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陂堰、乡族与国家

2005-12-13 23:36:33 作者:衷海燕 唐元平 来源:《农业考古》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问题缘起

    2001年夏天笔者来到江西省泰和县考察。泰和县,位于江西中部,赣江中游,地处富饶的吉泰盆地,为江西著名的科举大县,历史以来所取中的进士、举人人数极多,有“文章节义之邦”之称,尤其在明初为鼎盛时期。如史料记载:“泰和邑儒学之设久矣,士子业诗书而谭礼乐,彬彬然文风之盛,他邑罕俪。自入国朝洪武、永乐以来,士之鏖战于文场者,自乡试以至廷试,屡占第一之选。释褐而登仕版者,内而公卿郎署,外而牧伯守令,学校百执事、道德文艺事业著称于时者,不可胜数,何其盛之又盛也!”⑴由于开发较早,当地有着极为深厚的宗族传统。⑵

在泰和县农村进行调查时,笔者在当地发现一本民国时期撰修的水利志,即《重修槎滩、碉石二陂志》。就笔者所见,在地方社会,人们单独为一处水利设施撰修志书的现象并不多见,因此这类数据也就显得极为珍贵。该志书由泰和人蒋挹泉等撰写于1916年,全书共分十二卷。分别为序文、呈词、官厅告示、祭江文、议案、布告、槎陂亩捐、碉陂亩捐、尚义捐、支用数目、跋言、附录等。在志书修成的23年之后,1939年泰和人周鉴冰又再次组织士绅重修陂志。引起笔者兴趣的是,蒋、周氏为什么先后花费大量的精力去撰写这样一本志书?修书的目的何在?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笔者才发现该水利设施并不简单,不仅已有近千年的历史,而且其背后有着相当复杂的历史背景,从中略可窥探历史上乡族之间以及乡族与国家的关系及乡族间对利益的争夺。

二、陂堰的修建

    槎滩、碉石二陂座落于泰和县禾市镇附近,浥水支流牛吼江上,该江因槎滩陂落差大,水流急,声如牛吼,称牛吼江,古代曾称禾溪。槎滩陂将牛吼江水分流,陂水自西向东依次流经禾市镇、螺溪镇及石山乡,在三派村汇入禾水而注入赣江。槎滩陂水流经禾市镇上蒋村时又分为南北两条支流,分别称为“南干渠”和“北干渠”。为预防水灾,在槎滩陂下约七里处,又修筑有一段减水的小陂——碉石陂。因此该水利系统称为槎滩、碉石陂。槎滩陂渠迂回三十余里,该水利系统灌溉了包括禾市镇、螺溪镇在内的大部分村庄。

    槎滩陂水利系统最初创建于南唐时期,据史料所载,时为泰和人周矩修建于公元958年前后。宋皇祐四年(1052年)周中和作《槎滩碉石二陂山田记》,其中详细记载了周氏开基祖周矩及后代修陂的过程:

    “里之有槎滩、碉石二陂,自余周之先御史矩公创始也。公本金陵人,避唐末之乱,因子婿杨大中竦官吉州,卜居泰和之万岁乡。然里地高燥,力田之人岁罔有秋。公为创楚,于是据禾溪江之上流,以木椿、竹筱压为大陂,横遏江水,开洪旁注,故名槎滩。陂下七里许,又伐石筑减水小陂,渚畜水道,俾无泛溢,穴其水而时出之,故名碉石。乃税陂近之地,决渠导流,析为三十六支,灌溉两乡九都稻田数百顷亩,流逮三派江口,汇而入江。自近徂远,其源不竭,昔凡硗确之区,至是皆沃壤矣。既而虑椿筱之不继也,则买参口之椿山,暨洪冈寨下之筱山。岁收椿木、春茶、竹筱,以资修陂之费,而不伤人之财。二世祖仆射羡公以先公之为犹未备也,又增买永新县刘简公早田三十六亩六、地五亩、鱼塘四口、佃人七户,岁收子粒以给修陂之食,而不劳人之饷。”⑶

