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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村规民约三份照录

2006-02-12 18:18:53 作者:佚名 来源:成有论法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新旧村规民约三份照录如下:

(一)  金平县营盘乡丫口村(苗族)过去的寨规[1]20世纪50年代)

1,   控墙夺壁偷家财的枪毙。

2,   杀人放火的枪毙。

3,   谋夫夺妻拐女的枪毙。

4,   偷牛盗马的割一只耳,偷瓜偷菜的砍手指一个。

5,   全村要共同防御盗贼,不参加本寨的防盗活动,罚米1~2升,鸡1~2支,酒1~2壶。

6,   全体村民有责任协助本寨居民料理婚丧。

7,   每年每户农民要交给丛长粮食一升约9斤、鸡一只2斤左右、酒一瓶1

8,   男人有权打死正在与自己妻子通奸的奸夫,但同时必须将妻打死,否则以杀人论。

9,   为主人找回失去的牛马,主人需备鸡、酒、饭酬劳。

 

              (二)金平十里村公社亚拉寨大队村规民约(1982[2]

1,   护林方面的规定。

1)凡乱砍集体和社员的林木,一背柴火罚10元,直径一尺以上的林木罚50元,砍树打断的小林木

打断一棵罚3元,砍直径一尺以下树木按柴火论处。

   2)砍一根大竹罚5元,一棵竹笋罚5元,其它小竹一棵罚1元,一棵棕树罚10元。

3)砍经济林(杉树、棕树、茶果树、油桐等树木)每棵罚10元。

4)失火烧毁一亩森林罚100元。

5)砍着集体的和私人的林木都罚成一样。

6)外大队人和干部家属跟社员罚成一样。

2,   偷摸方面的处理。

1)偷包谷、谷子、黄豆一斤罚两斤。偷一斤菜罚0.50元。偷辣子、茄子、番茄,一斤罚3元。偷

一个瓜(不论哪种)罚1元。一坨香蕉罚10元,一个菠萝罚1元。

2)偷一头猪,按斤数,一市斤罚两元,偷一只鸡罚15元,一个鸡蛋罚1元,一只鸭子罚15元,一个鸭蛋罚1元。

3,   男女关系方面的处理。

1)男女通奸。男方罚修路一百公尺,女方罚修路一百公尺(由生产队干部规定时间、地点)。

2)男女通奸致使女方怀孕,男方罚50元(钱)、50斤米、50斤肉、25斤酒。女方罚50元(钱)、

50斤米、50斤肉、25斤酒。罚给生产队的人吃。吃饭那天,男女双方要打扫寨子,还要接受群众教育。

4,   治安方面的处理。

1)不管因为什么事,打架斗殴、无理打人,罚30元。还要付医药费,付务(应为误)工补贴一天1.50元。

2)田地、牛马、水沟除生产队分配的以外,凡重新认回强霸、挖沟者,经教育不改,罚50元,并

停止强霸田地、牛马和水沟。

3)偷别人沟里、田里的水,偷一次罚10元。

4)牛马猪进入集体和私人的庄稼田地吃多少,糟蹋多少,赔多少。

5)私人的鸭子进入集体和别人的秧田,进入打花包的稻田,一只罚3元。如果不交罚款钱,就要没。

收鸭子,有几只没收几只。

6)任何人不得霸占和破坏国有林、集体林和草皮。

7)在水源周围三十公尺以内(不分集体林或私有林)开田开地、砍林罚30元。

8)往水里面丢石头、木棍、脏东西、在水里面洗澡、洗衣服,罚10元。同时还要把水井冲洗干净。

十四岁以下的小孩除外,但家长必须负责修理水井、冲洗水井。)

    5,队长、会计每年各补助200斤粮食。付(应为副)队长和民兵干部补助150斤,军属补助400斤,烈属补助450斤。贫协、治保、调解、党团员、民兵、群众开会学习,误工一天补助5斤。义务工无补贴。每个劳动力每年出5个义务工。有田地的五保户谁种谁负责。有田地无劳力的五保户、由集体出义务工负责,无劳力的五保户每年补助500斤粮食。

