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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的诞生 ——《独立宣言》中人权观的回顾

2005-12-19 09:17:26 作者:夏贞鹏 来源:本文被列为南京高中课改《历史课程标准》培训材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文本的诞生

                             ——《独立宣言》中人权观的回顾

 

山东大学法学院  夏贞鹏

 

徐显明先生有句著名的论断:“权利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权利告示的法治原理在于: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现代的很多人都已明晰这样的道理:“权利宣告是权利制度的第一机制”[],现实却不止一次的给抱负之人开起玩笑;而两百年前的“新世界”里,人们虽然还没有完备的知识体系,却诞生了《独立宣言》这样最简洁有力的宣告权利的表率(试图作出历史逻辑的认识不管是不是痴人的理想,却是一种自发的思维)。《独立宣言》因以下这段文字闻名天下:“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惟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从中我们可以读出,这部政治文本首先建立在对权利和权力关系的理解之上,简单的说,就是后世人所概括的“天赋人权”、“社会契约”的思想。正因为此,对美国人而言,他们对《独立宣言》这些故事予以“神话”般的追忆,认为它提供了团结的逻辑和美国人民行为的可遵循的生活模式。对中国人而言,如果我们承认在事实上“修宪法虽易,行宪政实难”[],如果我们承认在理论上“法学即权利义务之学”[],那么,作为法学学科的学生,理应对宪政史和人权史上的奇葩——《独立宣言》予以必要的关注。本文拟以“文本的诞生”为线索,以《独立宣言》的经典宣告为核心,对《独立宣言》中的权利观予以思想溯源和思考。

 

 

按照杰弗逊在1825年对《独立宣言》制定目的的回顾,《独立宣言》“不去提出新的原则或过去未被设想过的新论据,不去说从来没有被人说过的东西;而是把有关这个问题的常识(如潘恩已经揭示了的?作者按)摆在人类面前……既不追求原则或观点上的创新,也不去抄袭任何个别先前的著作,而仅仅去表达美国人的思想并且给予这种表达以这伟大时刻所要求的气氛和精神。因之它的全部依据就是当日协调一致的思想感情”[],那么杰弗逊所说的“常识”的所指又是什么呢?

这话得从清教徒登陆美洲说起。至于一些清教徒在英国的努力和遭遇,我们留待其他场合探讨。1620年,一群“主张脱离国教者”(清教徒极端分子)在普利茅斯创立移民基地的时候,他们一下了船便双膝跪下,感谢上帝带他们越过了浩瀚汹涌的大洋,把他们从危险和困难中解救出来,当天,上帝的教义就被重述,显然他们是有备而来:“以上帝的名义,阿门……谨在上帝和彼此面前,庄严签订本盟约,结成国家,以便更好地建立秩序,维护和平,为促进上述目的而努力;并随时按照最适宜于殖民地普遍福利之观点制订公正平等之法律、法令、宪法并选派官吏,誓当信守不渝。"[]这次宣誓奠定了美国近代社会契约和由被治者同意的政府概念的宗教基础。这得益于移民们从英国本土接受的路德教义和加尔文宗的教义。在接下来的岁月里,移民和殖民地逐渐增多,尽管存在宗教教义上的一些差别,但事情不象在英国发生的那样,事实上他们都信上帝,他们都要面对荒芜和贫瘠,新环境的适应(这显然与现在移民美国的适应不能同日而语),他们都要有一致、坚定的生存信念,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人们重演《出埃及记》的尝试、建立“山巅之城”的努力,出于必需,宗教教义都要上帝赐予个人非凡力量以发现上帝的意旨,赐予个人意志自由以拯救灵魂。他们的教义坚持认为人类负罪而来,在现世须以个人良心和个人判断行为,追求善德 ,迎接上帝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是,他们更强调个人权利在个人行为中的作用,而且与路德和加尔文的意愿相反,它倒增强了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色彩;那么上帝如何衡量、审判每个人的行为呢?他们的标准是:上帝的选民拥有一部《圣经》,也就是上帝和他们之间的约、上帝旨意的启示录以及道德、社会结构、法律和统治的终极来源。在世俗习惯中,在教义的范围内经书由统治者和人民之间订立的各种各样的“约”作补充。这些构成了《独立宣言》中常识的宗教基础[]

