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社会中的乡土秩序格局演变
2005-12-25 20:08:19 作者:李斌 来源:中国农村研究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摘要:由一个发生在乡土社会的寻常故事入手,从不同的人物角色展开叙述,发掘故事中所可能蕴涵的法社会学意义,力图凸显转型期乡土社会传统秩序格局的演变及重建的可能。
关键词:转型期乡土社会传统秩序格局
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
——董仲舒
变者,天下之公理也。
——梁启超
一、故事的缘起
故事发生的时间是2000年,地点在笔者的家乡——滇东北的一个小山村。因为笔者刚好处于实习期间,并且也正在为毕业论文收集材料,故而对此故事予以了特别的关注。故事的情节很简单,涉及的人物也不复杂。村里一户刘姓人家开了一个小店,卖些烟酒糖茶之类的生活必需品,主要是供应给本村的农民,同时也为路过的走亲访友的行人提供方便。因为地处偏僻,“山高皇帝远”,不易为工商及税务等政府部门的人察觉,因此没办营业执照。也由于其为村民提供了方便,使他们免于到二十里之外的镇上去购置这些生活必需品,所以虽然价格高了点,也是“周瑜打黄盖”,一方愿卖,一方愿买,彼此相安无事。这种局面于2000年6月的某天被打破。住在邻村的刘某的表弟张某从外地回家路过刘某的小店时,拿了一张100元的人民币购买一包香烟。因是其表弟来购物,刘某当时就没有仔细查看钱的真假,随手就放进了包里。张某则拿了香烟和找补的钱回家。半个月后,刘某突然拿了一张100元的人民币来找张某,说张某当初买香烟时给付的100元钱是假币,要求张某换一张给他。张某一口咬定自己当初给付的钱是真的,于是相互之间发生了争执。因表兄弟俩不能互相说服,于是决定找一个中间人来评理,主持公道。经过挑选,最后决定由双方都同意的人——刘某的大伯也就是张某的大舅来做中间人。中间人到来后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分别打了刘某和张某一个耳光,斥责他们表兄弟之间为这点小事而争执,让整个家族丢了面子。随后又让他们别再追究那张百元假币的具体来路,而是双方各承担一半损失,让张某拿出50元给刘某后平息这场纠纷。不料刘某和张某都对这个处理结果不服,于是纠纷继续进行。恰在这时,在省城上大学的张某之弟放假回家。其大舅因为处理这件事而把两个亲戚都给得罪了,遭遇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的尴尬境地,来找这个读书人征询意见,很委屈地问他的处理方式对不对。张某之弟彻底地否定了其大舅的处理方式及其结果,坚决认为这张百元假币即使是当初其兄给付的那张,现在也跟其毫无纠葛,其中的损失应由其表哥刘某自行承担。刘某不同意这种看法,于是提出让村民委员会的调解员来处理。张某认为调解员是刘某的小舅子,肯定会偏袒刘某,于是不同意。张某本想提议到乡法庭去解决,但是不知道这样做好不好,于是跟刘某商量。刘某认为张某这样做是在“出他的丑”,是想把他“没办证的事捅到政府”去,因此也不愿意去。刘某的大伯、当初的中间人听到后,也反对张某的提议,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上法庭是一件很丢面子的事。张某之弟则力主那张百元假钞与其哥无关,至于要不要到法院解决,那是刘某的事。纠纷发生之后,村民们的普遍反应也是不愿意纠纷双方把这件事拿到法庭去解决,他们担心刘某无证经营的事被政府知道了会关闭了刘某的小店,让他们失去了在身边就能购买日用品的便宜。
故事至此告一段落。这样的故事在笔者生长的乡村其实一直都不曾间断地陆续上演,只是由于没被纳入考察的视野范围,因此这些故事也就没有机会凸显其蕴涵着的深层次的法社会学意义。梳理一下故事中的人物角色,主要有以下几种:当事人刘某和张某,中间人,张某之弟,这是故事中的显性角色。故事中还有几类隐性角色:村民,调解员,法庭法官。笔者自己差点也成为了张某之弟所处的角色,至于为何没成为,一是因为父母反对我介入此事,再者我自己也想置身事外,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以一个局外人的角度来观察可能会看得更清楚。摆出了这几类角色之后,下面笔者将分别从不同人物角度入手,力图展示故事中所蕴涵的法社会学意义。
二、中间人:没落的乡土社会权威
这里的中间人的地位,跟
