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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亲情的较量

2005-12-06 09:56:42 作者:倪正茂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当法律与亲情发生冲突、进行较量时,身居高位的人如何自处,实在是古往今来的一场严峻考验。看一看汉武帝守法杀外甥的古案,听一听东方朔的分析,在今天也还是深有教益的。

    汉武帝有个亲妹妹,封为隆虑公主。隆虑公主的儿子也就是汉武帝的嫡亲外甥昭平君,与汉武帝的女儿夷安公主结为夫妻。这虽不符近亲不得结婚的法意,且会影响后代健康,但汉武帝与隆虑公主等显然不懂这些,也就乐于“亲上加亲”因而喜上加喜了。可是,昭平君却是个骄纵蛮横的人,经常惹是生非,使隆虑公主担惊受怕,提心吊胆。偏偏隆虑公主身体又不好,病病歪歪的。临终之际,汉武帝来探视她,她即以“金千斤、钱千万为昭平君豫赎死罪”。

    “赎”,是封建时代诉讼法的一项重要规定。举凡达官贵人犯了罪,除有特别规定,都可以金钱赎抵罪刑。虽然“预赎死罪”开了赎刑的先河,但威烈显赫如汉武大帝,开口即是“金科玉律”,以言代法是司空见惯之事。于是,隆虑公主的这项请求得到了汉武帝的批准。

    讵料昭平君虽然上了“亲上加亲”再加“预赎死罪”的“三保险”,最后还是被汉武帝依法处了极刑。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隆虑公主死后,昭平君益发不受拘束,更加无法无天,越来越骄横恶逆,一次醉后竟杀了人。被杀的还是指导、教习隆虑公主的“主傅”即老师,因而被关进了监狱。

    不过,主事的廷尉并不敢开罪昭平君,因为他是隆虑公主之子、汉武帝的亲外甥。于是,廷尉按法律规定写了奏书,请求汉武帝作最后的裁决。这时,汉武帝左右的大臣们都替昭平君说情:以前隆虑公主已经为昭平君办理了预赎死罪的手续,皇上也曾同意宽恕他的。

    在法律与亲情的较量面前,汉武帝不是立马就坚决地站在法律一边的。他期期艾艾地说:我这个小妹妹晚年才生了这么一个儿子,临死时又把他嘱托给了我,叫我如何是好啊!

    边说,汉武帝边不断叹息,簌簌地流下了眼泪。但沉思良久,他还是下了遵循汉高祖“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的“约法三章”的决心。他说:法令,是先帝制定的,因为妹妹的缘故而毁弃先帝的法律,我有什么脸面进入高帝庙,又怎么对得起天下黎民百姓啊!于是,将论处死刑的决定批示给了廷尉。

    但毕竟是自己的外甥,汉武帝虽然处死了他,仍免不了悲伤痛楚,久久不能自已。这使得左右大臣们也跟着悲伤起来。

    十分有意思的是,在这个时候,因为才智过人、诙谐风趣而被汉武帝钦定为侍臣的东方朔,见汉武帝神色忧伤,不断叹气,就端着酒杯趋步向前对汉武帝献上了贺词:

    臣闻圣王为政,赏不避仇雠,诛不择骨肉。《书》曰:“不偏不党,王道荡荡。”此二者,五帝所重,三王所难也。陛下行之,是以四海之内、元元之民各得其所,天下幸甚!臣朔奉觞,昧死再拜上万岁寿!(《汉书东方朔传》)

    一番话,说得汉武帝虽未眉开眼笑,却也把事情想开了。

    汉武帝与东方朔对昭平君案的观点,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是,二人都从国家社稷、黎民百姓出发,对法律与亲情发生矛盾冲突时,主张站在法律一边而舍弃亲情。区别处在于:汉武帝的态度是“不得不杀昭平君”;东方朔的态度是“必须杀昭平君而且杀得好”。这反映了两种守法观:汉武帝的是消极守法,东方朔的是积极守法。

    消极守法虽然也是守法,但是被动式的“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汉武帝的表现是,前有同意预赎死罪之举,后有犹豫不决、决而伤悲之态。所谓消极守法,是以不犯法为守法。守法是守法了,但只是守法的主体,却非法律的主人,既不会有守法的积极性,也不会有守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与创造性。

    积极守法则不同,同样是守法,也以守法主体的资格出现,但同时又是法律的主人。法律的主人者,以法律为自己的利益与意志的反映,因而对法律的态度不是被动地、被迫地遵守,而是主动地、自觉地、创造性地去遵守。东方朔的态度是积极的、乐观的,所以他能对汉武帝说出那样一番话来。之所以区别如此,是因为个人立场的不同。汉武帝的立场,因亲情与私利,只做了守法的主体;东方朔的立场,因从“元元”即百姓的利益与意志出发,同时作了法律的主人。

    当然,东方朔不过是汉武帝的御前侍臣,与当今世界民主意识日强、法制观念日笃的积极守法的公民,不可同日而语。但东方朔生当两千多年以前,我们自不必苛求于他。他有这样的积极理解守法重要性的态度就很不错了。

    话说回来,不仅是东方朔,即便是汉武帝,虽然仅仅是消极守法,也是值得称道的。因为从这一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是相当开明、光明正大的。此案之前,东方朔曾因醉酒而卧倒殿上,还在昏睡之中糊里糊涂地把“黄汤”(小便)撒在了殿上。为此,东方朔被劾犯了“不敬”之罪,被汉武帝下诏“免为庶人”、“待诏宦者署”,也就是“待岗”的意思。此案之后,汉武帝因东方朔的一番贺词,不但不加怪罪,反而将他“复为中郎”即官复原职,还“赐帛百匹”。汉武帝有如此雅量,也真可算是宽宏大量而又民主、明智了。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也许,当今中国法律与亲情的冲突,其数量与频率,较诸从前任何一个时代,都不可能少到哪里去。发生这种冲突与较量时,我们的干部,如果不能如同东方朔那么豁达而以法律的主人的姿态出现,至少也该如同汉武帝那样,做个守法的主体而不做违法的主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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