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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古代民间的自治与相恤制度

2005-12-30 22:32:0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制度。“乡约”源于北宋时期的陕西蓝田,由北宋著名政治家和学者吕大钧、吕大临等几兄弟于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发起成立,后世称之为《吕氏乡约》。约中明确规定相邻应互助互爱、“患难相恤”,对贫困但守本分的乡人,“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乡约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民间的自治制度,所谓“官为民计,不若民之自为计”,而在某种意义上,这种制度又是民间乡村之间为乡中需要救助的人的自发救助。
  “乡约”由乡村中的村民邻里自愿加入,具体的方法是在地方上推举一位年高德劭者为都约正、两位有学行者为约副:“约正一人或二人,众推正直不阿者为之。专主平决赏罚当否”,此外每月另选一人为“直月”,月终如有善行者则加以奖励,有过者则加以劝改。“乡约”内部以定期聚会的形式,使乡人之间相亲相爱,淳厚风俗:“每月一聚,具食;每季一聚,具酒食”。在聚会中还进行公开赏罚:“遇聚会,则书其善恶,行其赏罚”。对于犯错误的,则记录在案以督促众人,而不可救药的,则开除出约:“右件过失,同约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规戒。小则密规之,大则众戒之,不听则会集之日,直月告于约正,约正以义理诲谕之,谢过请改则书于籍以俟,其争辨不服与终不能改者,听其出约”。在乡约内部,如果“若约有不便之事”则进行民主讨论“共议更易”。
  《吕氏乡约》内容丰富,约规包含四大项: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其中患难相恤则是典型的民间自发相互救助。具体包括: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和贫乏七项,乡约中人据事情缓急,由本人、近者及知情者,告主事或同约,给予救助。
  救助的办法则按所受灾难的不同而有具体措施。有水火之灾的“小则遣人救之,大则亲往,多率人救之,并吊之”。遇上盗贼之祸的“居之近者同力捕之。力不能捕,则告于同约者及白于官司,尽力防捕之”。有疾病之灾的“小则遣人问之。稍甚,则亲为博访医药。贫无资者,助其养疾之费”。有死丧之灾的,“阙人干,则往助其事。阙财,则赙物及与借贷。吊问”。邻里有孤弱的则“孤遗无所依者,若其家有财可以自赡,则为之处理。或闻于官,或择近亲与邻里可托者主之,无令人期罔。可教者,为择人教之,及为求婚姻。无财不能自存者,叶力济之,无令失所。若为人所期罔,众人力与办理。若稍长而放逸不检,亦防察约束之,无令陷于不义也”。如果有被诬枉的,则“有为诬枉过恶、不能自申者,势可以闻于官府,则为言之。有方略可以解,则为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众以财济之”。有贫乏穷困的则“有安贫守分而生计大不足者,众以财济之,或为之假贷置产以岁月偿之”。
  《吕氏乡约》还规定:“凡同约者,财物器用车马人仆,皆有无相假。”“可借而不借,及逾期不还及损坏借物者,皆有罚。”甚至不同约之间还有相互救助:“凡有患难,虽非同约,其所知者亦当救恤,事重则率同约者共行之
关键词:|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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