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纸中的法律与社会
2006-01-18 16:03:18 作者:梁治平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自然,让这些年深月久的故纸尘封于纸箱和麻袋之中非其本意。所以,他不仅慷慨地把这些材料提供给需要它们的学者和学生使用,而且同另两位中国法制史学者一道,着手将所收藏的契约文书装裱整理、影印出版,以便更多的学者可以利用这批材料。当时,这项工程刚刚开始,而当它最后以《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以下简称《粹编》)之名与读者见面时,已经是5年以后了。
《粹编》共三册,八开本,布面精装,收各类契约文书九百五十件,其起迄年代为明永乐六年(1408)到1969年。所有三册均分图版、录文、英文提要三个部分,并附主题及地域索引。其中,图版部分最为珍贵。因为以往的契约文书汇编,最多只是在书前选印几帧或十几帧图版作样本,正文的部分则只有录文,以致一般读者很难窥见传统契约文书的原样,如契文的字体、写法,契纸的开本、比例,官契的版式、形制,印章和签押的式样、位置,以及其他对于相关研究并非可有可无的细节,而比这些更重要的是,读者们可能因此而失去了解传统契约文书全貌的机会。明清时代的契约文书,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都已经非常成熟。凡是涉及田土交易的契约,按照规定要填写统一印制的官板契式,然后到官府投税,并将官府颁发的契税凭证粘贴于正契尾部,这样的契约文件便有正契和契尾两个部分。在很多情况下,填写官板契式之前,交易人先订立草契,这份文件也被要求与正契一同呈递,这样,当时的一件契约就可能包含三个部分。民国初年,政府订立验契章程,要求民间更换新契,结果是在旧文书中又增加了一道新的官契。这些文件在《粹编》中分别被命名为连二契、连三契和连四契。它们原本是一个整体,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的消息。以往的契约文书汇编,基于种种原因,通常只录原契契文,因此难免割裂之虞。
《粹编》又题为“田涛藏契”,这些名称多少易致误解,让人以为这是一部单纯的民间契约汇编。其实,《粹编》的内容远不止此。大体言之,《粹编》所收材料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各种民间私约,包括卖契、典(当)契、租约、借约、合伙文书、婚书、礼单、休书、继嗣文约、分书(阄书)、遗命书、会单、和解约,以及商号的章程、行规、行票、当票等,其数量最巨。第二类是所谓公文书,其类别从地方官的文告,到官府为管理社会经济活动和维护社会秩序而颁发的各种文据,如盐商的盐引,米商的米票,牙人的牙帖,捐输的收据,土地的执照,纳粮的凭证,还有烟户门牌,推收税票,以及上面提到的契税凭证等。可以注意的是,这两类材料关系非常密切,它们之间长时期的相互作用和渗透,构成古代社会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侧面,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塑造着传统社会生活的面貌。因此,从二者结合的角度去阅读和利用《粹编》所收契约文书应当是一件非常有意思的事情。这方面一个很好的例子就是前面提到的合私约与公文于一的连二契和连三契。
明清时代,官契的行用已经十分普遍。《粹编》所收官契,最早的是明嘉靖三十一年(1552)的一件买地契(第4号)。与后来的官契纸相比,当时的官契公文气十足,私约内容甚少。(又见第5、6号)崇祯八年(1635),税契改用契纸,由官府刊印,编定号簿,钤以巡按号印,再由坊、里长领取转给受业人户。这种官颁契纸分作两联,右联由立契人填写,与一般草契内容同,左联亦分两段,前段主要是关于契纸(产生原因和使用办法等)和相关法律原则的说明,后段则是相关规则,其内容包括契纸的效力、官吏的责任、税率及契纸价格等。(参见第11号)后来许多官板契纸只是格式化的契式,以供立契人填写。不过,将写契投税章程逐条论列的官契亦非鲜见。这类章程无一例外都规定了使用官板契纸的强制性。如上引崇祯十年官契纸第一条就规定:“颁式后有用白头文约不用部颁契纸者,不论被人告发及推收编审时验出,即以隐漏课罪,照律追半价人官,坊长、中见等役一并连坐。”(第11号,又参见第232、251号)这种通过推广官颁契式规范和控制民间不动产交易的努力一直延续到民国乃至1949年以后。
