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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志与王法辨

2005-12-10 09:18:40 作者:苏亦工 来源:中国法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法律经常被解释为人类的意志,所谓意志即思想与志向。不同的志向可以创造不同的法律,法律之不同也正基于志向的不同。中国古代的法律向称“王法”,“王法是基于什么样的志向呢?值得一探。

    中国人尚志,由来已久。《红楼梦》第二回“冷子兴演说荣国府” 说起贾宝玉周岁时,贾政要“试他将来的志向,便将世上所有的东西摆了无数叫他抓,谁知他一概不取,伸手只把那些脂粉钗环抓来玩弄;那政老爷便不喜欢,说他将来不过酒色之徒,因此不甚爱惜”。[1]贾政期望宝玉有何志向呢?从后文的交待看,显然是科举入仕,出将入相,封妻荫子。这种志向,虽然不算小了,但还是称不上大。我们读古书正史列传或野史小说之类,看到那些做过开国皇帝的“英雄”们或者想要作皇帝的潜英雄们大抵都是“少有大志”。最典型的莫过于《史记·陈涉世家》载陈胜少时辍耕垄上说的那句名言:“燕雀安知鸿鹄之志哉!”。《明史·太祖本纪》说朱元璋“志意廓然,人莫能测”。《三国演义》第一回称刘备也是 “素有大志”。


    仔细考究一下这些 “大志”,可以发现其内容大抵相同。所谓吞吐四海、经纬天地云云,方可称之为“大志”。说白了,无非是要打天下、坐江山,当皇帝罢了,而且还要“传之子孙,万世一系”。可见,一般所说的“大志”,不过是“帝王之志”的代名词。项羽看到秦始皇的威仪后,说了句“彼可取而代也”;刘邦看到后说了句“大丈夫当如此也”。真不愧是英雄所见略同啊!


    帝王之志,观之似大,究其实则至小、至薄,至自私。在孟子看来,不过是“好货”、“好色”、“好小勇”的“寡人之疾”而已。用黄黎洲的话说,乃是:“后之为人君者不然。以为天下利害之权皆出于我,我以天下之利尽归于己,以天下之害尽归于人,亦无不可。使天下之人不敢自私,不敢自利,以我之大私为天下之大公,始而惭焉,久而安焉,视天下为莫大之产业,传之子孙,受享无穷” 。“是以其未得之也(指未当皇帝之前——笔者),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曾不惨然。曰‘我固为子孙创业也’。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视为当然,曰‘此我产业之花息也’。然则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向使无君,人各得自私也,人各得自利也。呜呼!岂设君之道固如是乎!”[2]


    不幸的是,这样的帝王之志,不独秦皇、汉武、唐宗、宋祖,一代天骄成吉思汗之辈等公认的大“英雄”们向存于胸,就是那些草民百姓、屑小无赖,耿耿于怀者也不在少数。即便是在辛亥革命以后,怀有帝王之志者,也绝不仅袁世凯一人。不过受时代所限,只能行帝王之实,不便张旗加冕罢了。因此有人得出结论:“中国人在君主时代,个个都有身为帝王的资格,人民见了帝王,多数都有一种‘取而代之’的思想”。[3]正是因为有这类“大志”的人太多,而大位又只有一个,所以便免不了你争我夺,频频厮杀,中国社会的长期周期性政治动荡盖缘于此。一言以蔽之,所谓帝王之志不过是一种无穷大的私心,力图由一个人、一家人或者一种特定的宗派势力垄断政权、把持天下、包揽一切资源,严禁他人染指。这种“大志”,易名为“大盗之志”或许更为贴切。更不幸的是,自秦汉以降,两千多年来的中国法律恰恰都是这种大志的产物。


