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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中甘苦我心知——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前言)

2005-12-16 21:13:57 作者:田 涛 来源:本文由法律思想网整理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个中甘苦我心知——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前言)

 

by 田 涛

 

 

七十年代末期,我从黄河之畔返回北京,结束了近十年“上山下乡”的生活,一面在大学读书,一面还要在一家公司作建筑预算工作,以便养家。那时有很多乡下的农民进城打工,我所在的公司里有不少河北、山西等地的民工,其中有些后来成了我的朋友。这些来自农村质朴的兄弟们得知我雅好藏书,曾经努力地在他们的家乡代为寻觅劫后残存的古籍,可惜所获甚少,于是搜集了一些买卖田房的契约送给我。这些曾被当作“变天账”的民间契约,当时很少引起大家注意,我也未曾想到竟由此开始了之后长达二十年的对传统契约文书的搜集与研究。

最初发现的契约,被选入《田藏契约文书粹编》的,已经寥寥无几,一则因残破缺损较为严重,另外河北、山西一带后来成了我亲自去采集的地点,发现了更多的资料,但是为了纪念我与那些来自农村朋友的友谊,我还是从中挑选了几种。我心里想到过,假如没有当初他们好意送给我的最初那几件契约,大概不会激起我如此浓厚的兴趣,也就不会有这部《粹编》的问世。

为了搜集契约,我曾在黄河两岸、大江南北到处奔波,其间的辛劳,难以述之笔墨,反倒是每得到一件珍贵的契约,我便沉浸在发现的喜悦之中,此番滋味,当然也是难以名其状的。

最初的收集工作是在皖南进行的,因为我听北京中国书店的几位老前辈说起过,五十年代初期,他们曾在皖南发现并且收购了不少明、清时期的契约资料,于是决定亲自动身去寻找。首先是歙县和屯溪,果然发现不少民间田宅买卖的材料,后来这个范围扩大到安徽的休宁、黟县、祁门、绩溪,及至旧属徽州今归江西的婺源县。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徽州宁静的新安江两岸,至今仍然保留了大量的明、清时期的民居,起伏的山峦之间,一片片飘散着稻麦香气的大小畈坡,散落其间那种用黑瓦白墙安安祥祥地构造出来的徽派建筑,与周围的大自然一起,浑然天成地构成了一幅令人沉醉的风景画。

我大概前后去过徽州十余次,几乎走遍了那里的山山水水,精美绝伦的木雕、石雕、砖雕时常令我驻足不前,我心神往的,自然还是那些保存于民间的古老的契约文书。我从徽州得来的契约,上自明代天顺朝起,下至清代宣统朝止,前后四百余年,不下千余件。其中尤以甘塘洪氏编年契约最为珍贵。那是一个洪氏家族,将其自明代万历朝起,经天启、崇祯及南明小朝廷的弘光、隆武至清康熙、雍正、乾隆朝止,历经二百多年,八、九代人经手的全部田宅文契抄录集在一起,按年代顺序编辑成册,成为我们纵向观察这一历史时期经济法律与民间社会关系的绝好资料。

令人惊奇的是我竟然在一户祠堂的夹壁墙中发现了一部明代天顺七年(1463)《华字谱》,这大概是目前我国发现的传世谱中最早的一部。谱中记录了黄氏一门因人口繁育与土地分配出现了矛盾,于是用拈阄的方法重新分配族中土地。阄谱中详细地记录了拈分的原则及共同遵守的约定,要求“各房子孙并遵阄书永远为业,不得妄生非议,违者以不孝论,仍依阄书管业”,阄谱最后分别有黄氏家族中最年长者的署名,从而表达了文书的权威性。“阄分”是我国民间常使用的对于宗族或家庭财产分割的形式,即将应分割的财产逐一标出签号,相关分割人在中间人的见证下,以“抓阄”、“抽签”的方式,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种方法似为一种惯例,显然带有一种较为原始的色彩,但发现一部保存完好距今已有五百多年历史的实际“阄分”记录,仍然令人欣喜若狂。为了便于比较,我们还特地收入了一份清代光绪二十九年(1903)歙县《张氏天字号阄书》以便观察其中的沿革与变化。

