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思想实验中的试错:法理学研究方法中的猜想与反驳

2005-12-17 23:33:42 作者:田成有、周力 来源:publiclaw.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内容摘要:本文从思想认识的方法论角度探析思想实验的试错在法学理论中的作用,从形而上的高度阐释了在研究法理学特别是法哲学时,研究方法的进路是如何提出、展开和突破的。文章选取了自然状态假设理论作为参照,力图解释法理问题是如何猜想、反驳与试错的。

    关键词:思想实验 试错 自然状态 假设 方法论

    一、 问题的提出

    法学界在探寻研究方法的努力中,应该有一些我们可以突破的方法论进路。本着“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认同,猜想、反驳与思想实验中的试错算得上法学研究中一种可取的思维模式与必要的思想训练。
事实上,这不是什么新玩意,在古希腊时代,已经有人用这种方法来认识世界了。如泰勒斯提出“大地是由水支持着的象船一样浮在水面上,所谓地震的发生是由于水的流动而使得大地摇摆。”由此他提出“万物是由水构成的。”[1],显然,这个大胆的设想不是根据经验得来的结论,而是远离了经验的猜测,是以假说的方式推导得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科学的起点不在于观察,而在于假设,比如地心引力说,我们每个人都看到了苹果从树上掉下,但却只有牛顿发现了这个理论。当然有些假设在今天看来是荒谬的,但无可否认的是,一些命题的提出在当时和现在都给思想留下了无比精彩的反驳与无限发展的空间,在一次又一次的试错中,人类慢慢找到了真实的答案,从而逼近了真理。比如在其后,他的学生阿拉克西曼德就针对泰勒斯的观点提出了批判,他说“大地不受任何东西所支撑,因为大地存在着在各个方向的一切东西(指日月星辰等天体)都是等距的这一现实,所以它是静止不动的……近似于大鼓的形状。我们行走在其中一个平坦的表面上,另一个平坦的表面在相对的另一侧。”[2学生的反驳很有道理,是啊,如果大地浮在水面上,那水又靠什么来支撑呢?支撑水的东西又靠什么来支撑呢?通过这个反驳与批判,阿拉克西曼德认识到了可能用“支撑着的东西”来说明世界的稳定性,于是他提出了世界结构的对称性来说明大地结构的稳定性。因此,对泰勒斯理论抽象的批判和反驳,使他接近于得出关于地球形状的正确理论[3]
    这样的例子还很多,比如毕达哥拉斯提出的“数是万物的本原”,巴门尼德的“思维与存在是同一的”,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等等,在这些命题和例子中,促使理论前进的,有时不是确凿的证据,而是大胆的假设,是猜想、反驳与试错,是思辨、批判与质疑。这种认识,在我们今天一些人看来多少有些不符合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标准,我们可以不假思索地指责它是唯心的,但为何我们要给思想贴上标签呢?“我们是犯错误的人,犯错误是人的本性,我们所有的人始终在犯错误。”[4],居然如此,猜想、预测与试错就根本无法从人们的思维中被驱赶出去,其实,压根儿也没必要赶走。因为“根据片面的知识而采取的行动难免要犯错误,关键是尽可能迅速改善我们的知识,尽可能及早发现我们的错误,并消除它。”[5] 毛泽东同志更是明确说过“不懂得唯心主义与形而上学,没有同这些反面的东西作过斗争,你那个唯物主义和辨证法是不巩固的”[6]
    在经验所不能通达之处,思想实验确实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哲学上的很多命题就是如此。可以这么说,思想实验作为一种方法,几乎贯穿了整个西方哲学史,在法哲学史上,我们最了解的思想实验可以首推“自然状态”的假设理论。在此理论中,由一个假设的前提推论出社会契约论,从而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从原则出发又演绎出了一系列的规范。尽管后来的实证分析法学颠覆和摒弃了形而上的研究方法,但无可否认的是,由自然法所推导的各项原则已深入人心,植入我们的“前有”中[7],如“各得其所”,“有约必践,有害必偿,有罪必罚”,“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这难道还说明不了问题吗?更有意思的是,这不仅仅只是思维的乐趣,这些诉诸于我们思维的东西,还能给我们以启示和深遂,并还能解决很多问题,例如国家的合法性问题,法律的来源问题等等,今天,我们可以不去研究这些原则的来源,但我们不能因为“前有”的存在就放弃了想象的本能,放弃了思想实验的方法。说到底,任何科学都是假说,科学就是存在于猜想与反驳之中,[9]如果横加指责哲学中的假说,把泰勒斯的“万物是水”、巴门尼德的“存在是一”、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乃至黑格尔的“客观精神”等等等看成是存在于幻想中的神话,那我们实在看不出人类在求知的道路上还有什么不是神话。  
