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及其文化传承(2)
2005-12-08 22:24:08 作者:古开弼 来源:中国经济史论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二、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文化特征与传承方式
(一)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文化特征
探讨我国历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民间规约的文化特征,首先,离不开从总体上对民间规约作为习惯法的法文化背景的剖析和阐释。历史上农业文明的发展过程,总是伴随着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过度开发而带来的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又反过来教育了人类,使历代有识之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呼吁或史不绝书,或音不绝途。其次,离不开对民间规约的民俗文化底蕴的发掘和省察。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生生不息、薪火相传,民间规约的发生和发展与历代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相生相伴、紧密相连。总之,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既具有宗教仪规的神秘性和旧规先例的强制性,又具有乡风民俗的群众性和维权予夺的功利性等等。
1.宗教仪规的神秘性。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多神信仰的国度,历代各民族民间都充斥着”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意识和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以及灵物崇拜、鬼魂崇拜等观念。从大量民族学、民俗学、宗教学的田野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历代各民族群众的宗教祭祀、集会庆典等大都在诸如神山、神林、神湖等地举行,神树、神石、神鸟等作为崇奉祭祀的圣物与神灵的象征,受到历代各族群众的崇奉和祭拜。如地处川西北山区的羌族群众历来崇奉白石和大树,其多数群众性活动都在神林内的白塔 (白石砌成)旁举行。据调查,直到1984年,茂汶县黑虎乡靄柴关村仍举办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祭山会”,会上举行了一次传统的”砍鸡盟誓”仪式,规定三年内一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否则将会受到严惩。果然该村在随后的几年中没有发生一例乱砍滥伐林木的事件。可见此类原始宗教祭祀活动所具有的神秘性至少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正面效应:一是由对山神、林神、树神等的原始宗教崇拜而引发对神灵的敬畏,并由敬畏产生禁忌,这种禁忌包括谁违规擅自进入树林伐木樵采或狩猎等,就会给本人及其亲属带来灾祸;二是“祭山会”上的集体杀鸡盟誓(有的乡村为“吊狗禁山”),其集会的肃穆气氛和誓约的庄重承诺,转化为一种神圣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和鞭策人们严格履行誓言;三是在“祭山会”的活动中循旧例对违规者的惩罚,告诫每个村民,使男女老幼均产生强烈的自我约束意识。此外,再以羌族少年在神树林中举行成年礼为例,羌族少年在14岁左右均要由其父母带到各村寨旁的神树林内,祭祀天、地、山、水、火等五大神灵和祖先神,主持祭祀的端公要用纯色的羊毛线戴在少年脖子上,表示该位少年已取得神的认可而长大成人,从此可以参加成年人的社会活动,享有说亲、理财、继承,签约,并参与村寨议事、盟誓、狩猎,甚至械斗等活动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劳动、集会以及接受训诫、管束及遵守祖训、规条、誓约等义务。通过对神灵的祭祀,羌民经历了由神示到原始法律观念唤起的认识过程,这便是民间规约所具有的宗教仪规神秘性的法文化背景。正是这种民间规约的神秘力量,使我国广大地区历代以“神树林”的名义保存了大量至今仍处于原生状态的宝贵的森林资源。据生态学家们对位于广西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28个岩溶县份的30多座“神山林”的典型调查,当地保存完好的“神山林”大都处于森林生态群落完好的原始状态,不但成为十分难得的生物物种基因库,而且上述“神山林”所在乡村的林木资源按出材量计算,最高的人均年收入可达万元,林副产品人均年收入均在300元以上,已成为当地各族群众的一大致富之源。
2.旧规先例的强制性。
由于我国历代民间规约的传承具有强烈的血缘、地缘及业缘特征,在同一家族、宗族、甚至同一民族中,是以族长、头人等的裁决作为民间规约执行的判例为族人所接受,并沿习为“祖宗家法”、“老祖宗定下的规矩”,为后世所接受。同样,在同一地域或行会组织中的长老、寨首、会首等的当众裁定,也可能为后人所沿用为“成规”或“先例”。这种因因相袭的“老规矩”、“老办法”一旦为众人所接受和传承,就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其社会组织成员个人很难摆脱其规范和束缚。这种规范和约束可包括舆论约束、道德约束、宗教约束、经济约束等的综合作用,形成对一定社会组织成员的综合性制约和束缚,这就是旧规先例的强制性。首先,舆论约束来源于民间规约,特别是同一血缘、地域或业缘的社会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直接有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如水源、草场、森林、农田等的保护措施的公众性特征,一旦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就会危及公众的共同利益,诸如破坏水源林会给村民带来干旱缺水,破坏风水林会给家族带来恐惧和不幸等等,这些可能殃及公众利益的举动必然受到众人的舆论谴责,使当事人不敢轻举妄动,以免惹来众怒。其次,道德约束来源于“祖宗家法”的“老规矩”,其中蕴含着封建伦理意识和观念,违反“祖训”会被谴责为“悖逆”“大逆不道”,特别是与物权有关的财产归属,如山林、草场、水域等的所有权等,或私有或共用,其权属的转移或变更决非轻而易举的朝夕之功。