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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如何实践的[*] ──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的分析

2006-01-03 18:03:02 作者:强世功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案件和问题 

  1996年11月18日清晨,我和我的两位同学在调查陕北B镇的派出法庭时,刚好遇上法庭的G庭长要去办一起案子,这是我们在为期5天的基层法官调查中唯一参与旁听的一个案子,在此之前我们曾在W乡的一个被我们称之为“平静的村庄”里作了一个多周的实地调查。 [1]为了搞清该案涉及到的一些问题,我又于1997年7月15日到B镇就该案及相关问题作了访谈。 

  这是一起贷款纠纷案,原告是B镇的信用社(法人代表为B主任),被告是住在离镇上大约30多华里的一个地处沙漠腹地的村庄里的村民W。他于1987年从镇上信用社贷款150元,期限10个月,1988年3月19日又贷款50元,期限8个月。信用社几次托人捎话、见面追要、甚至上门催款,都没有结果。这次,原告正式起诉,用原告的话说,“要依法收贷” [2]。为了依法收贷,原告不仅租了一辆小面包车供办案使用,而且请镇上营业所主任(A)和派出所的民警也一同去“壮声势”,以便顺利完成收贷。当我们快到村民W家时,G庭长停下来,和原告商量了一下,认为要找村支书(S)来,办这个案子要有村支书的协助。于是我们在村支书的带领下来到村民W的家。 [3] 

  该案在法律上并不复杂,但办起来颇费周折。争论一开始发生在村民W究竟是否还了营业所的贷款问题上,村民W认为他还了款,有村主任可以作证,但营业所主任要求将还款凭据拿出来,而村民W无法拿出,据说是丢了。这一争执最后放了下来,有待查清。 [4]接下来就是讨论如何还信用社的款,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村支书给村民W摆事实、讲道理,进行说服、诱导和批评。在众人的说服下,村民W出去借了500元钱,但还短250多元。这时除了说服教育,就是用法律来威胁和进行利害分析了,比如不还款的话要正式开庭判决而不是调解,还要按规定加重处罚等等,同时大家从始至终特别强调这次是“依法收贷”,非解决不可。最后,支书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村民W只得又去借钱,不但还了711.05元钱,而且还承担了50元的诉讼费。 [5] 

  这是发生在乡村社会里的一起普普通通的民事调解案,如果我们从法律教科书(比如《民法学》)所持的法律观,即法律实证主义,来看的话,这起案子可能很难说得上是一个典型案例,法律关系如此简单,法律与事实的对接即附录的适用如此明了,除了《民法通则》的几条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规定外,还有什么可讨论的?当然,我们千里迢迢去陕北调查的目的决不是为了找一个民法上的案例,不用说我们是抱着理论的兴趣到乡村去的,起码是想检验一下我们满脑子从书本上生吞活剥来的理论,坦率地说,我们当时津津乐道的是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所强化了的法律文化理论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理论。 [6]但是在我们的具体调查中,尤其在亲临这样的案子时,我们感受到的并不是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也不是国家与社会的对立。在具体的场景中,我们感受到的是权力运作的策略和技术,比如摆事实、讲道理的道德论证、人情面子机制等等。这种感受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富有挑战性的问题,为什么民法学对该案的分析不能让我们满意?为什么法律文化和国家与社会理论对该案的解释又感到如此陌生?这究竟是理论的问题还是我们的实际感受有问题?还是形成我们实际感受的理论背景有问题?在这个案件中,我们感受到的法律真的仅仅如民法学所说的是一套规则吗?或仅仅如文化理论所说的是一套“地方性知识”吗?或如国家与社会理论所说的要么是国家制定的要么是社会内生的?如果这些不同的法律理论成立的话,或者说我们当时所接受的理论依然成立的话,它们又是如何在这个案件中达得到有机的解释的? 

  这些问题直到今天仍然困惑着我自己。我初步的想法是民法学的法律观对该案所作的解释之所以不能令我们满意是由于它将该案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事件来看待,并将法律仅仅理解为制定的规则,它割裂了法律与文化、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孤立地考察法律在案件中的是否适用。因此,它回答不了或感受不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原告反反复复论证的不是法律上的收回贷款的权利,而是道德上的正当性?法律的文化观坚持地方性知识作为人们的意义世界的一部分而起决定作用时,它看不到法律作为一种地方性知识在该案中的异质性,因此回答不了为什么在该案中原告会将“依法收贷”和“人情面子”这两种不同的地方性知识作为策略来取舍?同样,国家与社会理论也许注意到调解制度就是二者互动的制度安排, [7]但是它无法回答在这个调解案中,国家的法律是如何到达社会生活的?民间的规范又是如何抵制国家法而确立其合法性的?这些问题之所以无法回答,可能是由于上述理论要么将该案看作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如民法学),要么是仅仅看到其背后所体现的关系(如法律文化理论和国家与社会理论)。因此,本文试图从关系/事件的分析路径人手, [8]将该案看作是法律移植导致的国家转型这一背景上发生的一个事件,而法律文化、国家与社会这些抽象的关系恰恰是存在于千千万万这种普通事件之中。正是在这样的分析路径上,本文试图通过一个具体案件(即关系/事件)来分析促使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民事调解制度作为一种权力机制是如何运作的, [9]国家的法律在一起乡村社会的民事调解案所处的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中,是如何思考,如何判断,如何谋划,如何采取策略和技术以实现自己的目的的?一句话,法律的宏大制度安排是如何在微观的权力关系网络中作为一种技术进行实践的?当然这样一种分析会使我们从一个不同的角度来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因此本文所说的法律应当打上引号。 

  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我的叙事中呈现出的案件既不是民法学上的案例,也不是社会学或人类学上的个案,它就是一个被我的叙事所割舍了的事件。我们这些“闯入者”无疑也是这一关系/事件的一部分,我上面对这一案件的叙述以及以下的分析,也只是对这一关系/事件的一种叙事和分析,它必然要割舍掉许多在别人看来对叙事的完整性有意义的东西。因此,为了分析事件中的关系,我不仅使用了事件发生当天所调查得来的材料,也用了为期5天的陕北派出法庭法官调查的材料和为期半个月的湖北基层法官调查的材料,更主要的是我使用了我在陕北生活20多年中所获得的材料。  

  二、炕上开庭: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 

  这起民事调解案是在村民W家的炕头上开庭的。按照陕北人的习惯和规矩,上炕是要脱鞋的,这与一种洁净观念有关。在陕北人看来,家里最洁净的地方首先是锅台,锅台是做饭的地方,而且在锅台上供着灶神,这里一般不容许人们坐,更不容许人们的脚踩上去。其次就是炕,炕上是人们吃饭的地方,也是人们晚上睡觉的地方,毡就铺在炕上,被褥就放在炕上,所以上炕脱鞋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了。但是,所谓“干净”也是一个相对的标准,如果一个人的穿着打扮比你的炕还干净,他就可以上炕不脱鞋了;另外,对于某些人,即使他的穿着打扮没有你的炕干净,但你也不能嫌他脏,他照样可以穿鞋上炕,比如,尊长者。因此,什么人可以上炕不脱鞋,什么人应当脱了鞋再上炕,与其说是一种关于生活的科学性知识,还不如说是一套标识着人们长幼尊卑的社会身份的仪式或礼仪. [10] 

