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方法
2006-01-11 00:18:31 作者:佚名 来源:《人大复印资料》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引言
本文以近年来有关文献和笔者所了解的实际案例为出发点,探讨语言与法律这一边缘学科常用的研究方法。广义的法律语言学是应用语言学的一个分支,其研究对象是法律语言,应用领域是司法界。包括一切跟语言与法律交叉部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活跃在法律界的语言学家近年来为具体的案例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常常以专家的身份为法律界提供咨询或出庭做证,这一部分的研究是狭义的法律语言学的核心(Wu 1977)。
每个学科都有其常用的研究方法。按照研究对象,法律语言学可分为书面语、口语和双语三方面的研究。对语言学家来说,着手对一个案例进行分析时,第一步是找出问题,最后一步是报告分析结果。语言学的分析结果就象法医的报告,什么时候用,如何用都由律师根据己方的策略决定。需要的时候,语言学家也可以出庭作证,以专家的身份直接对法官和陪审团解释自己的研究结果。至于找出问题后与报告分析结果之间的中间环节,语言学家所采取的方法则由于原始材料的不同而不同(Wu 2000)。下面以三个实际案例为例,具体说明语言学家如何根据案例的特点,用不同的研究方法解释不同的语言问题。
1.书面语案例:麦当劳与QI客栈的文字官司 书面语领域的主要研究对象包括法典(宪法以及其它一切法律条文),法律文件,如合同、遗嘱和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的文字,文字商标、商品说明书、文学作品等。在这一方面法律语言学家参与的案件多为商法,如下面所讨论的商标侵权案。语言学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出问题所在。
案情简介:这是一宗上百万美元的商标侵权案,原告McDonald's Corporation(MC),被告Quality Inns International(QI)。 1987 年,被告在一个商业计划中宣布在未来几年当中开设两百家低档客栈,这种连锁店的名称是McSleep Inn。消息发出才三天,MC公司就给QI 寄了一封信。声称对方侵权,因为McDonald是注册商标,Mc是该注册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底QI 能不能用Mc 这个词素? 用了是否就构成对 McDonald注册商标的侵权?这就是该案的关键。辩方律师觉得这是一个可以听听语言学家意见的案件,就找了一个社会语言学家为他们出谋献策。
参与此案的语言学家和他的研究助理认为,最有说服力的材料是该词素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他们决定从收集资料入手,对语言现状进行分析归纳,力求为该案提出一个关于Mc用法的客观报告。具体做法是通过国家剪报服务中心的计算机检索,在全国性刊物和主要报纸找出带有 Mc前缀的词语,取得语言运用的第一手资料。检索结果得到150 篇用到 Mc这个词素的文章,出处包括《财富》、《时代周刊》、《洛杉矶时报》、《华盛顿邮报》等拥有广大中产阶级读者的主流报刊杂志。 这两位语言学家所走的路子是从原始资料入手,通过语言学分析,分类归纳,得出结论。在150篇文章中,有56篇专门讨论麦当劳, 其余的94篇与麦当劳无关。对这94篇文章中Mc用法的分析发现,有相当一部分作者用Mc这个前缀时,只是把它作为一个普通的词素,包括基本、方便、便宜、标准化等意义。跟这一用法有关的例子有McPaper, 文章见《今日美国》,指为商业化社会服务、提供快速新闻的报纸;McArt, 见《财富》杂志,指面向普罗大众、一周七天开门的画廊;McLaw, 见《加州律师报》,指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Mc的这种用法是常用的七种义项之一,这是通过上下文进行语义分析得出来的结果。
语言学家在报告中指出,或许Mc的这一义项刚开始的确与麦当劳有某些联系,但在语言的实际运用中,Mc作为一个词素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意义。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可以说Mc在实际生活中与麦当劳并没有实质的联系,因为作者用到Mc时没有明指或暗指麦当劳,读者看到Mc时也没有想到麦当劳,不需要通过对这个连锁餐店的联想才能理解作者的意思。这是语言分析得出来的客观报告。辩方律师根据语言学分析的结果提出,Mc作为McSleep Inns的一部分,用的只是Mc 的普通意义, 而不是 McDonald's注册商标中的Mc。
