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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法上访现象的社会学视角解读

2005-12-08 22:18:42 作者:吴国贵 来源:wuguogui2002.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涉法上访现象时代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趋势在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各种思想文化相互激荡,国内改革开放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民主政治、人权法治、多元文化、公平正义等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因时而动,党的十五大相应提出了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等方略,并在党的十六大召开后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私有财产等写入了宪法,依法治国方略被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更关注切身利益的维护,当认为其合理的诉求通过正常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没有获得实现,常常就通过上访途径以期借助更高层国家机关权力介入来实现其利益诉求的现象。仅在“两会”上,两高报告就显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结涉法上访案件两万余件,最高人民法院共办理来信来访14万余件人次。总之,涉法上访现象是世界政治、经济全球化大气候下我国国内所经历着社会转型、政府执政方式理念转变、法治化建设渐进、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价值多元化、社会矛盾激化背景中所凸现大量产生的社会现象。

一般而言,涉法上访现象是指那些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受理,或者进入了诉讼程序案件中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对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与不作为所提出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转而通过投诉、控告、请愿等活动向上级机关寻求救济的现象。人们常常将这类上访现象称之为涉及法、检、公处理的案件而需要采用法律手段调整的上访,简称涉法上访,其主要涉及的是司法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司法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社会纠纷与矛盾解决机制等问题。我们从系统观看,如何处理涉法现象问题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家机关的形象、党执政能力提高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稳定大局的问题,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维护法律统一实施、追求公平和正义、维护法治秩序活动领域中应对涉法上访社会现象问题上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相比较与其他国家机关而言应具有显著性和不可替代性,其当前所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是巨大的。

二、涉法上访案件特点、类型

(一)通过相关调查,我国涉法上访问题从其表现形式上分析主要有以下诸类型及特点:

(1)越级上访比例居高。例如2004年上半年来广东、山东等省检察系统涉法上访问题中群众到高检院、省院的比例均居高。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的显著特点是许多群众遇到问题都没有寻求基层有关部门解决,而是直接向省市党政、国家机关上访乃至进京上访。

(2) 群众上访形式多样,甚至有偏激行为。近年有些涉法上访人员行为激烈,不仅打横幅、竖标语、呼口号,甚至砸打接待室门窗;有的还身穿“冤”字白衣在机关门口喊冤纠缠,拦截领导车辆;有的串联结伙、扬言制造事端,甚至采用自残、自焚、服毒等方式表达意愿.群众涉法上访的这种特征的偏激行为往往严重影响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党群关系。

(3) 上访呈现“三多”特征,即涉法上访问题的人数多、同一问题的上访次数多、上访的部门多。近年来群众集体上访的情况较突出,从十几人几十人乃至上百人的情况均有;有些是对同一个问题解释处理后仍重复地、越级上访,变成了老上访户;常有上访人意愿未能实现还多次到多个不同部门如公、检、法、司、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信访、监察等机关部门上访,直至中央及国家机关;此类案件往往涉及面宽,社会影响重大。例如,四川四达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达公司)的产民与四达公司的集资借款合同纠纷案,由于四达公司在1996年对外出售产权1200万元,涉及产民700余人,三年后不能履行回购承诺,故形成纠纷。案发时,四达公司已停止经营活动,外债累累,仅在我院四达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就有23件,执行金额高达2300万元。由于四达公司基本无偿还能力。但该案又涉及七百名余名产民,极易引发群体事件,且已有部分产民通种种渠道到上级部门上访。又如我院受理的蒋学英诉四川英格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案,该案涉及人数达600多人,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众多群众的利益及社会的稳定。

(4)有受害人和被害人的涉法上访案件中受害人及其家属上访案件数量相对加害方上访显著更多,往往还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和国家政策特别保护的特殊群体问题。例如,王昌华诉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当事人王昌华曾要求给付承建工程款问题于20035月起诉,经审理原告王昌华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被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翌年春王昌华组织百余民工以讨要民工工钱的名义区管委会静坐上访,严重妨碍了区管委会的工作秩序。最终经多方协调处理,民工们走上了依法诉讼道路,该民工上访风波得以暂时平息。可见,由于政策性问题使得牵涉农民工利益的劳资纠纷等涉及弱势群体问题的上访案件处理的难度是较大的。

(二)若从其实体原因及纠纷性质类型分析主要有以下诸类型及特点:

(1)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等处理决定的涉法上访。该类案件在检察机关受理的以农村轻伤害上访中数量占相当比例. 近年来许多院受理该类案件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较大大部分,反映了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不作为、违法作为,对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公安干警徇私枉法进行举报、申诉和控告的,其中举报公安干警徇私枉法的情形突出;

(2)不服不批捕、不起诉等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上访。近年来,许多院受理该类案件所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的近四分之一,反映了该类因不服个案各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刑事申诉的涉法上访占该类申诉比例的增长趋势。

(3)有关伤害赔偿等善后处理问题引发的上访。近年来,许多院受理该类案件占农村轻伤害上访案件总数的近五分之一;

(4)不服法院刑事、行政、民事判决、裁定引发的上访。这类案件数量相对比例,群众反映的问题是判决不公正、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5)直接涉及检察机关侦查管辖处理的占有相当的比例。 其中对村干部贪污受贿的举报较多;对国有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贪污、受贿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占相当大的比例;对行政执法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负责人贪污受贿举报的占了一定的比例等