  我们之所以说上炕脱鞋是一种仪式,就是由于这一小小的仪式事实上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人是应当受到尊敬的,什么样的人却无法得到同样的礼遇,对那些应该受到尊敬的人给予应得的尊敬是如何塑造自己的形象和信誉的,而这样的形象和信誉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又是如何影响到自己的生活等等。因此谁上炕脱鞋谁可以不脱鞋,炕上的人和炕下的人以及炕上的人之间的社会身份等级关系,以及这种关系背后所隐藏的一整套意义体系,就成为当地人所熟知的一套知识、习惯或规矩。 [11]自然,法官、信用社主任、营业所主任、派出所的干警和村支书都不脱鞋就上了炕,我刚要脱鞋,就被主人拦住了,“烂土炕,不干净,随便上”。 

  这样一种小小的生活礼仪,构成了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重要的权力关系之一,即主人和客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从这一场景中派生出来的。场景为权力关系的展开提供了舞台,但场景不是天然的,它本身是由权力关系组织起来的。在任何特定的场景中,场景本身就是社会行动的一部分,场景本身和行动一样是场景成员通过努力构成的“成果”, [12]就炕上开庭这一场景而言,它是由以下几种权力关系所组织起来的:1、法官与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2、原告与法官、营业所主任和派出所民警的协作互惠关系;3、他们与村民W之间的“官与民”的关系;4、他们与村支书之间的上下级支配关系;5、村支书与村民之间的庇护关系;6、我们三位“外人”与他们之间形成的被赋予不同想象的复杂关系;7、村民一家人与所有其他场景成员之间的主人与客人的关系。 [13]这些权力关系交织、叠加、柔和在一起,形成了的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村民W既是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的一方,又是主人与客人关系中支配的一方,但却在官民关系中是被支配的一方;原告虽与被告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但他在与被告的官民关系中是支配的一方,尽管他在主人与客人的关系中是被支配的一方;法官在法律关系中是中立的一方,但他既在与原告同是公家人所形成的协作关系中作为平等的一方,又在与被告的官民关系中支配作为一方,当然他也在与被告的主人客人关系中处于被支配的一方。 

  上述权力关系的网络组织了炕上开庭这一具体场景,但是,场景并不单单是指权力关系展开的场所,它还包括所有可以营造权力运作氛围的各种要素,比如场景成员在空间上的布局,程式化的礼仪和举止,客套的言语及进行交流沟通的独特的语言风格,专门化的装饰和服饰,甚至场景成员的面部表情等等。不同的权力关系所组织的不同场景是由不同的场景要素组成的,所营造的是不同的权力运作的氛围。一旦权力运作的场景组织起来,它就规定了权力运作的逻辑,即使同一种权力关系,在不同的场景中所遵循的权力运作的逻辑、策略和技术也是不同的。就我们所讨论的这起民事调解案而言,如果它在正规的审判厅里开庭,它又是在怎样的场景组织中运作的呢?这样一个比较有助于我们对权力运作所须的场景组织有一个深刻的认识。 

  每一种权力运作都有它所固有场景安排,法庭(通俗意义上的审判厅)无疑是法律运作所特有的场景之一。这种权力关系首先体现在场景成员的空间布局上,我们看到法官高高在上,凸显在法庭的中央,而两方当事人则位于两侧与法官形成相等的适度距离(参见图1)。 [15]在此,既没有按法律程序规定的语言程式进行审理,比如宣布开庭,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读有关证据等等,也没有依照法言法语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一句话,法律关系赖以展开的场景从法庭移到了炕头上,因此,法律的运作就要服从炕上开庭这一戏剧化的场景本身固有的逻辑,即乡村社会里尊卑等级秩序中所形成的主人和客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法官 炕 底  

   后 前 法官 A 

  原 被 当炕 作者 B 

  告 告 炕 炕  

   支书 民警  

  旁听席 炕 栏 

   

  (图1·法庭布局图) (图2·炕上的名称方位图) (图3·调解案中的座位图) 

  不管怎么说,我们成了村民W家中的客人,自然,招待客人是这种仪式中的必然要求。这种招待随主人对你的尊敬程度和你对主人所承担的义务的不同而变化。一旦经过脱鞋上炕这种礼仪建立起主人和客人的社会关系,主人就有陪客人的最低义务,这种义务的增大体现在主人对你的招待的热情和隆重程度的增加,比如给客人烧水喝,或泡茶喝,或端上来瓜子熟米之类的东西,或端来酒喝,最热情隆重的莫过于专门烧水作饭,尽管还不到吃饭的时候。总之,我们算是村民W家中最尊贵的客人。没等我们坐定,主人就开始给我们烧水。不一会儿,蒙式的大碗茶就连同熟米一起端上来了。大家就象在自己家中一样,很自然地吃了起来,谁也没有推辞,G庭长似乎并不想到自己是一个法官,不应当吃被告的请以保持司法的公正。他也许想的是自己是客人,不吃主人的东西就是瞧不起人家,不给主人面子。他一边吃一边还以当地主人的身份主动给我们三个外来的客人介绍这里的风俗。就在我们吃熟米喝茶的时候,也是我们的案件审理告一段落的时候,村民W借钱回来后又不知从哪儿搞来两瓶酒一包烟,招呼我们大家喝酒。不知是由于他们喝过了酒,还是由于有我们三个调查者在场他们不好意思喝,总之,在礼节性的喝了一两盅之后,就停了下来。我们的法律、我们的审判就是在这散发着浓郁的茶香和做饭香的陕北窑洞中,在上炕脱鞋,礼让座位,端茶敬酒,寒暄聊天这样的场景中,在这一片紧张而又不失融洽、争吵而又不失礼让、威胁而又不失亲切的氛围中运作的.  