这次收进《粹编》的契约,最早是明代永乐朝的,共有两件,这是天津古籍书店刘家云先生发现的,承蒙他的好意,转让给我,从而使我的契约收集年代上限大大地提前。我从天津得到的契约远不止这些,除与徽州有关的资料外,部分天津、辽宁、河北东部的契约,也得自于天津,只是这些资料相对较为零散,本次只选用了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少数几件。

我在浙江的朋友对我帮助最大的,莫过于浙江古旧书店的严宝善老先生和已故的高坤先生。

严、高两位前辈曾经在九十年代初期的春节,将他们发现的清代盐业“引票”作为贺礼寄赠给我。这种“引票”是当时官方颁发的合法运送官盐的执照,其中既有对于盐业的管理规定,也有运输船户的合同,是研究盐业史的重要实证材料。

已故的版本专家雷梦水先生,也为我的收集工作提供了很多帮助。经他协助,我收集到一批北京地区历史上的珍贵契约,特别是清代初期由左右翼宗旗颁发的旗人长契,成为我收藏中的珍品,特别值得一提的,还有我在南京的朋友王庭江、张宇澄、林海金三位先生,前一位曾代我收集到清朝各个不同时期的烟户门牌,后两位曾经和我一起历经“风险”,深入皖南赣北去搜集契约文书,而且有一次我们三个人被当地文物部门怀疑为文物贩子,几乎陷入牢狱之灾,多亏当时黄山博物馆的馆长,曾经读过一本我写的书,最后我们在大家连说“误会”时夺路而逃。“烟户门牌”是一种清代户籍管理的资料,为半尺见方,雕版印刷,使用时逐一填写该户户主、经济来源、丁口、地亩等项,然后粘贴于大门之上,以备官役检查。这种户口门牌被贴在大门上,要经历无数的风吹雨淋日头曝晒,能够留传至今的可谓凤毛麟角,目前见到的,竟然是从最早启用此种“门牌”的清代雍正朝始,包括乾、嘉、道、咸直至民国初期,可谓一大景观。据南京的王庭江先生回忆,最初的发现,都是在古老的木匮类家具的内壁,或许原本曾张贴在木制大门上,后来大门的木料改作他用,才有了今天的收获,这自然是难得之极。所以我们此次将雍正朝以来的历朝“门牌”按年代顺序加以选录,相信为研究中国社会与家庭历史的学者们提供了很有价值的资料。

由于教学与科研的需要,我曾经有机会去西安。在三秦故地也展开了对于契约的收集,足迹遍及长安、蓝田、周至、韩城,可惜所收契约一般年代较晚,多为清末民初的材料。有趣的是其中民国初期记录有关“白匪”造反,劫掠州县,令户籍文契损失,导致民人纷纷补办田契,县政府为此还专门印刷了专用的“补契用纸”,这一类的例证是比较少见的,因此,也选入《编粹》。

江浙一代为旧时藏书盛行之地,其中有我久已心仪的天一阁。在访问宁波这个名扬四海的南国书城时,那里的朋友或许为我收集契约的执着所感动,送给我一些清代鄞县的契约。大约是受了此地藏书文化的灵气薰陶,所见契约无不刊刻精美,刀法清秀老道,即便是作为印刷品去欣赏,也足以悦目。

山西晋中与安徽皖南,都是明清两代商品经济相对发达的地方,徽州的盐商,晋中的票号,都曾盛极一时,因此,也就刺激了当地民间商事活动的增加,所以这两个地方传世契约发现较多。在调查中,我还发现这些地方在古代都有民间“惜字会”的传统,当地有“敬惜字纸”的习惯,也许是男子外出经商,妇女居于家中,将带有文字的纸张小心翼翼地收拾起来。其实当时无非是“恐有后用”,不想竟为今天收集契约文书及研究当时的社会历史提供了难得的便利。

近十年以来,中国大地兴起了收藏热,各大城市都为收藏爱好者开辟了一个又一个的“旧货市场”,这种市场,成了各路收藏名家里手沙里淘金的好去处。其中有些市场,也有人将收来的各种契约文书摊出来交易。比如北京有个潘家园旧货市场,就开辟了这样一个市场,于是那里就成了我时常光顾的地方。