    所以,本文的基本看法是:理论的形成并不完全来自于我们的现实和经验,我们没有理所当然的事实作为前提,通过“唯心”的思考仍可得出唯物的结论,而且这种结论往往还具有真理性。所以,在研究中,我们必须重视思想实验中的试错,敢于进行猜想与反驳。进一步说,理论的进步,总是依靠“试错”来进行的,“试错”就是“有意识的,审慎地试图发现错误以收寻证据驳倒该理论,包括诉诸于以他自己的才智设计的最严格的实验检验。”[14]比如“自然状态”思想实验中的试错理论,尽管它是假设的,但得出的结论却几乎支撑起了现代宪政国家的理论大厦[15],这就是猜想、反驳和思想试验取得成效的最好注脚。
本文以“自然状态”的假说理论为例来展示这种法学研究方法,至于其间的道理和方法运用,只有读者慢慢品味和体会。

    二、自然状态理论中的猜想与反驳:法学研究中的经典范例

    我们同意:一切理论在本质上都是试探性、猜测性或假说性的,即使我们感到再也不能怀疑它们时,也仍然是如此,[19]所以,试错的方法就是猜想与反驳的方法,就是大胆提出猜想,若与现实相悖则予以清除。[20]自然状态理论中的猜想与反驳正是如此发展的。
    (一) 霍布斯的经典假说
    在西方法学的发展中,真正系统地设想自然状态,恐怕要从霍布斯开始。霍布斯在进行假说中,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21]
    为什么霍布斯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呢?霍布斯的假说是这样开始的,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即相同的时间可以使人们从同样的事物中获得相同的智慧与经验;但由于这种能力上的平等,就产生了达到目的希望的平等,此时就同一物欲获得所有权时,就成为了仇敌。[22]霍布斯通过这个自然状态的预设,推导出他要研究如何使人类走出这种状态,他说道:“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的向往,以及人们的理性,使人类有可能摆脱这种状态,这种能使人类竭力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总称为自然法。”[23]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24]
    可见,霍布斯理论假设的框架,是以一种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作为探讨国家合法性的切入口,然后设立了自然状态中的几个要素,即“人性恶”、“冲突不可避免”等等,而走出自然状态之条件,则为自然法,由自然法订立社会契约,方始构成“利维坦”。他为什么会这样进行安排呢?显然猜想并不是随意捏造进行的,影响他进行猜想的因素大至有四:其一,自然状态的设想只能从现实与历史中去寻找相应的支撑点,而这个逻辑支撑点就在于人与人是否存在冲突的人性论上;其二,只要先设一个人性论基础,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就可以完全安排开来,即设想无强制的共处必然会完全体现人性;其三,由于自然状态的假设了没有强制,霍布斯便可以从无强制的平等出发,再借助人性论,推导出自然法;其四,自然法的推论过程,恰需要无统治的共处为依据,若考虑有统治的共处或无统治的独处均不能导出自然法,有统治的共处是权威制定法律,无统治的独处则无所谓法与不法,所以这种无统治的共处恰是理论猜想的核心。霍布斯的理论以此为基础,给了我们一个精美的法律来源论,在其后的契约论之后,他才定义了“约法”[25],然后将自然法的诸原则渗透到了他的理论中。
    霍布斯的这种假设是极其精妙与精当的,而其中的猜想所得出得原则我们也耳熟能详,这些原则为后世的法理发展奠定了基础。虽则有些原则被证伪,但就其理论而言,大胆的猜想与细致的预设已经给了我们一个探讨的框架。霍布斯的这种假设理论范式为后世所继承,但这个思想实验中变量的研究与探讨则是在试错中发展了。