  三、民事调解中的人情、道理和法律 

  在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法律的运作无疑受到这一场景所规定的权力运作逻辑的制约,也就是说,法官、原告和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受到主人与客人在乡村社会里形成的尊卑关系的制约。因此,在这一场景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村民应当还贷款──的展开必须转化为一种道德上的合理性,而不仅仅是合乎法律的规定。因为在乡村社会里,“尊”与“卑”的基准不是一个人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而更主要的是他在道德上地位。一个为富不仁的爆发户自然不会受到人们的尊重,一个村干部如果仅是摧粮要款的话,也会在村庄里名誉扫地,同样在血缘辈分上比较高的人,如果不能承担相应的道德义务的话,也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陕北有句俗语“当大的不正,驮驮子不稳”,意思是说,一个尊长者如果不保持相应的礼仪或道德义务的话,他就好比一个无法稳当地驮东西的驴子,是一头不称职的驴子,这个比喻已包含了大不敬。因此,尊卑关系事实上体现为道德上的相对优劣性,而我们在乡村社会里看到那些有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的人往往处于“尊”的位置上,恰恰是由于这些占有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和社会资源的人更有条件获得符号资源,即获得道德上的正当性。在这种以尊卑等级为轴线展开的权力关系中,拥有这种符号资源的“尊”者虽然处于支配地位,但必须承担与这一身份相应的义务,即这种权力支配关系必须以道德上的正当性为前提。因此,在种权力实践中,“摆事实”、“讲道理”、“劝说”、“谴责”、“诱导”、“教育”就成了重要的日常权力技术。就象权力体现为是知识一样,权力的实践也体现为一种话语的实践,权力的支配关系就是话语的支配关系,争得话语支配权也就意味着在权力的支配关系着处于支配的一方。因此,在炕上开庭这一特定的权力运作的场所中,法律权力的展开也是道德话语的征服过程,正象在法庭这样的场所中,法律权力的争夺体现为法律话语的争夺一样。 

  1、“摆事实、讲道理” 在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作为客人的法官、原告、营业所主任和民警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处于“尊”的位置上,因此,他们必须论证依照法律清还贷款在道德上是正当的,而不仅仅在法律是正当的。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在法律事实如此简单,法律责任归属如此明了的情况下,为什么原告要说明他们不是仅仅在法律意义上来催款,不仅仅阐明催款的法律依据或法律上的正当性,而是反复论证催款在道德上的依据和正当性: 

   

  B:“我们是搞这个工作的,一个,贷款是为了大家发家致富,都象你这么贷款十年不还,咱们这信用社也就关门了,信用社就是要讲信用(W插话:“是我把信用失了,说什么了”),所以我们非得采取这个办法不行,要不咱们信用社也就办不下去了,咱们乡一万多人就别想发家致富了,……信用社是为了大家发家致富,不是为了你一个人致富 

  B:“要是你在我约定的时间到我信用社来,话就好说了,昨天是集(市),你来不了,让人捎句话,说你过几天来,我今天也就不来了。” 

  B:“现在社会上流传这么种说法,银行的贷款到97年社会乱了,国家不要了,老年人和讲迷信的人都这么谣传,我看你也这么想。这个你不要想,不要听社会上的胡言乱语,这个你不顶事,最后你还得一五一十往来拿。” 

  A:“你贷了三个月的款,三年还也就够意思了,现在十年了,到这个地步上还有什么好说的, 

  A:“说什么也没用了,法庭也来了,车也用了,事实已形成了,费用非你承担不行,贷款三个月,不说三年了,已十来年了,你就树上说下来个雀也责任在你身上了,……现在这个样子是你逼的……现在就说怎么还,说你有多少钱,剩下的拿什么抵。” 

  W:“实际上,这个事我当事了,前几年,老婆子病了,花了我几千块,公款么,什么时候能短得下。” 

  W:“穷户人家,你们照顾一下,……” 

  B:“穷?真正穷得连饭碗也端不起,我们就不会来这么多的人,……” 

   

  如果我们对这些道德化的具体论证加以简单的分析,就会发现原告一方的论证建立在双方都认可的两个理由上。其一、强调“公”与“私”的关系中,“公”优先于“私”。比如,反复强调信用社是公家单位,是为了“大家致富”,“不是为你一个人致富”,从而批评村民的错误思想,以为97年社会乱了,公家的东西就可以不还了。这一理由不仅是传统乡村社会里公认的道德准则,而且为社会主义新传统所灌输的“公家”意识和集体主义所强化。这无疑是村民所认可的道德准则,因此村民反复强调他还款的愿望,“公款么,什么时候还能短得下”,只是由于一些客观原因才拖了下来。村民不断地陈述自己的理由事实上强化了这种道德共识。其二、强调村民的贷款拖了十年,而且有钱不还, [16]所以原告无论采取怎样的催款方式,即使是采取带上公安、法院实行“依法收贷”这种在道德上似乎有点过分的、不尽“人情”的方式,也是仁至义尽了,是迫不得已,而且采取这种不近人情的方式其责任也在村民。正如A所说的,“现在这个样子是你逼的……。”此外,我们这些外来的调查者也被用来作为向村民施加道德压力的策略因素: 

   

  G:“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也很少见,人家听了想搞社会调查了(意指我们是专门调查此事的社会调查者──引者),贷款要按时还了,你这个十来年不还,人家搞社会调查还想看看这是什么原因。” 

  W:“我也60多岁的人了,不准备丢这个人,长来短个,说什么了,……原来也没当成球个意思,二、三百块钱么,一拖……” 

   

  对于村民W而言,有钱不还贷款也许不是一件可耻的事,但这件事让外人知道却成为一件可耻的事,因为这涉及到整个村庄或陕北人的声誉。 

  依法收贷无疑可以看作是一个法律事件,事实上法官最后也确实通过“法律的叙事”将此“制作”为一个法律事件,即案件(赵晓力,1997)。因此,催款的理由,即使进行道德上的论证,也可以采取与现代法律相匹配的道德论证,比如,教育村民应当做“守法公民”等等。而且这种做“守法公民”的新道德事实上在当地大规模的法制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运动的推动下,已经伸向村庄。 [17]但是原告在道德论证中并没有采取这种新的话语策略,而是选择传统的道德观。这到并不是原告方不知道这种新话语或有关的知识,而是由于这一套知识或话语对于村民而言是陌生的,还没有为他所接受或认可。 [18]在这一场景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原告方,其目的并不是向村民宣传或灌输一套新的知识,也不是想以此来培养村民的法律意识,换句话说,他们的目的并不在于教育村民,而只是想收回贷款,因此,他们所选择的道德论证都建立在村民所熟知且认可的规范之上。前一个理由从“公”的角度强调应当还款,后一个理由从“私”的角度强调原告个人催款也是没办法了,用村支书的话说,“B是咱们本乡镇人,人也精干,多少不愿意惹人”,这次催款也是迫不得已。而村民也不得不采用同样的道德论证的策略来说明拖贷款的理由,而这样的理由无疑强化了原告摧款的合理性: 

   

  W:“我原来准备今天就过来(指到乡政府去),你不信问他三叔,昨天黑夜我还跟他说要过去(还贷款),时间也长了,结果老婆子打岔,小子也家里没有,说过几天去。你们过来了,过来咱们商量解决,这么点事情……” 

  W:“错误是我造成的,但……就这么个,你们看着办……” 