    古人归结人世间的不平事大抵有三种,即:强凌弱,智欺愚,众暴寡。[4]古人解决这种不平的办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家路线,或称申韩之术,这是中国历史上长期采用的办法,[5]即将帝王之志上升为法律,用法律明定现政权是唯一的强者、智者、众者,再用国家强制力支持这种强凌弱、智欺愚、众暴寡的秩序,并用暴力手段强迫弱者、愚者、寡者接受这人世间的不平。这就是帝王之志所创设的秩序。黄宗羲说“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所以“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秦汉以后之法都是“一家之法”,是“非法之法”。他又说:“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而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唯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6]真是不平则鸣。正如牟宗三先生所说“后人总不满意君主专制,而向往三代的王道”[7]。张载说:“为政不法三代,终苟道也”,司马光也说“汉魏以下盖不足法”。[8]


    现代西方的法学家们也在讨论法律的合法性问题。这里面至少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制定和实施法律的机构以及法律的规定“都是适当的或正当的,而且,现政权运用其权力时,它不但从法律上而且还从政治上(或道德上)都可以被证明为正确的”;其二它“要求某一特定制度在被认可之前,要具备一些有说服力的法律和政治上的理由”。[9]简言之,法律是否合法不完全在于它是否被宣布为法律,还在于它是否符合人类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基本价值取向。譬如某个人或某个团体制定一部法律规定只允许他一人、一家或某个特定的团体享有国家政权,其他任何人觊觎政权都是犯罪,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是非法之法。


    遗憾的是,长期以来,这种隆一姓而贱万民,尊一家而屈天下的法律却常常被称之为“王法”。真可谓偷换概念、张冠李戴。考之典籍,所谓王法,是基于“王道”的法律。《尚书·洪范》说:“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偏党一人、一家、一姓、一个集团,偏党强者、智者、众者之法,岂可称之为王法,只能称之为“霸法”,即“霸道”之法,用谭嗣同的话说就是“大盗”之法,用美国人德沃金的话说就是“邪恶的法律”。[10]孔子讲正名,我看首先应给“王法”正正名。


    中国古代,另有一种志向,那就是孔子之志。孔子自道其志是:“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与那些“大志”相比,孔子的志向乍看起来似乎是太小了点,但若细加品味,孔子之志其实至大无伦,不仅关心同代人,还虑及前人和后世,正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古今中外能实现这一志向的,纵非绝无其人,也是凤毛麟角。西人华盛顿庶几近之,亦未必能当之无愧。成吉思汗不肖说了,“只识弯弓射大雕”。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或者再加上汉高祖,文、景二帝,明太祖、康熙、雍正、乾隆这些古今公认的、屈指可数的几个明君,也无一能够企及。秦始皇正应了前引黄宗羲的那段话“其未得之也,荼毒天下之肝脑,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博我一人之产业……其既得之也,敲剥天下之骨髓,离散天下之子女,以奉我一人之淫乐”。是个地地道道的独夫民贼,老者不能安,朋友不敢信,少者且恶之,留下千古骂名。汉武帝在位54年,为奉其一人之淫乐,“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酷吏击断,奸宄不胜”。[11]“唐太宗虽英明,亦不可谓之仁主,(汉)孝文(帝)虽有仁心,然所施者浅近,但能省刑罚,薄税敛,不残酷而已”。[12]宋太祖、明太祖,或夺位篡权,或屠戮功臣,朋友安敢信之。康雍乾三朝,号称太平盛世,实则承乱继恶,满汉倾轧、贪风横行,府库虚耗,文字狱泛滥,流毒至今不息,少者厌之犹不及。


    清朝有个读书人叫曾静,写了本《知新录》,声言:“皇帝合该是吾学中儒者做,不该把世路上英雄做。周末局变,在位多不知学,尽是世路中英雄,甚者老奸巨滑,即谚所谓光棍也。若论正位,春秋时皇帝该孔子做;战国时皇帝该孟子做;秦以后皇帝该程、朱做,明末皇帝该吕子做。今都被豪强占据去了。吾儒最会做皇帝,世路上英雄他那晓得做甚皇帝”。[13]有学者说这“是绝无仅有的狂夫之语”。[14]其实自孔子以后,发这种狂语的远不止曾静一个。孟子曾扬言“自生民以来,未有盛于孔子也”, 因此他终生的志向便是“乃所愿,则学孔子也”。[15]先秦儒家的另一大师荀子也认为孔子与古帝王舜、禹的差别仅在于圣人得位与不得位而已。他称孔子:“无置锥之地,而王公不能与之争名;在一大夫之位,则一君不能独畜,一国不能独容;成名况乎诸侯,莫不愿以为臣。是圣人之不得执者也,仲尼、子弓是也。”[16]


