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房”与弱者的反“制”——田野观察与分析
2005-12-09 18:51:56 作者:吴 毅 来源:www.cc.org.c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的规模不断扩张,城市征用周边地区的农村土地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与这一趋势相伴随,出现了一道非常独特的景观,一些城乡结合部地区的农民乘开发未到之前,纷纷抢建住房,其中,除一部分是因为各种原因确需修建,又为政府部门所同意的外,更多的却是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的违章建筑。对于这股在待征农地上刮起的抢建风,人们戏称为“种房”。
农民为何要“种房”呢?一种解释是要乘开发谋取暴利,“种房”的农民自己也不讳言这一点,按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在“赌开发”,即借“种房”捞取开发补偿。由于开发补偿有一定的标准,而且标准至少都在当地建农家住房成本价的一到两倍以上,所以,一旦“种房”成功,也就等于发了一笔财。因此,“种房”实际上又是农民的一种投资(机)行为,对此,人们又戏称为“种粮不如种房”。
问题在于,政府的开发性补偿只针对合法建房,对于各种违章建筑,不但没有补偿,还要予以拆除,果如此,那些赌开发的农民到头来岂不是要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真是这样,这赌开发不仅无利可图,弄不好却可能连老本都搭上去了。如今是市场社会,人们的任何投资行为,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以获利为预期,明知亏本的买卖谁会去做,农民连这样简单的道理都弄不明白?
真要是这么简单,就不会有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的“种房”风了。在笔者居住的城市里,一方面是“城中村”的“拆违”行动搞得轰轰烈烈,另一方面,在距城市中心一个多小时汽车路程的四下乡里,“种房”风却也同样风风火火。在一些村湾,有的农户在旧房上加层,只要地基能够承受,就尽可能地往上盖,另一些农户则将房子向前后院落扩张,甚至干脆就将房子“种”到了耕地之上,以至于原来十分宽畅的村湾现在已是房屋密匝,竞相比高。农民们正眼巴巴地盼着开发商来,以便好收获他们所播种下的金子呢!面对农民的这股“种房”风,基层乡村两级政权似乎没有什么有效的遏制手段,除了贴几张通告,组织几次巡查,间或上门警告之外,好像暂时还找不到十分得力的劝阻措施。因为“违建”一旦形成规模,要组织拆除,就必须政府干部外加公检法各路人马一起上阵,只有人多势众,形成强大压力,方才有效。但乡村政权显然缺乏这样的力量,加之考虑到稳定为上,更不便轻举妄动。因此,他们只能向上汇报,等待上级决策,而上级政府千头万绪,若非矛盾激化,酿成事端,或者亟待开发,一般也顾不过来,这样一拖,就拖出了若干段的“事实婚姻”。
农民“种房”,并非不知道自己在违章,更不是不知道弄不好会搭上老本,一句“赌开发”就清楚地说明他们在这上面所具有的风险意识。既然是赌,就既可能赢也可能输,在这里,农民“种房”,赌的就是运气。
农民其实是看准政府的软肋才下招的,这个软肋就是政府以往对各种“违建”这一“事实婚姻”的默认。“事实婚姻”的出现,简单的讲是当初政府不作为,但具体分析开来,却又可能存在着各种导致政府当初不想作为或不能作为的原因。如害怕激出民变,影响一方稳定;又如一些地方村组干部带头“种房”,个别乡镇干部私下收了别人的好处,下不了手,其他群众便纷起效尤;再如,乡镇机构改革之后,原来主管建房审批的乡镇土管、城管机构运转经费无着,人员等待分流,以至于诺大一个乡镇内竟可能找不到一个主持建房审批的公务人员!而村组干部身为农民,既无行政权威,更不愿意得罪乡邻,你要建就建吧,我没有同意,却也没有看见。于是,在一些内陆城郊的乡镇,竟然出现了在建房审批方面的无政府状态。闸门一旦松动,洪水就倾泄而出,最终等乡镇政府发现事态严重时,就已经不得不面对着成片违房拔地而起的事实了。
农民不是弱势群体吗?为何人们在这场“种房”风中所看到的却是他们得寸进尺,步步进逼与反弱为强呢?是否农民已成刁民,政府反倒成了人见人欺的软柿子?好像也不是那么一回事,农民无论作为一个阶层还是个体(这里当然不包括那些实际上已经不是农民的“农民”大款),其弱势地位不仅为全社会所公认,连他们自己也清楚得不行。而我们政府的威权,那也是谁都马虎不得的。世所公认的最弱势群体居然敢同同样为世所公认的具有世界上最强行政权力之一的政府赌博,那些农民还真的就吃了豹子胆?!