  W:“实际上,这个事我当事了,前几年,老婆子病了,花了我几千块,公款么,什么时候能短得下(着重为引者所加)。” 

  正是通过这样的话语论证策略,原告反复不断地激活村民所认可的行为准则,从而营造一种使村民感到无论于“公”还是于“私”,无论讲道理还是论人情,都应当自动还款──即屈从于法律关系──的场景氛围。换句话说,原告方之所以使用道德论证的策略恰恰是由于在炕是开庭这一场景的主人与客人的社会关系中,他们拥有道德上于公于私都具有的合理性,这正是原告展开权力关系的策略。而这一策略的选择之所以有效,又是由于被告也承认这种摧款在道德上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原告方的策略选择恰恰是建立在原告和被告都共同认可的文化规则或地方性知识,这种规则建构非常复杂其难以说明,但它无疑存在着,有待于我们不断地去认识。 [19]就该案而言,“人情”、“面子”资源或规则可能就是这种文化规则或地方性知识。 

  2、场景关系中的“人情”和“面子” 在上述道德论证的说服过程中,值得我们注意的是A的角色。这起民事调解案的原告是B,但是从案件审理过程看,仿佛A也是原告,一开始就向村民W主张营业所的贷款。 [20]  

   

  A:“一共1300左右,营业所连本带利600,信用社的两笔,共700。” 

  W:“哎,营业所的我已经还了” 

  A:“你何时还的,把你的手续那出来。” 

  W:“还了,当着王五叔的面还的,他是大队主任,他清楚着了,去年春上,是他引着信用社的一个人辇得来要我还的,我剩50块钱还是找王五叔借的,后来我给他还的,不信你找王五叔问。这还能哄了。” 

  A:“肯定没还了,还了就有凭据。你把凭据展出来。” 

  S:“这么嘛,你说还了,最好把凭据拿出来,这到什么事也没了,……不过,我也有个印象,这笔钱追得很紧,……这个不怕,原骡原马原鞭子(方言,意指可证明过去事实的原始证据),有证人了。” 

  B:“给银行还款一定有凭据,你拿出凭据,就不用动脑子了。” 

  S:“对,银行一定给凭据了,恐怕他们把凭据丢了……” 

  W:“心想款还了,要那作什么,不管怎么说,有王五叔在了。” 

  A:“先别说银行的,你说信用社的怎么办?” 

  W:“……信用社的200,我昨天晚上跟×××借的400块,其他的……” 

  而事实上,他是B专门请来帮助做村民的说服工作的,用B的话说,“群众么,总是以做工作为主,不一定就要严格按规定办。”而“做工作”就是采取各种策略和技术使村民履行其法律义务。我们看到A一上来就提出营业所的贷款,并借村民丢失证据之机向其施加压力。如果我们将他和B的态度作一比较的话,就会发现他的态度和口气比B要强硬得多。B多是劝说,显得自己是不得不才来依法收贷, [21]而A则多是逼迫、威胁,显得有理不让人,他不仅提出没钱就用东西抵,而且威胁要按国家的规定追加罚款。两人一打一拉,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这正是乡村社会里常见的权力行使技术。因此,原告在行使其法律权力时,特别动用了自己的人际关系,使用了“人情”和“面子”机制。B之所以请A,是由于“我们本来是一个系统的,再一个我在这儿工作时间也长了,人也比较熟,工作上相互配合。”而A之所以能来,恰恰是由于他们在长期的工作关系中,相互之间存在着“人情”,彼此都要给一个“面子”。 

  在原告运用“人情”、“面子”机制来行使法律权力时,被告也在利用这种权力机制作为其抵制的工具。他对你的热情、他对你的招待都在强化这种主人和客人的关系,强化这种关系所产生的“人情”和“面子”资源,使原告觉得带这么多的人来摧款有点过分。的确,一个在法律关系中处境不妙、在社会关系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村民,由于在主人与客人的关系网络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原告都要给他一点“面子”,毕竟他们坐在村民W家的炕上,吃了人家的熟米喝了人家茶,他们的身份首先是客人,然后才是原告或法官;同样村民W也应当给客人一点“面子”,以免信用社破产,因此才有了还款的道德义务。正是由于炕上开庭这种场景使得主人和客人之间的人情面子机制得以发挥作用。使得在催贷中不得不反复阐述这种有悖人情、不给面子的作法的由于迫不得已,仁至义尽且没有道德上的责任。也正是人情面子机制使得村民W的策略除了寻求道德上的理由外就是进行“求情”了: 

   

  W:“错误是我造成的,但……就这么个,你们看着办……” 

  W:“呀,好你们了,好神神了,你们手高手高,我现在……” 

  W:“就这么多了……” 

  G:“这怎么行,短得多了,还有费用,……” 

  W:“哎呀,好我的G庭长了,……” 

  W:“穷户人家,你们照顾一下,……” 

  B:“穷?真正穷得连饭碗也端不起,我们就不会来这么多的人,……” 

  W:“你不信问支书,看我这二年的光景,” 

   

  “人情”或“面子”无疑是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 [22]但在我看来人情面子机制发挥作用所依赖的关系不是一种固定的结构性的社会关系,而实际上是一个具体场景中的关系。正因为如此,一个偏僻山村里贫困的、没有社会地位的、没有社会关系的村民W,在这些与他非亲非故的、也不属于他们村的、拉扯不上如何关系的、住在镇上的、吃公家粮的国家干部面前,由于处在村民的炕上这一场景中而有了“面子”和“人情”。同样是村民W和信用社主任B,在村民W家的炕上和在B镇的法庭两个不同的场景中,村民W的面子就大不一样。而事实上,“人情”和“面子”只不过是在熟人社会里才可能流通的资源而已,讲人情、给面子是一个稳定的熟人社会里可能得以兑现的一项长期的互惠合约。今天我给你一个面子,你就欠了我的人情,明天你也许有可能还这个人情,给我一个面子。因此,杨懋春所强调的有关人的社会地位和一定范围的见证人在场就十分重要, [23]它意味着这种互惠合约是否有可能成立且是否有可能兑现。这样一个潜在的合约使得合约的参与人对未来可能获得的回报处于不间断的期待之中,陕北有句俗语“土疙瘩也有用了”,意思就是说即使一个现在很不重要的人也许在将来的某一天或某种特定的情形中也会有用的,这反映了人们对未来可能回报的期待。正是在这种久而久之的期待中,讲人情、给面子就成为一种惯习,即使在永远不可能兑现的情况下,只要在特定的场景中,人们仍然讲人情,给面子。因此场景对于人情和面子这种资源的流通、兑换十分重要,互惠合约的每一次兑现都必然发生在一定的场景中,如果没有场景的存在,那么潜在的互惠合约就无法建立起来。 

