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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活动与论证方法(代序)

2006-01-02 10:46:12 作者:谢晖| 来源:本网首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司法、乃至整个法律活动,如何赢得民心、获取众孚?这在以往借道德而行治时代,人们每每寄托于圣哲贤人,所谓圣人出,黄河清,此之谓也。然而,此种圣人行治,乃以上智下愚作铺垫,以牺牲民智、凸显压制为代价。于是,所谓法律,常为具文:上不足以约权力,下不足以保权利。权力任由伸缩,权利戚戚零落。

逮至近世,因着商业经济之发展、自由贸易之伸张,民智大开,权利意识陡增,中民理念盛行,圣人光环不再。人际交往治理,已不再过分倚赖道德,转而寻求普遍规则。对此,美国庞德氏曾言及:十六世纪以还,人间三大社会控制方式中,道德、宗教皆退居其次,法律控制则一枝独秀。

然则法律治理,绝非了无破绽:一法立而天下定、一例颁而四海安!亦非个人智虑无关紧要,如孟德斯鸠那般天真:法官不过法律之喉舌(代言人)。法律之为人的理性,永无摆脱人固有缺陷之可能。西谚云: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诚可谓中的之论。正因如之,现实主义法学之弗兰克诸君,立于另一端,极言法律之不确定性。此种情形,无疑多少会令倡言法律信仰、力促籍以法律治理的人们深感不安。

过度美化法律、抑或过度妖魔化法律,与我们业已面对之法律治理言,仅止于认识意义,无更多实质帮助,原因在:法律之首要企望,不在实现美的安排,也不在创造善的教化,而在于实现常人之真的追求——求利益之真、求交往行为之真、求社会秩序之真……既如此,则寻求救济法律破绽、不足之方法,庶几为立法过后最重要之使命。

吾人以为,源自对话理论的法律论证学说,乃在孟德斯鸠、弗兰克之间,选取了一种中道的权衡:既坚信法律之正义,又寻求补救法律不足之途径。从而法治根基仍在,人之能动亦彰。这样,法律及法治正义就非人云亦云之当然,而是人们智虑慎思明辨、公共选择之结果。自这一视角言之,法律论证学说之于法治的深意,自不待言。

最近数年,经由舒国滢君、郑永流君等的努力,西人有关法律论证之论著、观点,逐渐被国人所知悉。鄙人尝读阿列克西氏之《法律论证理论》、菲特丽丝氏之《法律论证原理》,虽觉其理论魅力,深孚人心,但其运用于司法实践,能否立竿见影?尚存疑虑。本来,哈贝马斯之对话理论,乃是企求解决当下民主所面临之问题,为健全民主制度找出一种证成方案。当其被改造为司法活动中之法律论证时,不免与司法固有之权威抵牾——虽然其也可在另种视角加固司法权威。要言之,如何令法律论证理论贯彻于司法行为,仍需学界、司法界不断努力者。宝乾此文尽管于法律论证理论用功甚勤、梳理甚详,辨析缜密、论证严谨,然前述问题,仍未解决。鄙人以为,一种法律方法,倘不能适之于司法活动,其存在理由,颇值怀疑!

故而如何寻求可适之于司法活动之法律论证,乃该选题研究之最关键者。否则,法律论证或可运用于政治性之立法,而殊难适之于法律职业家之司法。窃以为:法律论证之运用于司法,其关键在寻得司法所需法律论证之场域。对此,或许言人人殊,难以共识。然即便如之,籍此序文奉献出鄙人之思考,并非多余。

愚以为,在司法中,论证之为寻求合理解决案件方案的活动,其使用场域,撮其要者有五:一为多人参与。一人独白殊难展开论证。司法中,如法庭上两造及其代理人、合议庭中多人组成之法官,即可造成对话场域。以之衡量,则独任制审判中,法官所为之判决,当有推理,而无论证。二为公平表达。凡参与论证、对话之人,无论原被告,抑或诸法官,皆有在法庭上、在合议庭中公平表意之机会,赖此,对话、论证才得以进行。以之衡量,则纠问式诉讼,不便推进法律论证者。三为自由辩驳。诉讼中两造及其代理人也罢,合议庭中法官也罢,针对对方观点,均可籍事实、法律予以辩驳,此辩驳不为追加责任之理由。以之衡量,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诉讼追求,无需、亦无助于法律论证。四为妥协可能。法律论证,须以获取效果为己任,针尖对麦芒,“不是西风压倒东风,就是东风压倒西风”,终难达成此效果。故借妥协而求得可接受,乃论证之重要目的。舍此,论证仅为清谈。以之衡量,则以专政工具审视司法,便无以达致妥协效果,亦无需借助法律论证。五为疑难案件。疑难案件,证据冲突复杂、法律理据难辨,唯此,须集思广益,以取众人拾柴火焰高之效。以之衡量,则简单案件,证据事实清楚、法律理据豁然,适用法律论证,反倒耗时费工,收效甚微!

法官之于疑难案件,其解决方案,每有冲突。其判决结果,亦未必当然合理。故论证拟解决者,仅寻求某种选择理性,而非符合视角之真理。故此,论证所寻求者,为疑难案件之实质合理;然其所寻求到者,仅为可接受之合理。因之,共识之底线变为可接受。可接受庶几为疑难案件实质合理之借代,亦为法律论证所求证实质合理之借代。

以上匆匆数言,于博大之法律论证理论,不过沧海一粟、九牛一毛。尽管如此,笔者愿以此为基础,与诸弟子共同研讨下去。

焦君宝乾,沉浸、研磨法律论证理论有年,自其入永坤教授门下研读硕士期间,所孜孜以求者,即为法律方法问题。入吾门后,其依然坚执信念,研习法律论证、法律方法理论不辍。为此曾无数次北上京华,拜会同好,查阅国家图书馆典籍。其家中藏书,对半所复印之相关英文作品。宝乾之为人为学,皆值得称道!其学术作品,为张文显君所欣赏,曾主动向我提出,欲将其纳入门下,继续博士后学业征得宝乾同意,且在不影响其在威海分校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我同意其继续博士后研修。其为人风格,诚可谓君子呐于言而敏于行!我坚信,以他的坚定信念、踏实作风,博学通览、重点攻关,终将有硕果可期待者!

是为序。

                                    陇右天水学士  谢 晖

                                    序于公元20051230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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