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制史上的决斗
2005-12-08 22:03:10 作者:彭小瑜 来源:sunnywind.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知道普希金故事和读过《奥涅金》的人都对私人决斗和情感纠葛的关系有印象。在西方法制史上,决斗曾经是重要的制度,但绝不是绅士们为争夺女人而疯狂。普希金笔下的决斗是封建私战的遗产,是在司法决斗逐渐绝迹、贵族混战不再流行的时代出现的一种社会恶习。中世纪司法决斗的动机不是个人恩怨而是法律诉讼,其目的是发现真相、伸张正义。决斗一般在单个人之间进行,所以有助于防止群殴和较大规模的军事行动,减少流血。当权贵与弱小者决斗时,前者的社会地位不再是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因素,后者因此有比较公平地赢得官司的机会。
在印欧语系各民族中间,决斗是十分古老的风俗。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就提到,为判断谁是美女海伦的真正主人而进行了决斗,以便让宙斯来决定是谁在撒谎。这一故事包含了司法决斗的要义:由神来判断是非。在决斗中失败的一方不仅受伤或死亡,而且在法庭上也 输掉了,因为神认为他或他所代表的当事人是错的,有意让他失败、 甚至被另一方杀死。中世纪西欧一度盛行司法决斗,一些民族比另外 一些民族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伦巴底 人热中于此道。7世纪中叶,贵族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绝, 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导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 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要求释放她,未果。最 后两国商定以决斗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 被击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英国的司法决斗是在诺曼征 服后从西欧大陆引进的,而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的传统。
西欧的基督教化意味着在决斗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诸神。 法律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备是司法决斗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 神的统治,较之人世间落后的国家管理,更能给人一点信心。可见, 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 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诬告是中世纪司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决斗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应 付诬告的唯一办法。假如某人被告诉说犯了杀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 段证实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与控告他的一方决斗,让“上帝”来 证明他是否有罪。面临被迫决斗危险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纪 早期德国的习惯法规定,在地产纠纷中,被告可以挑选原告的一个证 人进行决斗,以此决定诉讼的结果。中世纪的法庭常常要证人们带着 刀剑前来,并在圣坛上祝福他们的武器。这种司法实践当然会危及证 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确被罪犯用来恫吓证人以逃脱惩罚。不过,中世 纪崇拜暴力和强权,有好斗的被告,也有蛮横的证人,所以司法决斗 不失为一种适应时代的法律程序。13世纪的英国法律甚至规定被告可 以向自己的证人挑战:在偷盗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请证人来, 说自己是从他那里得到的赃物,该证人如果否认,两人可以为此决斗。 通常这种证人是雇佣来做假证的,决斗也设计成对被告有利。这种滥 用司法决斗的行为虽然是非法的,却时时发生。中世纪的法官和证人 一样,也难以逃脱被挑战的厄运。败诉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战,与法 官决斗,在战斗中击败法官就可以扭转法庭的判决,转败为胜。面对 非正义的判决,一个绝望的败诉者有时会对法庭上的几位法官同时提 出挑战,其实就是和几位骑士同时决斗,其结果是他不仅不能改变判 决,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君的法庭上,唯一的“上诉”手段就 是与法官决斗。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增长,国王法庭逐渐成为封建法 庭的上诉法庭,与法官决斗的风气才得以遏制。
