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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土壤

2006-01-18 02:09:05 作者:张国香 张洪江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为认真学习、贯彻肖扬院长关于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批示,推动法院文化建设,确保“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实现,2005年11月15日至16日,由人民法院报社主办、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法院文化论坛”在东营市举行。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的专家学者,以及山东、四川、北京部分法院的领导、法官参加了论坛。论坛旨在通过对法院文化建设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讨,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重要意义的理解,增强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自觉性,为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提供思想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不同视角下的法院文化概念

   法院文化是这个时代一个非常活跃的话题,它激励人们从不同侧面、在不同层面上进行思考,也由此更加凸显了时代的深切关注。

   李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从法院审判活动出发,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共有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等精神财富,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财富的总和。法院文化是法的精神本质的体现,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融合,是立志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司法人员优秀品质的积淀。同时,法院文化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社会文化现象,蕴含着“公正、平等、文明、高效、敬业、关怀”等丰富内容。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室主任)从学理视角对法院文化进行定位,认为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类型中的亚法律文化类型或称子文化。法律文化内容庞大,它不仅仅是一个方法论,还是一个有实体内容的文化存在。它应该是一种社会存在,而不仅仅是一种方法。

   梁欣(国家法官学院博士)从诉讼文化出发,认为法院文化是诉讼文化的一个子系统,既包括有关诉讼的社会观念、历史习惯、理想信仰以及用诉讼方式解决社会冲突的行为模式,又包括关于诉讼的仪式举行、器物设施、典章制度及思想学说等,而诉讼法律价值及价值观是法院文化的中心概念。

   吴锦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从文化的归类入手,认为文化应该是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比较稳定的一种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它的形成和发展必然与其所处人文环境、历史环境、经济环境等密切相关。从传统文化的角度对法院文化进行定位,首先要回答三个问题:法院的功能是什么;法院的权力是如何运作的;法院如何对待社会的评价。

   柳福华(人民司法副总编辑)认为,法院文化就是由法院的职能所决定,有关审判司法的所有的精神财富。从大的内容来说可以涵盖与审判有关的一切,包括审判理念、审判方法、裁判文书制作、审判技巧等。现阶段法院文化建设应为对审判技巧和审判方法的研究。

   王培韧(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从社会文化的角度来审视法院文化的内涵,认为不能将法院文化囿于法院自身的建设,否则,将陷于自我封闭状态而使法院文化游离于社会主流文化。从广义上讲,法院文化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制度的改革、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律信仰的提高。法院文化是在一个现实中存在的、与法律相关的、司法者在解释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管理与建设中形成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程序规则、行为方式、法律方法、物质载体,并反映其在社会文化中地位和影响的总和。

二、法院文化的基本特征

   任何文化的果实都不会像野草一样自己成长,经由基本特征的探究,达致对法院文化实质的认知,才能增强推进法院文化建设的自觉性。

   范明志(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副院长)认为,法院文化是法院存在的精神部分,是具有浓厚历史色彩而又不断发展的有关法院制度、法院机构、法院行为及依据的精神符号的集合体。其特征为:法院文化是受政治、经济体制决定的;具有历史稳定性和地方性;具有创新性。裁判制度、行为、意识是法律文化的核心。

   梁欣认为,法院文化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同时具有物质依附性、民族性、历史继承性和渐变性等特征,并对诉讼行为、诉讼体制和构造、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产生强烈的影响。法院文化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法院文化分析既是诉讼现象分析的主要内容,又是分析诉讼现象的重要途径。

   肖金明(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认为,文化具有稳定性但也有顽固性,改造一个制度相对容易,但要改造一个社会中的文化非常困难。在改造制度过程中,首先要解决观念冲突的问题,要把新的观念贯穿到制度中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正在经历的从国家本位到社会本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由官本位到人本位等观念的变化,实际上都反映了其与传统文化中固有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对抗。同样,法院文化建设也面临文化改造的艰难性问题。

三、法院文化的结构

   法院文化应当是对法官群体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起引导作用的理念与制度的统一。在法官中培育这样的文化,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由之路。

   王培韧认为,法院文化的内容可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法院精神文化,主要指法官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职业修养、业务水平、文化品味等,这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层面。二是法院制度文化,主要是指规范法官群体行为的各种管理规范和制度,这是法院文化的制度层面。三是法院仪式文化,这是法院特有的符号化的表象,主要包括建筑风格、审判法庭氛围、法官仪表、法官语言方面的要求,这是法院文化的形象层面。

   刘作翔认为,法院文化应该包括理念性文化和制度性文化两大块,前者是关于法律的系列性理念,这是法院文化的内核、灵魂和精髓;后者是指法院文化中的制度性文化。在法律文化的结构里,制度性文化又分为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结构和法律设施四个层次,缺一不可。就法院文化具体形态而言,又可以分解为法官文化、审判文化等。

