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和逻辑
2005-12-17 01:37:01 作者:佚名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传统上的理解,人们也总是把方法看做是仅只能作为认识的方法而存在。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是远远不够的。比如说,矛盾理论就可以作为是一种认识的方法。一些认识的过程被我们人类所理解,于是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方法,因为只要人们遵循这个过程的规律就不会走偏方向。在哲学的领域中,在人的认识本身中,在各个学科的建立中,方法概念就是这样被理解的,也是这样被滥用的。如系统论中黑箱方法等等。这说明,在一些具体的科学领域中,方法也到处存在,并且会被人们用到任何一个地方。而且还被作为一个结论的证据而存在着。这样一来,方法的概念就不可避免的被滥用了。有些人就十分喜欢这种套用方式,比如说,用归纳法析出不同事物的共性,这个方法很好呀!但人们因此就会联想到象得出这样的一个荒唐结论。如人也是一个小宇宙等等与此相类似的观点。
逻辑的概念也是同样。人们在到处乱用着。不懂逻辑的人好象比逻辑学家更具有权威性。而懂逻辑的人碰上不懂逻辑的人来说,简直就象秀才遇着兵,有理说不清。逻辑的概念起源于西方。这一传统塑造了西方人有十分重视逻辑的习惯。因此,也造成了西方人的逻辑就有了他自己独特的特征。我们中国人不同。我们不重视逻辑,但十分重视方法的运用。对于西方人来说,方法是并不重视。因为方法所持有的核心内容是一种归纳。而逻辑所持有的核心内容则是演绎。
逻辑的内容大部分属于科学所给出的规则。而方法的内容则大部分是由哲学或思辩的方式给出的认识规则。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就重视方法而不重视逻辑。这塑造了我们的认识具有一种强制性的认识,主观方面上赋予的压力非常大。因此在认识上的统一就显得十分重要。俗话,拿别人的手短,吃别人的嘴软,跟屁虫,引经据典,奴才跟着主子说,圣旨,“上面的命令下”等等都是这些特征的表现。
当然,方法的真正概念并不是指仅为认识的方法,他还包含其他二种形式,即实践的方法和现实的方法(或叫自然的方法)。但总的说来,方法和逻辑都是人的一种认识方面的本质属性。他们都只有人所具备着。他们都只有相对于人来说才有其真实的意义。二者处于同一个矛盾体中,尽管有着本质区别,但其紧密的联系使我们无法对他们进行分开单独的了解。
方法是逻辑的方法,逻辑是方法的逻辑。他们之间的关系和作用以及在哲学认识及领域的地位经常会使人们导致这样的一种观点:在实践层面上,哲学被看作是方法论,在认识层面上,哲学同时也被看作是逻辑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和我们中国的哲学就具有前一种特性。西方的哲学就具有后一种特性,因此,近现代的分析哲学为什么在西方社会如此兴盛流行,在这里也多少可以看出一个根本性的原因来。
方法与逻辑,都是属于人的理性认识领域的。他依存于人的精神。在整个人类社会中,是属于使用类的认识本质属性的呈现。方法就是一种物质的逻辑。逻辑就是一种精神的方法。简称为逻辑就是精神法。方法的理解重心应该是在 人类的实践层面 上,而在人类的认识层面上的真正的东西才是逻辑。逻辑向人的精神主观世界以及思维的运作提供了一些基本的准则。算子是逻辑世界构成的最基本的元素。如同每个具体的个人构成了社会大众一样。
无论是方法,还是逻辑,都最终是由哲学决定他们的具体形式的存在的。有方法,就一定有一个一定的逻辑支撑着。有逻辑,也就一定能够转变为方法。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也相互转化,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着的。
但是,逻辑和方法也并非总是一致的。他们有时候完全是一对相反的矛盾双方,如同正反,好坏,善恶一样。也就是说,他们在现实中,其表面呈现的是绝对不相容的和相互冲突的。在本质上则是统一的。因此,我要求人们,认识方法和逻辑的关系不能从表面上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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