    记文记载了监察御史周矩因避乱而移居泰和的过程。周矩根据泰和县的地势,以自身财力,主持修建了槎滩、碉石二陂。陂修筑以后,周矩及其子周羡又增买田地以供修陂费用。这项水利工程对泰和县高行、信实两乡乡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改善了人们的生存环境。如文献中记道:

    “槎滩陂在县西禾溪上流,后唐天成进士周矩所筑,长百余丈,滩下里许筑碉石陂,为三十丈,又于近地凿渠为三十六丈,分灌高行、信实两乡田无算。”⑷

    ”县治北四十里曰高行、信实两乡。余尝过屑乡觉海寺,以与先祭,见里中溪流浩瀚,条达不绝,而老农无涸辙之忧,回视四境,称地之膏腴,莫先于此也。”⑸

    正是由于此项功劳,建设该陂的功臣之一——周羡,被列入泰和县乡贤祠内,受到历代的供奉与祭祀。⑹自此以后,历代两乡人都对陂加以维护、修建。如民国间,江西水利局局长燕方畋记:

    “泰和槎滩陂创自南唐,载诸通志。迄今千有余年矣。考其平时蓄水、灌田数逾万亩,实为全邑水利工程之冠。其间历年兴修,或由善士慨捐,或由田亩摊募,从未乞助于有司,艰苦自持千载,于兹,具见当地物力之雄,而万民生计之是赖也。”⑺

槎滩陂及其支渠是泰和县最大的水利工程。时至今日,二陂仍起着灌溉农田的作用,促进了地方农业的发展。

三、宋元时期围绕陂利的争夺

    由于槎滩陂的灌溉面积很大,受益地域包括两个乡大部分的地方,远远超过了周氏家族所居住的区域,因此在管理上给周氏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此外,其日后的维护也是花费巨大。起初,在高行(今禾市镇)、信实(今螺溪镇)两乡,周氏家族是属于发展较早的大族,在两乡其它家族力量还未成长起来之时,水利的矛盾并未显露出来。但是,随着大量移民迁入,禾水流域形成了不少宗族聚居的村落。在移民的开发过程中,包括蒋、胡、李、萧氏在内的宗族力量逐渐壮大,并开始向周氏权威发出挑战。人们根据分布于禾水的位置,对当地家族有如下描述:“上有三十六蒋,中有七十周,下有十八王。”其中的数字为该家族所分布的村庄数量。水利之争,主要在周氏与蒋氏之间展开。这也是本文开头部分所介绍的蒋、周氏先后撰修水利志书的原因。由于周氏处于禾水的中游,加大了其管理水利的难度。许多人一直伺机而动,而这一机会终于等来。

    北宋时,围绕槎滩陂水利及其护陂之田的所有权问题开始发生变化。首先是周氏家族用来维护陂堰日常管理的田地发生了变化。据周中和记载:“先是山田之人,皆吾宗收掌支给,由唐迄今,靡有懈纪。至淳化间,祖德重兴一时,昆弟皆滥列官爵,不遑家食,前之山地田塘悉以属诸有业者理之,供赋赡陂,岁有常数,凶岁不至于不足,乐岁之羡余,则以偿事事者之劳,斯固谨始虑终图惟永久云。”⑻

    如上所述,北宋淳化间(990—994年),周氏一族家道兴盛,先后多人位列官爵,如周廷义(出任通事)、周廷实(学士)、周廷训(供奉大夫)等。至北宋天圣间(1023—1032年)族中又有多位有能力的人出任为官,如记载:“至淳化、天圣间,吾宗贤而掌事者八人迭中科目”。这使得周氏家族管理出现真空,族中掌事者比以前少了许多,周氏家族已没有能力完全控制水利。于是周氏将维护槎滩陂日常修筑的田地,分托各都有业者理之。自此,围绕着槎滩陂及其护陂之田产的争夺拉开了序幕。

    周氏将护陂之田地分为各都管理后,对槎滩陂的日常管理费用的支出,也由最初的周氏家族独立承担,转为实行流域内各族按田摊派和个人捐募的方式。如元至正间(约1341年),柏兴路同知李英叔曾出钱二万缗独修槎、碉二陂。

