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论证与法律论证是否可以区分
2006-01-18 02:10:35 作者:王旭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当代社会道德论证的很多对象都必然进入法律程序,要经历一个法律论证的过程,也因此,道德论证必然和法律论证呈现出一种“交织”的状态。 一方面,法律论证作为道德论证的一个特殊情景,即法律论证是在现行的法律秩序约束下,对特殊的具有法律效果的规范性命题进行理性证立的活动。我们可以用三个命题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说明这种情况:第一是派生性命题。法律论证也必然是在相当程度上与正确性努力联系在一起,且其过程必须按照道德论证的标准来进行,因此法律论证只是对按照这一过程获得的结论赋予一个派生的合法律性而已,它就是披着法律外衣的道德论证;第二是补充性命题。与派生性命题不一样,该命题法律论证在相当程度上是有自己特色的法律论述,但法律论辩进行到某个特定的点,则再也引申不出任何属于法律的论述,而必须依靠道德论证的补充;第三是整合性命题,认为具有特定的法律论证形式,但这一形式应该在各个层次上与道德论证对应起来。 另一方面,法律论证又是作为对道德论证缺陷的克服而出现的,这里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道德论证由于往往会出现彼此冲突、但都具有可接受性的规范性前提与结论,对于现代社会来说,这种“异议风险”只有进入法律程序,利用制度化的强力和特殊的论证程序、论证形式与特殊的论证条件才能得到一个确定的答案,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这样一种异议风险。我们可以把这种情形称为“特殊情形命题”:“法律论证也可以提出正确性的要求,但这个要求区别于道德论证对正确性的要求,不是因为有待争议的规范性命题是绝对符合理性的,而是因为它能在有效法律秩序的框架内被证明是符合理性的。”可以说,法律论证的结论往往将成为道德论证中非常重要的论据,进而对这种道德论证的可争议性前提和结论起到一个理性“切断”的作用。 对于法官裁判来说,有一个常见的问题会碰到,那就是道德上可以论证为正当的事情是否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呢?比如见死不救在道德论证上肯定是不对的,但我们是不是也要鼓励立法来惩处呢?又比如子女孝顺是道德论证上可以成立的重要价值,但是不是在立法中也要规定所谓的“精神赡养”呢?这些是我们法律思维与法律论证中要形成的一个重要观点:道德论证不同于法律论证,有如下几个重要理由: 第一,一个成熟的法律传统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法律材料的累积,包括立法文件、司法判例、特定的法律文化,已经形成了独有的价值标准或所谓之“法的意义整体”,同时形成了独立的证明这些价值和意义的思维方式与方法,它们是特定的实在法律制度和价值的综合物。因此,法律裁判的证立不可能简单透过民众的伦理判断而达成。 第二,法律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必须符合特定的法律约束,尤其是成文法律的规定与司法判例。这些构成了任何一个案件的推理起点与前提,如果要对它们进行“背离”或“偏离”,则必须负担更多的论证义务,否则法律活动本身将丧失任何独立性和独特性。 第三,法律论证,包括立法和司法过程的独立性表现在,它往往要在现实资源有限的约束下,运用所谓之策略行为,考虑到利益平衡与政策制定,而不完全是一个追求绝对正确与伦理正当的过程。因此,法律过程不唯有价值,还必须有技术与策略,才能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很多法律论证过程甚至可以完全不考虑伦理和道德,直接得出特有的法律判断与陈述也并非错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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