然而他们又有不同的地方。在村民看来,村长虽然不是“国家人员”,但是到底常常有机会与“国家人员”(乡一级行政人员——笔者注)接触,因此也沾染(中性词,非取其贬义)上了权力的某些习性,即其权威的形成可能会含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影子。而中间人则纯粹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阅历的丰富才让其顺理成章地成为了乡土社会中的权威[③],而不存在国家权力在其中的或隐或显的强制授予[④]。在调查中笔者发现,这起纠纷的当事人之所以当初没有选择村长做他们的中间人,有以下三个原因:1、村长不是他们这一个大家族的人,他们不愿意把本家族的内部纠纷交由“外人”来处理;2、他们认为村长的当选是因为其所在的家族人多势多,才得到了大部分选票,因此对村长的权威性缺乏足够的信服;3、如果选择村长做中间人,免不了要出“讲理费”,至少也得象征性地买一瓶酒之类的物品给他。而选择刘某的大伯(张某的大舅)做中间人,则是出于以下考虑:1、“家丑不可外扬”,若能把纠纷在自己家族内部解决,最好不过;2、相对于中间人,纠纷双方一方是侄儿,一方是外甥,不大存在偏袒的可能;3、因为是亲戚,“讲理费”就可以免了。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刘某的大伯(张某的大舅)最后被确定为中间人的过程中至少隐含了乡土社会处理纠纷时的以下价值取向:1、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考虑,力争把纠纷放在自己家族内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与“外人”更不与国家权力发生瓜葛;2、出于公平公正的考虑,力图选择一个双方都信服的人来解决;3、出于成本的算计,双方都想尽量把解决纠纷的支出降到最小。
对纠纷的处理结果则是这个中间人所完全没有预料到的。在调查过程中这位老人对我说,“早知道会落到这个下场,当初用八人大轿抬我我也不会去(解决纠纷)”。交谈中可以看出老人很伤心,也很困惑,不知自己什么地方做错了,会落到“猪八戒照镜子的”下场。因为在他看来,即使换了另外一个人,也肯定会像他这样处理。整个过程中老人不停叨念“世道真是变了”。老人是我很尊重的一位前辈,然而我却无法用只言片语去解除他的困惑——虽然我很清楚,作为前一个时代的乡土权威,在社会转型时期,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在现代化的语境中不可避免要碰壁。
转型期的乡土社会,正处于两种生活方式,两种思维方式的交替时期。他们既继承了许多乡土社会传统的“规矩”,又开始受到现代观念的冲击。前者的表现在于他们遇到纠纷时下意识地想到要在自己家族内部解决,不轻易让“外人”知晓,更不喜欢让“当官的”介入,所以在此纠纷中选择了自己家族内的人来解决。然而由于城乡交流机会的不断增多,外出打工和念书的人不断把一些现代观念带了回来,对传统思想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于是纠纷的双方已不再满足于那种“和稀泥”的处理方式,而是力求把纠纷处理清楚。然而他们毕竟无法完全脱离尚处于转型期的乡土社会的新旧交替的语境,于是在要不要把纠纷拿到法庭去解决的态度上,又不是很坚决。加之大部分村民在这件事中所持的立场,让他们陷入了犹豫。中间人的纠纷处理方式在与现代观念的碰撞中已经无可挽回地滑进了失败的泥淖,这种古老的曾经颇受中国乡土社会所青睐的“和稀泥”和各打五十大板的方法,在转型期的乡土社会已经丧失了其立足的市场。作为曾经活跃于前一个时代的乡土社会的权威的代表,故事中的中间人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走向没落。
三、张某之弟——乡土社会中走出的现代人
在这个故事的发展中,张某之弟没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在本文的视野之内,他却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与生于城市长于城市的现代青年相比,他的经历要丰富得多。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来的佼佼者,这类人既有乡土社会的独特经历,又经过了现代都市生活的洗礼。不同的社会角色和生活经历让他们对社会有着多重视角的把握和领悟。在整个人类社会迈向现代化的宏大语境中,他们虽然对乡土社会还有着某种程度的眷念,但是经过对比和权衡,他们到底把天平的砝码投向了现代法治社会的纠纷处理方式一边,在处理纠纷等方面的理念已经彻底摆脱了乡土中国那一套“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暧昧立场,力主把纠纷引入现代法治话语的框架内来解决。
具体到这个故事中,张某之弟不但反对中间人——其大舅的纠纷处理立场,而且对现代法治会对此事作出何种评价有着清楚的认识,于是坚决主张那100元的假币与其兄无关,即使要到法院解决,那也是刘某的事。[⑤]与中间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作为乡土社会的权威,中间人对乡土社会的纠纷处理有着捻熟的经验,而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来的,已在很大程度上被现代社会进行了“知识洗脑”的知识青年的代表,其对现代社会的权力运作模式及国家权力会对此事件做出怎样的规制有着准确的把握。笔者自己也是这个角色中的一个。纠纷发生时,纠纷双方也曾找过笔者,让笔者这个学法律的人给他们一个法律上的“说法”。不等我表态,笔者的父母就回绝了他们,说笔者还年轻,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处理不了。当时笔者对父母的这种态度颇有微词。直到自己亲眼看到事情发展到后来的局面,才对父母当初的态度有所理解。作为在这个地方生活了近五十年的人,他们对乡土社会的人情世故自然也是了如指掌。虽然笔者也不时给他们灌输过一些现代法治知识,但是他们比笔者更清楚笔者的那一套书本上的处理方法在现实中会遭遇到什么样的境况。张某之弟提出的和我当初的想法大致相同的建议最后终于在村民的一片反对声中归于沉寂,使得现代法治的理想制度设计在转型期的乡土社会的语境中“兵败滑铁卢”。