    就在护陂之田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后不久,元至正元年(1341年),槎滩陂水利系统的管理方式也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一变化缘起于罗存伏侵占事件。周氏族人回忆:”至正间,不意陂近罗存伏饕为己利。曾叔祖云从白之于县,以正其罪。”居于槎滩陂附近六十四都的罗存伏兄弟盗卖周氏护陂田产,“有乡人罗存伏兄弟不合,将其蒙强横占,收租利,妄招己业。又将田五亩、渔塘一口,盗卖与蒋逸山为业。”⑼周氏无奈,只得告官,请求官府作主。不过,此时单凭周氏一族力量似乎无力解决该事件。于是,周云从在僧人谢悟轩的撮合下,决定联合李、萧、蒋氏以壮大实力。为防各人退缩,几方在三派院签定《兴复陂田文约》,如下:

    “云从……欲得告官,一人之身,要钱用度切,虑人心不齐,恐后各人退缩,凭僧谢悟轩会集亲眷李如春、李如山、萧草庭、蒋逸山等,到集三派院,对神歃血誓天,当众议约。云从情愿出身告官对理,约内李如春、李如山、萧草庭、蒋逸山等每人先出花银十两入众公用,恐本州差官踏勘要银用,度日逐供给。自立约之后,云从等再不敢退缩,其陂田争回,云从亦不敢擅自称主徇私,以为已业,永为赡陂田产,恐多要使用。照依前派,云从无得干预,日后如有一人不遵者,罚银十两入众公用,中间但有走泄私自送信者,子孙永堕沉沦,覆宗绝嗣。今恐无凭,立此文约一纸为照。至正元年辛巳四月日,约一纸付李如春执照。”

    根据文约协定,周氏出力,李、萧、蒋氏出钱,共同将罗存伏兄弟告官。由于其中的蒋逸山又是罗氏盗卖田产的买主,因此为达成一致,五人甚至歃血结盟,以示其决心与忠诚。不久后,罗氏侵占事件有了结果,据记载:“周云从纠族经理,具状赴告。泰和州差兵廖思齐等勾得存伏兄弟到官,对理明白。供招实情,愿央请亲邻蒋逸山、胡济川等折中,——吐退所占田塘、陆地,归还周大夫子孙掌管膳陂。其碉石陂下直至文陂,系云从纠同李如春修筑;其下桐陂、拿陂、白马陂,以至助陂,系云从纠同萧草庭修筑,直至三派口出。自今当立约吐退之后,从便周大夫子孙永远掌管,改召佃人承耕,以为万民方便。存伏兄弟及在场中证人等皆不敢如前互占。”

    经过官府审判,罗存伏愿意将侵占之田还于周氏。周氏夺回了被占的陂田,与此同时,鉴于槎滩陂水利系统的日常维护之责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即由从前的周氏家族维修,变成了受益各族分担,如上所述,李如春、萧草庭等都参与了槎滩陂水利系统的修筑工作,因此为避免日后的纷争,也为了更好地管理陂堰,当地士绅共同协商,最终订立了新的管理制度以及用水公约——“五彩文约”。《重修槎陂志》中对此记道:“元至正间,李英叔……其子如春,偕弟如山与周云从,以宋仆射周羡所赡陂田被人侵占,与蒋逸山、萧草庭控诸有司。得直立五彩文约,轮为陂长。”⑽《南冈李氏族谱》记载更为详细,如下:“自今立约之后,各人当遵。但有天年干旱,陂长人等以锣为号,聚集收水。人各备稻草一把,到于陂上塞拱,如石倾颓,务要齐心并力扛整,以为永远长久之计。日夜巡视,不可遗误。庶使水源流通,万民便益,其租利递年眼同公收,无自入己。如有欺心隐瞒,执约告官论罪。今恐无凭,故立五采描金文约:仁、义、礼、智、信五张,各执一纸,永远为照。”⑾“五彩文约”规定,由萧草庭兄弟、李如春、李如山、周云从、蒋逸山轮流担任陂长,分别称为“仁、义、礼、智、信”五号,负责当年的陂田收租与水利管理及维修工作。