如果法庭接受这种解释, 就意味着词素 Mc是一个谁都可以用的普通词素,QI商业计划中的新客栈也就不会构成对McDonald's的侵权(Lentine and Shuy 1990)。
这是法律语言学中与书面语有关的一个案例,语言学家遵循定性研究方法的原则(Gui and Ning 1997),通过归纳法, 靠语义分析得出客观报告,从语言学的角度为己方律师的辩驳提供依据。同是与书面语有关的案例,不同的语言学家会根据不同的问题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 Dumas 1990, Johnson 1990)。
2.口语案例:贿赂案 涉及口语的案件,罪证往往是嫌疑犯的谈话录音。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发展最快的是人语辩认。从Kersta (1962 )、 Tosi (1979 )、 Hollien(1990)、Baldwin and French(1990 )等人的研究中可以看出这一分支的广度和深度。另一个活跃的分支是会话分析。这其实只是一个统称。从事口语分析的语言学家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所用的方法又不尽相同。下面以美国内华达州的一个贿赂案为例,讨论语言学家在分析案例语言证据时所用的四种方法:话题分析, 言语事件(speech event)分析,语音分析和语法分析。
话题分析把谈话双方所说的话进行微观分析,看看谈话中都讲了些什么题目,谁首先提出话题,对方对话的反应,双方是否对某一话题达成共识等等。先举一个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假如有人向你借钱,说“最近手头挺紧的”,你可以直接了当地说,“我也是”,这是一种做法。你也可以东拉西扯,环顾左右而言,或转移话题。假如对方志在必得,三番五次绕过你的话题重提话头,你又深得太极之道,每次都划个半圆推了出去,结果大家都讲了很多不相干的事情;假如你心中坚定不移嘴上委婉得体,双方的动机就深深地藏在模棱两可的语言之中。倘若过两天他对另一个人说你真不够朋友,铁公鸡一毛不拔,你可以否认,说他根本没提借钱的事。倒过来,倘若你对别人说某某真不象话,到处找人借钱,他也可以否认,说就是跟你聊天,根本就没有提到钱的事。
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可以进一步假设你们闹翻了,事情闹大了,双方都得请律师帮忙。于是你的律师把你们的谈话录音给了语言学家,让专家分析跟你说话的人到底是不是想借钱。语言学家听了录音带,发现谈话中一共讲到十几个不同的话题,并追根寻源,看看这些不同的话题都是谁先提出来的,发现如下: 甲方 手头紧 家里要装修,听说建材又涨了 今年公司生意不好做 还是你们那儿好,旱涝保收 现在幼儿园收费简直离谱 老婆工厂有人下岗,幸好没有她 连垃圾费都涨 不知道我能干什么兼职的活 …… 乙方 这年头,谁的日子都不好过 你知道K,据说新居漂亮极了 还是当老师好,公务员也很不错 今非昔比,今年比去年差远啦 是不象话,比读博士还难 政府到底有什么妙招? 这帮人,有时光收钱,不干活 开源节流 …… 语言学家所做的是话题分析。分析的结果表明,虽然双方的谈话讲到装修,生意,不同的职业、幼儿教育、工厂裁员、收垃圾、兼职等等,但甲方的每一个话题其实都与钱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乙方在整个谈话过程中从没有主动提出与钱有关的话题,只是被动地附和甲方的话题,而且附和的时候总是把话题扯开,变成跟钱没有直接关系的闲聊。语言学家进行这样的语言分析,其目的并不在于证明甲方有借钱意向,乙方故意不借,只是借助话题分析,从一个特殊的角度揭示甲乙双方在谈话中的不同表现,为律师和法官提供判断意向的根据。
实际案例中,语言学家常常从话题分析入手并根据分析结果决定下一步的走向。在这个贿赂案中也是这样。该案的主要罪证是一盒27分钟的录音带。为辩方律师提供咨询服务的语言学家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话题分析。发现这一场三个人的谈话中一共出现了43个不同的题目,其中为联邦调查局工作的线人J提出24个,被告P提出十个,另一个被告M 提出九个。因为是贿赂案,其中与钱有关的14个话题成了双方律师关注的重点。顺理成章,第二步的分析就集中在这14个话题上,看看谁先提出话题,说了些什么,对方有什么回应,有没有就某一话题达成协议,等等。 按照美国法律,受贿罪只凭语言证据便可定案。只要控方能证明被告已经口头表示同意接受对方给的钱、物或其它任何好处,而且知道对方在行贿,就算实际上没有收到任何东西,也能定罪。对这个贿赂案的话题分析结果发现,关于钱的话题多由警方的线人提出,线人身上藏着录音设备,目的就是收集罪证。如果两个被告真的有意受贿,对这些话题的反应起码应持肯定或至少中性态度。