将近二十年的寻访与收集,使我先后得到各种各样的契约文书共约五千多件,除较为常见的“红契”外,各种名目的“白契”也被大量发现,这令我对以前学者们对于“红契是纳税后盖有官印的契约”、“白契是民间私定,未经纳税,或者逃避税收的契约”的说法产生了疑问。

首先我们看到明、清以来的大量“红契”,其建立契约的理由主要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而且这种交易往往与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紧密相关。双方建立契约以后,到官府去投税并进行盖章验讫,作为官方而言,是一种征税途径,不过我们发现这种税收的比率并不大,一般在百分之三上下,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买方承担。如果说是有意规避税费,那么作为出售一方并没有这种必要。作为买受方,在支付了收买这些不动产的价款之后,相应需支付的税费并不高,就维护其所购买的财产权利而言,有意地去逃避税费,不但不能保证其交易行为的可靠,甚至会因他的非法行为使所收购财产的权利受到损害,加之土地房产等不动产,往往还需要办理“推税”、“过户”手续,如果不取得官方对契约的认定,将会对以后的一系列的相关活动带来不利。

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红契”的意义除纳税与官方管理之外,更多地表现出了当时建立契约的规范化与格式化,而且似乎更为重要的则是建立“红契”的当事人,看重的是对于所有权的官方认证及其权利保障。

  “白契”的意义似乎更广泛一些。我们发现,“白契”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交易中,相对较少,即使是有一些,也往往用于本宗族中或财产所有权不易争执的情况下。有些“白契”甚至可能是原来“连二契”、“连三契”的组成部分,后来在交易中成为失效的“上手契”。当然,其中也有专门以“白契”的形式出现,逃避官方税收及管理,只是比正常情况下使用的“红契”要少得多。而且我们还发现,“白契”更多地用于无须经过官方钤印管理的土地房宅交易以外的更为广泛的民事行为中。例如在家族内部的财产分割,非土地房产交易、借贷、典当、合伙、合股、雇佣以及婚姻、继承等诸多方面。在传统民事活动中,还有将每人小股资金集中在一起,然后以摇骰或抽签的形式决定使用资金先后的顺序,俗称“摇会”,这是一种常见的民间集资形式。一般此种集资活动全部结束以后,当时建立的“摇会单”即失去效力,所以保存至今实属不易,为此我们特别收集了一些清代的“摇会单”,作为当时此种民间集资活动的实物见证。广泛存在的民事活动,是“白契”实际存在并被大量使用的前提,而且对照不同历史时期的“白契”,可以发现其中的具有规范化的规律,因此,可以认为“白契”在漫长的自身发展过程中,已经成为了一种制度化的现象。为此,我们在编辑本书时,将“红契”、“白契”分为两大类别,按年代顺序,采用先“红契”、后“白契”的编纂方法,有利于对照与比较。

明清以来的“红契”,具有明显的格式化倾向,但由于年代与地域性的差别,我们在本次选录时,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先订立民间的草契,然后附贴经县一级颁发的“官契”,一共二联,我们将此定名为“连二契”。

第二类是在民间草契、县级颁发“官契”之后,再粘贴上一份由省级即布政使司颁发的“契尾”,一共三联,我们将此定名为“连三契”。

第三类是在“连三契”的基础上,加贴中华民国政府的“验契”,即表示民国政府对清代老契的的追认。一共四联,我们将此称为“连四契”。

清初满族入关以后,曾经大事“圈地”,至康熙朝为了缓和民族矛盾,曾颁《八旗则例》,规定“旗人交易田宅,须将原上手老契粘连于左”,以显示土地、房产的来源可靠,以杜绝旗人侵夺汉人财产。于是旗人交易时,往往要将历次交易的“上手老契”逐一粘连,乃至形成一大串互相粘连的长契,最长者多达十余次易手,长约十余米,颇为壮观,此次我们也选录了这种特殊的契约,并定名为“旗人长契”。

上述定名是否正确,尚需专家学者研究论证。但作为对于“红契”形制上的分类,在目前没有标准定名的情况下,聊胜于无。所以这次的“粹编”,使用了这种分类。

除了契约外,还收集了一些地方政府发表的关于民事管理的公文、告示、通知等,其中有各种税收“串票”、“佥业票”、“执照”、“护照”、“上下忙”等等,成为几百年来地方行政的系统文献。