    (二)、洛克的反驳
    关于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洛克对霍布斯的观点进行了反驳,虽然学术界认为洛克的观点不过是几种典型的理论罢了。[26]但实际上,洛克推动了这个理论向前发展。如我们所知,洛克所处的时代,正是资产阶级进行革命之际,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支持成了首当其冲的目的。但政治主张不是试错的目的,洛克所假设的自然状态,固然有体现其政治主张的一面,但更有体现其科学性的一面。
    洛克也是以假定无统治的自然状态为起点的,但其学说与霍布斯有重大不同。洛克假设的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也是一个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都是相互的,即无强制的状态,但却非放任的状态,更非‘战争’状态”。[27]洛克为什么要进行这种反驳呢?是因为他认为自然状态中人与人之间仍然是有约束的,而维系这种关系的纽带,则是自然法。[28]洛克抓住了霍布斯理论上的一个缺陷,即自然状态是否因为没有强制就必然导致人与人之间没有行为准则?而如若此,自然状态真的无行为准则,一切都在“战争”中,那人们为什么生活在自然状态下?凡存在都有一定的合理性,若自然状态如此无理,使人们处于恐吓与不安之中,那自然状态本身就值得怀疑了。由此,洛克以“无强制、非放任”描述了他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从而以这两个特征推导出了自然法的内容,即“人均有保护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若谁的权利受到侵犯,谁就有报复、惩罚和反抗他人的权利。”[29]其中“无强制”体现为各项自然权利的具体拥有,“非放任”则是不侵犯他人的要求。当然,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最终还是为契约论服务的,洛克在论证了自然状态的三大缺陷,即无明文规定之法律,无公正之裁判者,无权力保障判决之执行。所以,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权利缺乏安全性,从而放弃单独执行自然法的权力,成立社会,旨在谋求各项权利之保护。[30]
    洛克的反驳究竟在何种程度上试错演进了自然状态理论呢?这种假设理论的演进究竟体现了一种什么样的理论发展观呢?
    我们认为洛克的确是发展了此项理论,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体现了洛克的反驳,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预设目的的差异,霍布斯假设自然状态是关键解决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的,而洛克除了解决此问题以外还须为人的各项权利寻求形而上的依据,也就是通过这种假设,追寻权利的来源,使既有的权利(自然权利)在国家中得到更为完全的保护;其二,预设方法之差异,同是思想实验,同是形而上的方式,为何方法不同呢?霍布斯是以一种“战争状态”来推寻自然法,而洛克则不然,他是以“自然状态”本身来推寻自然法。这个思想实验的最终是找出自然法,这个方法的差异使他们推论出的自然法有重大之不同;其三,时代语境之变化,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虽然是将“人”带回到一个无法探知的时代,但其目的乃是为现实服务的,所以这里就暗合了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化。[31]所以,洛克的反驳演进了自然状态的假说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而从自然状态中推之的人权理论则成为了西方宪政的基础。
    (三)、卢梭的反驳与猜想