时间越接近美利坚民族形成和国家诞生大业,也恰恰是18世纪欧陆古典自然法思想成熟并传到新大陆的时候,母国的书籍渐渐为大量移民后裔阅读,其中洛克的《政府论》影响最深。洛克以其无与伦比的集中常识的天才,发掘了自圣托马斯至胡克乃至英国革命的中世纪政治思想的长期传统,阐述了天赋人权、人生而自由的思想,成为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洛克的《政府论》乃是对光荣革命的论证。认真地讲,他本人并不属于18世纪的理性时代,而是属于17世纪牛顿、培根引导的学术革命的时代。但是在美国的18世纪,没有任何人的学说得到象洛克的《政府论》那样淋漓尽致的发挥。整体看来,18世纪以前的人们只擅长政治的思维,他们大多看不到或是不愿看到隐藏在社会背后的东西,他们最关心的是政府如何建立、如何运作良好的政府,在洛克那里核心也在于探讨个人与社会、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其体系基础表现为个人及其自然权利,尤其是财产权。洛克对个人权利论证的特点是借助自然法则为推论基础,据以实现自然法到权利实现或受保护的机制是社会契约。洛克认为:人类原来处在一种自然状态,“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但人们享有的种种自然权利在政治社会中的享有很不安全,这就需要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放弃为保护自然权利而单独执行自然法的一部分权力,而把它交给社会,由社会委托给执行共同意志的立法机关或指定的专门人员。[]美国的思想者继承了这种学说,他们宣称人世间存在着一种先于政府、高于政府的天赋权利,这些天赋权利是政治权利的真正基础。汉密尔顿说:“人类的神圣权利……是由上帝亲手写在人性的全部篇幅上,宛如阳光普照,决不能被凡人的力量消除或遮蔽”。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就是对洛克思想的借入,“追求幸福”代替“财产”既没有改变时代对财产权的召唤,又以美国人的语言习惯显示了开国元勋们的远见卓识和巨大智慧,他将包容今后的一切时代。在“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的叙述中,我们也能看到杰弗逊对洛克思想的模仿。总之,洛克的到来意味着美国人的常识中注入了哲学思考的养分,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洛克的自然法理论以及公民有权反抗政府压迫的主张是美国独立宣言的哲学基础。”[]

 

 

然而,简单地罗列出《独立宣言》所受到的分别来自宗教和哲学方面的影响并不能使时人对《独立宣言》的追忆呈现出豁然开朗,相反,如果从此终止我们的思考,人们会产生混乱不堪的印象,因为人们都知道在1718世纪哲学和宗教的分歧越来越大,很难想象在美国他们会出现相安无事的景象。事实上,自然法哲学在欧陆的复兴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宗教的对人类的压制的不满。宗教改革的进度远远落后于人类对个人权利的要求,以致于哲学家们从一开始的容忍、迁就发展到高扬起理性的大旗,大有用一组偶像取代另一组偶像之势,甚至在法国出现了具有影响的无神论者。在政治实践中,英国陷入过激的争吵之中,法国局势动荡甚至酿成流血事件。实际上那个时代每个国家都发生着这样的趋势:崇尚个人权利和优良政体;问题是在美国发生的方式与众不同:应当讲,美国人的常识不是任何单个,而是宗教精神和哲学上自由精神的良性互动。看看发生在富兰克林和杰弗逊身上的,我们就会有个大致的轮廓。