    孔子受到后儒如此推崇,是否纯出于门户之见呢?我看不是。后儒认为只有孔、孟这样的大儒才配做帝王,也并非没有道理。这道理就在于孔子之志大、孔子之道阔。用宋儒张载的话来概括,孔子之志乃是“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17]即以今人眼光观之,孔子之志确实有包容万物的雅量,涵纳千古的胸襟。


    要探讨孔子之志,首先必须明了孔子之道。孔子之道是什么呢?依笔者拙见就是“仁”。孔子曾说:“吾道一以贯之”。曾参解释说:“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杨伯峻先生认为,由曾参的这段话“可以推知‘仁’的真谛”。“所谓‘吾道’就是孔子自己的整个思想体系,而贯穿这个思想体系的,必然是它的核心。分别讲是‘忠恕’,概括讲是‘仁’。”[18]所谓“忠”,就是仁的积极面,“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所谓“恕”就是仁的消极面,即“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就是孔子著名的“忠恕之道”,也就是孔子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理想标准。按照这个标准创制出来的法律,方可称得上“王法”,即“王道”之法。


    古人解决人前述世间三种不平的另一套办法正是孔子之志的思路,这就是所谓的孔孟之道,亦即王道。这套思路历来未被官方接受,只是在口头上偶尔表示肯定或褒扬。这种思路反对偏袒强者、智者、众者,主张人人各得其所,[19]用现代的术语来表述就是要保障每个人的权利。班固曾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不乐。’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20]所以儒家历来主张:“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21]


    《礼记·礼运》也记述了孔子之志:“子曰:‘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之逮也,而有志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不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虽然《礼运》这段话是否孔子原话尚有争议,但比较《论语》中所记孔子言行,笔者以为这段记载是符合孔子一贯的思想的。[22]因此从这段话里,我们可以看到孔子之志的更具象的画面,也可以想象“王道”、“王法”运行的结果。


    在儒家看来,人是天地万物之灵,人之所以能生存于世界且能雄居万物之上就在于人的“能群”,即人与人的团结合作。作为群居的动物,人类如果不能相亲相爱、相互扶助,而是终日尔虞我诈、钩心斗角、自相残杀,就不可能健康生存。要维持人与人的团结合作关系就必须确立人与人相处的理想标准。这个理想标准的内在原则就是“仁”,外部表现就是“礼”, [23]在西方人看来就是法(law)。[24]的确,如果人人都能做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人与人的关系就不难和谐。本着这种“仁”的精神制定出来的一国法律就不难使一国人民彼此团结。如果有朝一日,世界各国都能按照这种“仁” 的精神制定出通行全世界的法律,就能使全人类团结起来、和平共处。这样的法律,中国古人称之为“三代之法”,是名副其实的“王法”;用今人的话说就是合法之法、公平之法、正义之法,是可以畅行于全球化时代的法律。


    美国人华盛顿可以说是真正的王者,至今受到各国人民的景仰,真正做到了“少者怀之”,称其为西方圣人亦不为过,因为他真正实践了孔子之志。有机会做皇帝而不做,可以终身当总统却任满两届后坚决退隐。[25]自己做了总统,也让别人有相同的机会;自己名垂青史、耀祖光宗,也给别人创造同样的条件;自己不愿意久居人下,终生贫贱,也不强加于人。这就叫做“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他所创立的制度,就是孔孟儒家所推崇的尧舜禅让之制,就是《礼运》所说的“选贤与能”之制。难怪清季的谭嗣同、唐才常等特别称赞华盛顿:“若夫轨唐虞之盛心,绵仁学之公理者,其华盛顿、林肯之为君乎?旅天位,宅民权,屣功利,兵祸,廓然夷然,是谓大公”。[26]


