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几个侧面
2005-12-25 02:24:27 作者:徐爱国 来源:《中外法学》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符号学、符号学法学和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
符号学,顾名思义,是研究符号的理论和方法。“符号学将表明符号是由什么构成、符号受什么规律支配”(注:F.D.索绪尔:《普通语言教程》,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38页。)、“每一个信息都是由符号构成的;因此,称之为符号学的符号科学研究那些作为一切符号结构的基础的一般原则,研究它们在信息中的运用,研究各种各样符号系统的特殊性,以及使用那些不同种类符号的特殊性。”(注:R.Jakobson Selected Writings Vol 2(1971),pp698。)符号学的范围极其广泛,它包括从对动物的交流行为的研究到对人类社会交流行为的研究,还包括美学和修辞学等指示系统的分析。符号学家们一般称符号学是一门跨学科的元科学。所谓跨学科是指符号学融合了逻辑学、语言学、哲学、人类学、心理学、社会学、生物学以及传播学和信息科学的方法和研究成果。所谓元科学,是指符号学家将符号学视为方法的方法。符号学产生于本世纪50到60年代,在西方各国都有一定的市场。符号学家对符号学方法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有逻辑主义的、有结构主义的、有皮尔斯式的、有解构主义的和实用主义的符号学。但是一般认为,索绪尔倡导的结构主义符号学和皮尔斯式的符号学是符号学的两种基本方法。 将符号学的方法运用于法律领域,就有了符号学法学。系统地将符号学应用法律研究是本世纪的事,开创人包括G.卡林诺维斯基(G.Ka-linowski),A.J.格雷马斯(A.J.Greimas),E.兰多维斯基(E.Landowski)和A-J.阿尔努依德(A-J.Arnaud)等。而形成理论规模的符号学法学只是80年代的事情,其中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英国的B.S.杰克森(B.S.Jackson)和美国的R.柯文尔森(R.Kevelson)。前者沿袭了欧洲大陆结构主义符号学方法,后者发展了皮尔斯的逻辑符号学方法。
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来源于法国语言学家索绪尔。格雷马斯和兰多维斯基予以发展并开始应用于法律分析。他们两个人在60年代末期曾经对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80年代后,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先锋是英国的杰克森教授。他师承格雷马斯,且发展成较为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体系,在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涉及符号学法学的主要著作有《符号学和法律理论》(1985)、《法律、事实和叙述性连贯》(1988)、《获得法律的意义》(1995)和《获得法理学的意义》(1996)。
从最抽象意义上讲,欧洲结构主义符号学法学的特点可以简要地归纳为:第一,法律是一种符号。这里的法律,既可以是法律的概念、原则和理论,又可以是法律的具体规定、法律的推理过程和实现过程。第二,法律符号有其自身的结构,其中包括表层结构,即法律表面所展现的东西;深层的结构,即法律生成和发生意义的东西。有时称之为“语法”或“叙述语法”;中间结构,即上述两个结构中间的东西。有时称为“社会”水平,它是一种社会知识的形式,其中包含叙述类型和社会评价;第三,法律符号的意义的发生过程,即法律的含义通过什么样的结构和功能表达出来。(注:B.S.Jackson Anchored narratives'and the interface of law,psychology and semiotics in legal and criminogical psychology(1996),1 pp28.)以“x谋杀了y”这一法律现象为例,如果用符号学的方法去理解,首先就要描述出x是行为的主体(“发送者”),y是行为的客体(“接受者”),x与y之间的关系通过谋杀建立起来(“接触和代码”),x的谋杀行为是在特定条件下完成的(“语境和信息”)。其次要解释“x谋杀了y”的背景,动机,当事人的能力,以及人们事后如何回忆该事件。就法庭而言,各种团体的成员在法庭外做了些什么,他们如何成功地举证,他们的记忆如何值得信赖,律师如何巧妙地出具证据等等。
在组织发展方面,1987年“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成立。1985年爱克斯马色勒大学,1986年肯特大学,1987年麽斯那大学,1988年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1990年西班牙欧那提国际社会法学学院分别召开了一系列的研讨会。现在该协会已在20多个国家有其成员。美国有“法律政府和经济符号研究中心”。意大利的分析学派于1987年举办过一次法律符号学研讨会。1987年巴黎第二大学和爱丁堡大学在巴黎召开言语行为理论研讨会。委内瑞拉的拉丁美洲法律和社会调查中心拥有两份符号学法学的刊物。比利时圣路易斯集团致力于法律阐释的方法。德国符号学社团曾经举办过法律符号学专门研讨会。此外,在一般符号学领域,许多哲学家和社会学家也开始与法学家们合作,举办法律符号学的专门研讨会,试图联手开拓新的领域,发现新的法律研究方法。比如,美国符号学协会,世界法律哲学组织,符号学研究国际协会和国际社会学协会法律社会学委员会都有一定的举措。在学术刊物方面,法律符号学国际协会有每年三期的国际法律符号学杂志,还有半年一期的通讯。(注:参见RatioJuris VoI 3 No. 3 Dec. 1990.)