一经论定,便受到纲常名教的保护,这些封建宗法的纲常名教多是在经过世俗认定和演替之后,才能成为”老规矩”而产生道德约束。再次,宗教约束主要来源于原始宗教信仰所产生的宗教性禁忌,特别是由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灵物崇拜等所产生的对山神、水神、树神、石神等的崇拜所引发的禁忌,对于神山、神水、神林、神湖等通常不能随便进入,包括举行祭祀仪式后宣布封山、休渔、禁猎、禁牧期间,人们绝对不能随便进入林区、湖区和牧区等处樵采、狩猎及放牧等生产活动,否则就会触怒神灵,轻则影响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重则惹祸遭灾。这种源于“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崇拜引发的禁忌和约束,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山林、草场、水域等不受破坏的作用。此外,民间规约中大量涉及对违规者的经济处罚,绝大多数都与侵犯公私财物有关,这些侵权行为又往往与破坏自然资源和人类生存环境紧密相连,因此民间规约利用集体制裁的办法对违规者进行的经济处罚,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有。总之,“旧规先例”的强制性既有经济的约束和制裁,又有超经济的道德约束和行为禁忌。
3.乡风民俗的群众性。
我国各民族绚丽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历久不衰,已经成为今日各地区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助推力,所谓文化搭台经贸唱戏,已充分显示出中华传统文化的巨大魅力。民俗心理的从众性和民俗仪式的包容性构成了民俗文化活动的群众性特征。历代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基本上都与各地群众性的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乡风民俗活动联系在一起。以地处黔东南地区的苗族的护林治水活动为例,每逢大地回春,苗族的寨老们都要邀集苗寨的男女老幼,或宰牛,或杀猪,或劏狗,一齐聚集在保寨树下的保寨庙,由寨老讲古怀祖,然后在保寨树下祭树聚餐饮宴。苗族的保寨树一般以枫树为主,因为苗族在历史上奉枫树为图腾,各地苗民视枫树为祖先的化身,普遍崇奉和祭拜枫树,其次也有把楠树、松树等古树大木作为保寨树,保寨树就是苗寨的风水树和神树。讲古怀祖和祭树聚餐后,青壮年男子还要给保寨树培土砌石,并种下新的保寨树,祈求保寨树年年岁岁保佑全寨平安吉祥。正是历代”苗族”群众对保寨树的培育和管护,使各地苗寨古木参天、绿荫蔽日,自然环境幽雅迷人。再以地处黔东南的丹寨县番瓮大寨的风水林为例,该寨四周现存一百九十八棵郁郁葱葱的参天大树,有不少已属千年古木,最大的胸径已达7.35米。寻访该寨护林秘决,正是当地历代苗民,无论男女老幼都有植树护林的优良传统。同时,他们也从历次水灾中悟出了植树造林与防洪保寨的紧密联系,据该寨现仍保存的一通记载1945年当地一场较大洪灾的记事碑上,就载明了洪水灾害直接来自林毁山童,要治水保寨就必须种树育草。民族学、人类学和民俗学的大量文献典籍和田野调查资料充分显示,我国历代各民族群众性的的岁时节庆活动和人生礼俗仪式等,都传承着亲近自然、崇奉万物和敬畏生灵的朴素的自然环境保护观念,并视花草树木、鸟兽鱼虫为人类生殖繁衍和生老病死的象征和符号,从而使朴素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乡风民俗活动为载体,历久弥新,世代传承,并凝聚成中华民族彰显于世的绿色文化情结。
4.维权予夺的功利性。
我国历代民间规约的功利性主要反映在调处各类财产权属纠纷,处罚和惩治违规背约侵犯他人或公众财产权益的当事人,通过纠错惩恶,予取予夺,保护正常的公私财产权益,以维护一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财产权属关系和一定社会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首先,通过调处各类财产权属纠纷,维护各族群众的正当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完整性。我国在漫长的封建宗法社会中,乡村宗族社会,特别是山区、林区和边远地区,基本上处于封闭的自治或半自治状态,山林,土地、水域、草场、滩涂及依存其上的生产物等,大都依靠民间规约来规范其物权关系,一旦发生上述各类地区的财产权及与此有关的诸如采伐权、狩猎权、放牧权、捕渔权、用水权等等与生产、生活有关的权益纠纷,由于历代各级封建政权或缺乏规范,或鞭长莫及,或治权废弛,主要依托民间规约进行规范和调处,如各地苗族、水族、布依族历史上曾盛行的榔头裁决、壮族的都老裁决、侗族的款头裁决、仫佬族的冬头裁决等等,都属于血缘性宗族组织或地缘性社会组织对财产权属及其派生的经济活动权益纠纷或违规行为的裁判和厘定。这种裁决的实施过程有两种途径,其一为族长、寨老裁定,主要是依靠长者权威和旧规先例,一般是财产权属关系比较清晰,或违规行为比较明显,判断比较客观,调处后也易于执行。其二为神判,主要针对财产权属关系较为模糊,或侵权行为难于辨别和判定,或长者权威不足以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等等,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寨首、族长等出面主持一定的原始宗教仪式,一般多为占卜、摸油锅等巫术活动,通过所谓神示来判定正误、真伪或归属等,以平息讼争,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中涉及水源、山林、草场等的纷争,利用上述两种途径的裁决,各民族历代都曾平息过不少涉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纷争,避免了一些宗族间、地域间的群众性嫌隙,甚至武装械斗。其次,通过对破坏公私财物和自然资源环境等邪恶错误行为的惩处,民间规约起到保境安民和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特别是对惩治乱砍滥伐、乱猎滥捕、过度放牧、毁渠破堤、损坏庄稼乃至入室盗窃等丑恶行为的经济处罚和人身惩处,历来是民间规约的主要条款,由于历史时期各个族群、社区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其条款的详略、惩处的宽严、范围的大小等都各不相同,但都包含四个共同规则:一是惩前毖后,警示后人;二是保境安民,祈福禳灾;三是当众责罚,注重教化;四是趋利避害,惩恶扬善。
(二)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传承机制