  就我们的案件而言,固然乡村社会的惯习使得A、B和G与W之间有可能有某种长期的人情面子存在,因此,用支书的话说,原告B“是咱们本乡镇人,人也精干,多少不愿意惹人”。但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原告方的道德化论证和村民W的求饶所依赖的人情、面子,更主要的是在这一特定场景中由于主人和客人的关系而临时组织起来的,是要即刻兑现相互的期待的。当一方彻底不要面子,即相互期待不能兑现时,就意味着这一临时的合约由于一方的退出而失去了意义,人情和面子这种合约对他的约束也就不存在了。这时他就和场景成员建立起另外的一个关系,他也会因此而拥有另一种资源。正是由于“面子”是一种基于合约关系中的资源,而不是一种特权,所以不要“面子”并不是简单地失去一种资源,而是使资源发生了转化。陕北有句俗语“人活脸,树活皮”,就是说人应当有尊严,有“脸面”。但这仅仅是应当,一旦你在实际中不要“脸面”的话,你就获得了另一种雄厚的资源,人人都怕你、让着你,陕北俗语“好汉怕赖汉,赖汉怕黑皮,黑皮怕死皮”,“死猪不怕开水浇”即是此义。事实上,“不要脸面”正是村民W在这场权力斗争中最强有力的抵抗技术,无论你如何在道德上谴责他,他会认错,他会抵赖,他会求饶,他会自我作贱,但他就是故意不理睬你要求的也即他应诺的,正如A所言: 

   

  “你考虑原来说一回就那么个,要一回就那么个,村支部来说说,信用社来说说,营业所来说说,就那么个,有了你拿走,没了我就准备抗着过,你还把我怎么办(着重为引者所加)。现在银行有银行法……” 

  因此,正是由于在炕上开庭这一场景中存在着主人和客人的关系,才使得人情和面子机制发挥作用,道德化的话语论证才与其他的种种日常权力技术一样,成为征服对方的策略。但是当村民W采取“死猪不怕开水浇”的耍赖策略时,这就意味着这一场景中体系为人情面子的合约关系由于W的“不给面子”而可能宣告合约失效,这也就意味着基于这种关系所采取的道德化论证的策略可能宣告失败。每在这个时候,隐藏在主人和客人关系之后的法律关系就呈现了出来,法律的强制力亦随之而来: 

   

  B:“今天依法收贷,非还不行。” 

  B:“不管怎么说,今天你就是往来拿钱,拿不来钱,你看,这个……今天法庭也来人了,国家有破产法了……” 

  A:“现在这是调解的办法,还没加15%的罚款,你不接受,可以开庭,到时候按国家的规定办,该罚的就罚。……现在说还是为你,你斟酌。” 

  G:“现在起诉到这里了。你说不行,我们定个开庭时间,到时间你到××(B镇)法庭来。” 

  G:“想办法,款到位了,可以给你考虑一下。到不了位,就给你加重了。” 

  G:“不行就抵东西,今天过来交不齐就不走……” 

  但这些强制力也仅仅是以威胁的方式体现为一种策略,这种策略正是要逼迫村民履行人情面子合约,因为谁都知道,象支书说的那样,“开什么庭了,称不上……”。因此,村支书采取的策略就是努力摧成双方“私了”(赵晓力,1997),从而维持彼此之间的人情面子,不致使双方的合约彻底失效而导致采取开庭、破产、抵东西这些有悖人情和面子的做法。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采取的暴力的威胁策略,原告方和法官也要赋予其正当性,这就是原告和法官反复提到的“依法收贷”。 

  3、“依法收贷” “依法收贷”的含义颇为含混复杂,这个口号是一次清收农村贷款运动的产物。据原告B讲,1994年县农行系统针对村民普遍不还贷款采取了一次大规模的“依法收贷”运动,这次运动由县上统一部署、组织,司法机关都参与了。除了一些生活确实困难的,或一些有能力还但不还的“钉子户”,大部分贷款都收回了。此后,信用社每年在年底带上法庭的人清收一部分,我们巧遇的是1996年的“扫尾工作”中的第一个依法收贷案。 [24]“依法收贷”无疑是这次运动的产物,但正是“依法收贷”这样的话语赋予了以暴力的方式清收贷款的合法性。这样一种话语动员的方式在中国频繁发生的政治运动中并不陌生,然而我的问题是这种政治运动的动员口号为什么的是采取法律话语,且成为原告方和法官实践法律的主要策略? 

  众所周知,法律话语以及支持这套话语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制度无疑是从西方移植而来的。在传统中国从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的过程中,法治与民族、共和和民主等一道成为重建合法性秩序中重要的意识形态话语之一(强世功,1996)。在经历了近百年的战争、革命、混乱和改革之后,国家和政党的观念无疑在乡村社会里生了根,获得了空前的正当性,而法律在乡村社会里并没有找到或创造出适合其生长的土壤。直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和政党退出村庄,法律才成为乡村社会的实际需要,法律的触角才开始逐步伸入乡村社会。 [25]70年代末国家恢复了司法制度,1982年B镇设立了派出法庭,受理当地民事案件。 

  无疑,法律的力量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很微弱,但是法律的话语却铺天盖地而来,没有了皇帝、没有了伟大领袖,我们还有法律。随着70年代末展开的“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要法治不要人治”、“依法治国”、“依法治乡”和“依法收贷”等等,在官方意识形态和精英文化所建构的话语空间里已经取代了诸如“以阶级斗争为纲”这样的旧式话语而取得合法性,“把社会生活纳入法制轨道”成为甚至包括乡村社会在内的整个生活所达成的共识。法律成为一种新的判准正确与错误的真理体制。 [26]尽管目前法律还不是维系乡村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法律话语却将法律装扮成维系整个社会的近乎唯一手段,和其他维系社会秩序手段的合法性源泉,从而使其成为对社会生活进行合理性解释的主要依据,凡是有悖社会生活秩序的,在法律话语里统统解释为“法律意识淡薄”或“没有法律观念” [27]事实上,这种理由如同几十年前所批评的“集体观念差”、“思想落后”、“小农意识”一样,与有悖社会秩序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我们在不同的官方意识形态和精英文化所建构的真理体制下,对事物的秩序所作出的合理性解释,这些解释又反过来强化官方意识形态和精英文化的合法性。正是由于农民不还贷款之类的违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没有法律观念”,国家出面来进行法制宣传,加强法律教育,推行法律制度,从而形塑“公民”意识和“守法”意识,对全社会进行规范化管理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了。国家正是借助这一套话语策略,通过推行各项管理制度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乡村社会,实现对乡村社会的整合。因此“依法收贷”这样的法律话语的出现,正说明国家采取的整合乡村社会的整体战略发生了转变,因为法律整套知识和话语比阶级斗争、比不稳定的政策更适合于作为“说明”推行国家管理权力的新的真理体制。因此,“依法收贷”说明了以强制的方式清收贷款的合理性,说明了法律伸入乡村社会的合理性。 