张某之弟在跟我的一次交谈中表示了对于此事的无奈。作为从乡土社会中走出去的现代人,都会有一种乡土情结。许多时候,他们想用自己所学为乡土社会做点力所能及的事情,以改变家乡贫穷落后的面貌。然而在实际运作中他们又会有“老虎吃天”的感觉,不知从何入手。于是对于乡土社会,“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就成了他们所特有的乡土情结。
四、死亡与再生——转型期乡土社会秩序格局的重建
故事的结果,无论是乡土社会没落权威代表的中间人,还是从乡土社会走出去的已融入现代社会的代表的张某之弟,他们所提出的纠纷解决方案在转型期乡土社会这个大的语境中都走入了破产的死胡同。当然这两种人也不是全无“用武之地”,前者在某种程度上还在优秀传统道德的阵地上高举着坚守的大旗,而后者则至少在小范围内宣传了现代思想。[⑥]相对于现代社会而言,转型期的乡土社会,正处于“旧力将竭,新力未生”之际,对于纯粹传统的和纯粹现代的观念,都还未曾确立一个鲜明的态度和立场。用一个不是很准确的词来概括,转型期的乡土社会还是一个“关系社会”[⑦]。故事中,在中间人对纠纷的处理破产之后,刘某提出让村民委员会的调解员来处理,而张某认为调解员是刘某的小舅子,对他不公平。在现代法治的话语中,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而刘某却提出要让调解员——其妻弟来处理,分明有借重这一层关系的因素。在应不应该把纠纷提交法院处理的争执中,由于包括中间人在内的村民的普遍反对,也使得张某不得不考虑若坚持到法院解决,今后与村民及其大舅的关系会朝什么样的方向发展。在这本质上还处于“鸡犬之声相闻”,“低头不见抬头的”阶段的乡土社会中,当事人不得不把这些原本与案情无关的情节纳入考虑的范围之内,这是现代都市的人所想象不到的乡土社会所特有的现象。甚至在对待这件事的原始态度上,也包括了“关系”的因素在内。在现代法治话语的框架之内,张某完全可以按照其弟所言,到不到法院起诉是刘某的事,与自己无关。而故事中偏偏是张某提出是否到法庭去解决,这其中就反应了乡土社会对待纠纷的另外一种立场——力图把纠纷解决清楚,免伤和气。因为一方面张某固然明白,自己不提出去法庭刘某也拿他没办法,因为自己在理由上比刘某“站得住脚”,然而另一方面张某却也不愿意跟一个“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人”闹得太僵,更何况还是表兄弟。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作为在乡土社会中生活了多年的人,张某深谙其中之道,于是在犹豫中提出要不要到乡法庭解决。说到底,这还是出于妥善处理乡土社会各种“关系”和人情世故的考虑。
而纠纷双方之外的村民的态度和立场则成了当事人决定自己行为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参考因素。因为他们都明白,不论如何,他们都已经深深地嵌在了乡土社会这块土地上,他们的行为方式和处理结果都要考虑许多相关和不相关的因素。[⑧]反之,对于村民来说,这表兄弟俩的事情本来也与他们没有什么瓜葛,但是因为涉及到刘某的小店是否会因此而被政府查封从而也使得他们关注起此事的进展。这起假币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已使他们与当事人“坐到了一条船上”,使他们已经无法或不甘置身事外。乡土社会的这么一件小事已经起到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这些烟酒糖茶的和七大姑八大姨的“关系”(又是关系)已让他们成为了“被串在一条线上的蚂蚱”,不得不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