整体上弱势的农民之所以能够“变弱为强”,居于局部强势,在于农民“恰到好处”地运用了两件武器,一是以牺牲自己的脸面来诱导社会的同情与怜悯,二是以“弱者的武器”无视社会的规则,正是这两件武器,使得强势的政府在面对弱势的农民时有些进退维谷,并反为其所“制”。
一幢违章建筑,如果当时不及时拆除,三年五载,甚至八年十载之后,新房变成旧房,不仅早已成为农民当然的家,有的还连片连栋地发展出新的居住社区。在这些新社区中早已形成新的人流和物流,不仅居住着众多的人口,还形成了相应的道路、市场等设施。面对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活跃的社区,对于任何政府,都不是一个“拆”字就能够简单了断的。这就好像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孩子,并不能仅仅因为是违规和违法出生,就可以“杀无赦”。所以,面对一片已成事实的“违建”,即使要拆,政府往往也得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补偿,否则就难以处理,形成老大难问题。人民的政府自然不会随意拿人民的物质财产不当回事儿,新闻舆论和学界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也往往倾向于以鼓励政府承认“历史事实”的方式来处理“违建”问题。笔者参加过一个“拆违”与“城中村”改造的学术研讨会,不少与会学者与老记们就引经据典,或计算成本收益,或援引海外经验,总之是希望政府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在现实中,政府所执意要强行拆除的,其实主要是那些敢于顶风而建,或存在着安全隐患,或影响了待建项目的“违建”,而又只有那些在政府已经下了“拆违”的最后通牒之后仍然还在顶风而上的“违建”房,才是既非拆除不可却又不能获得补偿的,这部分“违建” 房大多集中在亟待改造的“城中村”,而那些尚处于未开发地段的大片“违建”,政府此时还无暇顾及。这样,当那些处于城市管理真空和半真空地带的违章建筑群在几年以后,因开发和征地的需要而进入上一级政府的视野时,已经又成为了新的“历史事实”。面对着这样的事实,政府实际上是很难真的就以一纸通告上所规定的日期为准,来划定哪些给予承认,哪些又一律不予补偿,非得拆除不可的。可见,“种房”农民就是这样地以近乎“耍无赖”的方式,巧妙地利用强势对于弱势的怜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如果说以“耍无赖”方式造成历史事实,是力图以牺牲自己的脸面来博得社会同情的话,那么,斯科特(James C.Scott)意义上的“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的运用就已经是公开地以违规来表达弱者对社会游戏规则的不合作。农民是弱势,这种弱不仅表现在自身的经济境遇以及由现行城乡二元结构所带给他们的不公正地位,而且还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表现为他们在实质上没有办法支配和拥有那本是作为他们赖以养家糊口根基的土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是,从1949年至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的实际变迁状况看,这个集体所有与其说体现为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不如说仅仅体现为对农地耕作权的所有(无论是以集体劳动还是个体劳动的形式),一旦超越出这个范围,无论是作为集体代表的村庄还是集体一分子的个人,就再也不是土地的主人。这最为真实和完整地表现在土地的非农化转移过程中,正是这一过程,将无论是村级组织还是法律上仍作为集体一分子的农民个体的非主人翁地位展露无遗。在这个时候,他们完全不可能与开发商或征地的政府就地价问题讨价还价,此时,代表“集体”承担这一角色的只是基层政府,只有政府才掌握着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正是因为拥有这种最终处置权,在招商引资与土地开发中,政府就不需要考虑对作为土地名义主人的村庄和农民给予赔偿,而只需要给予补偿!更为重要的是,补偿的标准并非取决于农村集体组织(更不用说个人)与开发商和政府谈判的结果,而只是取决于地方领导人的仁慈程度,至于政府一转手又以什么样的价格将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这就只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事,与村组织和农民完全无关。于是我们看到,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在上个世纪50年代被“集体化”了(实则是国家化了),在当下的土地非农化开发中又被并不需要征求他们意见的政府卖掉了。政府通过这种卖地实现了地方发展与财政增长的目标,而农民在获得区区数万元的补偿之后,却从此无依无靠地被抛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农民一无技能,二无权势,要以区区几万元作为重新置业转产的原始资本显然不足,他们十分清楚自己在失去土地之后的境况,所以,他们一方面盼开发(因为不开发也许就更无希望),另一方面又想乘着开发这个置业转产之前的最后机会为自己多争取一些利益,“种房”就是他们为此而下的最大的,同时也是最后的一个赌注。