  然而,在我们的这起民事调解案中,无论是法律话语还是其背后的一套法律知识都掌握在原告方和法官手中,并为他们所垄断,从而为他们进行话语添附提供了方便。于是,“破产法”和“银行法”这些在法律上与该案根本就扯不上关系的东西,和“依法收贷”一样,成为征服村民W的话语策略,而这一策略的选择恰恰是由于法律知识分布的不均衡,使得村民W根本就无法应用相应的话语进行抵制,正如村支书所言: 

   

  S:“你是个老粗,理解不了,今天和以前要钱的方法不一样,是依法收贷。” 

  S:“我给你说,你要把性质弄清楚,这是依法收贷,跟以前不一样。” 

  这种法律知识分布的不均衡所造成的话语支配关系,恰恰反映出法官、公家单位与村民W之间在国家与社会这一结构性权力关系中的不平等地位。正是由于这种支配关系或不平等地位隐藏在整个社会所认可的法律话语之中,隐藏在村民W既感到神秘敬畏恐惧而又渴望诉诸以求公正的法律权力之中,我们今天这种派出法庭的民事调解就与昨天的那种马锡五审判方式(张希坡,1983)轻轻地划开了界限。  

  比起马锡五审判,现在的法庭不再是道德的象征,而是法律的象征,尽管它有时也以道德的面目出现。如果说马锡五审判方式批判了旧司法的官僚主义和脱离群众的法言法语,抹杀了法律工作与行政工作和基层群众工作之间的相对界限,抹杀了法律与道德、政策、习惯和情理之间的相对界限,将一种传统的慈父式的道德国家的形象带入乡村的话(强世功,1996:34),那么我们今天的民事调解中,乡村法官正以种种“自我技术”努力确立法律自身的自我同一性,并努力将一种现代的严父式的法治国的形象带入了乡村。我们的G庭长不象当年的马锡五那样口苦婆心地作解释和劝说工作,而是在关键的时刻施加威胁和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村民W所陌生的法律话语。在新的法律话语进入乡村,征服乡村之权力技术中的道德话语时,新的法官形象也就以与当年法官所混同的地方精英的道德形象迥然不同的方式进入了乡村。无疑,在这场权力实践或话语实践的争夺战中,在道德话语中已经处于劣势的村民W,在法律话语面前更是一败涂地,村民W维持了十年之久的对国家的权力抵制,在法律权力的策略实践中终于妥协了,尽管国家法律的胜利也同样是已妥协和让步为条件和代价的。 

  4、情、理与法 叶启政(1996) [28]曾用“阵地战”和“游击战”来比喻现代化与传统在发展中国家的对抗策略,所谓阵地战就是采取总体的、大规模的、有规划的、有部署的战略进行进攻。这实际上是近代民族国家兴起之后采取的将社会整合在其控制之下的总体战略,蒂利(C.Tilly)称之为“国家政权建设”,吉登斯(A.Giddens)称之为国家行政力量对社会的直接监控,吉尔纳(E.Gellner)称之为国家主持的国民教育取代社区的仪式和传统教育。 [29]这一战略当然也包括用合法律性(即合宪性)取代合法性(强世功,1996),从而取缔非国家法(如教会法、习惯法等)的合法律性,将社会规范统一于国家法之下。相比之下,社会大众“采取的毋宁是强调战术之小规模、零星、随时随地机动制宜的游击战,其特点是以沉默、迂回、消极方式的防御战,找空隙以‘对策’对抗‘政策’。”(叶启政,1996)这种游击战所采取的随时随地的、无筹划的、没有部署的策略或计策,就是我们前面反复提到的包括情理在内的“日常权力技术” [30] 

  就我们的这起民事调解案而言,我们看到国家不仅拥有“依法收贷”这样的总体战略,而且更主要的是,它在与社会进行争夺的具体场景中,总是将自己总体的“阵地战”战略转化为“游击战”的策略和技术。 [31]换句话说,法律不仅是一种总体的战略部署,同时它也要将此转化为一套法律技术,诸如讯问技术、判断技术、剪裁事实的技术、法律的叙事技术,案件的制作技术等等;与此同时,法律还要利用种种乡村社会的日常权力技术,诸如摆事实、讲道理、一打一拉、说服诱导、欺诈胁迫、利用人情面子等等。法律关系的展开不仅在运用法律武器,而且也在运用人情和道理。也就是说,在具体场景中的法律运作,恰恰是情、理和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的,正象端茶敬酒、寒喧聊天和法律程序(如对事实的认定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法律强制的一面和乡村社会温情脉脉的一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一样。正是由于国家的法律在实际运作中运用了乡村社会固有的习惯、规矩、礼仪、人情面子机制和摆事实讲道理这样的日常权力技术,法律才获得了乡村社会的认可,才在有意无意之间渗透到乡村社会之中。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律是在对人情和道理的认可的基础上才触及到乡村社会的,反之,法律在对乡村社会的征服过程中,肯定了传统的人情和道理的合法律性。 [32]法律不是国家占用的一项特权,它存在于它的对立面之中,即乡村社会的习惯、规矩、礼仪和人情面子之中,它存在于它与其对立面的相互关系之中。 

  但是,人情、道理和法律在具体场景中的水乳交融,并不能排除它们本身固有的矛盾和紧张。关于中国古代法的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中,情、理与法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梁治平,1991),这种结合不仅体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而且这种结合得到了国家和法律的支持,梁治平(1996)关于清代习惯法的研究和黄宗智(1993)关于清代司法活动的研究皆表明了这一点。这种法律制度是和司法实践中的统一成为可能的原因就在于中国古代国家与社会处于相互融通之中,并没有出现截然的分离(梁治平,1991)。 [33]但是随着近代国家转型以来国家所采取的法律移植的整体性战略,人情、道理与法律之间变得紧张起来,基于乡村社会之人情、道德和俗礼的民间习惯法被国家的法律所排斥和禁止。于是“法律规避”才成为乡村社会所选择的解决这种矛盾与紧张的策略。尽管国家的法律规定了民事调解制度,为调和二者的矛盾和紧张提供了制度性渠道,但是,这并没有消除这种矛盾和紧张,这种矛盾和紧张依然反映在基层法官对调解的态度之中。 

   

  ?:“当事人愿不愿调解?” 