    孔子之志、孔孟之道至大且通,已如上述。然而在两千多年来的中国,却始终未被官方名副其实地接受,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也只是形式主义的。[27]所以有人说:“圣如孔子,不得位而不得行其志”。[28]与中国的情形相反,如果我们考察一下近现代西方的法律文化,却可以发现一个惊人的事实,在西方文化孕育下成长起来的现代文明法律普遍充满了仁的精神。自晚清以来,我们引入了“公平”、“正义”、“人权”之类许多新名词,非常抽象,难以理解。但是如果我们用“仁”的精神去理解,大都会八九不离十。罗马法系各国民商法及要英美普通法普遍确立了“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正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准则的法律化;“权利不得滥用”则是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精神上升为法律,正古人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保护法》体现了抑强扶弱、损有余补不足的精神,使强者不能凌弱、智者不能欺愚、众者不能暴寡,可谓先义而后利。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在保护产权人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满足公众和社会的利益。现代的环境保护法则更进一步,不仅仁民,还要爱物,不仅照顾当代人的利益,还要为子孙后代留下一块净土。


    当然,最能表达《礼运》大同精神,全面贯彻“人人各得其所”原则的还当属以美国宪法为代表的近现代文明下的宪法和宪政制度。宪法,质言之就是政治上的反垄断法。普选制、代议制,议会两院制、多党制、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第制度的确立都是要避免政府垄断权力,严防某个人、某些人或某个集团把持政权。1940220日,毛泽东在延安各界代表召开的宪政促进会上明确表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但是我们现在要的民主政治,是什么民主政治呢?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从前有人说过一句话,说是‘有饭大家吃’。我想这可以比喻新民主主义。既然有饭大家吃,就不能一党一派一阶级来专政”。 [29]194565日,董必武赴美国出席联合国大会时曾在华侨举办的演讲大会上郑重承诺:“在各阶级、各党派的关系上,我们的口号和任务是:实行民主政治。在行政和议事机关中,包括各阶级、各党派和一切抗日人民的成份,大家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都是在一起商讨和决定事情,并且一致实行这些决定。……中国共产党是主张民主政治,反对一党专政的。从共产党本身起,就不做一党包办或专政的事”。[30]同年927日,毛泽东在重庆谈判期间接受路透社记者甘贝尔的提问时,曾对“中共对‘自由民主的中国’的概念及界说”作出了纲领性的描述:“‘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31]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所说的“人民”,包括所有中国人亦即每一个中国人,而不是指哪个人、哪个阶级、哪个党派或者哪个团体。所以宪法第五条又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纳入这两条规定的含义非常清楚,中国是属于全中国人民的,也是属于每一个中国人的,不是属于哪个人、那些人或哪个集团的。这既是“共和”的含义所在也是“宪法”的宗旨所在。


    显然,在现代文明下,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乃至任何绝对的垄断都是可耻的、违背人类道德的、非法的。因为任何绝对垄断都势必导致己欲立而不许人立,己欲达而不许人达,己所不欲而强加于人的结局。反过来说,禁止垄断正是要保证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不受干扰和侵犯。这就是西人所鼓吹的自由、平等、人权的制度性保证。人类之所以创造出宪法,就是基于这个目的。无怪乎清末许多维新人士盛赞西洋良法美政深合中国古圣人之制。戊戌变法时在湖南主持新政的黄遵宪曾说:“本署司屡衔使命,遍历泰西,观其国、观其政,求其富强之故,实则设官多本乎《周礼》,行政多类乎《管子》。……此周公所以致太平者也,而西人法之,……故能官民一气,通力合作,互相保卫,事举令行,实中国旧法而西人施之。”[32]谭嗣同也说:“于此不忍坐视而幡然改图,势不得不酌取西法,以补吾中国古法之亡。正使西法不类于古,犹自远胜积乱二千余年暴秦之弊法,且几于无法。又况西法博大精深,周密微至,按之《周礼》,往往而合,盖不徒工艺一端,足补《考工》而已。斯非圣人之道,中国亡之,独赖西人以存者耶?”[33]


