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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从“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案说起

2006-02-10 07:20:42 作者:法呆子 来源:http://fadaizi.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2005年12月27日晚,一司机在石家庄市区开车撞倒一位行人后,调转车头加大油门,对倒在地上的伤者又一次冲了过去……一起交通事故,转化为故意杀人。目前,警方已经排除了该司机预谋作案的可能,人们分析,该司机做出如此极端举动,很可能是因为该司机当时产生了“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变态心理(据《燕赵都市报》2006年1月17、18日)。

因为人们认为,从法律上看将人撞死的赔偿似乎要低于将人撞伤的赔偿。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计算,致人伤害的赔偿种类比致人死亡的赔偿种类复杂,而且致人伤害的赔偿数额还具有较大的不可预期性。于是,抱着侥幸逃脱刑事责任的心理,干脆要么将人撞死,要么驾车逃逸,弃伤者于不顾。

一石激起千层浪。联想到某地出现过一条命不如一条腿“值钱”的判例(《大众日报》2006年1月9日),一条人命不如一条狗命值钱的极端案例(据《上海法制报》2003年3月26日),以及矿难频发、工伤事故频发等等,诸多论者将矛头对准了这些案例背后的“荒谬”法律。在他们看来,法律本身惩轻避重,判决依据法律作出,误导人们作出泯灭人性的极端举动。因此,如此荒谬的法律,不仅坑害了一些不幸者的生命,还损害了整个社会的伦理道德。他们同时还大声疾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据“人民网”2006119日)?

质问谁要为这些荒唐的事情“埋单”是一个好问题,这体现出了一个现代公民的良好社会责任感。但在笔者看来,所给出的问题答案却不幸是错误的,应为无辜生命“埋单”的是扭曲法律的人,而不是被扭曲的法律。

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说:“法律是理性和经验的结晶,是一门实践理性的技艺。”那么,我们理解法律也应该具备一定的理性和经验。虽然法律条文洋洋万言,但是,它最终还是一个有一条红线贯穿的完整体系。只有完整全面地把握了这个体系,才能真正把握每一条法律条款的深刻内涵,也才能真正通过法律实施达致社会正义。可是,当下很多守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却在有意无意地曲解法律以至于扭曲法律。他们凭借简单的逻辑推理去考评法律的正当性,他们拿着传统的道德观念去指责法律的正义性。

其实,法律有一套实现正义的独立完整逻辑。就拿“撞伤人不如撞死人”案来说,如果机械地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数字,撞伤人的确有很大的不可预期性,有的情况下还可能比撞死人赔得多,但是,这些法律条文不能脱离法律原则的指导,法官在判案必须考虑公平、正义、诚信等法律原则。如此判断的话,就决不会出现“撞伤人不如撞死人”的荒唐事情。更何况,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互相衔接,撞伤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肯定不会超过撞死人所负的法律责任总和。那么,这又何谈法律扭曲,有违社会公平呢?要法律为无辜生命“埋单”更是荒唐。

当然,我国很多法律都谈不上完备,甚至是有漏洞的。有漏洞怎么办?照办?那法律工作者的良心在哪里?正义在哪里?这就要求我们恪守“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这条法律谚语,“心中充满着正义,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和生活现实之间,最终发现法律的真实含义”(见张明楷《从生活发现法》),这才是法律工作者应有之态度。
关键词:|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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