罗氏侵占田产事件的解决,表明周氏家族的势力已大不如前,在陂产被占后,必须借助官府与地方其他宗族的力量才能将之收回。而随后五彩文约的订立,一方面是周氏对各族协助的回报,对既成事实的认可;另一方面也是鉴于其他家族的势力,周氏最终妥协。周氏、蒋氏、萧氏及李氏兄弟在官府的支持下共立文约。规定轮流担任陂长,负责对槎滩陂进行管理与维护,由此宣告周氏一族独占陂利的时代结束。五彩文约的订立不仅确立了上述几大家族在水利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改变了槎滩陂为周氏独占的性质,使之变成为“乡族共有公共资源”;而且也确立了乡村社会各宗族在享用水利上的制衡性制度。

四、明清出现的新纷争

    明代以后,槎滩陂流域内五大宗族在水利使用与管理及维护上,基本仍能遵照元代时立下的文约,各宗族相安无事,轮流管理、共同维护。但是这并不表明各大宗族已经在水利问题上相安无事了。宗族间在关于陂田的所有权问题、槎滩陂的文字记载问题,以及因水利问题而导致的五大宗族与周边宗族关系问题上,依然存在着纠纷与斗争。

    据周氏族谱记载,明代嘉靖以前,周氏护陂田产先后受到两次被侵占:“洪武二十七年,太祖高皇帝诏谕天下修筑陂塘,钦差监生范亲临期会,鞭石修砌坚固,自此膳用减费。永乐间,叔祖均应以能复掌其事。吉安千户所军人南仲簏欲挟为已有,兄六奇以不平诉于府,得白。宜德间,干人胡计宗私将典与陂近蒋恢章等,时则有若钦差御史薛部临修筑,碧奇复具情诉之,蒙不没前人之善,追给子粒银货人官,原田断归本族。”⑿在周氏族人的努力与地方官府的裁决下,周氏最终得以保全修陂之田。

    至明正德间,地方官府作出了一项决定,即同意周氏将为修陂所设立的田产,其户主全部改为周氏族人——周富之名,以利于更好地管理。进士萧士安记录了此事:“予观周氏之陂田,始侵于罗存伏,云从复之。再侵于南仲簏,六奇复之。三侵于蒋恢章,碧奇复之。至正德间,又往往睥睨于陂近之豪党,周富乃能奋义率诸子弟白于巡院,谳平于邑侯,之庭复责诸胥里,偕诸乡耆丈量画图,改立周富嫡名为户,以杜其争端,而先业赖以不坠。”⒀

    虽然如此,五大家族之间围绕着陂田的争执仍然时有发生。明嘉靖间,政府奉命重新丈量土地,五大家族的矛盾却因此一触即发。如记载:“嘉靖庚申间,邑侯杨公应东奉行丈量。陂匠蒋允倡其族人占丈陂田。公(注:周方利,周富之子)白于官。时蒋理屈,复讪胡、李、萧三姓为援。嗣任邢侯讳邦鞠其事,竟以□挫公,公愤志而终,三日犹怒目瞩族人,顾以尸告。给蒙巡按陈、巡道潭委龙泉邑侯方潭请检勘,复委郡推任讳惟镗断复,业以周富立户,岁除原式拾不供祭,以报御史、仆射二祖创陂施田之本。撰文勒碑记其事。”⒁