我国历代各民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传承机制包括传承方式及其与历代官方法律的相互调适等内容。
1.民间规的传承方式。
查阅历代历史文化典籍,特别是通过近、现代大量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和宗教学的多学科田野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历代各民族民间规约的传承方式包括有文字传承和无文字传承两大类,其中无文字传承亦称口诵式传承。而流传至今的有文字传承则主要包括碑刻式和文书式两种传承方式。由于口诵式传承方式历时最长,涉及面最广,内容十分丰富庞杂,传承过程中,从口诵式向有文字传承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历史分期和时空界限,有的口诵式民间史诗在传诵几千年后,至今才整理出比较完整的版本,但伴随着历史上一定族群、地域和行会历史文化的发展和演进,碑刻式和文书式传承方式越来越多,在民间规约传承过程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一部份口诵式规约也在其传承过程中逐渐通过碑刻和文书的方式加以固化并流传后世。
(1)口诵式传承。
民间规约的口诵式传承在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具有传承载体多样性与广谱性的特点,其生命力历久不衰,至今仍有大量的文化孑遗。口诵式传承的民间规约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传承的文化载体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仪式;二是符号。尽管口诵式传承并不见诸于文字,但由于仪式和符号的生动形象和宏大场面,作为民间规约的传承与播布的文化载体,仍具有与碑刻和文书同样的广泛性和持久性。首先,以各类仪式,如宗教典仪、人生礼仪、民俗庆仪、岁时节仪、生产工仪、征战誓仪乃至葬俗丧仪等等,几乎涉及所有人群及人生的全部过程和活动。在上述仪式上,通过村老寨首、巫师祭司、会首款头等口诵言传的祭祠、古训、族规、会款、誓约等等,其传播受众和执行对象均通过仪式的庄重气氛和生动场面潜移默化,并由亲身体验和心灵感悟,转化为个人的观念和行为,进而影响周围的人群乃至传递给后代子孙。比如属于我国南方杉木中心产区的湘、黔、赣、闽、浙等省的部分山区、林区,均有种植“十八杉”及类似民俗,即在儿女降生后举行满月仪式时,必种下一批杉树苗。十八年后,伴随儿女长大成人,杉木也可成林成材,既可建屋造傢俱,又可出售换钱物,不但儿女嫁娶的开支有了着落,而且形成了十八年一个周期的轮种轮伐的林业生态经济系统的良性偱环。其次,以各种崇拜物为符号,寄托着人们对崇拜物的膜拜和期盼,比如历代北方诸民族对鹰、马等的膜拜,南方各族对牛、蛙等的崇奉,以及南北各民族历史上对树木、水域等的祭祀等,其崇拜物已转化为一种信仰符号;这种文化符号已通过历代的祭拜口口相传,经久不衰,且常传常新。所有崇拜物在转化为一种信仰神的过程中,也渗透了历代传播受众的崇奉、膜拜和期盼的意识和观念,如羌族民间的“吊狗祭山”、“杀鸡封山”及粤赣湘边汉族客家民系群众的“杀猪禁山”等,其山、林、树等都成为山神、林神、树神等的象征,成为当地群众的崇拜的神灵的象征,而狗、鸡、猪等也都成为惩罚对象的一种代表性符号,谁若破坏封山育林的民间法规,就会象狗一样被吊死,象鸡和猪一样被杀掉成为人们的盘中之餐,使“封山育林”的口头誓约,通过吊狗、杀猪、杀鸡等活动把山、林、树等强化为禁忌性符号,并逐步内化为林区群众的自我约束和行为禁忌,从而产生封山育林的生态效应和社会效益。
(2)碑刻式传承。
历代民间规约的碑刻式传承可细分为各类专题性碑刻和综合性碑刻。据笔者对谭棣华先生等编纂的《广东碑刻集》的粗略统计,其中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约占入该碑刻集总数的六分之一,而与林木资源保护直接有关的就有55通碑刻,约点总数的5%。近几年来,已有不少专家学者涉猎自然资源保护的历代碑刻的文献整理和田野调查,并对碑文内容进行专题研究,有的还成立了老中青结合的专家队伍对诸如历代护林、治水等碑刻进行专项研究,发表了一批颇有见地的研究成果,已有专著出版面世,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事实上,任何一通碑刻的传世几乎都与一定的庆典、祭仪、奖罚、嘉勉、告谕等重大活动、仪式联系在一起,其碑文都是历史活动的印记和载体。有关专家的大量研究表现,口诵式传承与碑刻式传承之间具有紧密的亲缘关系,我国民族学者曾对苗族民间的“埋岩”仪式作过广泛的田野调查,其研究结果认为,“埋岩”是介乎口诵式传承与碑刻式传承之间的过渡形式,是前者向后者进化过程中的一个活化石。在黔东南和桂北苗族聚居区,是我国南方的一个主要林区,也是杉木的中心产区,自古以来就盛行“议榔”社会组织,苗族民间有关重大问题一般都通过“议榔”订立“榔规榔法”,俗称“议榔立法”。“议榔”活动的参加者在通过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榔盟誓”,订立“榔规榔法”之后,一般都要集体在“议榔”活动的地点种下一批“议榔树”,多为杉树、枫树、楠木树等树木作为标记,同时在该地埋下一块石桩,作为“榔规榔法”的象征,寓意“榔规榔法”象石桩一样坚定不移,该石桩半截埋在地下,半截露在地上,最初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苗族群众称之为“埋岩”,故“议榔立法”又称为”埋岩立法”。直至近现代,苗族民间的“埋岩”活动仍十分盛行,不但“议榔”组织有“埋岩立法”,甚至某个家族乃至家庭都在各自的重要活动中进行 “埋岩”,“埋岩”已泛化为苗民对某种愿望的表达方式。各地苗区在“埋岩”过程中照例都要由榔头念诵类似于祖训的“古理词”,这方面的形式和内容实际上是一种口诵式传承。因此,通过“议榔盟誓”订立“榔规榔法”等民间规约的活动中,从榔头念诵“古理词”到参加者种植“议榔树”,再到“埋岩”竖石桩,集中体现了从口诵式传承向碑刻式传承的漫长历史过程,而“埋岩”则是这一漫长历史进化过程的一种缩影和象征。另据民族学者的广泛调查,广大苗区的群众往往在“埋岩”活动结束后,仍要把一些重要的“榔规榔法”编成歌谣、韵语广为传布,以使尽人皆知,至今在融水县苗区,群众仍习惯于把开会称为“埋岩”。另有一些苗区,在种下“议榔树”后,再把“议榔盟誓”的主要内容写在一个木牌上,再把木牌挂在“议榔树”上,这也是“议榔”由口诵式传承向碑刻式传承进化过程中的另一个产物。当然,到了近现代,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较快的苗区,“埋岩”的石桩已经演变为有文字记载的碑刻,但多数苗区的“埋岩”仍没有留下文字记载。
(3)文书式传承。