   梁欣以社会学为视角,认为任何社会的文化均有其特定的文化体系,文化所结成的这种系统、体系所表现出来的不同层次,就是文化结构。按照文化模式的框架,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应该是包含刑事诉讼文化各构成要素的相对稳定的组合,这些要素组合在一起的特殊形式和结构就是刑事诉讼文化模式。法院文化模式与法院文化的构成要素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各构成要素的特殊性以及要素间互动关系的特殊性,是通过诉讼文化模式的特点来体现的。

   范明志认为,对法院文化可作潜性部分与显性部分的划分。法院文化的潜性部分指法院的形态,它是法院文化的基础,决定着法院文化的性质和表现。具体包括:法律存在的必要性——社会前提;法律功能实现的工具必要性——制度前提;法治思想——法院文化的发展前提。法院文化的显性部分是法院意识形态的现实表现,其主要包括法院制度、法院机构、法院行为三部分。

   谢晖(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将法院文化的结构阐述为,法院作为一种物质文化现象,无论古今,都有其独特的物化设施,这种物化设施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院作为一种精神文化现象,无论中外,主要是指法官的文化特质。法官是人的精神典范所在,法官的道德修养应该是社会所有职业中最高的。具体地说,就是法官在忠诚法律意识、职业道德、政治道德和私人道德等方面,与其他职业相比有着更高的要求。

   关升英(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法院文化是一种将司法理性、人文精神与实践作风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展示法官丰富的专业学识、清廉的操守品格、积极的理想追求、超然的职业风采的文化。在这种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和统率的文化环境里,法官的职业理念得以培养、理性法律思维得以养成、职业技能得以不断提高,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言谈举止的风格等日趋统一。

四、法律制度与法院文化

   要让先进的思想、理念具有力量,就必须将其演变为制度,形成政治、法律和社会观念三位一体的转变。这时,思想、理念才会成为社会中有效的文化力量。

   梁欣认为,法院文化作为上层建筑因素之一对社会历史进程,尤其对社会的诉讼体制具有重要的影响,法院文化直接关系到社会成员的诉讼行为,它直接影响着诉讼行为的方式、诉讼过程的方向和目的、诉讼主体的关系格局,以及诉讼制度的稳定和变革的进程。现实诉讼制度的变化会导致法院文化的变迁,反过来法院文化又影响诉讼制度的变革,二者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

   文化不仅仅是观念的、理念的,还必须外化为一种制度形态,刘作翔介绍说,在对法院文化的界定上,一些学者受域外法律文化研究的影响,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一个观念形态。他认为这次法院文化建设论坛提供了具有证明力的素材——文化如果离了制度形态,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文化形态。再者,从文化的原理角度来说,要把文化从制度中剔出也是不可想象的。

   包心鉴(山东省社科联副主席)认为,目前正在探索中的法院文化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强化制度意识,主要是加强司法制度意识。一要强化制度权威意识,使整个社会视制度为最高权威。二要强化制度平等意识。制度平等对于一国的司法制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因权力而存在,制度的目的就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将权力制约在制度之下,应当成为我们强化制度意识的终极目标。与此同时,制度改革意识也非常重要。要完善体制创新、促进社会和谐,没有制度的改革是无法完成的。法院的文化建设也不例外,要保证选好人,用好权。

   对法院文化的界定,不能仅仅局限在方法论的范畴,肖金明认为,要让思想具有力量,促进先进理念与先进制度的结合至关重要。我们社会中流行的许多观念,如自上而下所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在目前还构不成中国文化的组成部分。文化之所以具有持久的稳定性,其与观念有着质的区别。一个好的观念如果不能成为一个制度中的灵魂,最多只能成为一种流行的观念或者一种流行的通俗文化,是不可能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产生支撑力量的,因而不能称其为文化。现实生活中,理念和制度有时是割裂的,我们有好的制度,但由于没有从精神上赋予这些制度以先进的文化和理念,往往造成落后的理念仍然可以超越制度,控制我们的选择。实践证明,法官行为也概莫能外。

五、转型期法官思维方式的转型问题

    法官之所以称之为法官,是因为他们所具有的独特文化,这不仅体现在其所管辖或处理的事务的独特性,更体现在他们处理事务或行使权力所运用的方式、思考和分析问题的方式等诸多方面。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认为,在转型时期,法官思维的转型问题是我们研究法院文化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从法院内部环境而言,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文化观念上的转变。在转型时期我们的政法系统如何定位,如何把国家本位转为社会本位、个人本位,建设一个多元化的思维模式。二是价值观念的转变。如何从单一的服务价值,转变为包含独立的司法观念、社会的效率价值在内的多元价值。三是法院证据思维的转变,把哲学范畴的客观真实转变成具体的法律范畴,为此需要制定一系列的证据规则,确立证据采信原则。四是树立人文思维,把人文思维提到法院转变的日程上来,并最终体现在法庭上,使我们的法律更加合理、文明,这也是文化层面上要解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五是审判模式思维的转变,由职权主义转向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并重。

