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乡土间的无“法”秩序——以鲁西南的小周庄之专职调解员为例

2006-02-03 10:53:55 作者:小卒 来源:http://cheng2789.fyfz.cn/blog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鲁西南有一个名为小周庄的村子,小周庄三面环山,只有一条路通向外界,当地村民主要是自己自足,主要是以种地为生,很少有做生意的,在周庄,存在着一个奇怪的现象,即很少有“打官司”的事情发生,据调查,在近10年来,竟无一例“打官司”事件,那么原因是什么呢?笔者随于05101国庆节期间进行了走访调查。在七天的调查中,走访93人,配合调查的64人,认为专职调解人的调解起着决定作用的有41人,认为作用不大的有14人,有9人认为完全没有作用而接受调解主要是害怕“打官司”。(见图表一)通过调查,我认为,在小周庄,专职调解人的存在对于解决纠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图表一)

 

决定作用

作用不大

完全不起作用

人数

41

14

9

比例

64%

22%

14%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可以分为由国家机关的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村委会的调解;根据调解的依据,可以分为依法律为依据所进行的调解和依据朴素情理即道德观所进行的调解。而本文所讲述的正是后一种,即依据朴素情理即道德观所进行的调解。在调查的多起案例中,专职调解人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专职调解人一般都是由在本村具有极高声誉的人来担任,在周庄村的近十年中,有个调解员张某,张某最初是村委指定的一个调解员,而且据村民反映,张某为人热情,乐于助人,做事果断,由此当时村委就指定他作为调解员来进行调解当地群众间的纠纷,事实证明也是很有效的。(一般情况下产生争议的村民会自动找来专职调解员来进行调解,如果争议当事人不去找,其他的群众也会去找调解员来。)下面通过三个典型案例来分析之。(案例来源为张某的口述,并且都采访了案例中的当事人以证实口述的真实性。)

案例一,赵某与陈某两家因排水所引起的纠纷案例,在04年夏天,一场大雨让两家的关系颇为紧张,进而产生了冲突,为什么呢?起因于排水问题,赵某家在山脚下,每逢下大雨时,南山上就有一处泉会开,当地人称“开泉”,即为从山上的一个洞中会有大量的泉水涌出,然后经过山路,流经赵某家的门前及院和院旁边的一块田地,最后进入周庄村的大河,而争议正是在这泉水流通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现用一个图表的形式分析。(图表一中A表示泉水,B表示院墙,CD之间的区域表示田地,BD之之间区域表示道路,EF分别表示从田地中流出的泉水与从经过赵某家院墙外的道路上流出的泉水,G点表示这两股泉水汇成一条小河流入村庄的河流。)

A

 

B

 

 

C

 

D

 

E

 

F

 

G

 

                                     (图表二)