文书式传承是我国民间规约传承方式的高级形式。多见于历代的族规祖训、财产继承或交易契约、重大典仪的纪念性文存、由官定民议而形成的村(乡)规民约以及大量传世的民间文学作品等等,同时也包括历代地方各级政权上报的呈文奏折和地方官吏发布的政令通告中吸收的民间规约的有关内容。特别是进入近、现代社会,我国民间在民主与科学精神的不断冲击和熏陶之下,在历经无数政治风暴洗礼之后,各地的民间规约经过动态的历史演进,在诸如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之类的领域,通过官定民议的方式形成的群众性自治自律性质的民间规约,已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诸如“村(乡)规民约”、“文明公约”等各种各样的文书,这种以文书形式的民间规约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经把当权者的施政方针与民间的物权观念结合在一起,既满足了当权者的施政需要,有利于对辖区民众的管制和约束,又符合广大群众传统的物权观念,易于为当地民众所接受并形成自律与自治。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民族群众民主与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民间规约通过文书式传承,已成为对国家法律实施和政府政策贯彻的重要辅助手段,成为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特别是在农村村民自治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通过村规民约、文明公约、承包合同等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城镇文明社区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适与互动。
(1)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规约的形成过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前所述,民间规约的形成过程可归为两种途径,一是民议民定。多是通过宗教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活动而产生和传承,历代大量与民众生存条件和环境直接有关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就是这样从民间不断重复的仪式和行为中沉淀下来,抽象并固化为具有一般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最终积淀为民间规约。二是官定民议。在中国漫长的宗法社会中,封建礼教伦常通常是由官方提倡,通过民间宗族会社等组织制定出一些符合统治阶级意愿的乡村规约,一则有利于通过乡村规约维护族中尊长和地方官吏对民众的控制,二则有利于通过乡村规约向民众灌输封建伦常礼教。所以,历代民间规约多为当时的官方认可并加以引导和利用,特别是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民间规约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是官方的任何禁令都无法替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权广泛发挥村(乡)规民约、文明公约等的积极作用,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和各级政府政策的导向,在封山育林、土地承包、兴修水利、休渔禁猎等大规模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活动中,充分动员各族群众,议定了大量操作很强的“公约”“民约”“承包合同”等等,使古老的民间规约以崭新的形式和内容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民间规约对特定社会组织的成员易于产生凝聚力和亲和力,可以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和谐调。
如前所述,以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为对象的民间规约,可以通过一定的仪式使其成员产生一种内生约束力,从而既使社会组织成员个人产生自律行为,又可在同一社会组织成员之间通过观念和行为的认同而产生凝聚力和亲和力。历代官方都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民间规约的这一特殊影响力来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营造宽松的环境,甚至向地方尊长施加某种政治影响,通过民间规约去达到国家法律难以规范的群众性行为方式。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凡涉及群众性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社会改造活动,包括配合《婚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水法》等的贯彻实施,各地都充分发动群众订立了大量诸如《封山育林公约》、《休渔护渔公约》、《水资源保护公约》、《计划生育公约》等等民间规约,这些民间规约在形式上比任何历代民间规约都有所创新,内容上则完全配合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政府施政方针的贯彻,充分发挥了民间规约的补充、谐调和助手作用。
(3)民间规约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和文化局限性,需要其自身在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断调适过程中与时俱进,并产生良性互动。