    在这场争执中,周氏族人以死奋争,终于保住了陂田。在官府的干预下,此事终暂告平息。

    槎滩陂水利系统由家族开创,此后逐步发展成为受益乡族公共资源。虽然槎滩陂流域内各宗族间因陂田等问题存在矛盾,但是该水利也成为地方社会整合的纽带,它的使用与维护必须依赖于各宗族的合作。水利工程在促进该地区农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影响了当地的社会结构与权力分配,由此引起社会秩序的调整。槎滩陂也成为受益区乡族形成“认同”的基础。清嘉庆年间(1797—1803),槎滩陂地方社会发生了两起争夺槎滩洲树的事件。《槎滩陂洲树案纪略》有详细记载了事件经过,如下:“此洲之树向归槎滩陂管,近村张姓附陂而居,故其村亦曰槎滩陂。清嘉庆二年,洲树被张窃。经中胡象贤等理论,凭字偿缗钱二十八吊文,寝事。八年,洲树又被洪水倾。周、蒋、胡、李、萧五姓陂首因陂需费,卖与乐善长村,有张明德者争之,勾通永新县张可芬、张懋桂、张懋淮等诉府县。而五姓中螺江周先(即永进)、周永璞二公偕蒋鹤、胡馥、李桂芳、萧晓诸公相率起诉。蒙府宪武公鸿、县宪李公芳春、捕宪江公志良几供详继,槎陂五姓卫陂洲树。嗣后,张姓并就近村庄人等,一概毋许砍伐。倘遇天旱,五姓砍取枝木,塞陂堵水,灌注两乡田亩云云,……字存螺江周叶子家,讼费归五姓派认。盖自嘉庆八年癸亥至十年乙丑而案结。”⒂

    事件中的槎滩村位于槎滩陂的对面,为单一张姓村落,该村不属于槎滩陂流域范围,村庄的田亩在槎滩陂的上游,不受槎滩陂的灌溉,因此槎滩陂利对张氏而言无足轻重。虽然在水利问题上,张姓与五姓乡族间没有什么矛盾,可是在围绕槎滩洲上树木的所有权问题上,双方先后发生了两次争斗。如上所述,嘉庆二年,双方在中人的协调下,以赔偿的形式平息了窃树事件。而嘉庆八年,事情变得复杂了起来。张氏知道单凭一族力量无法与五姓乡族抗衡,为寻求援助,于是联合了周边县城的同姓宗族。从而将矛盾冲突范围扩大,成为跨县域事件。经过长达两年的审判,这一民事纠纷终于有了结果,五姓乡族胜诉。

    可以说,是槎滩陂水利促进了五大宗族的联合,成为乡族集团。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使五姓具有一定的认同感和凝聚力,形成为统一的水利社区。因此,当与水利系统之外的宗族发生矛盾冲突时,槎滩陂乡族集团的社区观念得到加强。

    不过,在关乎本家族的利益时,五大家族仍有矛盾。清道光间,在关于槎滩陂的文字记载上,五大家族又展开了新的争执。

    清道光年间(1823—1826),政府组织重修县志,从而激起了槎滩陂乡族集团的又一次联合。他们一致要求官府将槎滩、碉石陂以文字记载的形式加入地方志书之中,以明确水利资源之归属。然而在应该如何记载的问题上,五大家族却各执一端。

    起初,由于在明代,由李穆、唐伯元等主修的泰和县志中,以及在清康熙年间编修的县志上都未曾记载槎滩、碉石二陂。因此,清乾隆年间,冉知县重新编修县志时,拟将二陂删节。至清道光时,知县杨讱再次组织编修县志。这一次,主志者为彬里举人萧锦,由于他“因挟宿嫌”,借口李、唐、田三志失载,“捏称当日冉志周锡爵请删,借公报私,坚持不载”。两乡五大家族为争取槎滩、碉石陂能被记人地方志书之中,以得到文字千年流传,以及由此而带来的话语权,决定团结一致,联合上控于官。五族士绅们找出槎滩碉石陂记载入历史的证据,指出在清康熙五十九年江西白志、雍正十年江西谢志、雍正一统志,以及周中和的碑记、元代欧阳玄明、陈昌积的文集、明代周氏通谱,以及元代罗存伏退业文约中都有详细记载,上述史料是以证明该陂的历史存在,县志没有理由不予记录。五大家族虽达成一致要求将槎滩、碉石陂记人地方志书中,但是在应该如何记载槎滩、碉石陂的问题上仍存在矛盾。槎滩、碉石陂是周氏所创,但是否就因此记载陂为周氏所有呢?槎滩陂水利社区各族历来都参与了陂的修筑与维护工作,陂是否应该记载为乡族共有资源呢?周氏与其他家族也再次发生矛盾冲突。官府经过再三权衡,为稳定地方社会秩序。避免乡族间的矛盾冲突与争斗,最后判决如下:“冉志,因李、唐、田三志未载,拟删。道光三年,知县杨讱修志。生员周振与蒋、萧各姓迭控至京。六年,書奉部饬知于新修志书载开槎滩、碉石二陂,后唐御史周矩创筑,子羡赡修,以示不忘创筑之功。惟周羡赡修田塘久已无据,该陂为两乡公陂已久,后遇修筑,仍归各姓按田派费,周姓不得藉陂争水利。”⒃