“种房”是违规与越轨的,因此,“种房”的农民也顺理成章地由良民变成了“刁民”,这些“刁民”不仅“种房”,还以各种借口向前来征地的政府提出种种合理与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还狮子大开口的漫天要价。其实,在此时,分清楚这些要求是合理还是无理,是讨价还价还是漫天要价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农民就是要抓住这个“跳海”之前的最后机会,从开发商和政府嘴里再多掏一点儿利出来。要实现这个目标,从农民目前所面临的生存境遇和权利表达途径看,合情、合理乃至于合规、合法的途径并不多,即使有,其成本(如组织成本和经济成本)也未必是他们所能承受的。因此,人们便看到,斯科特在分析东南亚农民反抗时所发现的“弱者的武器”,在当下中国中西部农民那里,也自然成为他们能够寻找到的一个比较方便和经济的表达存在的工具。农民们以种种不合作、违规、越轨、钻空子、打擦边球、耍阴谋、耍无赖、乃至于非法的手段来传递自己的声音,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弱者的武器”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在整体上的弱势地位,并且可能危及到社会良知对农民作为弱者的经典形象的认同,但是却可能以一种弥散和无组织的社会行动形成对既定社会游戏规则的冲击,使这些规则部分失效,进而形成特定时空场域中的变顺为刁和反弱为强,以减少农民自身的尽损失,甚至也可能因为成功地钻了政策的空子,利用了政府的责任心而使一部分农民捞了一把。从这个角度看,“种房”现象真可以说是受“世纪末”心理支配下的“弱者的武器”运用得恰到好处的经典版本。
可见,在某种程度上,“种房”农民那貌似无理与刁蛮的背后,其实深藏着他们自身所寻求的理性与道理,这种特殊的理性与道理是他们长期生活于其中的底层社会的环境教给他们的,更是一定的社会现实和政策所型塑出来的。弄清楚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弄清楚了作为阶层与群体农民的弱和作为社区与个体农民的强之间内在矛盾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讲,正是因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整个社会体制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提供一个公正与平等地表达和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机会,才导致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也同样不会想到以一种更为合作与合法的方式来参与对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及社会权利的表达。在前提并不合理的情况下,除非社会治理者以全控和高压方式促使农民配合,否则农民总是会以不配合或不合情理的“配合”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农民的这种不合作,若是站在不问前提是否合理,只问程序是否正确的立场上(这往往是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基层和地方政府的最典型立场),农民自然就纯属不通情理的刁民,但是,如果我们肯进一步去深究这不问前提是否合理,只问过程是否正确的政策究竟是合理还是不合理时,我们才能透过农民的“刁蛮”去发现他们作为社会底层的无奈与无助,才能去思考那种不问价值是否合理,只问程序是否合法的开发政策究竟是解放了农民,还是在以一种新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方式继续剥夺他们。君不见一些地方的政府在加大对“城中村”“拆违”力度的同时,却又拱手将农民视为命根子的土地半卖半送地交给开发商,再让他们去开发各种适合人居环境(有人说那其实只是适合富人居住的环境)的豪宅,去建设各种能给地方领导人增光添彩的城市名片工程,去引进能给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各种企业之时,在这些豪宅、工程和企业中,又究竟有没有先建后批或边建边批的违章建筑呢?一想到这里,笔者竟至对究竟是谁在搞“违建”,“违建”的标准究竟该由政府还是法律说了算,以及究竟应该先杜绝哪一种“违建”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也犯了糊涂,因为总不能说是“劫钩者诛,劫国者为诸侯”吧?更不能说你装个盆满缸溢就是发展,农民贪点儿小利就是在挖墙脚吧?