    以上,我们将帝王之志或称大盗之志与孔子之志作了一番比较,二者孰大孰小人们当不难明了了。进而,我们还比较了大盗之法和真正的王法,从中可以看清两种法律各自包含的不同志向。人类呼唤真正的王法,而真正的王法,非常简单,就是要在强弱、智愚、众寡之间求得平衡,使彼此相安,使人人都有机会,人人各得其所。









# 此文发表于《人文杂志》2002年第1期。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1] 曹雪芹、高鹗:《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 1972年版第19页。



[2] 明夷待访录·原君》。



[3] 谢晋青:日本民族性研究》,转据潘乃穆编:《潘光旦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卷第419页。



[4] 《荀子·富国》谓:“强胁弱也,智惧愚也。”《商君书·画策》说:“以强胜弱,以众暴寡”。



[5] 毛泽东“读《封建论》呈郭老”诗曰:“劝君少骂秦始皇,焚坑事业要商量。祖龙虽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十批不是好文章。熟读唐人封建论,莫从子厚返文王”(见胡为雄编著:《诗国盟主毛泽东》,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第223页)。



[6] 《明夷待访录·原法》。



[7] 牟宗三:《中国哲学十九讲》,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版,1998年第二次印刷本第176页。



[8] 分见《张载集》,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386387页。



[9] 彼得·威斯莱-史密斯:《香港法律制度》,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910页。



[10] 德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3页。



[11] 《汉书·刑法志》语。



[12] 《张载集》,第251页。



[13]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清史研究室编:《清史资料》第4辑,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8页。



[14] 霍存福:《权力场──中国人的政治智慧》,新学人文库,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三版第11页。



[15] 《孟子·公孙丑上》。



[16] 《荀子·非十二子》。



[17] 《张载集》,第396页。



[18] 杨伯峻:《论语译注·试论孔子》,中华书局,1983年。



[19] 《周易·系辞下》:“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通,各得其所”。



[20] 《汉书·刑法志》。



[21] 《孟子·公孙丑上》。《荀子·儒效》也说:“行一不义,杀一无罪,而得天下,不为也。”。



[22] 参见任铭善:《礼记目录后案》,齐鲁书社,1982年版第2335页。



[23] 《汉书·刑法志》。



[24] 严复曾经说过:“西文‘法’字,于中文有理、礼、法、制四者之异义,学者审之。又说“西人所谓法者,实兼中国之礼典”(《孟德斯鸠法意》,上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37页)。有西人也说:“礼被译作‘礼节’,而法被译作‘LAW,“礼这个术语包含的意思远较‘礼节’这两个苍白的字眼丰满得多。另一方面,西文中‘law’‘droit(法)‘recht’也包含着丰富的含义。礼最终可能带有law中的某些词意。而‘法’则绝难包含law中的大量义蕴”(见John H.Barton,Law In Radically Different Cultures,West Publishing Co.1983, p.105



[25] 李富明等编:《美国总统全传》,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338页。



[26] 《唐才常集》,中华书局,1982年版69页,《各国政教公理总论》。



[27] 参见拙著:《明清律典与条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9页。



[28] 胡寅:《崇正辨·斐然集》,中华书局,1993年版下册第705页,“章颖斐然集序”。



[29] 中共中央毛泽东选集出版委员会编:《毛泽东选集》,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1968年第二次印刷合订一卷本第690691页《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30] 《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05112页。



[31]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文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四卷第27页。



[32] 《湘报》第3号,黄遵宪:“臬辕批示”。



[33] 《谭嗣同全集》增订本,中华书局,1981年版,1998年第三次印刷201202页《报贝元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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