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逻辑与经验之间
2005-12-07 00:17:11 作者:郝丛宇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司法活动是以法官为主体的法律活动。首席大法官肖扬指出,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官是一个职业。法官成为一个职业,法官的活动就不是简单地适用法条的专业技术工作,而是通过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职业阅历进行法律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过程。
美国法学家霍尔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指出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尔姆斯认为的“经验”,要求法官们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赋予法律以新的生命。沈岿博士认为:“人类选择了法律,并在崇尚法律的同时不断地对法律提出质疑,尝试用法律以外的机制弥补纯粹法律统治的缺陷。”经验是法官从事司法活动的生命,也是法官行使权力与适应社会变革的“黏合剂”。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官以“经验”为基础作出的合理判断。陈兴良教授认为“经验是认识的源泉,但经验又不可避免地带有粗糙性,并打上了躬行者的个人烙印。经验如若不上升为理性认识,就会受到时间、地点的局限”。经验上升为理性认识,使经验提升为理论,理论得以丰富。
在此过程中,“逻辑”有着重要的作用,从罗马法传统发展而来的严密法律逻辑思维是法官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质。法官的思维是以三段论推理为基础的,通过缜密的逻辑思维在规范与价值、特殊与普遍、过去与现在之间寻求社会纠纷的解决之道。可以认为,“经验”是以“逻辑”为基础的,建立在逻辑基础之上的经验才能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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