前已述及民间规约的产生和发展与原始宗教信仰和封建宗法关系的历史文化渊源,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民间规约具有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有的甚至会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带来不可小视的负面影响,其中所包含的文化糟粕和陈规陋习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如何发扬优良传统,铲除文化糟粕和历史陋习,进一步创新民间规约的形式和内容,是使民间规约这一古老的历史文化传统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和城镇社区居民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相继实施之后,如何使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产生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过程就是两者间相互调适的过程。特别是在涉及群众性的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方面,其面广、线长、项目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要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律与自励,是难于真正落实到位的。因此,不断引导各地城乡社区群众克服民间规约的时代局限性,通过民议民定或官定民议等方式,在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创新民间规约的形成机制、文化内涵及其传承方式,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文明公约、承包合同、村(乡)规民约等形式的民间规约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使其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别开生面、别具一格的影响和作用。
(一)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文化特征
探讨我国历代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民间规约的文化特征,首先,离不开从总体上对民间规约作为习惯法的法文化背景的剖析和阐释。历史上农业文明的发展过程,总是伴随着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和过度开发而带来的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破坏,又反过来教育了人类,使历代有识之土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呼吁或史不绝书,或音不绝途。其次,离不开对民间规约的民俗文化底蕴的发掘和省察。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生生不息、薪火相传,民间规约的发生和发展与历代各民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实践相生相伴、紧密相连。总之,我国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既具有宗教仪规的神秘性和旧规先例的强制性,又具有乡风民俗的群众性和维权予夺的功利性等等。
1.宗教仪规的神秘性。
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多神信仰的国度,历代各民族民间都充斥着”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意识和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以及灵物崇拜、鬼魂崇拜等观念。从大量民族学、民俗学、宗教学的田野调查可以看出,我国历代各民族群众的宗教祭祀、集会庆典等大都在诸如神山、神林、神湖等地举行,神树、神石、神鸟等作为崇奉祭祀的圣物与神灵的象征,受到历代各族群众的崇奉和祭拜。如地处川西北山区的羌族群众历来崇奉白石和大树,其多数群众性活动都在神林内的白塔 (白石砌成)旁举行。据调查,直到1984年,茂汶县黑虎乡靄柴关村仍举办了一次规模较大的“祭山会”,会上举行了一次传统的”砍鸡盟誓”仪式,规定三年内一律不准进山砍伐林木,否则将会受到严惩。果然该村在随后的几年中没有发生一例乱砍滥伐林木的事件。可见此类原始宗教祭祀活动所具有的神秘性至少产生了三个方面的正面效应:一是由对山神、林神、树神等的原始宗教崇拜而引发对神灵的敬畏,并由敬畏产生禁忌,这种禁忌包括谁违规擅自进入树林伐木樵采或狩猎等,就会给本人及其亲属带来灾祸;二是“祭山会”上的集体杀鸡盟誓(有的乡村为“吊狗禁山”),其集会的肃穆气氛和誓约的庄重承诺,转化为一种神圣的责任和义务,督促和鞭策人们严格履行誓言;三是在“祭山会”的活动中循旧例对违规者的惩罚,告诫每个村民,使男女老幼均产生强烈的自我约束意识。此外,再以羌族少年在神树林中举行成年礼为例,羌族少年在14岁左右均要由其父母带到各村寨旁的神树林内,祭祀天、地、山、水、火等五大神灵和祖先神,主持祭祀的端公要用纯色的羊毛线戴在少年脖子上,表示该位少年已取得神的认可而长大成人,从此可以参加成年人的社会活动,享有说亲、理财、继承,签约,并参与村寨议事、盟誓、狩猎,甚至械斗等活动的权利,同时又必须履行劳动、集会以及接受训诫、管束及遵守祖训、规条、誓约等义务。通过对神灵的祭祀,羌民经历了由神示到原始法律观念唤起的认识过程,这便是民间规约所具有的宗教仪规神秘性的法文化背景。正是这种民间规约的神秘力量,使我国广大地区历代以“神树林”的名义保存了大量至今仍处于原生状态的宝贵的森林资源。据生态学家们对位于广西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28个岩溶县份的30多座“神山林”的典型调查,当地保存完好的“神山林”大都处于森林生态群落完好的原始状态,不但成为十分难得的生物物种基因库,而且上述“神山林”所在乡村的林木资源按出材量计算,最高的人均年收入可达万元,林副产品人均年收入均在300元以上,已成为当地各族群众的一大致富之源。
2.旧规先例的强制性。
