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宗法组织
2006-01-15 21:11:47 作者:佚名 来源:成有论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一)宗法关系的本质
宗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是由同一祖先繁衍下来的人群,通常由共同财产和婚丧庆吊联系在一起,并且居住在同一村庄。宗法关系便是基于宗族血统而产生的地域性极强的社会关系。在宗法关系中,男性长辈容易成为核心,也往往是宗族内部纠纷的裁决者和对外抗争的领袖人物。宗法关系下的行为规则,完全是儒家经典提倡的“仁、义、忠、孝、悌”这一套道德伦理。宗法关系是封建社会最重要的关系,也就是说,宗法关系所包容的人的行为规则是传统社会所具有的普遍的行为规则。传统社会的这种结构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本论文第二章已经指出,人的社会活动实质上是交易行为,人们在交易中总是在寻求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安排就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在传统乡村社会,虽然交易内容简单,交易范围狭小,但交易双方仍然要建立信任关系,取得相互之间的认同。建立认同关系时最廉价、最确定的信息莫过于血缘关系方面的信息;正常情况下,乡村中的任何一个人总是靠汲取家庭、家族的各种营养成长,家族方面的信息要比乡村社会的其它信息对他有更高的刺激强度,所以家族成员之间更容易取得认同。家族社会还发展了一些制度,来巩固宗法关系,这些制度包括续修族谱,建立宗祠,定期祭拜祖宗,表彰优秀宗族成员,宗族内部互助等等。
在乡村社会封闭程度很高的情况下,宗族关系会成为乡村社会最重要的关系,成为支撑乡村伦理道德的基础社会结构;乡村宗教力量也通常依附于宗法关系,甚至国家政权对乡村的统治也要与宗法关系相结合。无疑,一切能够打破乡村社会封闭性的因素,将改变乡村社会的交易成本函数,从而引发乡村社会制度结构的改变,导致宗法力量地位的下降,甚至使其瓦解。从社会学家对中国农村研究的资料看,本世纪初,中国农村中的宗法统治已经开始瓦解;在一些乡村地区,宗法关系虽然还存在,但已经不是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杜赞奇对40年代前华北乡村社会的研究,把华北村庄的权威结构分为两种类型,分别为宗族型和宗教型;在宗教型村庄中,宗法力量统治乡村已大大减弱(杜赞奇,102-103页)。概言之,宗法关系成为乡村社会的主导关系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
(二)宗法关系与农村社会的稳定
在限定条件下,即在较为封闭的乡村社会中,宗法关系本身支撑着一个稳定的社会结构。封闭性越强,乡村社会中的族长、中人和道德化身相统一的可能性越大。宗法关系能为经济活动提供一个稳定机制。家族成员在生活告急时,往往求助于同族成员;在承租土地及钱财借贷中,往往是同族成员充当中人;一无所有的同族成员也可以从宗族中获得帮助以求生存。从传统乡村社会的研究资料中还可以看出,如果没有外界因素干扰,尤其是没有官府力量的介入,宗族之间的冲突通常也可以通过家族领袖之间的谈判确定妥协的条件。在乡村阶级冲突中,宗族力量也可以协调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关系,产生出相对有利于佃农的结果。“如果一个地主(不论其属于哪一个宗族)向佃农提出高于常规的地租,则佃农所在的一族会联合起来拒绝租种该地主的土地。例如,在1939年,当物价下跌时,(寺北柴村)宗族联合其成员,成功地迫使地主降低货币地租”(《华北惯行调查》,第三卷,97-98页)。
在中国封建社会,宗法关系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的基础。封建国家一般是为了取得税赋而对乡村进行控制,为此要从调查、确定纳税人口的目的出发,把乡村人口编为不同层次的组织单位;官府为了方便,通常以十进制和居住范围编制单位,但贯彻下去却不得不适应宗族的户口状况。例如,清朝实行的保甲制的“牌”是以十户为单位,但到了乡村却可能是同一宗族的十几户人家,且不一定居住在一起。在较为封闭的乡村社会,官府任命或认可的保甲长,也一般是宗族领袖。根据片山冈的研究,在珠江三角洲,相当于里甲的图甲制划分与宗族中的宗、门划分完全重合,国家通过宗族组织征收赋税(片山冈,1982年,《清时珠江三角洲的图甲制:田赋、户籍与宗族》,《东洋学报》,第63卷,第3-4期27页)。这种政治制度安排利用了既有的信息传播渠道和社会认同关系,显然可以降低政治活动的交易成本。在宗法力量尚强大的时候,国家政权要完全替代宗法统治,可能是愚蠢之行。二、三十年代,国民政府推行5家为邻、5邻为闾的“闾邻制”,然而,“由于横征暴敛和强行专制,国民政府建立以户为统治基础的努力收效甚微,而且,由于切断宗族与乡村政体的纽带,使新的村政权失去旧有的文化网络中的合法性,同时,国家政权也堵塞了一条传达其旨意予乡村社会的渠道”(杜赞奇,101页)。
乡村社会的宗族械斗常为人们所关注。宗族械斗肯定会破坏乡村社会的安定,导致社会的局部不稳定,但是,宗族械斗本身一般不会导致全社会的混乱;械斗发展到极端时的调停常常要借助官府的力量。宗族械斗不可能是传统乡村社会经常性的现象,否则,传统社会不可能延续几千年。只有在乡村宗法关系受到干扰,旧的利益均衡被打破时,宗族械斗才可能发生。现代社会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生被动,利益冲突并不常以械斗方式来解决,而宗族冲突为什么会导致械斗?这是一个有趣且应当回答的问题。
在封闭的乡村社会中,交易内容简单,利益关系也简单;道德认同可以调整利益关系,但道德认同缺乏强制力量;而根据本论文第二章的分析,一个社会的强制力或暴力的不可缺少的。暴力的实施是需要成本的,实施秩序化的暴力的成本更大。在前现代化社会时期,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实施秩序化暴力的成本大到足以让国家政权放弃这种努力。国家政权的暴力主要是对付大的社会动乱和抵御外国侵略。这样,替代国家暴力的是宗族的暴力。在一般情况下,宗族暴力只是一种潜在压力,可谓之暴力潜力。在宗族均衡关系的背后,便存在暴力潜力这个变量。所谓利益均衡关系的破坏,意味着乡村社会的某一宗族提出了重新界定宗族间财产权利边界的要求,也意味着向对方的暴力潜力挑战。如果这种挑战导致用谈判方式建立新的均衡,械斗便可避免,否则就会产生械斗。如果没有官府力量的介入,或介入不力,宗族械斗将是一个旷日持久的过程,尤其在械斗宗族双方人数接近的情况下更会如此。
宗族间利益关系发生变化,并引起宗族械斗的原因,一是宗族人口数量发生变化,直接导致宗族暴力潜力的均衡受到破坏;二是商品关系的扩大,新的获利机会出现,使宗族间的经济实力的对比发生变化;三是官府力量的介入,造成乡村社会生活的新的不确定性,使宗族成员的行为预期发生变化。在漫长的中国传统社会,这三种变化常常周期性出现,导致乡村社会的周期性不稳定。近代中国社会的宗法关系逐步瓦解,这三方面的因素持续存在,更使中国乡村社会进入长久的不稳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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