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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法学的哲理化走向——“部门法学哲理化研讨会”综述

2005-12-23 01:39:03 作者:高家伟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4年12月18日至19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承办、海南大学法学院协办的“部门法学哲理化研讨会”在博鳌亚洲论坛会场召开。与会的40位专家和研究人员对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基本问题达成了共识,对我国法学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部门法学哲理化的意义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部门法学哲理化是我国法学走向理性和成熟的标志,是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发展的必然走向。

    徐显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命题是我国法学研究范式从反思式的革命性法学走向建构式的建设性法学的标志,是对我国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的整合提出的战略性挑战。25年来我国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反思和批判,而现在是从反思法学走向创新法学的时候了。如果我们将法学研究和社会生活紧密结合,那么,目前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正在很大程度上改变着我们的法学研究范式。具体表现在:法律主体从国家本位转向公民本位、法律体系由权力本位转向权利本位、法律价值观从法律工具本位转向法治价值本位、国家治理从人治主导到法治主导、国家形态从政治国家走向市民社会、国家管理从统治走向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治理以及执政党依法执政等七个方面。因此,部门法学哲理化是社会实践提出的必然要求。在学科建设方面,该命题意味着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两分模式应当走向整合。西方国家法学研究已经表明,法理学和应用法学的结合是法学发达的必然结果,因为部门法学研究深入到一定程度,必然上升到一般的法理。

    邓正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西方法学家没有提出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命题,而我们为什么提出了呢?该命题实际上预示着对我国法学研究缺陷的检讨和反思,蕴涵着知识生产活动的高度个性化与知识生产制度安排的标准化之间的矛盾。我国法学研究不发达的一个重要表现和原因是学科划分非常细致,而且与教研室、院系的设置相对应。这样的制度安排必然与知识生产的个性和综合性冲突,造成法学研究的肤浅。在这种背景下,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命题提出实际上也是对我国法学知识生产的制度安排提出的挑战。

    锁正杰(公安部法制局博士)认为,部门法学哲理化的最大意义是为部门法研究提供规范的、成熟的方法论,从而为不同的部门法学之间交流整合以及同一部门法学内的交流和流派形成提供语境平台。我国法学界的不少研究活动是各行其是,自言自语,缺乏统一方法论的支撑,不仅不同部门法学之间难以沟通,同一部门法学内的不同专家之间也难以相互理解。观点的分歧和争鸣是正常的,但没有统一的方法论和语境平台,则是不科学的。法理学界存在不同的法学流派,部门法学在走向成熟时也必然出现不同的流派,而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命题正是我国部门法学出现不同流派的先兆。

    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含义

    大家一致认为,“哲理化”并非将哲学、法哲学或者法理学的范畴或者原理简单套用到部门法学中,更不是用它们来改造部门法学,以致消除部门法学的划分。不同的部门法学应当有自己不同的课题和语境,有自己的哲理化发展路径,从而形成符合部门法特色的范畴、方法和原理。

    关于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含义,与会专家提出了不同观点。“提升说”认为,哲理化是应用哲学、法哲学的方法论提升部门法学研究层次的结果。“上升说”认为,部门法学针对具体问题的研究最终都会也需要上升到一般法理的层面。“方法借用说”认为,“哲理化”是部门法学借助哲学、法哲学和法理学的一般方法和原理研究部门法的问题。“中间说”认为,部门法学哲理化是研究位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中间地带的范畴和原理所构成的共有知识体系。

    在明确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含义时,与会专家提出了如下具体问题:

    1.法理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多数专家主张区分这两个概念。李步云(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持“包容说”,认为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本体、价值、功能、实施等一般性问题,而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中的认识论和方法论。认识论的逻辑起点是法的主观和客观的两面性,法学认识论由此研究法律与社会现象、法律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证据、法律规则、法律推理的两重性等基本问题。法的方法论研究课题是法的内容和形式、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共性和个性、法的整体和部分、法的权利和义务、法的秩序和自由、法的应然和实然、法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的继承性和扬弃、法的协调发展等之间的矛盾。法哲学并不高于法理学,因为在整个法学理论中,法理学占有主导地位,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律经济分析等分支学科。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特色是唯物辩证法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持“并列说”,认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价值内容,因而其主要方法论是一种价值分析,具有批判性与反思性,本质上是对法的形而上的研究,它超越实在法,成为一种对实在法的批判力量。法理学是对法的规范内容的考察,主要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这种方法具有规范性与思辨性,是法学和伦理学等规范学科所共用的方法。

