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释、社会转型和管制俘获:丰田汽车配件打假案的法律省思
2006-01-02 10:51:06 作者:宋华琳 来源:www.regera.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3年12月,由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的,针对生产经营伪劣“丰田”汽车配件而组织的一场打假行动,却引出了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之间的职权纠纷,质监局主张,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有权查处假冒伪劣汽配;检验检疫部门却认为,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汽车配件属于“进口商品”,因此质监局的处罚行为是越权的。
乍看上去,两家的主张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问题的焦点就在于,伪劣“丰田”汽车配件的法律性质为何?是将其视为《产品质量法》中所谓的“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还是将其视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所谓的“商品”,由检验检疫部门处罚呢?
审视《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这两部法律,不难发现,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所规制的对象也不同。《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对象是“产品”,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所规制的对象则是“进出口商品”,立法目的所更侧重保护的,并非是一般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是通过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
在这起打假案中,作为标的的伪劣汽车配件是由国人生产经销的,这些配件从来不曾进出过国门,更不曾涉及到什么对外经贸关系。将其视为“进出口商品”纳入检验检疫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因此,将这些配件视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是妥当的。
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对丰田汽车配件打假案件引出的职权划分问题给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解答。但是在我国当下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类似的事件还屡见不鲜,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围绕药品集贸市场管理权展开的争议,如卫生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围绕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权展开的争议,等等。现实中,机构间叠床架屋,相互掣肘,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应当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审视行政职权冲突现象。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其现代化进程相当程度上倚重于政府的主导。而大多数人都认为可以通过更多的立法,更多的政府管制,来化解社会冲突,实现管制目标。因此,往往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国家就立一部法律,出台一套政策,创设一个政府机构,建立一支执法队伍。但是我们就很少去思考,能否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处理好这些问题呢?而且,这些仓促间出台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少对与相关法律和政策关联性的审视,反而引发了许多新的横亘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加之我们对法律解释功能的忽视,以及法律解释技术的欠缺,这些都加剧了行政职权冲突。
其次,应当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审视行政职权冲突现象。很多行政职权冲突,乃至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源自实实在在的利益驱动。我们常常会把政府下属的各个行政机关想象为一个统合于政府之下的,一个“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一元化的整体,想象行政机关仅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事。但一方面,行政机关会有作为“经济人”而追求自身机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此会尽量扩张自己的管制职权,为自己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与重组,使得各种利益表达日趋实心化,各种利益团体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些占据经济优势的利益团体,也有可能凭借手中集聚的资源,通过诸多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手段,影响政府决策。使得政府被“管制俘获”,一定程度上,行政机关对某些管制职权的孜孜以求,尽管可能仍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质上可能是为了满足机关本身利益或者特定强势利益团体的需要。本文中云南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对伪劣汽车配件管辖权的主张,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面对转型社会下客观存在的行政职权冲突,所能采取的首要因应措施就在于:在立法和政策形成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通盘考虑,对各管制机构的职能进行缜密细致的分析,厘清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搭建好各部门权限间的“篱笆墙”,从而更好的实现管制目标,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部门行政职权冲突要理顺》为题发表于《新京报》2004年1月13日,发表时有少量删节。)
乍看上去,两家的主张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问题的焦点就在于,伪劣“丰田”汽车配件的法律性质为何?是将其视为《产品质量法》中所谓的“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还是将其视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所谓的“商品”,由检验检疫部门处罚呢?
审视《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这两部法律,不难发现,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所规制的对象也不同。《产品质量法》所规制的对象是“产品”,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所规制的对象则是“进出口商品”,立法目的所更侧重保护的,并非是一般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而是通过维护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以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发展。
在这起打假案中,作为标的的伪劣汽车配件是由国人生产经销的,这些配件从来不曾进出过国门,更不曾涉及到什么对外经贸关系。将其视为“进出口商品”纳入检验检疫部门的管辖范围内,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因此,将这些配件视为《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处罚,是妥当的。
通过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可以对丰田汽车配件打假案件引出的职权划分问题给出一个较为清晰的解答。但是在我国当下的行政管理实践中,类似的事件还屡见不鲜,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围绕药品集贸市场管理权展开的争议,如卫生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围绕进出口食品卫生管理权展开的争议,等等。现实中,机构间叠床架屋,相互掣肘,其原因何在呢?
首先,应当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审视行政职权冲突现象。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其现代化进程相当程度上倚重于政府的主导。而大多数人都认为可以通过更多的立法,更多的政府管制,来化解社会冲突,实现管制目标。因此,往往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国家就立一部法律,出台一套政策,创设一个政府机构,建立一支执法队伍。但是我们就很少去思考,能否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框架下,处理好这些问题呢?而且,这些仓促间出台的法律和管制措施,往往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缺少对与相关法律和政策关联性的审视,反而引发了许多新的横亘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加之我们对法律解释功能的忽视,以及法律解释技术的欠缺,这些都加剧了行政职权冲突。
其次,应当在利益分化的背景下审视行政职权冲突现象。很多行政职权冲突,乃至造成“有利争着管,无利没人管”的现象,源自实实在在的利益驱动。我们常常会把政府下属的各个行政机关想象为一个统合于政府之下的,一个“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一元化的整体,想象行政机关仅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事。但一方面,行政机关会有作为“经济人”而追求自身机构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因此会尽量扩张自己的管制职权,为自己攫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另一方面,随着我国的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结构的不断分化与重组,使得各种利益表达日趋实心化,各种利益团体也逐渐浮出水面,那些占据经济优势的利益团体,也有可能凭借手中集聚的资源,通过诸多正式的或非正式的手段,影响政府决策。使得政府被“管制俘获”,一定程度上,行政机关对某些管制职权的孜孜以求,尽管可能仍会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实质上可能是为了满足机关本身利益或者特定强势利益团体的需要。本文中云南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对伪劣汽车配件管辖权的主张,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
面对转型社会下客观存在的行政职权冲突,所能采取的首要因应措施就在于:在立法和政策形成过程中,要对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进行通盘考虑,对各管制机构的职能进行缜密细致的分析,厘清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搭建好各部门权限间的“篱笆墙”,从而更好的实现管制目标,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部门行政职权冲突要理顺》为题发表于《新京报》2004年1月13日,发表时有少量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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