由于我国历代民间规约的传承具有强烈的血缘、地缘及业缘特征,在同一家族、宗族、甚至同一民族中,是以族长、头人等的裁决作为民间规约执行的判例为族人所接受,并沿习为“祖宗家法”、“老祖宗定下的规矩”,为后世所接受。同样,在同一地域或行会组织中的长老、寨首、会首等的当众裁定,也可能为后人所沿用为“成规”或“先例”。这种因因相袭的“老规矩”、“老办法”一旦为众人所接受和传承,就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其社会组织成员个人很难摆脱其规范和束缚。这种规范和约束可包括舆论约束、道德约束、宗教约束、经济约束等的综合作用,形成对一定社会组织成员的综合性制约和束缚,这就是旧规先例的强制性。首先,舆论约束来源于民间规约,特别是同一血缘、地域或业缘的社会组织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直接有关的自然生态环境,如水源、草场、森林、农田等的保护措施的公众性特征,一旦生存环境遭到破坏,就会危及公众的共同利益,诸如破坏水源林会给村民带来干旱缺水,破坏风水林会给家族带来恐惧和不幸等等,这些可能殃及公众利益的举动必然受到众人的舆论谴责,使当事人不敢轻举妄动,以免惹来众怒。其次,道德约束来源于“祖宗家法”的“老规矩”,其中蕴含着封建伦理意识和观念,违反“祖训”会被谴责为“悖逆”“大逆不道”,特别是与物权有关的财产归属,如山林、草场、水域等的所有权等,或私有或共用,其权属的转移或变更决非轻而易举的朝夕之功。一经论定,便受到纲常名教的保护,这些封建宗法的纲常名教多是在经过世俗认定和演替之后,才能成为”老规矩”而产生道德约束。再次,宗教约束主要来源于原始宗教信仰所产生的宗教性禁忌,特别是由自然崇拜、图腾崇拜和祖先崇拜,灵物崇拜等所产生的对山神、水神、树神、石神等的崇拜所引发的禁忌,对于神山、神水、神林、神湖等通常不能随便进入,包括举行祭祀仪式后宣布封山、休渔、禁猎、禁牧期间,人们绝对不能随便进入林区、湖区和牧区等处樵采、狩猎及放牧等生产活动,否则就会触怒神灵,轻则影响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重则惹祸遭灾。这种源于“万物有灵”的原始宗教崇拜引发的禁忌和约束,客观上起到了保护山林、草场、水域等不受破坏的作用。此外,民间规约中大量涉及对违规者的经济处罚,绝大多数都与侵犯公私财物有关,这些侵权行为又往往与破坏自然资源和人类生存环境紧密相连,因此民间规约利用集体制裁的办法对违规者进行的经济处罚,在客观上也起到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有。总之,“旧规先例”的强制性既有经济的约束和制裁,又有超经济的道德约束和行为禁忌。
3.乡风民俗的群众性。
我国各民族绚丽多彩的民俗文化活动历久不衰,已经成为今日各地区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助推力,所谓文化搭台经贸唱戏,已充分显示出中华传统文化的巨大魅力。民俗心理的从众性和民俗仪式的包容性构成了民俗文化活动的群众性特征。历代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基本上都与各地群众性的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乡风民俗活动联系在一起。以地处黔东南地区的苗族的护林治水活动为例,每逢大地回春,苗族的寨老们都要邀集苗寨的男女老幼,或宰牛,或杀猪,或劏狗,一齐聚集在保寨树下的保寨庙,由寨老讲古怀祖,然后在保寨树下祭树聚餐饮宴。苗族的保寨树一般以枫树为主,因为苗族在历史上奉枫树为图腾,各地苗民视枫树为祖先的化身,普遍崇奉和祭拜枫树,其次也有把楠树、松树等古树大木作为保寨树,保寨树就是苗寨的风水树和神树。讲古怀祖和祭树聚餐后,青壮年男子还要给保寨树培土砌石,并种下新的保寨树,祈求保寨树年年岁岁保佑全寨平安吉祥。正是历代”苗族”群众对保寨树的培育和管护,使各地苗寨古木参天、绿荫蔽日,自然环境幽雅迷人。再以地处黔东南的丹寨县番瓮大寨的风水林为例,该寨四周现存一百九十八棵郁郁葱葱的参天大树,有不少已属千年古木,最大的胸径已达7.35米。寻访该寨护林秘决,正是当地历代苗民,无论男女老幼都有植树护林的优良传统。同时,他们也从历次水灾中悟出了植树造林与防洪保寨的紧密联系,据该寨现仍保存的一通记载1945年当地一场较大洪灾的记事碑上,就载明了洪水灾害直接来自林毁山童,要治水保寨就必须种树育草。民族学、人类学和民俗学的大量文献典籍和田野调查资料充分显示,我国历代各民族群众性的的岁时节庆活动和人生礼俗仪式等,都传承着亲近自然、崇奉万物和敬畏生灵的朴素的自然环境保护观念,并视花草树木、鸟兽鱼虫为人类生殖繁衍和生老病死的象征和符号,从而使朴素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乡风民俗活动为载体,历久弥新,世代传承,并凝聚成中华民族彰显于世的绿色文化情结。
4.维权予夺的功利性。
我国历代民间规约的功利性主要反映在调处各类财产权属纠纷,处罚和惩治违规背约侵犯他人或公众财产权益的当事人,通过纠错惩恶,予取予夺,保护正常的公私财产权益,以维护一定社会组织内部的财产权属关系和一定社会组织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首先,通过调处各类财产权属纠纷,维护各族群众的正当利益和公共财产的完整性。我国在漫长的封建宗法社会中,乡村宗族社会,特别是山区、林区和边远地区,基本上处于封闭的自治或半自治状态,山林,土地、水域、草场、滩涂及依存其上的生产物等,大都依靠民间规约来规范其物权关系,一旦发生上述各类地区的财产权及与此有关的诸如采伐权、狩猎权、放牧权、捕渔权、用水权等等与生产、生活有关的权益纠纷,由于历代各级封建政权或缺乏规范,或鞭长莫及,或治权废弛,主要依托民间规约进行规范和调处,如各地苗族、水族、布依族历史上曾盛行的榔头裁决、壮族的都老裁决、侗族的款头裁决、仫佬族的冬头裁决等等,都属于血缘性宗族组织或地缘性社会组织对财产权属及其派生的经济活动权益纠纷或违规行为的裁判和厘定。这种裁决的实施过程有两种途径,其一为族长、寨老裁定,主要是依靠长者权威和旧规先例,一般是财产权属关系比较清晰,或违规行为比较明显,判断比较客观,调处后也易于执行。其二为神判,主要针对财产权属关系较为模糊,或侵权行为难于辨别和判定,或长者权威不足以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等等,这种情况下一般由寨首、族长等出面主持一定的原始宗教仪式,一般多为占卜、摸油锅等巫术活动,通过所谓神示来判定正误、真伪或归属等,以平息讼争,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其中涉及水源、山林、草场等的纷争,利用上述两种途径的裁决,各民族历代都曾平息过不少涉及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纷争,避免了一些宗族间、地域间的群众性嫌隙,甚至武装械斗。其次,通过对破坏公私财物和自然资源环境等邪恶错误行为的惩处,民间规约起到保境安民和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和社会道德风尚的作用。特别是对惩治乱砍滥伐、乱猎滥捕、过度放牧、毁渠破堤、损坏庄稼乃至入室盗窃等丑恶行为的经济处罚和人身惩处,历来是民间规约的主要条款,由于历史时期各个族群、社区的历史文化背景的差异,其条款的详略、惩处的宽严、范围的大小等都各不相同,但都包含四个共同规则:一是惩前毖后,警示后人;二是保境安民,祈福禳灾;三是当众责罚,注重教化;四是趋利避害,惩恶扬善。
(二)历代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传承机制