  G:“调解由法官主持,当事人一般不主张调解,希望判,都想讨个公道。实际上他们对法律程序不懂,对实体也不懂,经过说服之后,接受调解。调解的效果比判决好,好兑现,以后的相处关系也融洽了。判的话,矛盾一时解决不了,也不好兑现。 [34] 

  在1997年7月15日的补充访谈中,G庭长对调解是这么说的: 

   

  “调解效果好,……要说调解,也不是那么十分公平,往往亏一方当事人着了。” 

  说到这时,G庭长的妻子 [35]插进来说: 

  “有时是合理不合法(着重为引者所加),从长远来说,对于缓和矛盾有利。在农村实现合法化可困难了,因为具体条件就在那儿摆着了。有时当事人,比如说,举个例子,借了你多少钱,(这个人)确实没有钱,你怎么办?告来调解,现在这种冤枉的也吧,也有了。” 

  依情理调能够达到的良好的社会效果与调解不合乎法官所信奉的体现公正的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张力时时困扰着乡村法官们。 [36]但是情理与法律的这种矛盾只有在私下的讨论中、在法官的内心中存在着,而这个时候,无论是情理还是法律与其说是制度还不如说是两套不同的文化传统、知识体系和真理机制。当它们在具体的场景中,作为场景成员可以引申到更大的权力资源的一种权力技术来运作的时候,它们根本就不存在任何矛盾,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这种矛盾恰恰源于我们将法律本身建构为一种国家的制度。事实上,法律与其说是一项被规定的制度,还不如说是一种被实践的权力技术,法律不仅被思考,法律本身就在思考。正是由于我们的乡村法官同时具备依法律所产生的法律权力技术和依乡村社会之情理所产生的日常权力技术,所以,在民事调解的具体场景中,情、理和法才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因此,我们发现在擅于使用日常权力技术的法官喜欢调解,而擅于使用法律权力技术的法官更支持判决。 [38]将国家规定的法律与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事实连接起来。正是在这连接过程中,法律不再是外在于人的、高高在上的一项宏伟的制度安排,而是在细微的场景中被人们所运作的一种技术,法律在理论上被建构为宏观的,但法律的实践的运作是微观的,一句话,法律与其说是被规定,还不如说被实践。因此,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并不象光一样畅通无阻地直射于社会生活,而是在具体场景的权力关系网络的复杂运作中,在种种冲突和妥协中,以迂回曲折的方式触及到我们的社会生活。 

   

  

【注释】
  伯尔曼,哈罗德·J. , 1991:《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  
   
   
  杜赞奇,1994:《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Foucault , Michel , 1977::Discipline and Punish :The Birth of the Prison , (tr.by Allan Sheridan ),Vintage Books.  
   
   
  Foucault , Michel , 1972 :“On Popular Justice : A Discussion with Maoists”in Power/Knowledge :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1972-1977)ed. by Colin Gordon The Harvester Press .1980.  
   
   
  Foucault , Michel ,1978: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 I :An Introduction , (tr.by Robert Hurley)Vintage Books .  
   
   
  Huang , Philip C.C.,1993:“Between Informal Mediation and Formal Adjudication : The Third Realm of Qing Civil Justice”, in Modern China ,Vol.19 , No.3 , 3 July ,1993 , 251-198 .  
   
   
  吉尔兹,克利福德,1994:“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法律的文化解释》(梁治平编),三联书店。  
   
   
  强世功,1996:“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国家转型中的法律(1840-1949)”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强世功,1997:“法律知识、法律实践和法律的面目──一起民事调解案的分析”,《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刊》,1997年第四期。  
   
   
  利奇,埃德蒙·R,1995:“从概念及社会的发展看人的仪式化”,陈观胜译,《20世纪西方宗教人类学文选》(下卷),史宗主编,p.503-511。  
   
   
  Leach ,Edmund ,1968 , “Ritual”,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 Vol.13 , pp.520-26. New York :The Macmillan Company & The Free Press , 1968 .  
   
   
  李猛,1996:“日常生活的权力技术──迈向关系/事件的社会学分析”,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李猛,1997:“常人方法学四十年:1954-1994”,载《国外社会学》,1997年,第2期。  
   
   
  梁治平,1991:《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  
   
   
  梁治平,1996:《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苏力,1996:“法律规避与法律多元”,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王铭铭,1997:《社区的历程──溪村汉人家族的个案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叶启政,1996:“传统与现代的斗争游戏”,《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一期。  
   
   
  张希坡,1983:《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  
   
   
  赵晓力,1997:“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工作论文。  
   
   
   
   
   
   
   
   
  附录: 
   
   
   
   
   
  B镇信用社诉村民W一案的审理过程 
   
   
   
   
   
  ──根据录音整理 [
*] 
   
   
   
   
   
  G庭长(G):“今天我们过来就依法收贷,从借据上看,你当时贷款是三个月时间,现在已十年了,你准备怎么办?……贷款是不是事实?” 
   
   
   
   
   
  村民W:“是事实。……还。” 
   
   
   
   
   
  营业所主任A(A):“现在就和你要来了,准备怎么还?” 
   
   
   
   
   
  W:“我原来准备今天就过来(指到乡政府去),你不信问他三叔,昨天黑夜我还跟他说要过去(还贷款),时间也长了,结果老婆子打查,小子也家里没有,说过几天去。你们过来了,过来咱们商量解决,这么点事情……” 
   
   
   
   
   
  原告B(B):“到你家十次也差不多了,每次来了以后,你以种种原因借口(推辞),上次来了 你的小子还贩猪贩羊,正有钱,……” 
   
   
   
   
   
  支书(S):“你看,我说一说,他贷款年限他也知道了,贷了两笔,三个月期限,快十年了,××是咱们本乡镇人,人也精干,多少不愿意惹人,……以前来要也是跟个我,意思说你村上跟上个人,你们的人,说服啦,教育啦,给他帮个忙。以前我也到他家走过几次,说要还了还了,这是事实,给我也捎了好几次话,给我直接捎过话,前几天,我还在这儿走了一次,还听说买了几个羊。什么时候都是你的累赘,何时都挪不过去,(“这是骨头差事”──村民W插话),骨头差事么(陕北方言,意指确凿的事实)。你给人给了,不要造麻烦,最后到现在了。我的意思这都是过话(方言,意指对现在无意义的对过去的叙述),再说也不顶事,现在就说钱的问题,根据你刚才说,事实有了,也准备还,这是个好的说法,我说你有款,你现在有多少款就往出来拿,再咱们也不需要说什么情,也不需要说什么过话。……我现在还有多少,还短多少,短咱们就以短来。” 
   
   
   
   
   
  …… 
   
   
   
   
   
  A:“一共1300左右,营业所连本带利600,信用社的两笔,共700。” 
   
   
   
   
   
  W:“哎,营业所的我已经还了” 
   
   
   
   
   
  A:“你何时还的,把你的手续那出来。” 
   
   
   
   
   
  W:“还了,当着王五叔的面还的,他是大队主任,他清楚着了,去年春上,是他引着信用社的一个人辇得来要我还的,我剩50块钱还是找王五叔借的,后来我给他还的,不信你找王五叔问。这还能哄了。” 
   
   
   
   
   
  A:“肯定没还了,还了就有凭据。你把凭据展出来。” 
   
   
   
   
   
  S:“这么嘛,你说还了,最好把凭据拿出来,这到什么事也没了,……不过,我也有个印象,这笔钱追得很紧,……这个不怕,原骡原马原鞭子(方言,意指可证明过去事实的原始证据),有证人了。” 
   
   
   
   
   
  B:“给银行还款一定有凭据,你拿出凭据,就不用动脑子了。” 
   
   
   
   
   
  S:“对,银行一定给凭据了,恐怕他们把凭据丢了……” 
   
   
   
   
   
  W:“心想款还了,要那作什么,不管怎么说,有王五叔在了。” 
   
   
   
   
   
  A:“先别说银行的,你说信用社的怎么办?” 
   