农民“种房”,赌的是开发,赌注却是自己的尊严,农民以牺牲自己尊严的方式来给我们的社会虚构出一个强弱“错置”的场景,并通过这一错置的场景达到以弱“制”强的目的,对于如此聪明而又居然有效的生存技术,笔者真不知道应该是欣赏还是悲哀。
原文刊于《书城》2004年5期
农民为何要“种房”呢?一种解释是要乘开发谋取暴利,“种房”的农民自己也不讳言这一点,按他们自己的话说,就是在“赌开发”,即借“种房”捞取开发补偿。由于开发补偿有一定的标准,而且标准至少都在当地建农家住房成本价的一到两倍以上,所以,一旦“种房”成功,也就等于发了一笔财。因此,“种房”实际上又是农民的一种投资(机)行为,对此,人们又戏称为“种粮不如种房”。
问题在于,政府的开发性补偿只针对合法建房,对于各种违章建筑,不但没有补偿,还要予以拆除,果如此,那些赌开发的农民到头来岂不是要落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真是这样,这赌开发不仅无利可图,弄不好却可能连老本都搭上去了。如今是市场社会,人们的任何投资行为,无论合法还是非法,都以获利为预期,明知亏本的买卖谁会去做,农民连这样简单的道理都弄不明白?
真要是这么简单,就不会有一些地方屡禁不止的“种房”风了。在笔者居住的城市里,一方面是“城中村”的“拆违”行动搞得轰轰烈烈,另一方面,在距城市中心一个多小时汽车路程的四下乡里,“种房”风却也同样风风火火。在一些村湾,有的农户在旧房上加层,只要地基能够承受,就尽可能地往上盖,另一些农户则将房子向前后院落扩张,甚至干脆就将房子“种”到了耕地之上,以至于原来十分宽畅的村湾现在已是房屋密匝,竞相比高。农民们正眼巴巴地盼着开发商来,以便好收获他们所播种下的金子呢!面对农民的这股“种房”风,基层乡村两级政权似乎没有什么有效的遏制手段,除了贴几张通告,组织几次巡查,间或上门警告之外,好像暂时还找不到十分得力的劝阻措施。因为“违建”一旦形成规模,要组织拆除,就必须政府干部外加公检法各路人马一起上阵,只有人多势众,形成强大压力,方才有效。但乡村政权显然缺乏这样的力量,加之考虑到稳定为上,更不便轻举妄动。因此,他们只能向上汇报,等待上级决策,而上级政府千头万绪,若非矛盾激化,酿成事端,或者亟待开发,一般也顾不过来,这样一拖,就拖出了若干段的“事实婚姻”。
农民“种房”,并非不知道自己在违章,更不是不知道弄不好会搭上老本,一句“赌开发”就清楚地说明他们在这上面所具有的风险意识。既然是赌,就既可能赢也可能输,在这里,农民“种房”,赌的就是运气。
农民其实是看准政府的软肋才下招的,这个软肋就是政府以往对各种“违建”这一“事实婚姻”的默认。“事实婚姻”的出现,简单的讲是当初政府不作为,但具体分析开来,却又可能存在着各种导致政府当初不想作为或不能作为的原因。如害怕激出民变,影响一方稳定;又如一些地方村组干部带头“种房”,个别乡镇干部私下收了别人的好处,下不了手,其他群众便纷起效尤;再如,乡镇机构改革之后,原来主管建房审批的乡镇土管、城管机构运转经费无着,人员等待分流,以至于诺大一个乡镇内竟可能找不到一个主持建房审批的公务人员!而村组干部身为农民,既无行政权威,更不愿意得罪乡邻,你要建就建吧,我没有同意,却也没有看见。于是,在一些内陆城郊的乡镇,竟然出现了在建房审批方面的无政府状态。闸门一旦松动,洪水就倾泄而出,最终等乡镇政府发现事态严重时,就已经不得不面对着成片违房拔地而起的事实了。
农民不是弱势群体吗?为何人们在这场“种房”风中所看到的却是他们得寸进尺,步步进逼与反弱为强呢?是否农民已成刁民,政府反倒成了人见人欺的软柿子?好像也不是那么一回事,农民无论作为一个阶层还是个体(这里当然不包括那些实际上已经不是农民的“农民”大款),其弱势地位不仅为全社会所公认,连他们自己也清楚得不行。而我们政府的威权,那也是谁都马虎不得的。世所公认的最弱势群体居然敢同同样为世所公认的具有世界上最强行政权力之一的政府赌博,那些农民还真的就吃了豹子胆?!