二、对法律现象的符号学分析
符号学作为一种分析方法,被应用到法律的各个方面。格雷马斯曾经就1996年法国公司法进行过符号学的分析。杰克森则将符号学运用到法律各个领域。 就利益上升为法律这个法律现象而言,格雷马斯的符号学将这个问题分解成四个相互关联的行为素,即基本元素:一般利益和个人利益,社会合法利益和社会原初利益。法律对一般利益设定“规定”,对个人利益“不规定”,对社会原初利益“禁止”,对社会合法利益“不禁止”。不规定和规定之间是矛盾关系,禁止和规定之间是反对关系。规定和不禁止属于法律领域,是文化层次的东西;禁止和不规定属于法律的参照领域,是自然层次的东西。接着,他分析了它的结构。以图为例: 文化(法律水平)←————→自然(参照水平) 规定(一般利益)←————→禁止(社会原初利益) 不禁止(社会合法利益)←————→不规定(个人利益) 具体而言,从左上角开始,一个生理的人,在没有形成参与集体事业愿望之前,是法律的局外人。但是他是广泛国民的一部分,其合法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被保护着,从属于“一般利益”,这种一般利益是一种文化的构造。当这个人表示出参与集体事业、获得新财产的愿望时,这种适当的愿望不因为没有适当的规定而不存在价值。它称为“个人利益”(右下),属于“自然”,即不从属于社会规则。与其他人个人利益的关系导致这个人个人意志的社会化,因为他们还没有完全从属于社会控制,所以他的活动可能被社会认为是权力的滥用。因而,他们仍然是自然的(右上),是禁止的对象。只有当他们要避免禁止的行为而要求合法化时,立法者才承认这些社会利益,用“规定”或“禁止”来调整他们,使之变化为合法的社会利益,从属于“文化”(左下)。最后,这些合法的社会利益又被吸收到局外人的合法利益之中,为“一般利益”所掩盖(左上)。分析了句法结构后,符号学进一步分析符号的转化的过程。自然的社会利益从属于禁止,但是当这些自然的社会利益变化成合法的社会利益时,这种禁止就被否定了,变成了不禁止。这些被承认为合法的社会利益属于广泛的不禁止行为,但是它属于未被定义的领域,表现为不被明文禁止的自由。但是不禁止行为也并不意味着不受规则调整。在法律水平上,文化操作表现为规定,而不是禁止。法律实体本身,只能通过立法命名而产生。所以,合法化的社会或一般利益的产生,需要规定性的规则。(注:参见吕世伦:《西方法律思潮源流论》第13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 除了法律现象的基本问题外,杰克森还用符号学分析了刑事诉讼,古以色列法、法律实践等等广泛的问题。这里以一个案例为例,看看杰克森符号学在具体法律案件中的运用。(注:legal and criminogical psychology(1996),1 pp35-39.另外见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Vol.VII no.21(1994)pp318-321.) 1991年4月,被告人斯雷索尔梅(Yvonne Sleightholme)被判为谋杀罪。理由是她于1988年12月在北约克谢(North Yorkshire)村谋杀了她前情人的妻子。案情是,斯雷索尔梅在谋杀的18个月前与死者的丈夫订婚。死者和她丈夫婚后6个月时被谋杀于他们的家庭农场。现场发现了类似斯雷索尔梅轿车的轮胎印记。谋杀的前几天,斯雷索尔梅父母农场里的一把22号莱福枪遗失,但枪杀后的第二天,在距谋杀现场15英里处被找到。谋杀的武器几乎肯定是这把枪。死者的血型相对少见(250人中只有一个),且在斯雷索尔梅的轿车里发现了该血型的血。审判初期,斯雷索尔梅声称有一个不在现场的证明,她说她当时在苏格兰度假。但这个不在现场的证明后来被证明是虚假的,因为在谋杀的当晚,至少有两个证人看见她驱车漫游于谋杀发生地。杰克森说,从起诉人角度看,斯雷索尔梅谋杀案具有完整的结构。在叙述语法水平上,同时存在符号学上所谓的动机(感情纠葛)和能力(持有武器)要素。她声称的不在现场的证明,可以被认为是否认她具有实施谋杀行为的可能,但是证人证言否认了这一点,从而就肯定了谋杀现象的本身。在表达水平上,证据显示出一个被抛弃妇人出于嫉妒杀其后继者的原型叙述。 如果从斯雷索尔梅的申辩上看,那么也有一个结构。她声称,她是该丈夫暗地里设置圈套的牺牲品。按她的解释,她与她前情人,即死者的丈夫的性关系一直延续至他与死者的婚姻之后;该丈夫曾经告诉她说,他娶其妻而没有娶她是他的一个错误。谋杀的当晚,她曾与该丈夫有个约会,但是他没有履约。她给他打过电话,而他邀请她去农场。当她到达时,她被三个男人扣留在厨房内,后来看见一辆轿车开进来,听到一声枪响,而后她失去了知觉。