可是14次有关对话中,被告的反应却以否定为基调,包括没回应(两次),反问(两次),换话题(一次),否定回答(四次)等等。真如控方所说,这是两个有心受贿甚至勒索的人,这一段对话就显得不合情理。 话题分析的结果还发现,被告P 所说的一句话对整个案子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有意思的是,这句话的记录在控方和辩方的版本中居然绝然不同! 控方:No, I would take a bribe, wouldn't you? 辩方:No, I wouldn' take a bribe, would you? 这是被告P对线人的具体提议(总数三万五,先给五千)的回应, 不过话并不是对着线人说,而是对自己人(另一个被告)说。按照控方的记录,被告P显然有受贿的意愿(我会受贿,难道你不会?)。
按照辩方的记录刚好相反(我不会受贿,你呢?)鉴于这句话在整个案件中的份量,法官亲自把录音带听了好几遍,发现也没有把握说谁的版本正确,只好决定两种版本都接受,由陪审团自己决定。 两个版本到底哪一个正确呢?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谁也不能凭一句“我听起来就是这样”说服对方。所以辩方的语言学家决定通过语音分析和语法分析,说明为什么辩方的版本更可信。 从语音学的角度分析,说话的时候每个音节会占用一定的时间,整句话有一定的节奏,说话人在什么地方停顿也有一定的规律。双方都同意这句话有九个音节,也同意每个词是什么,只是对wouldn't先出现还是后出现有异议。由于录音带本身的质量、谈话场所的背景杂音、谈话时各方同时讲话、加上英语本身的轻重读,听清楚每一个音节其实挺不容易。为了帮助陪审团成员决定被告P当时到底怎么说的这句话, 语言学家用图解的形式把两种不同版本的音节画出来: 控方:No, I would take a bribe, wouldn't you? (音节图):_____,__ _____ _____ __ _____,_____ _____ ____? 辩方:No, I wouldn't take a bribe, would you? (音节图):_____,__ _____ _____ _____ __ _____,_____ ____? 音节图中短线表示轻音,长线表示重音,逗号表示可以察觉的短暂停顿。如图所示,控方的音节图在第一,第五个音节后有短暂的停顿,第二个停顿后还有三个音节。辩方的音节图第二次停顿位于第六个音节之后,停顿后只有两个音节。这样的分析有什么好处呢?我们知道从耳朵听到声音到大脑做出判断是一个复杂的认知过程。所涉及的因素越多,就越难判断。抛开元音辅音重音轻音,把注意力集中在音节数目上,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出正确的判断。判断停顿也相对容易。如果大家都能听出第二个停顿的地方,所剩下的任务就是判断停顿后到底是三个音节还是两个音节。不管听的人有没有受过专门训练,这都不是一件困难的事(Shuy 1993)。
语音分析还可以包括客观的物理学方法,用声谱仪把这句话变成声波,然后用图表表示出来。稍纵即逝、无影无踪的声波变成定了形的视觉形象,判断起来就容易多了。如果在声波谱下面加上时间刻度,判断停顿、音节数就有了更客观、更直观的依据。这是法律语音学中最接近科学的一部分(Hollien 1990)。由于种种原因,参与该案的语言学家当时并没有采用这种方法。
比起语音分析,这一案的语法分析就简单得多。语言学家只是从第一个词no着手,提醒大家按照英语语法,说话人以这个否定词开始,不可能马上接着说一句肯定的话。所以从语法的角度看,后面是“我不会 ……”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我会……”。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就是讲话的人文化程度不高,根本不管语法,乱说一气。从整个谈话记录看,被告并不属于这种类型,因此排除了这种可能。 除了话题分析、语音和语法分析以外,语言学家研究口语材料时也常用到言语事件分析(Green 1990)。从语言学的角度分析,贿赂作为一种言语事件可以分成四个部分:提出问题(点题)、交换提议、结果和善后(Shuy 1993)。甲乙两方,假如甲方行贿,乙方受贿, 大前提是乙方有权力满足甲方的某种要求。甲方在点题阶段提出自己的要求,再说明乙方满足甲方的要求后会得到什么好处。乙方如果有意受贿,会对甲方的建议做出肯定的回应,这是同意受贿的信号,也是每一个贿赂行为的结果。除了同意交换以外,乙方也可以不同意交换或暂不决定。在善后阶段,双方可以讨论如何落实具体细节。当然并不是每个贿赂事件在语言上都有完整的四个阶段,把语言行为分成不同的阶段只是为了帮助我们正确判断事件已经发展到什么程度。