整体上弱势的农民之所以能够“变弱为强”,居于局部强势,在于农民“恰到好处”地运用了两件武器,一是以牺牲自己的脸面来诱导社会的同情与怜悯,二是以“弱者的武器”无视社会的规则,正是这两件武器,使得强势的政府在面对弱势的农民时有些进退维谷,并反为其所“制”。
一幢违章建筑,如果当时不及时拆除,三年五载,甚至八年十载之后,新房变成旧房,不仅早已成为农民当然的家,有的还连片连栋地发展出新的居住社区。在这些新社区中早已形成新的人流和物流,不仅居住着众多的人口,还形成了相应的道路、市场等设施。面对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经济活跃的社区,对于任何政府,都不是一个“拆”字就能够简单了断的。这就好像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孩子,并不能仅仅因为是违规和违法出生,就可以“杀无赦”。所以,面对一片已成事实的“违建”,即使要拆,政府往往也得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补偿,否则就难以处理,形成老大难问题。人民的政府自然不会随意拿人民的物质财产不当回事儿,新闻舆论和学界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也往往倾向于以鼓励政府承认“历史事实”的方式来处理“违建”问题。笔者参加过一个“拆违”与“城中村”改造的学术研讨会,不少与会学者与老记们就引经据典,或计算成本收益,或援引海外经验,总之是希望政府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在现实中,政府所执意要强行拆除的,其实主要是那些敢于顶风而建,或存在着安全隐患,或影响了待建项目的“违建”,而又只有那些在政府已经下了“拆违”的最后通牒之后仍然还在顶风而上的“违建”房,才是既非拆除不可却又不能获得补偿的,这部分“违建” 房大多集中在亟待改造的“城中村”,而那些尚处于未开发地段的大片“违建”,政府此时还无暇顾及。这样,当那些处于城市管理真空和半真空地带的违章建筑群在几年以后,因开发和征地的需要而进入上一级政府的视野时,已经又成为了新的“历史事实”。面对着这样的事实,政府实际上是很难真的就以一纸通告上所规定的日期为准,来划定哪些给予承认,哪些又一律不予补偿,非得拆除不可的。可见,“种房”农民就是这样地以近乎“耍无赖”的方式,巧妙地利用强势对于弱势的怜悯,达到了自己的目的。
如果说以“耍无赖”方式造成历史事实,是力图以牺牲自己的脸面来博得社会同情的话,那么,斯科特(James C.Scott)意义上的“弱者的武器”(weapons of the weak)的运用就已经是公开地以违规来表达弱者对社会游戏规则的不合作。农民是弱势,这种弱不仅表现在自身的经济境遇以及由现行城乡二元结构所带给他们的不公正地位,而且还在更为根本的意义上表现为他们在实质上没有办法支配和拥有那本是作为他们赖以养家糊口根基的土地。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但是,从1949年至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土地的实际变迁状况看,这个集体所有与其说体现为财产权意义上的所有,不如说仅仅体现为对农地耕作权的所有(无论是以集体劳动还是个体劳动的形式),一旦超越出这个范围,无论是作为集体代表的村庄还是集体一分子的个人,就再也不是土地的主人。这最为真实和完整地表现在土地的非农化转移过程中,正是这一过程,将无论是村级组织还是法律上仍作为集体一分子的农民个体的非主人翁地位展露无遗。在这个时候,他们完全不可能与开发商或征地的政府就地价问题讨价还价,此时,代表“集体”承担这一角色的只是基层政府,只有政府才掌握着对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正是因为拥有这种最终处置权,在招商引资与土地开发中,政府就不需要考虑对作为土地名义主人的村庄和农民给予赔偿,而只需要给予补偿!更为重要的是,补偿的标准并非取决于农村集体组织(更不用说个人)与开发商和政府谈判的结果,而只是取决于地方领导人的仁慈程度,至于政府一转手又以什么样的价格将农村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这就只是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事,与村组织和农民完全无关。于是我们看到,农民世世代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在上个世纪50年代被“集体化”了(实则是国家化了),在当下的土地非农化开发中又被并不需要征求他们意见的政府卖掉了。政府通过这种卖地实现了地方发展与财政增长的目标,而农民在获得区区数万元的补偿之后,却从此无依无靠地被抛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农民一无技能,二无权势,要以区区几万元作为重新置业转产的原始资本显然不足,他们十分清楚自己在失去土地之后的境况,所以,他们一方面盼开发(因为不开发也许就更无希望),另一方面又想乘着开发这个置业转产之前的最后机会为自己多争取一些利益,“种房”就是他们为此而下的最大的,同时也是最后的一个赌注。
