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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 我看人民法庭

2005-12-23 09:26:39 作者:赵晓力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我们通常说到基层法院的时候,都是指县一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作为县级法院的派出机构,常驻乡镇一级,面对农村和农民,更是基层中的基层。农村是中国的基层社会,农民是中国的基层人口,人们常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农村不安稳,整个国家难安稳,就法制建设来说,基层的人民法庭不牢靠,整个现代的法制也难以稳固地建立起来。 

  人民法庭处理的都是一些农民的、农村的芝麻小事;我们到派出法庭调查,除了个别例外,一般都反映,派出法庭的案子无非是离婚,打架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赡养,土地房屋相邻关系这些类型。其中离婚最多。而农村的离婚不单涉及婚后财产的分割,有时候还涉及结婚登记前的“彩礼”是否退赔,这都是城市里的离婚不大会涉及的问题。这些案子,标的都不是很多,法律关系也很单一,但处理起来要考虑的因素却很多。古人云:“汝果欲学诗,功夫在诗外”,面对农村的具体情况,人民法庭处理案件,调处纠纷,实际上很多时候也是“汝果欲听讼,功夫在法外”。 

  比如,我们在某地调研时曾听说过这么一个案子。原被告系邻居,被告因在自家院子里距离原告房屋地基1.7米处挖坑并往坑里倒水而被诉至人民法庭。一审法庭判被告侵权,二审则以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挖的坑对原告的房屋有损害为由改判。法庭的庭长和我座谈时说,其实这案子要解决,根本不在那个坑。当地风俗,相邻房屋预留滴水五尺,五尺合1.66米,被告恰恰在五尺之外无来由地挖坑倒水,原因是两家有别的矛盾,被告以此泄愤。倘要彻底解决两家的纠纷,就要在原告诉讼请求之外调查了解。 

  然而按照这些年来流行的司法哲学,法庭倘若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外调查了解,就是违反了不告不理——司法的被动性。我们在农村调查的时候,也听到当事人的抱怨,说现在的法庭“不管事了”,因为什么都要求“当事人举证”,又搞什么“一步到庭”,“立审执分离”,打一个官司要先到县里立案,再到乡法庭调查处理,再到县里请求执行,费的周折,甚至超出了案子本身,花的钱超过了案子本身的标的。 

  这些,我认为都违反了设立派出法庭的初衷,派出法庭也是法庭,没错,但是,作为最基层的法庭,直接和农民打交道的法庭,绝不能用上诉法院法律审所具有的司法属性,来要求我们的基层法庭、基层法官。 

  遗憾的是,这些年学术界和媒体却流行这样一种做法,就是不但用美国联邦法院的标准,甚至是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标准,来要求我国所有层次的法院,所有法庭的法官;用一种在美国上诉法院法律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司法哲学,作为我国所有层次法院的司法哲学。殊不知,在美国,除了高度职业化、司法意味很浓的联邦法院系统,还有各州司法系统,其精英程度根本无法与联邦司法系统相比,有的州法院法官还是选举产生;就是联邦司法系统,也还分初审法院和上诉法院。在美国,除了我们能看得到的动辄就写出洋洋万言法庭意见或者异议意见的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还有我们看不到的平均五分钟要处理一个案子的交通法庭法官,甚至有些州还保留着古老的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传统,这些所谓“法官”,根本就无需受过任何法律教育。不用说,这些治安法官听讼,功夫当然在法外了。 

  我并不是反对司法改革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取向,事实上,我认为我国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一部分中级法院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还差得很远。应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联邦上诉法院看齐的,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法院审级越高,越应处理法律性问题而非事实性问题,因为你离事实最遥远。越是高级法院的法官,越应要求其“功夫在法内”,越应要求其具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方面的能力。 

  但是对于基层法院,尤其是基层中的基层即人民法庭来说,对其司法特性不应要求过高。当然,不过高要求,绝不是让其变成一种行政机关,甚至变成乡镇政府的一个部门,整天配合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派出法庭还是法庭,还是要按照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事人的请求处理个案,而不应为了经济目标,搞什么主动服务,送法上门。但是人民法庭在处理当事人的纠纷的时候,除了当事人正式的诉讼请求,还要分析当事人潜在的非诉讼请求。就像前面提到的那个挖坑倒水案,原告其实也清楚是因为两家以前的一些矛盾,引起被告在自己院子里无来由地挖坑倒水;原告未必不希望,法庭在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也能介入两家以前相处时发生的一些矛盾纠纷,既治标,也治本,如果能够一了百了当然最好,因为毕竟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对于这些农村中常见的纠纷类型,人民法庭的法官如果能够发挥自己熟悉农民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的优势,结合法理、道理、情理,完全能够做出让当事人满意、止诉息访的成功处理。如果纯粹按照法律规定单向思维,既然当事人诉状上写的是被告挖坑倒水对自家的房屋地基造成了损害,那就要搞举证,搞鉴定,看到底有没有损害。而鉴定又免不了花钱。用这种脑筋去处理问题,只能南辕北辙,离当事人内心真正的诉求越来越远。 

  总之,我们再看待人民法庭的时候,一定要看到它的基层性。但不幸的是,这些年的司法改革,行政推动和观念推动的痕迹很浓,一些最高法院、高级法院都没有做到的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要求,却要求基层法院甚至人民法庭首先做到。其结果,就是基层法院一方面根本达不到这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基层法院回应农民、农村的真实需求。这种状况,已经到了非改变不可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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