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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染坊》中的法律观及道德观

2005-12-29 13:21:27 作者:姜朋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大染坊》是一部有趣的电视剧。不过其中一些情节,尤其是涉及到法律的情节的设计则值得商榷。[1] 

  剧中,主人公陈寿亭(陈六子)将工厂迁到济南后遇到的一个对手是靠从事律师业务起家的訾家父子。电视剧给观众一个先入为主的印象,陈是好人,訾是坏蛋。后者坏就坏在他是律师,留日归来,交结警察、法院,替有钱人说话,给穷人打官司还收取巨额费用,故有“刮地皮的”之称谓。此其一。其二,訾家父子道德败坏的另一个罪状是其勾结日本人,合资开办模范染厂,阴谋挤垮民族工业。 

  实际上,电视剧并没有给出訾律师为富不仁的更多证据,只是一处提到两家因宅基地纠纷,其中一家请了訾律师代为办理,訾方胜诉,另一方当事人隐忍不过而亡。但分析起来,这实在算不上是律师的罪过,他充其量只是向法官提供建议,最终判决是法官做出的,即便判决有失公允也是法官偏听不明。再者,律师收费替人打官司,一如染厂印布卖钱,所不同者,一为提供无形服务,一为提供有形商品,二者五十步于百步之别,为何电视剧厚此薄彼,荣商人而罪律师?再有,訾家交结警察、法院不对,那么后来陈寿亭的新厂在济南开张时,其义妹沈远宜调动山东省的军政大员前往捧场,与军方签订合同,高价出卖布匹就是高尚的吗?类似的双重标准还出现在对待与日本人的往来方面。 

  据电视剧的交代,訾家与日人(藤井)合资办厂,其时已在1931年日犯我东省之后。道德上,论理国人当同仇敌忾才是,焉有再与仇人合伙挤压同胞之理?然而,需要看到,其时两国虽有战时但尚未宣战,因此訾家此举不算通敌。更何况此前,主人公,高大全式的人物陈寿亭还与日本商人藤井称兄道弟,大量购买日本生产的棉坯布、并把自己在青岛的工厂卖给了对方,为何不据此将他也纳入汉奸之流? 

  

【注释】
  [1]此前笔者曾见到对该剧的批评。论者指出,电视剧所表现的陈寿亭在20世纪30年代初在上海、济南、天津等地与竞争者展开机印花布大战,“飞虎戏美人”的情形,实际是在编造中国织物印花业的历史。其援引《染料化学(第二版)》(上海科技出版社1954年版)指出,1938年,印花剂开始商品化。1942年,含有酞青结构的绿色硫化染料问世。商用的印花染料是西欧在20世纪30年代末40年代初推出。其认为,中国印花布的生产是在30年代后期,大量生产是在建国以后。陈六子那个时代只有少量国外进口的花布。青岛的阳本染厂是国内较早以进口设备和技术机印花布的工厂,那时才刚刚建厂;上海永安公司麾下的大华染厂也是在30年代后期始机印花布;济南有名的东元盛染厂直到解放后才引进了一台六色印花机,而天津在30年代末期只有日本人的染业会社拥有印花技术。见仓耳:“央视《大染坊》的十二大硬伤”,2003年10月23日。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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