当她醒过来时,她被释放但被一人严厉地警告说:如果她泄漏任何一点发生的事,她的姐姐和姐姐的两个孩子将被杀害。她解释说,这就是她为什么当初给出虚假的不在现场证明的原因。按照这种解释,该谋杀可推定为是由该丈夫雇佣的职业杀手实施的(因为该丈夫对该谋杀的反映缺乏丝毫的同情)。被告的辩解因此是:那些职业杀手从斯雷索尔梅父母那里偷了莱福枪,用它枪杀了死者,将死者血滴于斯雷索尔梅轿车的行李箱上,最后在斯雷索尔梅离开之前用她的车处理了尸体。后来他们又将莱福枪放回斯雷索尔梅父母的家中。 杰克森认为,两种结构反映了两种原型叙述结构,被告人在两个结构中具有不同的角色,一个是妒嫉的和遭遗弃的情人,另外一个是职业杀手巧妙陷井的牺牲品,为了解释哪一个结构更具有说服力,杰克森提出了三个标准:1.相对的相似性。即在表达水平上,该案情呈现的结构与哪一个原型叙述更相似?2.社会知识的力量。哪一个原型叙述在大众的头脑里更根深蒂固?人们更熟悉妒嫉和被遗弃情人的故事,还是更熟悉职业陷井无辜牺牲品的故事?3.结构的连贯性。哪一个故事的结构更具有连贯性?其中,第1和第2涉及社会水平和表达水平之间的关系;第3涉及叙述语法和表达水平的关系。通过详细的符号学分析,杰克森认为起诉人设定的结构更有说服力。
三、对法律理论的符号学分析
符号学被认为是一种元科学,因此不可避免地被应用于分析法律理论本身,所以有时符号学法学以理论的理论角色出现。法律理论的符号学分析,既包括对法律概念术语的符号学分析,又包括对法律学说的符号学分析。从现有的资料看,对法律基本概念的符号学解释,比如法律实效,法律“真理”,法律体系,合同等等,符号学家的工作刚刚开始,不成体系。但是对法律学说的符号学分析到是有了一定的成果。杰克森在其《符号学和法律理论》中曾经专编论述过;在其最新出版的《获得法理学的意义》一书中,他用符号学的方法分析了法律命令说、历史法学、纯粹规范法学、斯堪地那维亚现实主义法学、哈特的实证主义法学以及最新近的法理学思潮。(注:B.S.Jackson Semiotics and legal theory (1985);Making sense in jurisprudence(1995).)这里以“法律命令说”为例予以说明。 奥斯丁区分了严格意义的法律和非严格意义的法律,严格意义法律的定义是:“从最一般和该术语最容易理解和接受的字面含义上说,法律一词可以说是一个具有权力的理智的人对另外理智的人设定的一种向导。”这里,奥斯丁把权力和法律联系起来,“每一个‘法律’或‘规则’(这个术语可以具有的最广泛意义上)都是一个‘命令’。或者说,严格意义的法律和规则是众多命令中的一个‘类别’。”反过来,权力和目的又用来定义命令,“如果你表达或宣告一个希望,即要我去做或禁止去做某种行为,而且如果你在我不顺从你的希望的时候用一种恶来对待我,那么你的希望的表达或宣告就是一个命令。一个命令区别于其他希望,不是因为该希望被表达的方式,而是命令方的当事人在其希望被藐视时发出一种恶或痛苦的权力和目的。”这个“恶”在奥斯丁那里即是“制裁”。(注:J.Austin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885)pp86pp89.)杰克森说,按照符号学的观点,奥斯丁严格意义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言语行为”。正是因为这一特点,使法律命令说流行了接近一个世纪。(注:Making sense in jurisprudence pp35.)以符号学“发送者”和“接受者”的模式,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可以解释为:1.一个发送者和一个接受者;2.发送者对接受者拥有的权力;3.发送者希望接受者去做或不去做某些行为的表达;4.发送者的希望被漠视时的一个制裁。在法律命令说发送者和接受者结构中,奥斯丁更多地强调发送者的作用,即命令者的威胁和必要时对被命令者实施的制裁,构成法律的本质;而不是相反,即接受者对威胁的恐惧构成法律的本质。从内部来看,奥斯丁法律命令说的逻辑是严密的,但从外部看,特别是从现实情况角度看,法律命令说的结构存在许多问题,它不能解释诸如习惯法、宪法和国际法的现象。从奥斯丁的理论看,他们不是严格意义的实在法,而仅仅是非严格意义的法律,用奥斯丁自己的表达方式,是“实在道德”。用现代分析法学的观点看,法律命令说可以非常好地解释刑法问题,而不能解释合同法、继承法的问题。(注:参见H.L.A.Hart The concept of law(1961)ch.1-3.和Making sense in jurispruden-ce pp42-47.)