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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论的任务和目标

2005-12-22 12:16:36 作者:德 卡尔·恩吉施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法律逻辑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郑永流/译

本文原为卡尔·恩吉施著《法律思维导论》德文第七版作者序,本站录入时改为“法律方法论的任务和目标”。特此说明,请读者留意。

“法律思维导论”追求另一个目标:“法学导论”。普遍来说,法学导论不仅将读者引向法律思维的方法,还将读者导向法律本身及法律的具体专业领域。但在这本于此呈现出的书中,讨论的恰是使法科学生,可能还包括有兴趣的外行,了解有点神秘的和少许疑惑的法律思维的逻辑和方法论。另外,讨论限制在法律发现这一核心问题上,也即撇开了“高一级”教义学,例如,法律建构和体系形成的功效。只是在这种视角下,探讨包括在阐述中的实体法律问题。因为对法律逻辑和方法论所提出的那些任务,我已在1959年的《研习概览》(Studium generale)杂志第76页及以下中作了说明。现在,我只突现一下下列观点:法律逻辑是一种实义逻辑(materiale Logik),它应一方面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中,另一方面在与特殊的法律方法论协调一致中显示出,人们如何获得“真实的”或“正确的”或至少是“有理的”对法律事务的判断。一种如此来理解的法律逻辑和方法论,不是传授诀窍的“技术”,借助此诀窍,人们可以容易掌握向对法律有兴趣者(Rechtsbeflissenen)提出的思维任务。它也不是法律发现的心理学或社会学,后者要考察,在实践性的日常生活中,在获取法律见解过程时,人们如何对待事实(de facto)。毋宁说,法律逻辑和方法论是对不易看清的、实质正义的(sachgerechten)法律认识程序的反思。它追求的目标为,发现(在人的认识允许的限度内的)“真理”,并作出妥善说明理由的判断。

卡尔·恩吉施

1977年7月

(转自:法律思想网)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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