西欧中世纪的人们对司法决斗的信心不免令今人叹为观止。11世 纪初的德国皇帝亨利二世曾明确指出,即使是臭名昭著的嫌疑犯也可 以通过决斗免受处罚。司法决斗在英国出现得很晚,所以在12世纪末, 法学家格兰维尔对法官参与决斗的现象还提出质疑。他觉得难以确定 的是,法官是否可以请替身代表自己参加决斗,如果法官或他的替身 战败,法庭原来的判决是否就一定是非正义的。无论如何,司法决斗 的有用性取决于人们对其结果的尊重,否则决斗只会变成更野蛮行为 的前奏曲。10世纪意大利和普罗旺斯的国王休与托斯卡尼公爵、自己 的同母异父兄弟兰伯特交恶,声称后者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兰伯特 大怒,要求以决斗证实自己的身世,并在决斗中击败休的替身。问题 是,休在此之后不久便派人逮捕了兰伯特,然后刺瞎了他的眼睛。休 的表现说明,相对于蛮横无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决斗还是比较文明 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
决斗在中世纪的司法和立法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皇红胡子 弗雷德里克(1152—1190年)与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公爵狮子亨利矛盾 很深,皇帝多次想以叛乱罪审判亨利,但后者指出,按照习惯法他只 能在自己的领地上受审。最后在1180年,皇帝的一个亲信贵族站出来 说,他愿意以司法决斗的方式证明皇帝在法律上有权力在自己宫廷所 在的任何地方审判王公贵族,亨利当然拒绝接受挑战,于是费雷德里 克把该贵族所提出的原则确立为一条法律。亨利因为没有参加决斗而 被没收领地。司法决斗并不是贵族的特权,老百姓也会自愿或被迫卷 入,而且决斗有时成为统治者镇压普通罪犯的工具。德皇亨利二世 (1002—1024年)有一次绞死了一大批盗匪小偷,他宣判他们有罪的 办法是让他们逐个与骑士决斗。平民在与专业的骑士决斗时当然没有 取胜的可能。
基督教的影响虽然赋予司法决斗浓厚的宗教色彩,教会当局对决 斗历来不以为然。教皇在很多场合提出要禁止决斗,指出在本质上这 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则的活动,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来没 有在神法中得到确认。12世纪的一些教会作者认为,决斗凭借武力和 军事技艺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 义的恶习。教会法对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决斗也抱明确的否定 态度。到12世纪末,教会规定,即使神职人员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构成 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自己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犯 有杀人罪处分。罗马法在12世纪的西欧复兴,许多世俗法学家对法律 和正义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见解,并据此对司法决斗进行尖锐批评。 13世纪的教会和西欧国家还开始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促进了程 序法的长足进步,从此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便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 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到16、17世纪,这一在西 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绝迹。
在印欧语系各民族中间,决斗是十分古老的风俗。荷马史诗《伊利亚特》就提到,为判断谁是美女海伦的真正主人而进行了决斗,以便让宙斯来决定是谁在撒谎。这一故事包含了司法决斗的要义:由神来判断是非。在决斗中失败的一方不仅受伤或死亡,而且在法庭上也 输掉了,因为神认为他或他所代表的当事人是错的,有意让他失败、 甚至被另一方杀死。中世纪西欧一度盛行司法决斗,一些民族比另外 一些民族更倾向于使用这种手段来判明真相。定居在意大利的伦巴底 人热中于此道。7世纪中叶,贵族阿达鲁夫勾引王后古德波佳遭到拒绝, 他恼羞成怒,诬告王后谋反,导致王后被囚禁三年。古德波佳是法兰 克公主,法兰克国王多次派人到伦巴底交涉,要求释放她,未果。最 后两国商定以决斗证明王后到底是清白还是有罪。阿达鲁夫在决斗中 被击败,古德波佳得以恢复名誉和地位。英国的司法决斗是在诺曼征 服后从西欧大陆引进的,而斯拉夫民族历来有决斗的传统。