   曲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认为,在上述诸多转变中,法官思维逻辑的转变是问题的核心。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转变是一个逐步的过程。目前法院、法官受到社会关注程度较大,我们作为法院文化的塑造者和被塑造者,思考最多的就是如何实现这种转变(事实上也正在发生着转变),问题在于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我们如何得到社会的支持。社会文化与法院文化之间存在着差异,转型时期法官思维逻辑的转变,一定要与社会的思维逻辑相协调,得到社会的认可。

   关于法官思维,谢晖认为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是规范性思维,反对发散性思维。2.它是逻辑性思维,反对任何形式的感性思维。3.它是专业性思维,要有法律专业的相应训练。4.它是说理性思维。法律论证分为纸面上的论证和司法活动过程中的论证,目前应特别关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法律论证。

    此外,谢晖认为,法院作为一种制度文化现象和制度规制的产物,应该综合反映制度文化的特点。法院作为制度文化的最大特点,在于其是沟通国家和社会的桥梁。制度文化作为沟通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的介质,应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肖金明认为,法院在文化建设过程中,应该突出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是要完成法院、法官权力行为和司法选择的思维方式的转变,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二是要从行政管理的思维转变到纯粹意义上司法的思维。与此同时,直接影响社会正义的法官决策意识也应成为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方面。

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思考

   一个社会之所以稳定,人民之所以相信法院,是与法院文化的稳定性紧密相关的。为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断地吸收人类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和先进的司法经验,是法院文化建设永恒的主题。

   李勇认为,法院文化是一面旗帜,是凝聚法院整体力量的黏合剂,能够产生强大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有利于提高法官和工作人员自觉抵御落后、腐朽文化侵蚀的能力,有利于把法治理念变成法官的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有利于实现法官人格、人生境界的升华。

   肖金明认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这是一个宏大的背景。法院体制的改革是政治改革的构成部分,任何改革包括社会的转型、制度的改造,都是以文化改造为基础的。我们探讨法院文化、法官文化,同样要把它放在这个宏大的背景和视野下,把法院文化建设当作一个开放性的形态。通过不断吸收优良因素,来补充我们法院文化建设的素材。

   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认为,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在于创造法院精神。维护法治,崇尚法律,是法院精神的主要内容。法院尤其是法官如果不能排除干扰,独立审判案件,所谓法治就会落空。在司法领域的法治应该是规则+法官的统治,所以提高法官素质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心,包括职业正义感、高水平的法律感、社会责任感、睿智的判断力与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娴熟的法律方法和技巧的掌握、多学科的知识结构等。法官主体意识的觉醒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扼制人之恶性,是为了给善性留下更大的空间。而这一空间使得法官主体性得到了张扬。一方面法官要受法律的制约,另一方面,我们的制度要给法官主体性的发挥留有余地。

   王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介绍了前一阶段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解决内部运作和管理体制方面的具体做法。主要是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了为当事人服务的一站式大厅;设立法官评判委员会,实现法官的自我管理。他认为,从法院的功能出发,纠纷解决者及其与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问题十分值得关注,特别是每个法官个体和法院整体之间的关系、竞争和互赖的关系,以及如何使法院内部关系简单化,把节省下的资源用于解决老百姓的纠纷等问题。

   王少南(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介绍了近年来东营法院文化建设的做法和思路。他认为,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在广义的社会层面上,要增进对法院、法官在审判活动和管理中形成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物质载体等文化的认知,提升司法的公信力。从狭义来讲,就是强化法院群体对法院的精神价值、制度行为、物质载体等文化的归属感、忠诚度。他认为,先进的法院文化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要以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公正司法为核心;以推进管理机制创新,提升规范化管理的层次与水平,实现法院人文管理为保障;以加强物质装备建设,丰富法院文化载体与平台,打造良好的人文环境为基础;以培育法院精神、更新司法理念、强化职业道德,营造崇尚法律、凝聚人心的良好氛围为着力点。通过不断提炼、弘扬、充实文化建设的内容,全面释放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实现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历史使命。

结束语

   倪寿明(人民法院报社副总编辑):从法院内部来讲,文化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这一方面说明法官职业群体意识日益崛起,另一方面,也是法院重视自身软实力建设的真实写照。在这次论坛上,我们不仅关注了法院文化内容的可塑性,还深入探讨了让先进的思想、理念产生文化力量的路径;不是仅就文化谈文化,还辐射到了法官行为、法院管理等方方面面。研究法院文化,塑造法院文化,培育法院文化,才能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断提升人民的福祉。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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