    通常认为,卢梭的学说往往是激情多于理性,他的自然状态理论便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卢梭对自然状态的假设是新颖的,这主要基于他对先前理论的一个试错性批判,他指出:“把自然法等同于理性或者认为它渊源于理性的哲学家犯了一个共同的错误,即没有认识到人的本性,无知地把自然状态中的人假设成为一个‘理性的动物’,一个‘很大程度上的推理家何形而上学家’。”[32]所以,卢梭认为将权利的概念硬搬到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身上是有悖于理的,[33]卢梭决定以考察自然状态中的人,以消除在人性与自然法问题上“许多由来已久的错误观念和根深蒂固的成见”[34],从而寻找出判决人类现状的价值标准。
    卢梭的猜想是从他所认为的一种“真实的自然状态”开始的,而“自然状态”中的人,“理性”仅仅是潜在的,他们不知道什么是虚荣、重视和轻蔑,没有“你的”与“我的”的观念,也没有“公正观念”。[35]于是,卢梭将理性出现之前的人的情感归纳为“自爱”与“怜悯”,而“自爱”是“自然的第一个法则”,人的“第一位情感”和“第一个最重要的责任”。[36]卢梭的这种“自爱”则是关心自身之保存,怜悯则是设身处地与受苦者引起共鸣。[37] 故而,由人的感情决定了自然状态乃是一种“黄金时代”。卢梭在此欲以一种“情感”与“理性”的分离来设想自然状态中的人,这是一种创新,这也就是卢梭的反驳与猜想具有的相当程度的特殊性,即用“情感”代替“理性”,这种反驳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他的建构也就是“把一个国家中的平等与不平等以最接近自然法则并有利于社会的方式加以调整”[38],显示出了他的激进程度。所以,他的契约论是最有代表意义的[39],也是最浪漫的。
    在此,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的试错演进陷入了一种困惑,理性的推衍已经到了相当的高度,所以卢梭尝试摆脱理性而寻求其它证据,但这种假说却留下了不必要的口实,即这是一个实验还是人类发展的真实历程?难道真有“真实的自然状态”不成?为何自然状态中的行为规则可以用于现今之社会?难道“人性”是恒常不变的吗?这些问题的存疑使自然状态假说论消声了百年之久。
    (四)罗尔斯的革新
    在告别了古典时代以后,西欧进入了工业革命时代,人们更关注于社会中的经验或者是更关注实际存在的法律,在一个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时代,思辨的精神与形而上的探索成为了一件奢侈的事。当人们将目光再次投向自然法的时候,已是在二战以后。科学的发展与战争的反思使得自然法得以复兴,在科学方面,牛顿律的瓦解使人们知道,科学实际上也就是一种猜想,只能是预测较为新颖的事实,而从来没有一个不可能被证伪的真理,[40]在对战争反思的方面,由实证主义所推之的“恶法亦法”说,由此“恶法”不仅仅是课堂上的例子,而变成为现实,而且在历经民族社会主义惊人的任意统治后,在这种统治中,法反常得看不出来。[41]所以,从更新的角度去描述自然法,去研究伦理规则则成为了一件必须的事。
    自然法的复兴中,进行严格思想实验的人物首推约翰•罗尔斯。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要提出一种使传统的社会契约论更为概括和抽象的正义论。”[42]罗尔斯不再以一种单纯的假说来论述他的自然状态了(他将其称之为原初状态),他安排了严格的实验步骤,而且也针对古典自然法中的一些不足采取了改进措施,同时,他也指出,“原初状态不是一种所有现实的或可能的人们的集合。”[43]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出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也在经历相应的演进,罗尔斯对于原初状态的解释已经不是古典思想家的观点了,因为既然现实与历史发展中都不可能出现那么一种状态,那么再去讨论自然状态中的人性的基础就没有必要了。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44]所以,罗尔斯就假定了“无知之幕”作为这种选择的基础,这个无知之幕的假定实质就是对原初状态的假定,此中,罗尔斯假定了这种“无知”就是指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对于社会地位、阶级出生以及天资的无知,是人对其善念、生活计划、心理特征的无知,是各方不知这一社会的政治状况和文明程度的无知等等。[45]我们可以推论,无知并不能导致正义原则的选择,还缺少一个外部的条件,罗尔斯还给原初状态设定了一个初始条件,即:这是一个物资相对匮乏的社会,人们需要合作,但物资也不至于匮乏到无法合作的地步,而这些物资是指:权利与自由、权力与社会、收入与财富。