    2.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两者之间的联系是与会专家的共识。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过去应用法学与理论法学是脱节的,以致形成了所谓的“饭碗法学”。部门法学哲理化的命题则意味着两者的结合。理论法学要为部门法学研究提供一般法理支持,而部门法研究也要从法理学找到一些依据,尤其是法学方法论的指导。国外学界能够从很小的部门法案例中总结出高深的一般性法理,而实务界也能够将法理学研究出来的法律方法运用到个案的解决。例如法律经济分析,在我国目前停留在学理研究阶段,实务界很少在案件裁判中应用这个方法,而美国司法实务界已经在合同法、侵权法的判例中应用经济分析的方法裁判案件。

    张文显(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应用法学是理论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法学是应用法学研究的一个提升,两者在哲学上是特殊与一般、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关系。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划分只有分类意义。应用法学研究一旦深入,就会超越部门法的实践,从特殊上升到一般,从而触及理论法学神经。

    3.部门法哲学。张文显教授提出了“部门法哲学”的概念,认为这是应用法哲学的方法研究部门法问题的中间学科,有人称之为学术隧道、模糊地带。部门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是开放的,主要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理、基本范畴、法律方法以及热点问题等;研究方法包括语义分析、价值分析、反思批判、建构整合等。

    部门法哲学是部门法学哲理化的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内容。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归属,与会专家的意见大同小异。张文显教授和陈兴良教授持“中间地带说”,认为部门法哲学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衔接和结合的一个中间地带;而赵秉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持“共有地带说”,部门法哲学既属于理论法学,也属于应用法学。

    关于部门法哲学的分化,有专家认为,各个部门法学应当建立研究自己特殊概念、原则和原理的法哲学,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诉讼法哲学等。张保生(教育部社政司科研处处长)从哲学分化的角度出发,认为哲学可以分为社会哲学、自然哲学和思维哲学,法哲学属于社会哲学的一个分支,可以进一步分为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等。在这里,关键要把握学科的分化和整合之间的“度”,否则,部门法哲学就没有哲学的味道了。

    4.部门法法理学。部门法法理学是研究特定部门法规范中蕴涵的一般范畴、原理和原则的科学。陈兴良教授以法社会学、法理学和法哲学的内容区分以及价值分析、规范分析和社会实证分析的方法区分为经纬,认为部门法法理学是应用规范分析方法研究部门法规范之内的原理和范畴,而部门法哲学是应用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特定部门法之上的价值内容,两者都是部门法学的组成部分。

    部门法法理学固然要接受一般法理学理论的指导,但应当主要从部门法学的内部产生。张千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认为,公法和私法未必遵循同一种“理”,各部门法都处理目的的问题,因而必然具有不同的特色。我们没有必要过分强调统一。纯粹的、大一统的“法理学”是不存在的,实际上只存在部门法理学。

    部门法学哲理化的方法

    关于部门法学如何走向哲理化,与会专家提出了如下观点:

    1.学科结合。这是指哲学和法学、应用法学和部门法学展开跨学科的合作研究。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寻找部门法学和理论法学中间地带的做法具有特色,宋显忠(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将其归纳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以反思部门法学已经形成的原理或者命题为中心,以实在法的制度分析和热点案例分析为基本点,将一般法理研究与单靠一个部门法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分析结合起来。

    2.针对问题。部门法的哲理化研究必须针对部门法的具体问题,并且以此为出发点。邓正来教授认为,部门法学哲理化不是一个独立的知识体系,而是部门法学研究层次逐步提升的结果,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否则,就可能变成玄学。

    哲理化研究所针对的具体问题主要是部门法中的前沿性、基础性和热点性的课题,它们都涉及哲学和法哲学的原理和方法。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学的前沿问题有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实体法与程序法、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公正与效率、理论与实践等范畴之间的关系;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指出,刑法学的前沿问题有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功利和报应等价值的之间的权衡及其多元化、减少死刑适用范围以及有关犯罪、刑罚、刑事责任等刑法基本范畴等。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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