由上所述,士绅们坚持斗争,控告于省府县无效后,还联合上告于京城,最后经礼、刑二部下令,槎滩、碉石陂终于被记载人道光地方志书中,其中明确了周氏开创水利之功,同时也认为陂的历次修筑已不仅是周氏一族所为,而主要是以“按田派费”的形式完成的,因此规定陂为两乡公陂,不为周氏所独有,周氏不得藉陂争水利。官府最终以文字的形式确立了在使用与维护槎滩陂水利上,五大家族的合法地位,由此确立了新的农田水利利用制衡性制度。

五、简短的结语

    通过对泰和县槎滩、碉石二陂的叙述,可以看到,维护地方水利事业,本来是地方官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财力、物力所限,国家无暇顾及到每一乡村。而水利是关乎农业、生计的重要设施,所以自宋代或者更早一些时候起,地方绅士们已进入这一领域,填补国家所遗留的空间。在具体事务时,士绅采取的是不同的地方策略。如槎滩、碉石二陂,由于陂流经两乡范围,受益者不仅仅是一个家族之人,而是两乡的广大民众。由此,各大家族在其中展开了角逐。做为创建者的周氏当然希望继承祖业,世代经营,也因此与其它四大家族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由于该项工程浩大,而且相对于居住于禾水上游的蒋氏,周氏家族所在位置不利,只处在禾水中段,因此无论是进行修筑,或是在享用水利之便上,都不是周氏一家可以独立完成或裁断的。有鉴于此,士绅们采取了联合方式,共同修建与维护水利设施。当然,各大家族在关乎本族利益时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如在关乎到水利的文字记载问题上,虽然同是要求将槎滩陂记入史书,但却出于不同目的。周氏极力要求体现其先祖创建之功,并以此做为占有陂圳所有权的原因。其它四族则为了以防周氏独占其利,也要求记撰时注明非周氏一家所有,而是两乡公陂。不过,总体而言,由于长期处于同一水利系统,还是增强了五姓宗族的认同感和凝聚力,从而形成了乡族集团,共同维护社区利益。

当然,上述地方乡族的自治化,并没有脱离地方政府,基层社会的运作无法脱离国家权威而存在。士绅们仍需要官府的力量来裁决、排除因水利引起的各种利益纠纷。乡族必须借助官方的威慑力量才能真正实现“民间自行修筑”。在这一问题上,其结果往往是地方官与乡族通过地方协调共同治理乡村,官府在其中扮演着调节器作用。国家往往通过支持传统的民间习惯法,而确立无论是在农田水利的利用,还是在地方秩序维护上的制衡性制度。

注释:

      曾蒙简:《重修文庙记》,道光《泰和县志》卷31《艺文志》。

      衷海燕:《儒学传承与社会实践》,2003年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周中和:《槎滩碉石二陂山田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乾隆《泰和县志》卷3《舆地·陂塘》。

      萧士安:《重立槎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刚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乾隆《泰和县志》卷5《乡贤祠》。

      周鉴冰等编纂,《重修搓陂志(附碉石陂志)》记一,民国二十八年重修。

      周中和:《搓滩碉石二陂山旧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潜》,第十册《杂录》,第358页,1996年铅印本。

      周鉴冰等编纂,《重修槎陂志(附碉石陂志)》志3《沿革》,民国二十八年重修。

      《南冈李氏族谱》第一册《文约》,第23页,1995年铅印本。

      刘诚:《重立搓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萧士安:《重立槎滩碉石事实记》,《泰和南冈周氏爵誉仆射派阳冈房谱》卷6《文翰汇编》。

      《泰和周氏爵誉族谱》,1996年修。

      《泰和南冈周氏漆田学士派三次续修谱》,第十册,《杂录》,第364页。

      道光《泰和县志》卷5《水利》。

关键词:|民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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