据考,官为订立契约样文的记载最早见于北宋,其目的是为了规范民间交易和确保国税。税契之制则建立更早。东晋时的“文券”,即是税契后钤有官印的契约。唐时,“文券”称“市券”,见于正式的法律。契尾之制行用稍晚,但也不晚于明代。契尾之设,主要是为了对付税契过程中官吏蒙混欺瞒、中饱私囊的行为。契尾一般分作两联,一联用作收据,由业户收持,另一联用作存根,备有司查核。《粹编》所收契尾,最早的一件出于崇祯六年(1633,第10号),最晚的一件出于宣统二年(1910,第304号)。与早期的“契尾”如元代的“税给”和明代早期的契税文凭不同,这一时期的契尾字数增加至数百字乃至千余字:其内容包括对契尾制度尤其是其利弊的历史叙述、相关规则的内容、税率、罚则、税契程序等,其中所包含的信息十分丰富。如果把不同时期的契尾加以对照,更能看出这种制度的发展轨迹。
十九世纪的外国观察家曾对中国契约制度跨越地域差异的统一性感到惊异。但是我们了解到宋以后官板契式的推行和民间标准文约的流行,就不会对此感到奇怪。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更多是,在这种具有相对统一面貌的制度形成过程中,地方性知识与国家厉行的统一规范是如何融合的?它们怎样互动和相互渗透?传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究竟怎样?在这方面,《粹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特别的视角和许多具体的例证。比如,那些把私约和公文联接在一起的连二契、连三契就是测度国家渗入社会的一个重要指标。它们不只是形象地表明了一种国家与社会的结合方式,而且指示出这种结合的具体途径。官契和契尾所包含的大量信息,对当事人来说主要甚至完全不是一种有价值的历史记录,而首先是重要的规范性知识。尤其重要的是,这种知识并不是通过官府告示或者律例宣讲这类形式来加以传播,而是在日常生活实践中进人到寻常百姓家,并且作为重要的家庭财产文件代代相传或在不同家庭间流转。具有类似功能的文件还有官府下发的烟户门牌。烟户门牌本是一种地方户籍管理文件,由官府发给,有一定格式,须填人户籍地、户主名、丁口、雇工、生理等项资料,悬于门首以备查核。《粹编》所收门牌当中,有两件清嘉庆二十二年苏州府昭文县的烟户门牌,长逾千言,其中开列有十数条“民间易犯严例”,俨然是一部微型法例。(参见第86、87号)门牌虽然不是值得珍藏的财产文件,但也构成日常生活场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况且张于门首,出入恒看,其内容如果不是深入人心,至少也是“眼熟能详”了。我们不妨由这类历史遗存重新构想当时的社会控制方式和程度。
一个有趣的问题是,我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由见于公文书中的规范内容来构想当时的社会秩序?比如说,写契投税章程列明的各种强制性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交易实践?更进一步说,民间通行的交易秩序究竟是如何形成的?如果说官板契约的推行和税契程序有助于型塑较具一致性的交易习惯,那么这些契式和程序又是如何构成的?这是一个单向的改造过程,还是一个双向的互动过程?光绪时期的写契投税章程规定:牙记行用与中人、代笔等费,准按契价给百分之五分,买者出三分,卖者出二分。系牙记说成者,准牙记分用二分五,中人分用二分五。如系中人说成者,仅交量立契,只准牙记分用一分。(参见第215号)如此具体细致的分配,其标准何来?民间田土交易有所谓中三笔二、买三卖二一类说法。这类习惯得之于官府的安排,还是相反,官府的安排乃是基于民间的习惯?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回答。因为,收集于《粹编》的那些故纸残简终究只是一些历史的碎片,本身不足以构成一幅完整的图景,更不必说,它们的虚实需要考辨,它们的意义有待发掘。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妨说,这些无言的历史碎片乃是最坚实最有价值的史料之一。