   根据图表进行分析,A从山上流到村庄河流的必经之路是BD之间的区域即道路和CD之间的区域即田地,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利益的分配问题,如果按民法的紧急避险原则的话,很难来确定道路利益和田地利益之大小的问题,赵某称流水从道路上经过一方面干扰其正常的生活,另一方面对于其院墙(其院墙已超出法定的宅基地面积)有所损坏,因为水长时间浸泡墙体势必会对其地基有所损,严重可能导致塌陷,但是关键是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导致塌陷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一下大雨赵某就拦起一道坝子从而导致大部分泉水都从陈某家的田地中经过,也很有可能给田地的庄稼造成较大损失,这样一来,问题就比较麻烦了,一方面赵某家的院墙是违规建筑但是存在着较大风险,另一方面是陈某家的田地的庄稼地是合法但是相对来说风险较小,如果是根据民法来解决来问题那是不现实的,村民也根本不可能为了这样的事情而去学习法律,而即使是根据现有的民法也不一定能够解决好这个问题,但是张某用了一个方法来解决了此问题,即通过先说赵某家生活不容易等,然后又说陈某家田地的庄稼也值不了太多的钱,如果因为这个搞的邻里关系不好,实在是不合算,最后在他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协议,水从田地里走而赵某象征性的给陈某家一点补偿,对于调解结果双方都表示可以接受。这样一个在法学上很复杂的案子在一个调解员这里用他的最朴素的道德观就解决了。案例二是一起因在自家院中打井所引起的纠纷,辛某与王某与是隔着一条路的领居,两家关系一直很好,但是自从因为村中人家打井取水以来,两家就开始不那么融洽了,辛家最早先打了一口井取水,王家由于和辛家关系较好,所以王家经常去辛家取水,但是王家感觉这样还是不方便,由此自己也在自己院中打了一口井,可是没曾想到的是自从他家打井以来辛家那口井的水就越来越深,很难再取水了,由此便产生了纠纷,张某调解时首先以情来动之以人,大谈邻里关系,然后又说以双方各自的以前对对方的好处,(因为张某与双方当事人住的不远,所以一些事情大约知一些。)说服双方各退一步,哪一口井中好取水就去哪取水,都是好邻居嘛,最终双方合好,并要留下张某吃饭。案例三是一个关于人死后偷着掩埋尸体的案例,谢子为谢母的儿子,谢子以孝顺而著称于全村,谢某因癌症于053月死亡,谢子因为不想让自己的母亲死后被火化,而于其母亲死后先是说谎称母亲没有死,然后又于其母亲死后第二天晚上偷着被到南山一处其自留地进行掩埋,但是不曾想被村民李某遇见,由此当地村委知道后坚决要求其必须从土中挖出尸体进行火化,而谢子拒不同意,由此纠纷产生了,这是一个普通的百姓与代表政府的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讲,尸体应当进行掩埋,而且当地绝大部分已去逝的人都进行了火化,(这与一些少数民族地区不同),但是谢子坚持不同意火化,并声称如果要扒出其母亲,他将杀了谁,这样这个问题便从一个民事问题很有可能成为了一个刑事问题,而且如果村委员会强制执行的会,势必会弄成血案,由此村委便找来了张某进行调解,以此来说服谢子同意村委的建议,张某来后首先大声的训斥了村委会的领导杨某,说谢子孝顺有错吗?一直是夸谢子的孝顺,然后话锋一转,突然又大批评谢子,说能不能谢其死后的母亲心安,并以自己为事例来说明,结果谢子最终同意村委的建议,对其母亲进行了火化,而葬礼的花费由村委来出的这样一个建议。

根据这几起案例分析,可以简单总结出张某为什么能够解决这些在法律上都难以解决的问题,原因不过有三,一是张某年龄较大,50多岁,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尊重老人的传统,虽然50多并不算老,在这个年龄社会阅历也应该是很丰富的,大多数乡亲也很信任年龄。二是调解时张某的声音很大,来到现场进行调解时往往是声音很大,且先不分青红皂白,把冲突的双方都想呵斥一通,然后再静下心来听双方对事实的陈述,这样一来,本来争议的双方的火气很大,但是让调解员这么一训斥,首先想是自己的理亏了,一般的人都会想自己吵架对与否?趁此机会,张某便了解情况来解决问题,一般情况下,问题基本上都是能够解决的。第三,调解完后不在双方当事人家吃饭,可不要小看这一点,如果调解结束后在一方当事人家吃饭,会让另一方认为调解可能是在不公正的状态下进行的,容易对调解人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因此作为调解人的张某,深知这一点,无论怎么样,也绝不在当事人家吃饭。

在我们这个天天讲着依法治国的社会里,在这个偏远的小山村当出现纠纷时并没有依法治“村”,出了纠纷也没有去依法办事,而是通过一种非正常的手段来解决了问题,是一种依靠个人的能力来维持着乡村的秩序,可在这个秩序中,不存在法律,存在的只有那种朴素的道德观,可是群众关系却依然较为融洽,而反观城市,我们什么都要依法,都讲究法律,可是纠纷却越来越多,这又是为什么呢?如同为什么小周庄没有“打官司”这个问题一样,这不得不是我们又要思考的一个问题。

 

 

                  小卒于0622日晚初稿,敬请指正。
关键词:|wu|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