本次契约《粹编》的另一个特点在于涉及到的民事活动的广泛性。除一般性的土地田宅买卖以外,我们可以看到“阄书”、“分书”,以及民事纠纷的调解书“合墨”、“遗嘱”、“典当”、“合伙”、“婚书”、“庚贴”、“礼单”、“摇会”、“合股”、“租赁”、“赠与”、过继子女的“绍书”、承担连带责任的“截头文书”、“仓租”、“借据”等等,甚至于还包括清末的“水渍保险”、水上运输“行票”等等,其涵盖民事活动之广,实为研究明、清以来传统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史料。

这次入选的契约文书,均为第一次公开发表,有很多是鲜为人知的,而且经过细心的修复,最大限度地保存了原有材料的完整性。整理的过程中,我们已经看到了国内外学术界契约整理的各种不同成果,其中有些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仅辑录了契约中关系到标的物的价值等内容,而对于契约中有关“中人”及相关当事人的签字画押则往往省略删去。实际上作为法律文书的契约,在签定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签字画押,应当表示了认论著或者认同,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学价值。所以本次出版时,全部契约文书均以完整形态加以辑录,小到一枚私人印章、指纹、花押、印花,大到中央部院、省、县、乡、村、保甲各级钤印,完整地加以保留,并全部加以抄录,从而显示了文本的原貌,使得这些材料在使用时更加具有广度与深度的利用价值。

此外,我们在编辑过程,充分注意了地域性的广泛性,收入的契约又分有二十四个省、市、自治区近百个县的不同地区的各种文本。这对于研究、比较明清以来传统的中国民间契约的建立、发展的异同,以探寻其中的内在规律,显得十分重要。不同的区域,其自然条件与外部环境区别甚为明显,而目前发现的契约文本,其地域性差异则似乎并不显著,我们在整理过程中,努力设法比较了这种地域性的差异,但仍然发现在地域性差异之外,存在着普遍意义上的同,这或者显示出了一种“同一”的规律,而造成这种规律的原因,只有在探索中国传统契约的发展源流时,才能得到正确解释。

地域的广泛,显示出了各地契约的介质物料区别。因此,对于雕板印刷的官颁契约而言,各地只能就地选材,大略如江南则称“付梓”,而北方则称“付诸梨”。所以直观的观察,一般南方印制的契约刊刻较为细致,而北方则略为粗重,从印刷史的角度去分析,如此之多的标明了产地的雕版印本,亦不失为研究古代地方印刷技术的实证。当然,我们还可以从中观察到另外一种有趣的现象,所有的官方文书,大多采用一种独特格式,即上面刊刻成一扁梯形,象征一个屋顶,下面是一个长方形或正方形,象征一面墙壁,这就是古代张榜露布的遗存,即官方专门用来发布公告的影壁墙。后来被借鉴到公文印刷中,并发展成一种特殊的格式,使人一看便知是官家物件,内心里就产生出几许畏惧。

  直接采集的契约文书,带有强烈的地方色彩,也都较为完整。但仍有一些契约是几经转手才收集而来,其中有的小贩心怀商贾旧习,或将契据一分为二,或者以假充真,或者随意粘贴,以掩饰残缺,这些都给我们的整理工作带来了麻烦。虽然我们在整理修复时已经作了必要的捡选,但仍难免有些契约并非足本,难以观察全貌,实在令人遗憾。

本次整理出版时,从我收集的大约五千余件契约文书中经过颇为繁重的筛选与分类整理,共选择出明、清以来直至1969年“文革”时期为止的各种契约文书近千件。由于这些契约保存的情况较差,而出版本书时要进行拍照,这样就要先进行大量的修裱工作。将近千件规格不同、保存各异、书写或印刷在古旧纸张上的契约文书加以整理分类和修裱,简直可以说是一个不小的工程,我和几位有志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同仁们经历了五个寒暑才将此工作基本告竣。