从法律的角度,构成贿赂罪的语言证据起码有三个部分。光有提议,没有结果不能构成定罪的基础。这样的语言学分析目的是把简单的日常会话置于语言学的显微镜之下,使大家看到了平时视而不见的语言现象还有现象背后复杂的一面。比如说,交换提议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言语行为,首先要考虑时间上的因素。既然历史不能改写,提议时没有非法动机和违法行为的,审判时就不能把动机“补上”。提议靠语言来实现,表现形式却可以千差万别:可以明说、可以暗示、也可以尽在不言中。八十年代初美国参议员威廉斯受贿一案,语言学家就以言语行为分析为工具,对联邦调查局长达15个月的调查期间通过监听手段录下来的有关谈话进行分析,使辩方律师能根据比较客观、科学的分析结果对控方的指控提出反驳。
日常会话是口语材料的一部分,也是语言中最灵活,模糊概念最多、最难量化的原始材料。语言有不同的功能,可以交换信息,表达思想或发出指令。用口语交际的技巧跟走路一样,是一种习惯行为。我们走路的时候不会想抬右脚还是左脚,手该怎么摆才协调。说话的时候,脑子里也没有一套套现存的语法规则和组织原则。如何组织信息、挑选词汇、用最恰当的语法和语音形式表达思想和传达意念,都在潜意识的层次进行。两个人的交谈就更复杂了。首先要听懂对方的意思,包括本意、言外之意和在特殊场合中有可能产生的特殊意义。
听懂别人的话说起来简单,其实这里面大有学问。说话的时候,对方所说出来的话本身所包含的信息量只是交际总信息量中极少的一部分,严格地说只是一个信号而已。我们收到信号后,根据当时的语境(谈话的时间、地点、方式、双方的关系),各自的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语言风格、知识结构、性格等有关因素,靠猜测和判断决定对方所说的话是什么意思。然后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自己应做或想做的回应。交谈的过程是持续的猜测和判断过程。语言学家为法律界提供与语言有关的咨询,比如会话分析,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事情。常常有人不以为然,甚至嗤之以鼻。不就是说话嘛,谁不会说话?还要请个专家博士来告诉我们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免了吧。到目前为止,也还有相当一部分法官有类似的看法,不同意让语言学家出庭作证。其实每个人都会的事情并不等于这件事情就很简单。我们对自己所做的大部份事情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每个正常人都会走路,但一般人从没想过每一步到底是怎么走的,更不懂得每一步的起步、落地、步距、膝盖弯曲角度这样的技术性问题。同样,每个会说话的人对自己所说的话其实所知甚少,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讲话得罪人自己却毫不觉察的原因之一。语言学家所受的训练使他们有能力对言语行为从结构上进行分析,把我们平时在潜意识中所做的决定用明确的语言表达出来。保健医生让我们了解自己身体的结构和工作原理,语言学家帮助我们弄清楚说话的“所以然”,从逻辑的、理性的角度理解我们自己到底说了些什么。对很多人来说这是锦上添花甚至多此一举,对司法执法人员来说这是雪中送炭,因为法律的基础就是理性。
3.双语案例:洗钱案 在美国和香港(1997年以前),英语是司法系统的法定语言。由于嫌疑犯的语言背景不同,在法庭上近年来常常出现其它语种的语言证据,特别是刑法和商法的案例(以普通话为法定语言的法庭上出现方言的语言证据也是双语案例的一种,不在本文中讨论)。双语材料的研究和分析方法有自己的特殊性,比如对比分析就是一般口语和书面语研究中没有用到的特殊“工具”。在美国和其它以英语为母语的国家,所有非英语的语言证据都得译成法官和陪审团成员都看得懂的英文。这其中所涉及的问题很多,特别是翻译中的语言问题和文化问题。对比分析的重点是两种语言文化的异同,以及因为彼此的差异所带来的影响。在美国纽约市一个用到汉语语言证据的洗钱案中,语言学家为己方律师所做的对比分析包括两项语法内容,着眼点是汉语中的“词无定性”和“无时态”的现象。
词无定性,意思是汉语中的词常常需要靠上下文来决定其词性(动词、名词还是介词)。下面两句话中,第一句中的“开车”是动词词组当谓语,说明主语“他”在做什么;第二句中的“开车”却是状语,修饰动词词组“上班”: (1)他每天开车。 (2)他每天开车上班。 另外,汉语中动词和介词互通的这一特点,洗钱案的控方翻译显然忽略了。该案的语言证据中用了27次“给”字。 从上下文看, 其中有 16次只能译成介词:to或者for,只有11次是作为动词用。 可是在控方的版本中却有17次把它译成动词。在这个案子中,“给”是个关键词,因为被告被控的罪状是协助毒贩子洗钱,法庭想弄清楚到底毒贩子有没有把钱“给”他。如果在汉语中该词只是作为介词,而在英译版本中却成了动词,那么陪审团所看到的证据就与原文有出入。 汉语中的无时态也常常成为翻译人员的陷阱。英语语法规定每句话的主要动词必须表示时态,由于汉语中没有这个要求,把当事人讲的话译成什么时态常常得靠译者根据上下文灵活掌握。上面提到,法庭希望澄清的疑点是案发的时候钱是否已经给了被告。控方的版本中“给”作为动词出现了17次,其中译成过去式7次,完成式1次,不定式(尚未发生)9 次。辩方的英文版本中“给”作为动词只出现了11次,其中过去式4次,完成式1次,不定式6次。最关键的是过去式一项的差异,7次和 4次。