我国历代各民族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的传承机制包括传承方式及其与历代官方法律的相互调适等内容。
1.民间规的传承方式。
查阅历代历史文化典籍,特别是通过近、现代大量民族学、民俗学、人类学和宗教学的多学科田野调查资料表明,我国历代各民族民间规约的传承方式包括有文字传承和无文字传承两大类,其中无文字传承亦称口诵式传承。而流传至今的有文字传承则主要包括碑刻式和文书式两种传承方式。由于口诵式传承方式历时最长,涉及面最广,内容十分丰富庞杂,传承过程中,从口诵式向有文字传承的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历史分期和时空界限,有的口诵式民间史诗在传诵几千年后,至今才整理出比较完整的版本,但伴随着历史上一定族群、地域和行会历史文化的发展和演进,碑刻式和文书式传承方式越来越多,在民间规约传承过程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一部份口诵式规约也在其传承过程中逐渐通过碑刻和文书的方式加以固化并流传后世。
(1)口诵式传承。
民间规约的口诵式传承在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具有传承载体多样性与广谱性的特点,其生命力历久不衰,至今仍有大量的文化孑遗。口诵式传承的民间规约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传承的文化载体可归为两大类:一是仪式;二是符号。尽管口诵式传承并不见诸于文字,但由于仪式和符号的生动形象和宏大场面,作为民间规约的传承与播布的文化载体,仍具有与碑刻和文书同样的广泛性和持久性。首先,以各类仪式,如宗教典仪、人生礼仪、民俗庆仪、岁时节仪、生产工仪、征战誓仪乃至葬俗丧仪等等,几乎涉及所有人群及人生的全部过程和活动。在上述仪式上,通过村老寨首、巫师祭司、会首款头等口诵言传的祭祠、古训、族规、会款、誓约等等,其传播受众和执行对象均通过仪式的庄重气氛和生动场面潜移默化,并由亲身体验和心灵感悟,转化为个人的观念和行为,进而影响周围的人群乃至传递给后代子孙。比如属于我国南方杉木中心产区的湘、黔、赣、闽、浙等省的部分山区、林区,均有种植“十八杉”及类似民俗,即在儿女降生后举行满月仪式时,必种下一批杉树苗。十八年后,伴随儿女长大成人,杉木也可成林成材,既可建屋造傢俱,又可出售换钱物,不但儿女嫁娶的开支有了着落,而且形成了十八年一个周期的轮种轮伐的林业生态经济系统的良性偱环。其次,以各种崇拜物为符号,寄托着人们对崇拜物的膜拜和期盼,比如历代北方诸民族对鹰、马等的膜拜,南方各族对牛、蛙等的崇奉,以及南北各民族历史上对树木、水域等的祭祀等,其崇拜物已转化为一种信仰符号;这种文化符号已通过历代的祭拜口口相传,经久不衰,且常传常新。所有崇拜物在转化为一种信仰神的过程中,也渗透了历代传播受众的崇奉、膜拜和期盼的意识和观念,如羌族民间的“吊狗祭山”、“杀鸡封山”及粤赣湘边汉族客家民系群众的“杀猪禁山”等,其山、林、树等都成为山神、林神、树神等的象征,成为当地群众的崇拜的神灵的象征,而狗、鸡、猪等也都成为惩罚对象的一种代表性符号,谁若破坏封山育林的民间法规,就会象狗一样被吊死,象鸡和猪一样被杀掉成为人们的盘中之餐,使“封山育林”的口头誓约,通过吊狗、杀猪、杀鸡等活动把山、林、树等强化为禁忌性符号,并逐步内化为林区群众的自我约束和行为禁忌,从而产生封山育林的生态效应和社会效益。
(2)碑刻式传承。
历代民间规约的碑刻式传承可细分为各类专题性碑刻和综合性碑刻。据笔者对谭棣华先生等编纂的《广东碑刻集》的粗略统计,其中涉及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约占入该碑刻集总数的六分之一,而与林木资源保护直接有关的就有55通碑刻,约点总数的5%。近几年来,已有不少专家学者涉猎自然资源保护的历代碑刻的文献整理和田野调查,并对碑文内容进行专题研究,有的还成立了老中青结合的专家队伍对诸如历代护林、治水等碑刻进行专项研究,发表了一批颇有见地的研究成果,已有专著出版面世,开辟了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事实上,任何一通碑刻的传世几乎都与一定的庆典、祭仪、奖罚、嘉勉、告谕等重大活动、仪式联系在一起,其碑文都是历史活动的印记和载体。有关专家的大量研究表现,口诵式传承与碑刻式传承之间具有紧密的亲缘关系,我国民族学者曾对苗族民间的“埋岩”仪式作过广泛的田野调查,其研究结果认为,“埋岩”是介乎口诵式传承与碑刻式传承之间的过渡形式,是前者向后者进化过程中的一个活化石。在黔东南和桂北苗族聚居区,是我国南方的一个主要林区,也是杉木的中心产区,自古以来就盛行“议榔”社会组织,苗族民间有关重大问题一般都通过“议榔”订立“榔规榔法”,俗称“议榔立法”。“议榔”活动的参加者在通过对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榔盟誓”,订立“榔规榔法”之后,一般都要集体在“议榔”活动的地点种下一批“议榔树”,多为杉树、枫树、楠木树等树木作为标记,同时在该地埋下一块石桩,作为“榔规榔法”的象征,寓意“榔规榔法”象石桩一样坚定不移,该石桩半截埋在地下,半截露在地上,最初没有任何文字记载,苗族群众称之为“埋岩”,故“议榔立法”又称为”埋岩立法”。直至近现代,苗族民间的“埋岩”活动仍十分盛行,不但“议榔”组织有“埋岩立法”,甚至某个家族乃至家庭都在各自的重要活动中进行 “埋岩”,“埋岩”已泛化为苗民对某种愿望的表达方式。各地苗区在“埋岩”过程中照例都要由榔头念诵类似于祖训的“古理词”,这方面的形式和内容实际上是一种口诵式传承。因此,通过“议榔盟誓”订立“榔规榔法”等民间规约的活动中,从榔头念诵“古理词”到参加者种植“议榔树”,再到“埋岩”竖石桩,集中体现了从口诵式传承向碑刻式传承的漫长历史过程,而“埋岩”则是这一漫长历史进化过程的一种缩影和象征。另据民族学者的广泛调查,广大苗区的群众往往在“埋岩”活动结束后,仍要把一些重要的“榔规榔法”编成歌谣、韵语广为传布,以使尽人皆知,至今在融水县苗区,群众仍习惯于把开会称为“埋岩”。另有一些苗区,在种下“议榔树”后,再把“议榔盟誓”的主要内容写在一个木牌上,再把木牌挂在“议榔树”上,这也是“议榔”由口诵式传承向碑刻式传承进化过程中的另一个产物。当然,到了近现代,在一些经济文化发展较快的苗区,“埋岩”的石桩已经演变为有文字记载的碑刻,但多数苗区的“埋岩”仍没有留下文字记载。
(3)文书式传承。