[46]这些物资,凡是有理性的人都是需要的,就人生目标而言,人不论有多少生活计划,基本物资总是越多越好,所以,罗尔斯在这个将基本物资作为反映价值取向但又不涉及价值问题的单位作为了衡量正义与否的标准。[47]这样做有两个好处:其一,把伦理中的主观好恶这一个难以比较的价值问题转化成了实体问题;其二,可以从一个现实的社会给予基本物资的量来评价各种制度,从而寻求正义原则。由此,一个精心设计的原初状态出现了,而人们此时则可以订立社会契约,而此时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由于有“无知之幕”的掩盖,即他们对于未来的不可知的利益显得无能为力,从而可以得出,此时最为明智的做法就是采取在增进处境最为不利者的利益方面比较合适的原则,这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也就是正义原则,也就是罗尔斯的正义两原则,即“平等的自由原则”、“差别与机会公平原则”。他将其表述为“所有社会的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而不平等的安排能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与职务相称。”[48]
    罗尔斯的假设论已经完全摆脱了善与恶的假设,用一种新的方法论来支撑他的理论,而这种新的方法论则是以一种纯粹的假说为开端的,以至于他在《正义论》的开头就声明:“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原始情况,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状态。”[49]其间,正义的构想并非能够从关于诸原理的自明的前提、条件演绎出来,宁可说是正当化能否获得众多事例相互支持这样一个问题,因此他主张的方法论的核心是一种“反思的均衡”,这是通过“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和“道德原理”的相互调整过程而完成的理想状态,并且使判断与原则相互对照,自觉追求二者的吻合。因此,用“反思的均衡”来形容。[50]

    三、方法与态度:法学研究中的思想解放与理论突破

    行文至此,上面的论述似乎给了我们一个理论发展的模式,你完全可以挑剔说这是我们一厢情愿胡乱编凑起来的,法学发展的真相原本就根本没有这种不成为线索的线索。需要作出解释的是。我们的工作本身就是在试错,这条线索到底是否真实,是否得当在本文中是一个次要的问题,因为这只是一个例子,我们将一些自然法思想中非常重要的东西“屏蔽”掉,其目的在于观察法理演进的方式以及后人如何反驳的技艺,将它们凑合起来只是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因为,在我们看来,法理中许许多多的概念“乃是理论的构造,这些对象,这些用以解释我们经验的构造,都是建构出某些模型以便解说某些经验的结果,它是以归结法作出解释这种方法的一个部分,或者说是以假说进行的演绎”[51]。
    可能有人会说,这种旨在为假设与试错争得相应地位的见解有些固执己见,法学是实用的学问,用不着这么抽象和深奥。我们不同意这种浅薄的见解,法律不仅只有应用的技术属性,而且还有自己的目的追求和终极关怀,法学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法律思维的深化与提高。诚如爱因斯坦所说,在科学研究方面,发现与提出问题往往比解决问题更困难。在当今中国的法律实践中,我们注意到了假设与试错的缺失已经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的巨大脱节,我们在用纯粹“拿来”的理论,在没有经过我们的大胆“假设”以及在此基础上的认真“反驳”,硬性地套在中国上时,这种“无思想”的习惯做法已多少“套牢”了我们的思维,以至于我们很难看到中国的法理学发展有了前进的步伐,知识在试错中有了增量的成分。正因为如此,我们才提出要重视这个问题。因为现在的情形是,制度不能依靠自身的理论去形成,而主要参照于外来的制度,结果总有几分淮橘成枳的无奈。所以,我们要反思一下,我们的假说是在什么层面上形成的?我们接受的理论基调是什么?我们的思想实验如何进行?试错又该从何开始?是制度的试错在先还是思想的试错在先?理论应该跑到一个怎样的前端?西化的思维似乎真的可行否?这些问题,是真问题,更是大难题!