“种房”是违规与越轨的,因此,“种房”的农民也顺理成章地由良民变成了“刁民”,这些“刁民”不仅“种房”,还以各种借口向前来征地的政府提出种种合理与不合理的要求,甚至还狮子大开口的漫天要价。其实,在此时,分清楚这些要求是合理还是无理,是讨价还价还是漫天要价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农民就是要抓住这个“跳海”之前的最后机会,从开发商和政府嘴里再多掏一点儿利出来。要实现这个目标,从农民目前所面临的生存境遇和权利表达途径看,合情、合理乃至于合规、合法的途径并不多,即使有,其成本(如组织成本和经济成本)也未必是他们所能承受的。因此,人们便看到,斯科特在分析东南亚农民反抗时所发现的“弱者的武器”,在当下中国中西部农民那里,也自然成为他们能够寻找到的一个比较方便和经济的表达存在的工具。农民们以种种不合作、违规、越轨、钻空子、打擦边球、耍阴谋、耍无赖、乃至于非法的手段来传递自己的声音,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些“弱者的武器”虽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他们在整体上的弱势地位,并且可能危及到社会良知对农民作为弱者的经典形象的认同,但是却可能以一种弥散和无组织的社会行动形成对既定社会游戏规则的冲击,使这些规则部分失效,进而形成特定时空场域中的变顺为刁和反弱为强,以减少农民自身的尽损失,甚至也可能因为成功地钻了政策的空子,利用了政府的责任心而使一部分农民捞了一把。从这个角度看,“种房”现象真可以说是受“世纪末”心理支配下的“弱者的武器”运用得恰到好处的经典版本。
可见,在某种程度上,“种房”农民那貌似无理与刁蛮的背后,其实深藏着他们自身所寻求的理性与道理,这种特殊的理性与道理是他们长期生活于其中的底层社会的环境教给他们的,更是一定的社会现实和政策所型塑出来的。弄清楚了这一点,我们也就弄清楚了作为阶层与群体农民的弱和作为社区与个体农民的强之间内在矛盾的联系。很大程度上,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讲,正是因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整个社会体制与政策并没有给农民提供一个公正与平等地表达和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机会,才导致他们中间的一部分人也同样不会想到以一种更为合作与合法的方式来参与对于社会财富的重新分配及社会权利的表达。在前提并不合理的情况下,除非社会治理者以全控和高压方式促使农民配合,否则农民总是会以不配合或不合情理的“配合”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对于农民的这种不合作,若是站在不问前提是否合理,只问程序是否正确的立场上(这往往是作为政策执行者的基层和地方政府的最典型立场),农民自然就纯属不通情理的刁民,但是,如果我们肯进一步去深究这不问前提是否合理,只问过程是否正确的政策究竟是合理还是不合理时,我们才能透过农民的“刁蛮”去发现他们作为社会底层的无奈与无助,才能去思考那种不问价值是否合理,只问程序是否合法的开发政策究竟是解放了农民,还是在以一种新的不平等与不公正方式继续剥夺他们。君不见一些地方的政府在加大对“城中村”“拆违”力度的同时,却又拱手将农民视为命根子的土地半卖半送地交给开发商,再让他们去开发各种适合人居环境(有人说那其实只是适合富人居住的环境)的豪宅,去建设各种能给地方领导人增光添彩的城市名片工程,去引进能给地方增加财政收入的各种企业之时,在这些豪宅、工程和企业中,又究竟有没有先建后批或边建边批的违章建筑呢?一想到这里,笔者竟至对究竟是谁在搞“违建”,“违建”的标准究竟该由政府还是法律说了算,以及究竟应该先杜绝哪一种“违建”这些最为基本的问题也犯了糊涂,因为总不能说是“劫钩者诛,劫国者为诸侯”吧?更不能说你装个盆满缸溢就是发展,农民贪点儿小利就是在挖墙脚吧?
农民“种房”,赌的是开发,赌注却是自己的尊严,农民以牺牲自己尊严的方式来给我们的社会虚构出一个强弱“错置”的场景,并通过这一错置的场景达到以弱“制”强的目的,对于如此聪明而又居然有效的生存技术,笔者真不知道应该是欣赏还是悲哀。
原文刊于《书城》2004年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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