符号学同样分析现代法理学,在符号学家看来,麦考密克(N.MacCormick)的制度法学的结构与格雷马斯结构主义符号学的句法结构具有惊人的相似处。(注:B.S.Jackson,Semiotics and legal theory(London 1985);又见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the semiotics of law IV/12[1991].)麦考密克将法律制度看成是法律论辩视觉的有机体,是制度规则、结果规则和终结规则相连的实体。类比而言,这里的制度规则表明了符号学“合约”的功能,结果规则表明了符号学的“履行”功能,终结规则至少表明了“认知”功能。由此,法律论辩区别于其他形式的论辩在于:法律的认知过程指向那些构成“能力”的要素,因为满足这些条件(即构成麦考密克制度规则)就必定依赖于“履行”(产生一个具体制度的结果,由“结果规则”界定);而在非法律论辩中,能力的认知不依赖于履行的认知;后者因此必须被独立地得到认可。这样麦考密克的制度理论和格雷马斯的符号学的类比关系即是: 麦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制度规则 “合约”(包括“能力”) 结果规则 “履行” 终结规则 “认知” 麦考密克论述道,如果一个人具有资格Q,通过P的过程履行行为A,且如果发生情况C,那么一个实效的制度I就会存在。这样在制度规则中“能力”(或资格规则)和格雷马斯意义的句法水平的“履行”是相应的。因此相应关系为: 麦氏的制度理论 格雷马斯叙述句法 Q和C(制度规则) “合约”(包括能力) A和P(制度规则) “履行” I-结果规则的应用 “认知” 依此,终结规则具有相同的句法:他们有相同的结构,完成相同的功能,因此产生一个独立的逻辑。而且,第一个相应关系中的法律论辩和非法律论辩的不同,在第二个相应关系中消失,因为认知仍指向履行,或指向能力和履行的结合。
四、法律符号学的一些总结
1.符号学法学是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符号学的产生是本世纪50年代的事情,将符号学应用到法律领域是80年代以来的事情,法律符号学的历史也就十几年。我们是否可以说,法律符号学的产生是与本世纪法学的贫困密不可分?到19世纪,西方法学迅猛发展,各种法学流派层出不穷。应该说,到那时,对法律基本问题的看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20世纪后,法律依然向前发展,法学家们依然要辛勤工作,于是就有各种各样的新的方法应用到法学领域,产生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注重功利和实际的美国人,要么用通俗的社会学和明确的统计学等方法分析法律,要么用更新的且更费解的心理学、阐释学、修辞学等批评传统的法学理论。理性一点的法学家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分析法律现象,大有使法学变成经济学分支的倾向。结果是使刚刚在19世纪形成专门独立的法理学回到了分崩离析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欧洲人既不想落后于他人,又不想割断沿袭已久的法学传统,于是就有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语言学法学等等。符号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产生和发展的。符号学从它产生时起,就被认为是一种方法的方法,是一种可以解释任何问题的元科学。从这个角度讲,它的目标更宏伟,纲领更庞大。法律现象是一种符号,法律的概念也是一种符号,法律的理论也是一种符号,立法者的活动是一种运作符号的过程,法官判案的过程也充满了符号。一句话,法律本身就是一个符号,法律的活动就是一个符号传递的过程。
2.符号学法学并不在意构建完整的法学理论