    已经有学者指出我们用实用主义过浓的方式来进行现今的法学研究,[51]这样的指斥有一定道理,之所以有道理,是因为我们现在所进行的研究和得出的理论,其本身并不真的实用,它很难通向实践。比如目前中国学者非常注重乡土中的习惯法与民间法问题研究,试图从民间法与习惯法的实证分析中找出本土的法理资源,[52]尽管这其间的寻找手段各异,但实际上都还是一种假设,也就是以一种假设的前提出发来研究具体的案例,真正切合中国实际的理论尚未形成。既然大胆的猜想尚未形成,对其进行反驳也就没有真正落实在一个基点上,所以,在中国目前的法学研究中,必须培植和挖掘猜想与反驳意识。前文已经提及到了“前有”,事实上,除了“前有”,还应该有一个“前设”,也就是一个“先前的设定” [53],有了先前的设定,我们方可用一定的眼光去观察、收集然后再解释有关的社会情况。我们知道,观察的事物是可以收集起来的,而观察本身则是无法收集的[54],所以,假设的前提并非理论的缺点,而恰恰是理论的优点。目前的关键问题是,我们还在奢想理论来源于现实经验的归纳,或者在进行猜想时就自认为自己的前提是毋庸置疑的,这样的方法实际上是排除了试错的可能,如果一个理论不能试错,那它亟不是成了信念和教条。在学术研究的道路上,没有什么确定的规律命题,我们要作出的态度是“必须把所有的规律和理论看作是假设的或猜想的,即看成是猜测”[55]
    当然,必须指出:“思想实验中的试错”绝不是一种放之四海皆为准的法学研究方法。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强调理论的相对性和环境的变迁,并不是任何思想都可以天马行空、任意臆想的。否则,我们除贡献了几个爱思想的疯子,增添一些思想上的混乱外,并无好处。思想实验要受到各个方面条件的制约,比如在自然状态的思想实验上,其后的思想家们就是根据时代的发展在逐渐修正和批判着前人出错的地方,这种方法论与认识论上的进步,其实质不是有意捣乱,而是要推动理论本身的发展,这种过程,不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在进行反向思维与正面纠偏。所以,思想实验在试错中的发展还有一点进化论的意蕴,但不是一种决定论的模式,它只是强调了一种可错性的存在。
    还需要指出的是,思想实验决非只限于自然状态之假设,也决非限于哲学领域,而是许许多多的科学都运用了思想实验,尤其是近现代的物理学的发展——借助思想实验中的猜想就更多了。[56]所以,必须重视思想实验的方法,尽管它得出的结论并不那么天衣无缝、恒定无疑,但这种方法和通过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仍有意义。由思想实验建构的理论,尽管不那么完美,但如果可以解决很多问题,那么这种理论仍是成功的理论,或者说,理论导致一种有实际效果的新颖的事实,就是一个好的研究纲领[57]。同样,我们之所以允许我们默认一种有错误的理论存在,其前提就是这个世界上尚无一种绝对的、较好的理论[58]。当然,思想实验中的试错更多是一种思考的方式,它不能代替对实证的分析。因为,仅仅知道需要“思想实验中的试错”不能解决或回答任何问题。同时,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并不否认其它法学研究方法,例如,分析实证的研究方法,社会实证的研究方法等等,在特定条件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这就意味着,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只是理论来源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极其主要的方式,而并非唯一的方式。
    谈到这里,我们似乎只是研究了理论的可错性,而没有解决一个真正的法律问题,但是没有解决,并没有说明我们没有在探索,有益的探索实质教会了我们在法理的层面上,对理论进行何种方式的优选,也即“要尽力检验未被反驳的竞争中间的假的理论,也就是说,对于任何给定的未被反驳的理论,要尽力考虑到它可能失败的情况,提出否定的决定性实验”[59]。在前文关于自然状态的研究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实验的结果必然“选择出俩那些经受住检验的假说,消除掉那些经受不住检验而被否定了的假说”[60]如果我们的研究还在迷信依靠一种纯粹的教条去解决社会中的所有问题,将一种依赖于信仰和说教的理论运用到法律研究的各个层面,否认试错中的发展,那只会是一种悲哀;如果我们还仅仅只知道理论来源于现实又反作用于现实,而藐视思想实验的作用,那更是荒唐可笑,因为谁能说得清,“现实”究竟是怎样一个“现实”呢?只有意识到了思想实验的重要,我们可以放弃一些不必要的“坚持”,使法理本身可以以一种进化论的方式发展,经验告诉我们,要深入认识世界,就必须打破感性经验和具体事物的局限,充分利用我们的理性思维进行大胆的猜想与反驳,尤其是涉及到法理学的深层次问题,单凭简单的摆事实是不够的,尽管我们深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相信事实胜于雄辩,但要在理论上彻底征服对方,除了事实外,还必须依靠思想和理论思维的武器。故而,思想实验中的试错,可以说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种态度,这种态度就是要给理论一个充分发展的空间,给思想解放插上一个可以腾飞的翅膀。当然,问题总是层出不穷的,比如,在法学的研究中,是假设推动了理论的发展,还是方法、论证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在试错的过程中,是假设在起作用,还是方法与论证在起作用?思想实验停留在形而上层面,试错则大多是在形而下层面,这种结合会不会是一种简单的嫁接,试错是通过怎样的方式,这些都是一个又一个的悬疑,我们所能做的,难道只是感受??