   
   
   
   
  W:“……信用社的200,我昨天晚上跟×××借的400块,其他的……” 
   
   
   
   
   
  B:“这个,有个手续问题,既然今天依法收贷,你无论如何想尽办法,这点贷款非清不行……(支书插话:“我给你说,你要把性质弄清楚,这是依法收贷,跟以前不一样。”)要是你在我约定的时间到我信用社来,话就好说了,昨天是集(市),你来不了,让人捎句话,说你过几天来,我今天也就不来了。今天依法收贷,非还不行。” 
   
   
   
   
   
  B:“我准备过来,误下了,……” 
   
   
   
   
   
  ……(争执) 
   
   
   
   
   
  G:“本金和利息,一共717块零五分,还有费用,诉讼费收200块,车辆费200块钱。” 
   
   
   
   
   
  W:“错误是我造成的,但……就这么个,你们看着办……” 
   
   
   
   
   
  G:“现在起诉到这里了。你说不行,我们定个开庭时间,到时间你到××(B镇)法庭来。” 
   
   
   
   
   
  S:“开什么庭了,称不上,如果他还执迷不悟,或态度还不行,那还可以……” 
   
   
   
   
   
  A:“说什么也没用了,法庭也来了,车也用了,事实已形成了,费用非你承担不行,贷款3个月,不说3年了,已10来年了,你就树上说下来个雀也责任在你身上了,……现在这个样子是你逼的……现在就说怎么还,说你有多少钱,剩下的拿什么抵。” 
   
   
   
   
   
  W:“实际上,这个事我当事了,前几年,老婆子病了,花了我几千块,公款么,什么时候能短得下。” 
   
   
   
   
   
  B:“我们是搞这个工作的,一个,贷款是为了大家发家致富,都想你这么贷款十年不还,咱们这信用社也就关门了,信用社就是要讲信用(W插话:“是我把信用失了,说什么了”),所以我们非得采取这个办法不行,要不咱们信用社也就办不下去了,咱们乡一万多人就别想发家致富了,……信用社是为了大家发家致富,不是为了你一个人致富。……不管怎么说,今天你就是往来拿钱,拿不来钱,你看,这个……今天法庭也来人了,国家有破产法了……” 
   
   
   
   
   
  S:“你是个老粗,理解不了,今天和以前要钱的方法不一样,是依法收贷。(G插话:“起诉了”)你看,这是咱们××法庭的G庭长。……” 
   
   
   
   
   
  G:“你如果今天把这717块钱拿来,款到位了,我们的费用上可以少一点,你看怎么样?” 
   
   
   
   
   
  W:“呀,好你们了,好神神了,你们手高手高,我现在……” 
   
   
   
   
   
  G:“现在看你的态度了,讲我们手高了?别人手高你就放下十多年不还?……想办法,款到位了,可以给你考虑一下。到不了位,就给你加重了。” 
   
   
   
   
   
  B:“你看,就是如何弄钱去,G庭长和派出所的还忙着了,……” 
   
   
   
   
   
  G:“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也很少见,人家听了想搞社会调查了(意指我们是专门调查此事的社会调查者),贷款要按时还了,你这个十来年不还,人家搞社会调查还想看看这是什么原因。” 
   
   
   
   
   
  W:“我也60多岁的人了,不准备丢这个人,长来短个,说什么了,……原来也没当成球个意思,二、三百块钱么,一拖……” 
   
   
   
   
   
  S:(对我们)“他说的你们能听懂不?” 
   
   
   
   
   
  ……(众笑) 
   
   
   
   
   
  G:“去,你寻钱去。” 
   
   
   
   
   
   
   
   
   
   
   
  村民W借钱去了,大家在炕上拉起了家常,从婆媳吵架到土地调整。我还乘机采访了村支书,了解了当地的一些情况。过了一会儿,村民W返回,只取得500块钱,并拿回一瓶酒,打开请大家喝。 
   
   
   
   
   
   
   
   
   
   
   
  W:“就这么多了……” 
   
   
   
   
   
  G:“这怎么行,短得多了,还有费用,……” 
   
   
   
   
   
  W:“哎呀,好我的G庭长了,……” 
   
   
   
   
   
  G:“不行,你要是一次把这755块钱给了,不怕,我给主任(信用社主任)作工作,费用可以少一点,你看怎么样?” 
   
   
   
   
   
  A:“你贷了三个月的款,三年还也就够意思了,现在十年了,到这个地步上还有什么好说的,你考虑原来说一回就那么个,要一回就那么个,村支部来说说,信用社来说说,营业所来说说,就那么个,有了你拿走,没了我就准备抗着过,你还把我怎么办,现在银行有银行法……” 
   
   
   
   
   
  G:“现在有500块?先拿来,你再借255块,费用给你适当,要不,给你半个月的时间,你连费用全往来交,你自己考虑。” 
   
   
   
   
   
  B:“现在社会上流传这么种说法,银行的贷款到97年社会乱了,国家不要了,老年人和讲迷信的人都这么谣传,我看你也这么想。这个你不要想,不要听社会上的胡言乱语,这个你不顶事,最后你还得一五一十往来拿。” 
   
   
   
   
   
  S:“你再借点,交齐了,G庭长在这里,给你少一点,你交不来,人家能等,但再次来,你就受不了这王法。……我的意思是你去凑,凑齐了,我也坐这儿了,把400块费用给免了。” 
   
   
   
   
   
  A:“现在这是调解的办法,还没加15%的罚款,你不接受,可以开庭,到时候按国家的规定办,该罚的就罚。……现在说还是为你,你斟酌。” 
   
   
   
   
   
  G:“不行就抵东西,今天过来交不齐就不走……” 
   
   
   
   
   
  W:“穷户人家,你们照顾一下,……” 
   
   
   
   
   
  B:“穷?真正穷得连饭碗也端不起,我们就不会来这么多的人,……” 
   
   
   
   
   
  W:“你不信问支书,看我这二年的光景,” 
   
   
   
   
   
  B:“你看我给你说,总是穷了,该出的就出,就再借上250块钱,其他的,我给你顶这个人情,……来来来,你出来,我给你说。” 
   
   
   
   
   
   
   
   
   
   
   
  支书将村民W领出窑洞,进行劝说。最后,村民W又借钱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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