符号学法学反复强调的一点是:符号学法学不去研究法律的“真理”,而是关心法律的意义是如何生成的。即,它是一种方法,而不是一套完整的理论。在法律的具体问题上,符号学方法和阐述的理论有其独到之处,但是从总体上看,它没有自己的结构,没有自己的理论前提、本体和结论。以文中分析的谋杀案为例,符号学法学的任务是或者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如果判她谋杀,那么整个的判定过程,包括证据的应用是怎样一个结构;或者从被告人的角度,如果判她非谋杀,那么整个的抗辩过程是怎样一个结构。两个结构相比,哪一个结构更完整,更能揭示出案件的真实过程,更能为陪审团或大众所接受等等。至于谋杀罪成立的要素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或者以前的判例是如何处理的,符号学法学并不关心。符号学有它的理论和结构,拿格雷马斯的符号学来说,角色与功能,行为素模式,句法等等构成了他的符号学体系。当这种方法应用到法律领域时,其方法论有自己的体系,但是其研究对象,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套系统的符号学法学理论。不同的符号学家们都在用自己认同的符号学方法来分析着法律现象,早在1988年美国的符号学法学者柯文尔森在一次符号学圆桌会议上就说,到目前为止,符号学法学理论处在一种“同意达成一致”的水平上。(注:Law and semiotics V2 (Plenum1988).)现在,杰克森在英国孤军奋战,而美国人又重新回到哲学领域,在研究皮尔斯的符号学。(注:参见Ratio Juris V3.1990 pp420.)
3.符号学法学更多地在描述法律现象,较少地构建法律学说
与上述特点相连的是,符号学法学更多的是在解释法律,而不是在说教。这也是现代法学的一个共同特点。从这个意义上讲,符号学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进一步发展。符号学法学也不关心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它的功能是什么;它关心的是法律的意义是什么,这种意义是如何得出的。从其理论来源上看,杰克森的符号学理论基本上是格雷马斯的符号学,而欧洲结构主义又来源于文学、语言学和修辞学等。在其符号学中,有索绪尔的影子,有雅格布森的影子,有乔姆斯基的影子甚至有语言学家奥斯丁和塞尔的影子。也正是由于这个缘故,符号学法学与新实证主义法学和语言学法学有着深层的联系,也有与美国流行的批判法学运动相似的结论。(注:参见Ratio Juris V3.1990 pp420.)这大概也是杰克森将欧洲法律语言学、现代逻辑法学方法、法律修辞学、后现代主义方法,乃至批判法学列为符号学法学同盟军的原因。这种用最新的科学方法研究历史悠久的法律现象的结果,便是总在分析和解释着法律,而不是从法律内在方面构建法律的理论。这是一种退步?还是一种趋势?还是新的法律学说产生的征兆?也许对于这些时髦的法学研究方法,我们不能用传统的东西去分析和评判。
4.符号学法学是对法律的一种极端抽象的解释
符号学法学对法律实践有什么作用?欧洲的法律教授们似乎并不在意。但是问题是,符号学法学是将法律问题明确化了?还是将法律问题复杂化了?符号学家们说,符号学法学的目的是解释法律是如何生成的,实际上也是要解释法律的确是个什么样子。但是,要从符号学法学那里得到对法律的解释,对于法学院的学生来讲,并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要懂得符号学法学,首先要懂得符号学,要懂得符号学就要懂得逻辑学、修辞学、语言学、哲学和文学。要懂得符号学法学,就要弄清“音位”的含义,弄懂“行为素”的含义,弄懂“句法”的含义,弄懂“文本”的含义,弄懂“论辩”的含义,弄懂“话语”的含义,弄懂表面清楚实际另有意义的“合约、能力、履行和认知”的含义,等等。因此至少可以说,符号学法学家们主观上想把法律解释清楚,但是在客观上却使用了极端抽象的方法。这里,自然地回想起康德的话:“想把主题写得大众化(使用大众的语言)是不可想象的;相反,我们却要坚持使用学术性的精确语言(因为这是在学校里使用的语言),尽管这种语言被认为过分烦琐。但是,只有使用这种语言才能把过于草率的道理表达出来,让人能够明白其原意而不至于被认为是一些教条式的专断意见。”(注: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第4页,商务印书馆,1991年。)当然,只要是一种深思熟虑的成果,任何一种学说或方法都有自身的价值,只是比较起清晰的法律理论来,符号学法学带有的学究味要浓一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符号学法学是欧洲法律教授们的一种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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