对只看英文版本的陪审团成员,很难说近一倍的区别不会影响他们的判断(Wu 1995)。 4.讨论:常用研究方法 上文提到的三个案例都属狭义的法律语言学,用到的语言学分析方法有语义分析、语音分析、语法分析、话题分析、言语事件分析、对比分析,等等。
从近年来有关法律语言学的专著和文献看(Rieber and Stewart 1990; Levi and Walker 1990; Shuy 1993; Levi 1994),用于法律界的语言学研究方法有三个特点:开放性、实用性和科学性。
对活跃在法律界的语言学家来说,语言学的分析方法并不是一个封闭的系统,而是一个可以随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更新、补充的系统。这就是开放性。比如会话分析是社会语言学常用的分析方法,但会话分析是一个大的范畴。只要研究的语料是对话或会话,任何分析方法、步骤和手段都可以称之为会话分析。在法律界的实际运用中,我们发现语言学家往往需要更细致和单一的分析方法来指出问题所在,例如把分析范围极限于话题本身,也就是上文提及的话题分析,或专门分析某个人对别人所提出的话题的反应,可以叫回话分析(response analysis )。对外行人来说,单一的、简单的分析结果往往比综合的、复杂的容易接受。从语法的角度,可以有专门研究时态的时态分析,词性分析等等。同一种分析,有时也可以有不同的名称。在第一个案例中我们讨论了语义分析,那是以意义为出发点。假如因为种种原因,需要强词研究对象的形式而非内容,我们也可以把它称为词素分析,因为Mc本身的确是一个词素。换句话说,因为是开放性系统,语言学家就可以不必拘怩于现有的语言学名词,而是根据语言学的原则,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创造新的分析方法。 第二个特点是实用性。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用于法律界的语言学分析都有明显的针对性。语言分析的动机是解决案件中的实际问题,不是理论探讨,所以说实用性是法律语言学的特点之一。每个行业都有与其他行业不同的工具,同一行业所用的工具也是千姿百态,每一件工具都有自己特别的用途。语言学家如何得心应手地用最合适的“工具”解决问题,靠的是对问题的洞察力,也靠经验,但最主要的是靠对语言学这个“工具包”里每一件工具的了解。首先要判断问题的症结所在,到底是语音、语义还是语法?接着考虑具体的分析方法,应该从语言结构还是从语言功能入手?用那一个理论框架来说明问题?有那些简单易行、现成的分析方法可以说明问题?一句话,先界定问题,后选择工具,而选择的最高宗旨就是实用性。 再说科学性。语言学本身是一门兼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特征的学问。语音学离自然科学最近,用物理仪器和方法研究语音,把语音学朝自然科学的方向推了一大步。或许因为这个原因,法律语音学家是司法界最容易接受的专家证人。社会语言学,顾名思义,本来就是社会科学的一部分。社会科学的特点是以相对真理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件或同一种现象进行研究,往往可以得出绝然不同的结论。司法人员显然对此了然于胸,所以常常以“不是科学”为理由拒绝语言学家出庭作证,有的法官干脆在法庭上禁用语言学的分析结果。有意思的是,最活跃的法律语言学家大部分偏偏是社会语言学家,为司法界提供语言学咨询最多的(包括对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也是从事社会语言学研究的学者。从历届国际法律语言学家学会的学术会议(IAFL 1993,1995, 1997,1999,2001)论文上也可以看出,法律语言学与社会语言学的关系最密切,可见社会语言学离法律最近。
既然社会科学的研究结果不是绝对真理,我们怎么又能说法律语言学研究方法的特点之一是科学性呢?用简单的话说,科学性的基础就是 “自圆其说”四个字。不管语言学家用什么样的方法,只要能以相关的语言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分析研究得出能自圆其说的结论,而不是强词夺理或自相矛盾,我们就得承认其科学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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