    6,往水管里塞石头、木棍,把水管龙头整断罚10元。还要不水管龙头修好,冲洗干净。把水管偷走罚10元,还要赔水管。

7,罚款钱拿不出来的,或者不愿意交纳罚款钱的,按照罚款钱的多少拉牛、马、猪、鸡、鸭或其他东西来抵,由生产队卖成钱,除掉罚款钱和义务工(一天1.50元)把剩余的钱交还违犯者。

8,以上有违犯者,发现后奖给发现者、报案者40%的罚款钱,情节严重的违法犯罪分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9,   是罚款的钱粮不上交,由生产队处理(不准分,不准借,用于群众公益事业)。

10,大队茶叶地,三年内不准提留,谁经营,谁受益,但不私有,任何人不得破坏和开挖。破坏、开

挖一亩茶地罚款100元。

 

(三)金平勐拉乡新勐村民委员会村规民约(2000年)[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顺利进行,推动和促进我村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村情,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村规民约是群众性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行为规范准则,适用范围限于本村辖区内。

第三条,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轻微的按本村规民约处理。

第四条,本村规民约以事实为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由全体村民自觉遵守,互相监督和共同管理。                 

第二章  违反村规民约行为和处罚。

第五条,警告、赔偿、罚款由村民委员会裁决,村治安保卫委员会执行。

第六条,对违反村规民约行为进行处罚的,应签发裁决书。

第七条,罚没款只准用于治保、调解组织业务培训和村公益事业建设。

第八条,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违反村规民约的从轻处罚,未满14周岁的免除处罚,但应责令其监

护人严加管教,并赔偿损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胁迫、诱骗他人的;(三)教唆

未成年人的;(四)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五)屡教不改的。

第十条,以酒代醉闹事,不听劝告的,处以100~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干扰村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处以100~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扰乱村民生产、生活秩序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物品不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失的,由危害人赔偿全部损失。

第十四条,提倡尊老爱幼,赡养抚养老人和子女的风尚。开展“五好家庭”活动。

第十五条,组织、煽动开除他人寨籍、村籍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非法占用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的荒山、林地、竹木和认老根子的,除无条件退还外,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发生纠纷不经协商、调解,破坏纠纷现状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1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提倡科学,破除迷信;积极开展科学种田、科学养殖。非法参与各种非法宗教并影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罚款50元。

第十九条,不按每年农历十月初一统一采收草果的,处以80元罚款。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一)青壮年不参加脱盲学习的;(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子女入学的;(三)长期拖欠教育附加费的。

第二十一条,国家税收、集体提留、统筹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在当年1210日前完成,到期不完成的,村委会有权请税务机关强制征收或以物抵交。两年未交的,集体收回全部土地。

第二十二条,因当事人对家畜家禽管理不善互相斗架致死伤的损失由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市场上买卖病牲畜、家禽和肉食进村寨,违者罚款50~100元。

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不善,牲畜、家禽损害农作物的,由其管理者照价赔偿。

第二十五条,乱搞男女关系的各罚款150元;插足他人家庭的第三者罚款200元。

第二十六条,因各种民间民事纠纷当事人一方组织他人强拉对方的牛、骡马、猪或者其他财物的,除退赔原物或折价赔偿损失外,处以原物总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村民小组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原物总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每个村民都有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义务,知情不报,经查证属实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转让土地视转让期限,集体提成转让费5~30%;未经批准和办理私自转让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未参加村义务劳动的,按工日罚每工日20元。

第三章  处罚与执行。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由村治保会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村治保会处理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村委会申请复议;村委会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不服村委会复议决定的,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交清款项,逾期一天罚1~3元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罚款的收取应开据收款收据。

第三十四条,在执行村规民约中必须秉公执法。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罚,触犯刑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村规民约的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本村规民约由村治保会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村规民约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之前的民约、规定与本村规民约相抵触的,以本村规民约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1] 见《云南回族、苗族百村社会经济调查》,政协云南省民族宗教委员会编,云南民族出版社。

[2] 该村规民约在1982年被中共金平县委整顿社会治安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价为“比较全面,基本符合政策”同时被印发给金平县各公社、大队参考。

[3]由勐拉乡新勐村民委员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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