要上承天意,也要下调人情。在古人看来,律文有限,而情爱无穷。因此,执法不仅不应弃情绝义,恰恰相反,而应该曲尽人情世故。

    明人张瀚曾在《松窗梦语》中颇为得意地记载了一起他在任郡守时所断的一桩难案:有兄弟二人为了财产的问题起了争执,并且相互揭发对方的隐私,于是就告到了县衙。县令不知道该如何裁断此案,就上报给了时任郡守的张瀚。张瀚就问这兄弟二人:“你们两人是同父同母吗?”那两人答道:“是的。”张瀚又说:“亲生兄弟的情义都不念,反而相互攻击对方,这跟同一个母狗所生的小狗去争骨头吃又有什么两样呢?”两人都重重地挨了板子,然后又被同一个枷锁拷在了一起,放在了大牢里。过了一段时间,有几十个人到张瀚那儿跟他说:“他们已经悔罪了,希望能够得到宽宥。”于是张瀚就把这两个人叫了出来,两个人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说:“自从发生了争端十多年以来,我们两个人见面都是目不相视,如今一个多月以来,我们一同居住、一起吃饭,一同拉屎,一起撒尿,以前阻隔的情义又通畅了,长年的怨恨也烟消云散了。”然后兄弟二人又向天发誓,以后一定要重归于好。张瀚笑着说:“知道错误能够改正就是良民。”于是就将两人释放了。

    这个案件在我们现在看来可能是荒谬可笑的,但是在古代却并没有时下人们如此强劲的法治理念。我们最喜欢批驳的就是认为这种执法方式是人治的表现,难以有效地防止裁判者的恣意和擅断,这的确一点不错。但是,它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在实现个案的公正方面,它要比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略胜一筹,尤其是它能够防止法律规则的刻板和呆滞。

    在中国古代,道德的戒律和要求要远胜于法律。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固然会因时因地而异,但是中国式的道德,实际上也就是儒家所讲的道德,却跨越沧桑,未有极大改变,其核心就是“仁”。“仁”体现在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做皇帝的要施行仁政,所以要爱民如子;做臣子的“仁”则表现在要对君王忠贞不贰,敢于犯颜直谏。可以说,仁是中国式道德的最高境界,一切行为和活动都要讲仁,执法也要讲仁。一个好的执法者,不仅应该懂得法律,还应该善于体察人情风俗,正所谓“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所以,为了做到轻重适度,为了将有限的法律条文灵活地适用于万变的人情,缘情定罪就势在必然了。正如《宋史·刑法志二》所言:“盖情有万殊,事有万变,法岂能尽情、人之事哉?执法之吏,知之虽不为难,而得之尤为难也。议刑之际,若能用古之法,续时之宜,推情之轻重,尽心而宜之,然后法无废而无失矣,事无失则刑不滥矣。”

    所谓得之者难,是因为裁断者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法律上文本的规定,还要曲尽人情,从而使得纠纷能够从根本上加以解决,这可就非常难了。难怪张瀚如此自得的记载了这一难断之案!我们可以看到张瀚在审理这一起案件时,很明显已经脱离了当事人的诉讼标的而自行一套,以父母官的姿态想要彻底化解这起纠纷,最终如愿以偿。这种裁断方式跟大陆法系“规范——事实——结论”的严密三段论截然不同,倒是与英美法系“事实——先例——结论”的事实出发型诉讼颇有几分相似。

    张瀚之所以如此断案,仍然是中国式道德的要求使然。仁的观念体现在家庭关系中,就是要造成一个温情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中,君贤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老者安之,少者怀之”,所以兄弟之间要相互和睦相处,做兄长的要知道疼爱弟弟,做弟弟的则要尊敬兄长,切不可相互为了一点小事而争吵不休。要是把事情闹到衙门里去了,更是败德之举。所以张瀚才如此大胆地脱离了“当事人”的要求而另行一套,将二者不分对错地都投入了监牢。钱穆曾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中肯地指出:“……无论父子、兄弟、夫妇,一切家族哀、乐、变、常之情,莫不忠诚恻怛,温柔敦厚。惟有此类内心情感与真实道德,始可以维系中国古代的家族命运,乃至数百年以及一千数百年以上之久……这便是中国民族人道观念之胚胎。”

    以此观念所塑造出来的社会,必定是一个温情脉脉的社会,和谐融洽是它的理想目标。所以,为了维护温情的道德,必定要处处讲究人情,即使是在法律这块坚硬的规则之地上也难幸免。于是缘情定罪,用无限的情意弥补有限的法条,也就不足为怪了。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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