[1][]罗素著:《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 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1页。
[2]
同上书,第53页。
[3]
这两个例子在西方哲学史上是比较典型的例子,波普尔也针对这两个例子做出了他的评论,详见:[]卡尔•波普尔著:《猜想与反驳》,傅纪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218页。
[4]
伏尔泰语,转引自:[]小河原诚著:《波普  批判理性主义》,毕小辉等译,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34页。
[5][
]卡尔•波普尔著:《猜想与反驳》,傅纪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9页。
[6]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347页,相关的说法还有列宁。列宁说过“它不是没有根基的,它无疑地是一朵不结果实的花,然而却是生长在活生生的、结果实的、真实的强大的、全能的、客观的、绝对的人类认识这棵活生生的树上的一朵不结果实的花”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412页。
[7]
关于“前有”的概念,来自海德格尔,他是这样论述的:人的文化背景、社会背景、传统观念、风俗习惯,那个时代的知识水平,精神和思想状况,物质条件,所从属的民族的心理结构等等一切,他一存在就为他所有,即影响他、形成他的东西,就是所谓的前有。前有始终隐而不现,他决定此在的理解和解释。转引自:刘放桐主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60页。
[9]  [
]卡尔•波普尔著:《猜想与反驳》,傅纪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47--83页。
[14]
[9]注,第74页。
[15]
如洛克在《政府论》中所表达的理论,为美国的《独立宣言》所极大程度包容;而这种假设性的方案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斯科特•戈登著:《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 1页。
[19]
[9]注,第73页。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自然状态本身就是假说,那种认为“古典自然法学家从人类自然状态下不存在法律的客观历史事实出发……”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本来就没有客观上的自然状态,这和我们的研究方式恰好相悖。前引自:吕世伦著:《法理的沉淀与变迁》,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20]
[9]注,第65页。
[21]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65.
[22]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63—64.
[23]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66.
[24]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66.
[25]
关于约法(civil law),这种翻译到底正确与否是有争议的,但国内的许多教科书都将其翻译为“约法”或“法律”(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 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页。张宏生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12页;王哲著,《西方政治法律学说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1页。),所以我们就采用了这种通说。在霍布的理论中“约法”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他是这样论述的:Civil law, is to every subject, those rules, which the Common-wealth hath commanded him, by word, writing, or other sufficient sign of the will, to make use of,
for the distinction of right, and wrong; that is to say, of what is contrary, and what is not contrary to the rule.(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140.)