从某种意义上说,《粹编》中的材料更近于出土遗存,它们是前人不经意留下的生活痕迹,虽然断断续续,零星不成系统,但是比之自觉的历史叙述另有一种真实性。这首先是因为,它们是生活日用的一部分,更近于生活的实相。那些褪色残破的文契每一件都称得上是历史的记录,今人不仅可以从中了解当时的地价、税率、租税、银钱比率、结婚的费用、捐输的种类和价格等,而且可以真切地瞥见当时生活的诸多环节、侧面与细节。对于那些构建历史大厦的人来说,这些细节便是坚实的砖瓦。只是,在绝大部分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当中,社会生活的这一部分鲜有表达自己的机会。作为一种生活材料,这类故纸曾经数量巨大,但是作为史料,它们的价值却长期被人们忽略,只能尘封于乡间阁楼土壁之中,任由虫咬鼠啮,烟熏水渍,而日渐销蚀。部分地因为此,我们今天看到的古代社会契约文书,不过是沧海一粟。也因为此,这些陈年残简才变得格外珍贵。
记得第一次看到《粹编》,印象最深的还不是它的内容、编排和装帧,而是封底标示年代的两个数字:1408和1969。这两个年份引发的第一个反应是,是什么东西能够跨越时空,把不同的时代和社会联结在一起?这种编史的尝试在理论上意味着什么?接下来则是好奇,1960年代末期正是“文化大革命”的全盛时期,当时的“契约文书”会是何种样态?这一件卖房连三契,称得上是“珍稀”史料,值得引录于此。
立卖房契人秦学增,兹口祖遗产,计正房一间半,东厢房三间,棚子一间,口圈两间,大门二门各一半。经中人说允,情愿卖与秦怀增名下永远为业。卖价一千六百元正,笔下交足。并无短欠。恐空口无凭,特立此据为证。
宅基地围房后两丈以外,计地四分八厘
四至开清:(略)
中证人(略)
代笔人(略)
这是一张毛笔手书的契纸,单看这张文契,无论内容还是形式,都与比如一件清代契约无大差别。不过,相连的“官契”大书“河北省卢龙县革命委员会印契”,令人顿生时代倒错之感。细看这张契纸,还可以发现其形制与明清官契并无二致,其表格化的格式固然不同于清代的式样,但却传自民国时期。能够表明其时代的,除了契纸顶端的大字之外,便是表格中的“人民币”、“大队”等字样。那种时空倒错的感觉究竟何来?真的是时代倒错,还是我们的历史观与时代脱节?诚然,单凭这样一件历史残片不足以建立任何法律或者社会理论,但是作为一种坚实的史料,它却可能动摇一些我们久已接受并且习以为常的观念、预设和理论。它把我们注意力由政治革命的表面引向社会变迁的深层,让我们重新思考和理解变化中的法律与社会。
一般的传统契约汇编,如果是通史性的,其下限也只到民国时期,而且实际上,已经出版的民国契约数量甚少,1950年代以后的契约更是难得一见。《粹编》第二册专收民国时期和1949年以后的契约文书及相关文件,虽然不能够完全弥补这一缺憾,但却是一个好的开端。无论如何,它为我们了解这一时期相关制度的变迁,进而深入思考法律与社会的传统和变迁提供了一个重要基础。
《粹编》的不足主要有二,一是因为篇幅的关系,录文中省略了大量的契尾,当然,许多契尾内容大同小异,甚至完全相同,因此也没有必要一一照录。编者采取的办法是,录文只收最具典型性的契尾,并在书中另附一纸,注明所有同类契尾(号数)以供读者参考。然而,仔细对照之后或可发现,这个特殊索引的编排与实际的录文不尽相符。换言之,现在我们所看到的契尾录文,未必是对收录在《粹编》中材料的最佳选择,而被遗漏的部分也可能包含一些有价值的法律与社会的消息。另一个问题是标点。录文标点是《粹编》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费时费力,但于《粹编》的使用却极为便利,美中不足的是,有些地方标点或者有误或者前后不一。当然,这类问题为数不多,不至影响对《粹编》的使用,更不会减损其价值。
对社会史和日常生活的重视,在历史研究中已经蔚为传统,因为这一传统的崛起,历来为史家轻忽的材料如碑铭、档案、民间故纸等便登堂人室,一变成为撰写历史的重要史料。在中国,学术研究中对于民间私约和各种公私文书的重视和利用始于史学,而且直到今天也主要因为史学的发展而得到推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占有最多资源的法学的中国法制史研究并未充分利用这一成果,更不曾积极参与创造这一新的传统。《粹编》的出版应当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毕竟,参与《粹编》的学者们基本都出于法学而不是史学。不过,他们并不代表中国法制史研究的主流,这一点也是事实。就此而言,居于主流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要消化《粹编》和《粹编》所代表的那种学术传统和成就,恐怕需要一定的时间,而一旦做到这一点,我们便有理由相信,它会以一种新的和更有生气的面貌呈现于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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