行文至此,好像已经到了笔者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立场的时候。如果非得要笔者坚持在现代或传统之间作一个抉择的话,那么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令人失望甚至是令人吃惊的。虽然作为一个从乡土社会中走出来的已经接受了大量现代观念的人,或许应该在“推进乡土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上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然而笔者坚持认为无论是谁,如果他想强加某种生活方式或某种思想观念到乡土社会中,结局必然会如同此故事中的张某之弟一样,事实上遭遇破产。因此正如题记中本来完全对立的两句话,在转型期乡土社会的特定语境中却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并行不悖,都有着自己的存在的市场。在此故事中,传统与现代一争高下的结果,虽然传统稍稍占了上风,而现代观念毕竟也开始有了某种程度的萌芽[⑨]。转型期的乡土社会,肯定会有一个秩序重建的过程。不过这个重建过程应该是一个自发的过程,一个自然演进的过程,一个在“不变”与“变”的交相辉映中完成的过程,而不是任何人力所能强为之的。
作者简介:李斌,1980年出生,云南富源人。一个生于乡土社会现正于法学路途中跋涉的人,一个受过理性教育的感性的人,2001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7月入伍。200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就职于公安消防部队昆明指挥学校,助理讲师,中尉警衔。主要研究旨趣在法理学、法社会学方面。在《中国青年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云南民族大学学报》、《武警学院学报》、《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学术探索》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发表论文十余篇。偶尔也不务正业,有20余篇文章在《中国改革报》等报刊上发表,另有50余篇文章涂鸦于“榕树下”、“我看看”等中文文学作品网站。
联系方式:昆明市小石坝·昆明消防学校政治处
邮编:650208
电话:13354618753;08717210346(办)
E-mail:libin1980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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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1980—),云南富源人,昆明消防学校助理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在《中国青年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①]参见苏力《为什么“送法上门”》,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报9月版。
[②]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p44。
[③]乡土社会有这么一句俗语:“嘴上无毛,办事不牢”,大意即指必须有较深的社会阅历,才能胜任乡土社会的某些特殊的工作,诸如这里的中间人的角色。
[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里的中间人在乡土社会中的权威也是一种权力——如果我们了解权力有如下一种解释的话:“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能力。”(《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权力,转引自苏力注[3],p425。)当然,这与国家权力或公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⑤]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刘某认为张某给他的是假币,自然应该由刘某起诉和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这个原则出发,若真起诉到法院,刘某必败无疑。
[⑥]张某在不认可中间人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后,想过是否到法庭去解决,这其中就少不了其弟的现代观念的宣传和鼓动作用,虽然对于具体的现代制度设计他还未能完全掌握。
[⑦]这里的“关系社会”跟庸俗关系学话语中的“关系社会”既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
[⑧]其实从特定的角度说,村民的立场和态度也已不再是一个不相关的因素。
[⑨]传统意识还占了上风的结论从村民的态度和立场可以确信,而思考要不要通过诉讼手段解决则是乡土社会中现代观念在某种程度上的萌芽。因为中国乡土社会的传统观念是“无讼”、“厌讼”,这方面可参看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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