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难防“草民炸法院”
2006-01-12 14:05:08 作者:李绍章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对于法院被炸,舆论反应不一。有人把这些轰炸者看成“分解民愤的英雄”,甚至把他们形容为“董存瑞的粉丝”,拍手叫好;有人则谴责这些肇事者违法犯罪,甚至把自己的“小命”搭进去,也害苦了遇害法官的亲属,同时给法院影响带来了不良影响;还有的人对此保持沉默,认为对此评论就是“对政治评头品足”,还是保持低调不要惹火烧身为妙。
面对法院屡次被炸的事件,笔者从未公开发表自己的看法。但前天发生的甘肃那家法院被炸之后,我却更加惴惴不安、忧心忡忡了起来。我挠破头皮,拍烂大腿:法官屡遭杀害,法院屡遭轰炸,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必须承认,国外也有法院被炸现象,如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美国加州法院和纽约法院相继被炸;2005年10月份,孟加拉国多个法院也连续遭遇轰炸。不过也必须承认,这些法院被炸的原因主要是恐怖分子所为,他们不仅炸法院,还炸政府、体育场、电影院、清真寺、商场和公园等其他公共设施。恐怖主义是一个具有浓重政治色彩的概念,往往附着于某个意识形态,恐怖分子有计划的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相威胁。显然,本文开头提及到的几起案件都是因继承、婚姻、工伤、赡养等民间、民事纠纷所引起的报复措施或者自杀性报复措施,与恐怖主义活动的所作所为大相径庭。但是,接连出现的法院被炸事件,确实给中国法院形象和法官威信带来了一些负面印象。因此,不得不对这种现象进行关注和思考。
分析起来,原因自然很多。司法制度、司法体制、司法机制方面的宏观因素,不容置疑;司法官处理案件的责任意识和业务素质,法院管理与防控机制,也可以考虑进来;“草民”个体的诸方面原因更不应忽视。这些缘由,本文无意评点。在此,我联想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宗旨。作为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的重大举措,应该说,这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在人民法院的具体落实。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在2003年提出了23条具体措施。肖扬院长也曾指出:“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是通过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实现的,必须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制裁违法、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审判过程中去”。对此,我土生阿耿认为,尽管有些提法经常被其利用者特别强调“不是一句口号”,但在事实上它们确实也是一句“口号”,也应该首先成为一句叫得响亮的“口号”。在这一方面,我向来不反对“口号”,因为“口号”作为从一国之口、一党之口、一院之口、一府之口等发出来的一种呼号,它本身就具有潜移默化地改良人的理念的功能,比如“诚信”、“法治”这两个名词概念作为一句口号,提得多了,喊得响了,传得远了,它们已经在人民大众中广为流传,前者往往被用于道德谴责时的一个重要理由,后者则频繁地被运用于各行各业,这无疑在处理许多事务上会或多或少地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因此,有些领导或者说口号的利用者完全没有必要去躲躲闪闪,故意避讳承认一些提法的“口号”性质。有时侯,不去自觉认识到“口号”自身所具有的作用,反而让“口号”显得更加虚化和空洞。
鉴于此,笔者认为,在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时,不仅不应在“口号”面前羞羞答答,而且应该理直气壮地做好“口号”的大文章。那些专门为此创作的同志,不妨在有一些“口号”上再斟酌一番,突破传统思维之固有瓶颈,从最有利于发挥和实现“口号”功能的实际需要出发,把“口号”创作得更为科学。比如,“司法为民”这句口号,如果渲染得多了,在当前中国“官本位”色彩还相当浓厚的文化背景下,反而不利于实现“司法为民”的本来目的。因为在“官本位”的传统观念流里浸泡的部分官府和官员,包括司法官,很容易产生一种呈纵向分布而不是横向分布状态的“官——民”意识结构。这种意识结构的害处在于,让一部分官员无意中惦记或留恋漫长封建社会时期的统治结构,进而把自己当作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把“民”贬作任意宰割的“被统治阶级”。这就很危险了。在这种思维指导下的行政行为也好,司法行为也罢,“民”就会很可能被这些社会主义官僚人为地划分为良民和刁民、贵民和草民等。事实上,现实中也确有一些昏官,摆出一副脏兮兮的“臭架子”,露出狰狞的面目,把“行政相对人”或者“司法当事人”骂为“刁民”、“草民”。我最不放心的正是这些所谓的“刁民”和“草民”,因为他们一旦被划入了这一群体,其实就不再是“人”了,至少人格会大为减等,他们的合法权益也会因为有人所鼓吹的“差序结构理论”而随时受到冷落、搁置甚至侵犯。
因此,在“官本位”的陈旧观念依然飘摇在部分官员的心田里而没有离去之时,应该在“口号”宣传和理念培育上淡化一些政治色彩极为浓厚的用词,着重启用一些带有浓郁法治色彩的词汇。以我浅薄的理解,这里的“民”从“人民”的角度来理解的话,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人”则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过分地强调“民”,反而让人们感到“人治”之幽灵的存在,而特别地突出“人”,则会让人体味到“法治”之精神的到来。毕竟,现代法律上的“人”都是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具有主体地位,享有主体权利,承担主体义务。所以,多提提“人”,少说说“民”,在我土生阿耿看来,这是崇尚法治的体现,也是追究文明的写照。其实,现在流行的一些“口号”已经逐渐意识到这一点,并且也确实在宣传中发出了一些亮光,例如“以人为本”就是一个典范,我们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我们的和谐社会也是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