6)以上案件类型具有明显的涉法性、息诉工作难度较大特点,尤其是其中有些案件事实清、定性明、量刑准,但当事人拒不接受,无理取闹的情形客观存在。

三、涉法上访案件的社会学角度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社会体制处于改革与转型时期,所面临的两大突破口应当是民生与法律。在民生主题下学者吴忠民指出了司法公正距离老百姓需求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我们国家强调社会公正,构建和谐社会,社会公正的载体是靠法律制度来体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现在人们对法律要求越来越迫切,但当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与老百姓需求有一定距离,把法律制定好、执行好,难度很大。”具体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社会原因:

首先是社会转型处于社会利益分配等规则的真空阶段。与我国正处于特定转型时期密切关联,转型期的中国社会整体利益结构进入大调整时期,过去普遍受益的计划体制格局进入一个利益获取不对称时期,导致部分群体在利益方面有所增进,另一部分群体可能受到损失;同时导致部分人对改革的利益预期和认同感大大降低,极易引发局部和阶层利益冲突,尤其是涉及切身利益时加上改革措施不配套、心理准备不足,极容易引发涉法上访事件。突出表现在经济结构的调整上使得大量人员失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如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问题、征地拆迁安置问题、农村、农民、农业的三农问题等均是显著的表现。与次同时,伴随着人们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权利、利益的要求普遍特别迫切,但旧的规则不能适应形势需要但新的规则体系有获得系统建立,其中包括法律的不健全、已有法律存在漏洞都需要重新调整,以及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准还不够成熟等情形却客观存在,既从某种意义上社会转型时期规则体系正处于真空时期。该时期,新旧体制的调整必然会发生冲撞,使得各种矛盾错综复杂并往往最后都会寻求法律途径或者上访途径。再者,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同时社会力量解决矛盾的能力仍然较弱,造成群众碰到法律无法解决或者解决不好的问题常常也会找政府部门等进行上访。

其次是社会心理、情绪普遍正处于焦虑时期。在这个时期人们往往因为对自己的前景存有不确定感的感受,加上各种人物此起彼伏的命运沉浮现象所产生的不利示范效应感染,就会产生人生有一步棋子没有下好就会导致满盘棋被动甚至极其糟糕的境况的恶性循环趋势的认识。该时期人们较为普遍地对其利益预期具有较强不确定感、并大大加剧了其焦虑。由此造成了越是转型时期在人们因为法律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越造成了事后盲目上访的社会现象出现。

再次是“畏访”心理催生涉法上访。社会规则维护体系的主干部分既有关机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畏访”心理使得具体涉法案件处理程序活动中表现出现与当事人诉求心理不相容倾向而破坏了群众的信任感而我国执政司法业绩考核上从上到下把上访申诉人次多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包括政法工作)不称职的一项绝对指标,甚至有的采取“一票否决”制办法由此变相地引导司法机关限制公民上访申诉。导致了一些基层干部对群众越级上访问题产生了畏惧心理,处理上访问题上的原则性不强,甚至少数基层领导干部为了自身的政绩和前途不受影响,甚至有花钱买”平安以达到“息诉罢访”的现象;而这种心理却避免不了被有些人利用而催生了层层上访、越级上访现象

复次,中国传统文化“权大于法”“御状”传统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许多群众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既费时费力费钱又承担较大获胜风险,而通过信访、上访一旦遇到一个有权领导一个批条就能迅速把问题解决了这种权力大于法治的思想传统观念促使了不少群众更倾向于上访之路而不走法治之路,不把“官司”打到最高国家机关不罢休的较为普遍心理也就成为了涉法上访的一个重要社会心理原因更甚者使部分当事人诉讼心理扭曲,一旦认为自己"受屈",就通过上访要求给予保护。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信访申诉。究其心理乃在于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司法人员"官官相护"即使通过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也不会比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来得更省费用、省时间、省力气而上访为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

复复次是不当社会舆论影响强化了上访社会认同心理。虽然从统计来看,因政法机关内部的因素造成上访的较少,但由于媒体曝光的多,给公众一个误区:凡是群众涉法上访的一定是司法腐败。从而同情上访的多、关注法律是否真正公平的人少。于是导致上访有理的普遍社会认同感强化,有些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司法活动,甚至导致群众了忽略了客观上发生的犯罪同法律事实认定上的犯罪不能完全等同的司法实践规律。如举报贪污贿赂问题,因没有证据检察机关不立案往往容易造成举报人上访,特别是在破产企业案件中工人们无地可种,无岗可上,无生活着落,加上企业某些腐败人员生活依然是得无忧无虑,形成了强烈的对比极易形成集体上访,但检察院需要凭事实、讲法律,不能凭上访、凭情绪而立案,由此强化了上访的社会认同心理、忽视了司法实践的客观规律和正常的活动秩序需要并引发了上访。

最后是社会群众个体不懂法律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原因。这类涉法上访当事人常有缺少法律基本常识。例如如民事诉讼中有很多当事人只要被判败诉就叫冤屈,而实际上法律明确规定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当举证不能或不足时就可能承当败诉,却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等;例如执行中过程中所存在的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问题的因素有多方面原因,但有些当事人无执行能力,或者也被执行人在逃的等客观执行障碍,也到检察院进行申诉、上访;再例如检察监督立案情形中因客观证据缺失无法律依据进行监督等法律层面实践客观障碍等问题上,也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而不能有效的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典型类案是受害妇女被犯罪分子强奸后,出于怕羞的心理未注意证据的保存,即使犯罪分子被抓获,也因受害证据证明问题而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但受害人却误认为检察机关枉法放纵犯罪分子,既而到原检察院纠缠不休,或向其上一级、乃至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上访。这种原因导致的涉法上访问题对于执法、司法、检察机关从法律程序上均无法平息当事人的上访诉求意愿冲动。    


[1] 吴国贵, 男,197711月,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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