富兰克林和杰弗逊是《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人,自然有当时思想的代表性意义。富兰克林的一生中,清教伦理观和学术革命与理性时代的哲学和政治思想熔为一体,他以强烈的个人责任感和实用价值观指导他的所作所为,这恰恰是美国清教徒的遗产。勤奋、诚实、俭省、谦卑、节制……这些美德一直为上帝所训示,但在富兰克林那里,他倾向于将美德等同于人类幸福,他把这些追求转变为非神学的处方,给世俗世界带来了裨益。在他的活动中,他成了牛顿、培根、洛克思想的宣传家和行动楷模,他在《穷理查的年鉴》中向人们传达探索宇宙自然法则的希望,他用创造发明的行动向人们证明“知识就是力量”,他通过演讲宣告人类理性可以在信仰复兴的背景下强盛起来。 

杰弗逊,来自边疆的弗吉尼亚——美国革命神话的圣地。他从小接受了正规的教育,毕业于以培养牧师为己任的威廉玛丽学院。尽管后人无法对他的宗教主张分门归类,但我们能从他的书信中看出他年轻有为,很早就是教区的头面人物。整个弗吉尼亚是真正教徒的安乐窝,在那里宗教本身就是培育信教自由的宽恕之道。谁也不能肯定做教区的优秀成员必须信仰什么,他们都是统括一切的教会的成员,“统括一切”的含义就是怎样生活都不必放弃自己信仰的准则。在那里,杰弗逊成就的动力就是信仰。他相信人类美德的理想成分并付诸行动,很难说不是清教主义号召修养的遗痕。他也没有放弃对人类邪恶根源的思考,相反,因为人的可塑性是与他的道德观同时与生俱来,他得出环境好坏造成了人的好坏的结论。出于对环境的重视,他设想了一种新型政府的轮廓,任何具备正常理智的人都可以在国民广泛参与政府的基础上占有一席之地。加上他对权利和自由的热切呼唤,构成了《独立宣言》的精髓[]

另外,我们不由自主地回忆起这样两个人,他们大名鼎鼎,简直不能让人忘怀:华盛顿和帕特里克·亨利。即使是小学生也能回答出这样的问题:谁是美国的第一任总统?热爱演讲的同学也能回答出“不自由,毋宁死”的演讲家。他们与杰弗逊一样都是弗吉尼亚人。当我们回想起他们为自由、独立和权利而战的事业时,我们只记住了他们内心深处涌动的自由国家、权利神圣和民主共和的向往,我们只记住了他们付诸行动的英勇和智慧,我们几乎忽略了支撑他们心灵的精神支柱。对财富、权利、自由的关心是一方面,但这并不是我们忘记他们是教会坚定的信徒的理由。实际上一个人的信仰在他的奋斗和生活中能赋予人超常的力量。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他们心中,宗教精神并没有与追求权利和自由的迫切愿望产生矛盾,而是互相支持。

在美国,宗教精神与自由精神奇迹般的融会贯通在美国人的精神世界。英国人对此疑惑不解。笔者以为,这与从一开始就流淌在美国人的生活中的实用主义的涓涓细流有关[10]。在英国,历史“进展”的过程看来是缓慢的相对平稳的产物;在法国,“进展”则表现出排山倒海的激进,它被看成是只有未来才能充分证实的一种希望:但是在美国,一个人如果想证实是否存在着“进展”或想知道“进展”的状态倒不是件难事,因为美国的“进展”似乎可以由日常实践来鉴定。对待理论或深沉的思想问题,美国人很早就形成一种习惯,在大部分情况下他们只接受似乎业已在实践中得到证实的概念。新世界本身就否定了“世界原来是这样”与“世界可能怎样或应当怎样”两者之间古老而鲜明的界限。在他们的脑海中虽然会迅速地涌出足够的文理科知识,但他们往往不对事物的实质作精深的研究和不懈的探索。他们的务实精神使他们免于理论上的无休止的争论,充斥社会的不是自己的大部头著作,而是美国人更喜欢的演讲词。实用主义不是一种哲学,而是一种生活态度。确切的说,美国的实用主义更象富兰克林曾提到的:“我认为,我们正在不断进步的正确道路上,因为我们不断在进行实践。对一切看来是错误的东西,不必在口头上表示反对,因为,对于多数人来说,给他们讲道理,劝说他们免犯错误,还不如让他们通过实践来端正方向。”[11]明晓此事,我们不仅能理解美国出现的宗教与哲学的互动,而且也有助于我们理解《独立宣言》中杰弗逊所使用的“不言而喻”。