于是,我倒很想建议将“司法为民”的口号及时修改为“司法为人”。这样的“口号”更具有法治意义,尤其放置在司法之语景下,这种提法似乎更为和谐。一方面,司法活动不是抽象的活动,而是具体的活动,它针对的应是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具体的“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不像立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法行为来规制并非确定化的相对普遍性的人,也不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行政行为实现“造福于民”的广泛目的,法院只能处理实际发生的特定的案件,为人的合法权益之保障、为社会秩序之保障、为国家利益之维护,提供司法的最终救济和裁决。其直接意义其实就是“为人”,包括为官人,也包括为民人;包括为自然人,也包括为法人。另一方面,强调“司法为人”更有利于将该口号落到实处,因为根据前文所指出的,“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抽象概念,尽管说实现“司法为民”之宗旨依靠每个具体的案件来体现,但具体案件中即便出现一些冤假错案或者“不圆满案件”,在“司法为民”的解释语境下,这些令人不满意的“不良案件”可能对整体意义上的“为民”形象不会产生太大影响,但却给具体的“人”带来程度不同的伤害。而由于“人”是一个法律概念,同时在个体意义上也是一个具体概念,提出“司法为人”之口号,则会比“司法为民”更实在,对司法官的约束力和预警效应也更为直接。可见,“口号”也有空洞程度之差异,我尽管不反对在治理活动中提“口号”,但却反对空泛口号、抽象口号甚至虚假口号。故此,我主张,在刻意强调“司法为民不是口号”、摇旗呐喊怎样落实“司法为民”之前,应该首先大胆承认“口号”在事实上应有的功能,同时在“口号”的提法上多动点脑筋,不必要求做到精益求精,但至少要保证朴实真挚,然后才可以付诸实践。否则,“口号”本身是空洞无物的,谈何贯彻落实?
应注意者,我所主张的“司法为人”,在本质上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蕴涵的人性机理是一样的,那就是:理性地尊重每一个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司法公务员”——法官,要在审理或处理每一个司法案件时,不能携带“官——民”思维之病毒,要把涉案人员确实看成“当事人”而不是“当事民”,更不能看成是“当事草民”。在维护法律尊严和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也应该提高案件审理的细腻程度,合理把握“司法正义观”,既不能越过程序,“跨栏求实体”;也不能忽视实体,“死板套程序”。两者都容易使案件要么囫囵吞枣,要么扑朔迷离,很可能就会让当事人产生不满情绪。法院是审判机关,但在我看来司法活动却不仅仅是走马观花地审一下、判一下了事,驾驭好审判活动要求每一个司法官都要掌握审判艺术,不仅包括法律业务之智力艺术,更包括诸如道德、伦理、心理等非智力艺术。“司法为人”就是既要瞄准事实,做到“以事实为根据”,又要瞄准法律,“以法律为准绳”,还要瞄准人性,“以人性为关怀”。因此,我土生阿耿认为,“科学司法观”的涵义应该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性为关怀”。
科学司法观同时也是司法契约观。也就是说,在“司法为人”的理念指导下,其实在司法官府或者司法官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司法契约。在这个契约中,司法官府或者司法官员作为掌握公权力的“公家”,当事人作为享有私权利的“私人”,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从各方面利益现量分析的角度来看,很明显,双方是不平衡的,前者是强者,后者是弱者。因此,在司法契约义务上,法院和法官应该承担更多的司法照护义务。一旦该义务被法院或者法官违反,或者当事人认为该义务被违反,那么,作为弱者一方的当事人则可能会因为法院或者法官对司法契约的“违约行为”,而采取一些应对性措施,包括上诉、申诉、上访等正当救济措施,也包括刺杀法官、轰炸法院等非正当救济措施。其中,把“当事人”看作“当事民”或者干脆骂为“草民”、“刁民”,就是一种典型的违反司法契约的行为,也与“司法为人”这一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相背离,于是,轰炸法院之事件制造出来,在司法契约这一点上来讲也就不难理解了。
“司法为人”的科学司法观强调以人为本,这是对法院或者法官的约束。但是,问题又出来了:司法以人为本,那么,人以什么为本呢?这就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对法官、法院和法律的尊重问题了。如果当事人在对法官、法院和法律毫不尊重甚至藐视、仇恨的情况下,那么,无论法院审判案件有多么公正,总也不能摆脱这些人的纠缠、侵扰甚至谋害。所以,我认为,司法以人为本,人则也要以人为本,尊重作为“人”的法官,同时以法为信,尊重作为应该成为信仰的“法”,而不能铤而走险、以身拭法。
总之,“草民炸法院”,轰炸的不仅仅是特定的法院和法官,更是向我们的司法制度开了一炮。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一棍子指向法院和法官,因为地球人都知道,法官也有“道不尽的难言之隐”;也不能一杆子戳向那些常被昏官定性的“草民”,因为连外星人都明白,中国司法改革任重道远。在此,我从“司法为人”的视角说开去,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司法观,恳切希望建立和完善法官人身之特别保护机制,更要友情提醒共和国的人民法官:“明天还有云要飞,留着天空陪我追”,一定要珍惜,珍惜人民赋予你的司法权力、珍惜父母赋予你的生命权利,珍惜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懂得珍惜,就可能依然难防“草民炸法院”,因为那颗炸弹,今天可能“躲在三万英尺的云底”,但明天它可能就穿云破雾,冲你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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