我们可以由此看出,这里其实说的是国法的概念,霍布斯又论述到:The law of nature, and the Civil law, contain each other, and are of equal extent.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141.)也就是说他认为国法与自然法的内容是相互会通的,所以我们才认为他将自然法的原则运用到了国家法中了。
[26]
许多的学者都认为自然状态的论述只是思想家各自分别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自然状态论有霍布斯型(‘普遍的战争状态’论)、洛克型(亦好亦坏论)、卢梭型(‘黄金时代’论)这样三种典型”。参见:孙国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44页。
[27] [
]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 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5--6页。
[28]
洛克认为“为约束所有的人不侵犯他人的权利、不互相伤害,也就须遵循自然法”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 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页。
[29]
[27]注,第7页。
[30]
这里只是一个大体上的论述,实际洛克论述的内容要丰富得多,这里只能作一个总体性的言说,但并不一定恰当。具体内容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 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7--80页。
[31]
这里指出的转化是比较明显的,只要我们对照二者的学说便有体会。大致上我们可以认为是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到“天赋人权”,与此相应,霍布斯的代表观点则就是“法律乃是一种义务” 参见:Thomas Hobbes, leviathan,  F.M Dent&Sons Ltd, 1979, pp67.  洛克的代表观点则是“法律是一种工具,用以保护人们的财产等各项权利”。 参见[]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 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7页。
[32] [
]卢梭著:《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66页。
[33]
同上注,第71页。
[34]
同上注,第107页。
[35]
同上注,第88页。
[36] [
]卢梭著:《爱弥尔》,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58页。
[37]
[32]注,第102页。
[38]
[32]注,第50页。
[39]
有学者认为,社会契约学说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霍布斯是奠基者,洛克是发展者,而卢梭是集大成者。参见:张宏生 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62页。
[40]
这里也就是说的理论的选择问题,选择一个理论是因为验证度大一些,即这种理论迄今为止比它的竞争者更经得住批判。详见:[]卡尔•波普尔著:《无尽的探索》,邱仁宗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08109页。
[41] [
]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希佩尔,《法律秩序德反常性》。转引自:[]阿图尔•考夫曼  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与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42] [
]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43]
同上,第133页。
[44]
同上,第131页。
[45]
这里是将有关内容作了一个总结,在此我们无意于介绍无知之幕的详细情形,这于主题不合,详情参见:[]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1页。
[46]
[43] 注,第61页。
[47]
[43] 注,第121页。
[48]
[43] 注,第330页。
[49]
[43] 注,第10页。
[50] [
]川本隆史著:《罗尔斯——正义原理》,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51] [
]卡尔. 波普尔《历史主义原因论》何林等 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51]
王涌:《私权的分析与建构》,http://www.gongfa.com。这篇文章是王涌博士的博士论文,它指出“在当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由于基本概念和逻辑的含混,所造成的问题日益见多,因此摆脱实用主义色彩过浓的方式,沉潜于基本理论的探索显得尤为重要。”这里所指的逻辑非纯粹意义上的逻辑,而是与正当性相联系的。
[52]
关于民间法与习惯法的论述有很多,主要著作参见:梁治平《民间法、习惯和习惯法》《习惯法和国家法》载《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6年版;田成有著:《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其中,后者专门在其书中详细论述了传统乡土社会中民间法的功能,二者的分化,民间法的作用等。
[53]
还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个词,叫做“前见”,其主要功能在于“把我们的注意力引向一个特殊的问题域”,而“前设”则是用“一个观念来弄清作为结构”。转引自:刘放桐主编:《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60页。
[54]
这里的意思是:观察总是有选择的,它需要选定的对象、确定的任务、兴趣、观点和问题,对于科学家来说,规定他的着眼点的是他的理论兴趣、特定的问题,他的猜想和预期。参见:[]卡尔•波普尔著:《猜想与反驳》,傅纪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66页。
[55] [
]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56]
我们非常熟悉的相对论很大程度上就是思想实验的结果,当他还是一个小孩的时候,他幻想跟在一束光线后面跑,后来他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如果这样,他看到的电磁波是静止的,这将和光所满足的麦克斯韦方程有矛盾,这就是狭义相对论的萌芽。[]罗杰•G•牛顿著:《何为科学真理》,武际可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57] [
]•拉卡托斯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
[58 [
]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59]] [
]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舒炜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
[60] [
]卡尔. 波普尔《历史主义原因论》何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7页。

相关文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