西欧的基督教化意味着在决斗中裁判是非的是上帝而不再是诸神。 法律制度的简陋和不完备是司法决斗存在的重要原因。法治被看成是 神的统治,较之人世间落后的国家管理,更能给人一点信心。可见, 司法决斗是一种特殊的神判法,比起把当事人投入水火之中的神判法 形式,可以给原告和被告以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诬告是中世纪司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决斗在许多情况下成为应 付诬告的唯一办法。假如某人被告诉说犯了杀人罪,又不能以其他手 段证实自己的清白,他可以提出与控告他的一方决斗,让“上帝”来 证明他是否有罪。面临被迫决斗危险的不一定是被告或原告。中世纪 早期德国的习惯法规定,在地产纠纷中,被告可以挑选原告的一个证 人进行决斗,以此决定诉讼的结果。中世纪的法庭常常要证人们带着 刀剑前来,并在圣坛上祝福他们的武器。这种司法实践当然会危及证 人的生命安全,也的确被罪犯用来恫吓证人以逃脱惩罚。不过,中世 纪崇拜暴力和强权,有好斗的被告,也有蛮横的证人,所以司法决斗 不失为一种适应时代的法律程序。13世纪的英国法律甚至规定被告可 以向自己的证人挑战:在偷盗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请证人来, 说自己是从他那里得到的赃物,该证人如果否认,两人可以为此决斗。 通常这种证人是雇佣来做假证的,决斗也设计成对被告有利。这种滥 用司法决斗的行为虽然是非法的,却时时发生。中世纪的法官和证人 一样,也难以逃脱被挑战的厄运。败诉的一方可以向法庭挑战,与法 官决斗,在战斗中击败法官就可以扭转法庭的判决,转败为胜。面对 非正义的判决,一个绝望的败诉者有时会对法庭上的几位法官同时提 出挑战,其实就是和几位骑士同时决斗,其结果是他不仅不能改变判 决,反而使自己送命。在最高封君的法庭上,唯一的“上诉”手段就 是与法官决斗。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增长,国王法庭逐渐成为封建法 庭的上诉法庭,与法官决斗的风气才得以遏制。
西欧中世纪的人们对司法决斗的信心不免令今人叹为观止。11世 纪初的德国皇帝亨利二世曾明确指出,即使是臭名昭著的嫌疑犯也可 以通过决斗免受处罚。司法决斗在英国出现得很晚,所以在12世纪末, 法学家格兰维尔对法官参与决斗的现象还提出质疑。他觉得难以确定 的是,法官是否可以请替身代表自己参加决斗,如果法官或他的替身 战败,法庭原来的判决是否就一定是非正义的。无论如何,司法决斗 的有用性取决于人们对其结果的尊重,否则决斗只会变成更野蛮行为 的前奏曲。10世纪意大利和普罗旺斯的国王休与托斯卡尼公爵、自己 的同母异父兄弟兰伯特交恶,声称后者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兰伯特 大怒,要求以决斗证实自己的身世,并在决斗中击败休的替身。问题 是,休在此之后不久便派人逮捕了兰伯特,然后刺瞎了他的眼睛。休 的表现说明,相对于蛮横无理的赤裸裸暴行,司法决斗还是比较文明 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
决斗在中世纪的司法和立法中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德皇红胡子 弗雷德里克(1152—1190年)与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公爵狮子亨利矛盾 很深,皇帝多次想以叛乱罪审判亨利,但后者指出,按照习惯法他只 能在自己的领地上受审。最后在1180年,皇帝的一个亲信贵族站出来 说,他愿意以司法决斗的方式证明皇帝在法律上有权力在自己宫廷所 在的任何地方审判王公贵族,亨利当然拒绝接受挑战,于是费雷德里 克把该贵族所提出的原则确立为一条法律。亨利因为没有参加决斗而 被没收领地。司法决斗并不是贵族的特权,老百姓也会自愿或被迫卷 入,而且决斗有时成为统治者镇压普通罪犯的工具。德皇亨利二世 (1002—1024年)有一次绞死了一大批盗匪小偷,他宣判他们有罪的 办法是让他们逐个与骑士决斗。平民在与专业的骑士决斗时当然没有 取胜的可能。
基督教的影响虽然赋予司法决斗浓厚的宗教色彩,教会当局对决 斗历来不以为然。教皇在很多场合提出要禁止决斗,指出在本质上这 是违反基督教非暴力和和平原则的活动,是对上帝的蔑视,也从来没 有在神法中得到确认。12世纪的一些教会作者认为,决斗凭借武力和 军事技艺决定胜负,对体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序,是非正 义的恶习。教会法对神判法的其他形式以及司法决斗也抱明确的否定 态度。到12世纪末,教会规定,即使神职人员请替身参加决斗也构成 重大罪行,如果他的替身杀死对方或自己被杀死,该神职人员要按犯 有杀人罪处分。罗马法在12世纪的西欧复兴,许多世俗法学家对法律 和正义有了新的更理性的见解,并据此对司法决斗进行尖锐批评。 13世纪的教会和西欧国家还开始普遍开设宗教裁判所法庭,促进了程 序法的长足进步,从此神判法和司法决斗便衰落下去。不过各国法律 对司法决斗的废止是一个极其漫长的过程。到16、17世纪,这一在西 欧法制史上一度盛行的制度才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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