为了使读者能够很好地利用这批材料,在出版时,我们采用以历史编年为主,形式内容分类为辅的方法进行编辑整理,即首先按照历史年代为先后顺序,在同一年代中,又按照先“红契”后“白契”的方法编排。同时我们按照这样的顺序将全部契约文书均加了编号。这样做的目的是使读者在利用时可以在较为系统的历史顺序基础上,相应参考我们所作的整理与分类。在编排契约原件的时候,由于每册分别有少量契约文书需要彩色印刷,考虑到节约版面的原因,个别的文本难以按照年代顺序编排,但为了阅读方便,仍在每张照片下附有该文本的编号。由于每件契约文书的文本各异,文字的书写方式也大不相同,所以我们又在书中附录了该文本的抄件,并采用同样的序号,以便读者加以对照。由于本书收集的契约文书上下相距六百余年,且地域广泛,很多契约文书行文潦草,而且其中的数字由于使用的时期不同,行业各异,而非常不统一,在进行整理时我们虽然尽了不少的努力加以辨认和抄录,但其中难免仍有错漏之处。

  全书共分三册,其中第一册选入自明代永乐朝起至清代宣统三年(1911)止,共收录各类契约文书三一八件;第二册自民国元年(1912)起,至1969年“文化革命”时期止,其中包括了伪“洪宪”时期、伪“满洲国”时期及革命根据地时期等,共收录各类契约文书二六八件;第三册较为特殊,其中有明代的阄书与清代的阄书,以便于比较。此外,在第三册中还收录了安徽洪氏的“编年契约”,以及“旗人长契”、外国人来华所建立的契约及有关文书。另外还补入了原第一册缺少的甘肃、云南、福建等省的一些地方性材料,以使本书的内容更加丰富。同时也兼顾了一些契约文书本身的分类特点,以便使读者阅读和利用时更加方便。

  本次契约的整理,蒙我的学友郑秦教授参加主编,他做了非常重要的筹划组织工作,并从法制史的角度进行了专门研究。此外,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兴国教授、郭成伟教授、戴守义教授、王宏治教授、孙如虹女士也参加了部分契约的分类与整理,黄颖女士参与了契约整理研究的编务工作。从事法律史专业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林晓辉同学、杨东霞同学、郝维华同学、韩文强同学、丁敏同学、李勤同学、张德军同学、朱晓辉同学、俞江同学,参加了契约文本的修复、整理、抄录、编辑、翻译工作。此外,台湾学者张伟仁教授对契约的整理提出了十分有益的建议,于大双女士也做了很多辅助性的工作。

美国的中国法制史学家宋格文教授(Hugh T. Scogin,Jr.)也是主编之一,他从西方学者的角度,对本书收集的大量契约进行了非常仔细的整理与研究,并用比较法学的方法专门进行了探讨和分析。

契约提要的英文翻译工作主要由林晓辉同学、郝维华同学、黄宗汉先生承担,由于本次整理的材料有相当多为首次发现,目前没有可以直接对照的英文词汇,所以在目录与摘要的翻译工作中的困难是十分巨大的。参与英文翻译校订工作的是丁海华律师、龙梦辉教授,最后由宋格文教授参与审定。此外,全部中文文本的通阅工作,由王宏治教授进行。

最后,我还要特别感谢我的夫人李祝环女士,在长达二十年艰苦的搜集整理过程中,她曾经陪同我一起穿山越岭,历尽艰苦,从我们并不富裕的生活中,节约每一分钱,以支持因收集契约而付出的可观的费用。如果没有她的“泥他沽酒拔金钗”的无私,我不可能收集到如此之多的契约。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他还参加了契约的保存、修复和整理,并对传统民事契约中的很多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在相夫课子之余,读完了她的研究生学业。

我们在这里还要特别感谢: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基金以及柯恩教授(Professor Jerome A. Cohen)的鼎力支持;巴斯基金会(James and Hong Bass and the JHB Family Foundation);中国经济文化契约项目,该项目由亨利·卢斯基金会资助,曾小萍教授(Professor Zelin)与欧中坦教授(Professor Jonathan Ocko)共同主持。他们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和支持。正是由于他们的慷慨资助,此书才得以顺利出版。

我还要特别地鸣谢中华书局的著名的编辑张忱石、柳宪二位先生,他们慧眼识珍,特别推荐,使此书得以出版,而他们严肃认真的编辑工作,更使此书增色匪浅。

                                                                                                     20002

    本文收入田涛《第二法门》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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