在杰弗逊将“神圣和无可争辩的”换成“不言而喻”的那个晚上,他洋洋自得于不止一处的杰作(“追求幸福”也是一例),他想赋予自己的文本超越时代的意义,后来他在天堂也可以窃喜,因为后人的实践屡次在他那里寻找何去何从的“真理”。可以说文本是极其成功的。它不仅体现了与情景相符、与思潮一致的时代精神,而且宣示了美国人继续奋斗的理想,这使文本具有了极大的开放性,许多价值的顾及使他的“真理”似乎有放之四海而皆准之感。语言本身确实是一门高深的学问,当它运用于人类制度和个别事件,这关涉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处境和有意义的关系安排,要想“经得起历史的考验”而不借助于模糊的语言是件“难于上青天”的麻烦事。有人认为是流行的实用主义使杰弗逊的语言具有了如此的功能,然而实用主义并没有赐与他解释一切的伟力,相反实用主义的意旨是不断的更新自己的认识[12],后人对他语言的引用也纯属使用价值,他们不是不明白《独立宣言》所陈述的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矛盾运动[13]的关系(杰弗逊本人也十分清楚吧?),他们的用意是用前辈的指示能显得公正和便于执行[14],他们历来有遵循先例的习惯。因此,严格的讲,杰弗逊和《独立宣言》属于美国历史上独立的时代。

 

 

在那个独立的时代,伴随着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的良性互动不断转化为美国人的心理特质,接近现实激励后独立时代的归宿时,“常识”昭然若揭。杰弗逊采撷已有的人物和情景将之充分表达出来,“常识”的内容在18世纪的美国就是“独立性”的追求。它不仅仅意味着国家独立的必然,重要的是它蕴涵着个人独立地位的确认。前者催化新政府的形成,它建立的的基础是“人民同意”的社会契约;后者呼唤个人权利的实现,它存在的根基是自然法则的赋予。无疑,自然权利是社会契约的前提。在这个时代的常识中,自然权利的意义不是描述,而是号召。不同于19世纪自由权时代(此时密尔的《论自由》风靡一时)的是,自然权利的主题是“自主的自由”,而不是“参与的自由”,自然权利的意图是“争得”,而不是“健全”。

 

 



*本文为2001年初完成的研究生课程作业之一,课程是徐显明先生的人权理论。

 

[] 见徐显明:“法治国家”,载曾宪义主编《2001年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92页。

[] 见梁治平、贺卫方主编《宪政译丛》的总序,在其收入的《超验正义》、《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宪政与权利》等书中都可见到,三联书店1997年版

 

[] 见徐显明、齐延平:“走出幼稚”,载《人大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1999年(1),第8页。

[] 见《杰弗逊集》,刘祚昌等译,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768页。

[] 转引自(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65页。

 

[] 参见(美)博哲斯:《美国思想渊源》,符鸿令、朱光骊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美)弗里德利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布尔斯廷:《美国人》之《开拓历程》,三联书店1993年版。

[] 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美)弗里德利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美)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强世功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 见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5页。

[] 参见(美)博哲斯:《美国思想渊源》,符鸿令、朱光骊译,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0] 在刚才我们对富兰克林和杰弗逊的回忆中也能洞察出这种实用主义。  

[11] 转引自布尔斯廷:《美国人》之《开拓历程》,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173页。

[12] 参见詹姆斯:“实用主义”,载常冬为编《美国档案》,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年版第428——439页。

[13] 关于自由与平等的关系范畴,徐显明先生在探讨生存权的根源时有精悍的论述,参见徐显明主编的《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 参见王沪宁:“二百年宪法”,载《美国反对美国》,上海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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