文书式传承是我国民间规约传承方式的高级形式。多见于历代的族规祖训、财产继承或交易契约、重大典仪的纪念性文存、由官定民议而形成的村(乡)规民约以及大量传世的民间文学作品等等,同时也包括历代地方各级政权上报的呈文奏折和地方官吏发布的政令通告中吸收的民间规约的有关内容。特别是进入近、现代社会,我国民间在民主与科学精神的不断冲击和熏陶之下,在历经无数政治风暴洗礼之后,各地的民间规约经过动态的历史演进,在诸如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之类的领域,通过官定民议的方式形成的群众性自治自律性质的民间规约,已逐步形成规范化的诸如“村(乡)规民约”、“文明公约”等各种各样的文书,这种以文书形式的民间规约在形成的过程中,已经把当权者的施政方针与民间的物权观念结合在一起,既满足了当权者的施政需要,有利于对辖区民众的管制和约束,又符合广大群众传统的物权观念,易于为当地民众所接受并形成自律与自治。新中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各民族群众民主与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民间规约通过文书式传承,已成为对国家法律实施和政府政策贯彻的重要辅助手段,成为广大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和途径,特别是在农村村民自治或城镇社区居民自治范围内,通过村规民约、文明公约、承包合同等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和城镇文明社区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调适与互动。
(1)国家法律法规对民间规约的形成过程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如前所述,民间规约的形成过程可归为两种途径,一是民议民定。多是通过宗教祭祀、岁时节庆、人生礼俗等活动而产生和传承,历代大量与民众生存条件和环境直接有关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民间规约,就是这样从民间不断重复的仪式和行为中沉淀下来,抽象并固化为具有一般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最终积淀为民间规约。二是官定民议。在中国漫长的宗法社会中,封建礼教伦常通常是由官方提倡,通过民间宗族会社等组织制定出一些符合统治阶级意愿的乡村规约,一则有利于通过乡村规约维护族中尊长和地方官吏对民众的控制,二则有利于通过乡村规约向民众灌输封建伦常礼教。所以,历代民间规约多为当时的官方认可并加以引导和利用,特别是有关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民间规约所发挥的影响和作用,是官方的任何禁令都无法替代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政权广泛发挥村(乡)规民约、文明公约等的积极作用,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的影响和各级政府政策的导向,在封山育林、土地承包、兴修水利、休渔禁猎等大规模的自然资源环境保护活动中,充分动员各族群众,议定了大量操作很强的“公约”“民约”“承包合同”等等,使古老的民间规约以崭新的形式和内容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2)民间规约对特定社会组织的成员易于产生凝聚力和亲和力,可以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和谐调。
如前所述,以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规范为对象的民间规约,可以通过一定的仪式使其成员产生一种内生约束力,从而既使社会组织成员个人产生自律行为,又可在同一社会组织成员之间通过观念和行为的认同而产生凝聚力和亲和力。历代官方都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了民间规约的这一特殊影响力来为国家法律的实施营造宽松的环境,甚至向地方尊长施加某种政治影响,通过民间规约去达到国家法律难以规范的群众性行为方式。事实上,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凡涉及群众性的大规模的群众性社会改造活动,包括配合《婚姻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法》、《水法》等的贯彻实施,各地都充分发动群众订立了大量诸如《封山育林公约》、《休渔护渔公约》、《水资源保护公约》、《计划生育公约》等等民间规约,这些民间规约在形式上比任何历代民间规约都有所创新,内容上则完全配合国家法律的实施和政府施政方针的贯彻,充分发挥了民间规约的补充、谐调和助手作用。
(3)民间规约所具有的历史局限性和文化局限性,需要其自身在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不断调适过程中与时俱进,并产生良性互动。
前已述及民间规约的产生和发展与原始宗教信仰和封建宗法关系的历史文化渊源,这就不可避免地使民间规约具有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有的甚至会对今天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带来不可小视的负面影响,其中所包含的文化糟粕和陈规陋习可能直接影响国家安定和民族团结,如何发扬优良传统,铲除文化糟粕和历史陋习,进一步创新民间规约的形式和内容,是使民间规约这一古老的历史文化传统赋予新的时代内涵的重大课题。特别是在农村社区村民自治和城镇社区居民自治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相继实施之后,如何使民间规约与国家法律法规产生良性互动,这种良性互动过程就是两者间相互调适的过程。特别是在涉及群众性的自然资源环境的保护方面,其面广、线长、项目多,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要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自律与自励,是难于真正落实到位的。因此,不断引导各地城乡社区群众克服民间规约的时代局限性,通过民议民定或官定民议等方式,在经济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创新民间规约的形成机制、文化内涵及其传承方式,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文明公约、承包合同、村(乡)规民约等形式的民间规约的积极作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使其在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的伟大事业中发挥别开生面、别具一格的影响和作用。
关键词:|民间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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