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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规则——判断证据证明力的重要方法

2006-02-13 23:34:01 作者:郎贵梅 来源:中外民商裁判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案情与审理

    本案原告为王某,被告为某保险公司。

    2003年1月18日,投保人史甲以其子史乙为被保险人并以其妻王某为受益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应得保险金额1万元。该保险合同第七条还约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其中一款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死亡的,保险公司不负保险责任。2003年6月25日,被保险人史乙因疾病死亡。王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万元,而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给付。为此,王某以保险公司未告知其有免责条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1万元。被告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中“声明与授权”一栏中的签名为由,主张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声明与授权”栏中载明:本人(指投保人)声明贵公司(指被告)已对保险合同条款履行了说明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人已经仔细阅知和理解免责条款,并同意遵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史甲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属有效合同。保险公司提供的 “声明与授权”本身也属格式条款,该“声明与授权”不仅没有把免责条款提得更突出,反而又罗列其他内容,不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要求。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王某履行合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应当承担保赔责任。故判决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某支付保险金1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另查明:根据该保险公司业务员郑某的录音及其证言可知,其在办理这笔保险业务时,未就保险合同中所包含的责任免除条款向王某和史甲进行解释和说明。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业务员郑某在办理此笔保险业务过程中,未向史甲明确说明和解释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因此该保险合同中第七条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对被保险人史乙的死亡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提供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文辉) 

    【裁判要旨】

    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栏内签字承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自己作了明确说明,但办理该笔业务的保险业务员的证言证明自己并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后者的证明力应高于前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是法律为保护投保人一方利益而设立的一项特别制度。依此规定,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只有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才能免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虽然保险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之义务为合同前义务,但从公正角度而言也应适用前述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这样,保险公司如欲依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拒赔,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又提出保险公司未履行该明确说明义务时,保险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其已经依法履行了该明确说明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某保险公司以其依行业惯例要求投保人签署的一份“声明与授权”,作为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由于投保人在该“声明与授权”中承认被告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声明与授权”应视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初步证据。如果原告不能提出证据推翻该初步证据。则应认定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然而,二审中,代理被告办理本案所涉保险业务的业务员郑某证明,其在办理该保险业务时,并未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解释和说明。依此证据,被告并未履行其明确说明义务。这样,被告提供的“声明与授权”与原告提供的郑某之证言之间产生了矛盾。法院到底应采信哪一项证据呢?从判决结果来看,二审法院认定郑某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声明与授权”。尽管二审法院未详细阐述具体理由,但实际上二审法院作出该认定的基础就是经验规则。

    一、经验方法在审查判断证据中的作用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具体案件审理中的两项主要工作,是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判的前提。一般来说,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是截然分开的,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需要以法律、规则为依据。这里据以依据的法律包括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若干规定。然而,在认定事实中,需要大量运用的是经验。法官对具体案件作出裁决时,尤其是面对各方当事人提供的支持其不同主张的种类、形式多样的证据材料时,需要对下述问题作出判断:这些证据材料是否与本案有关?是不是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予以采纳?若干证据之间是否能够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或者相互印证证明某一事实?在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之间,哪个证据的证明力更强,能够否定其他证据想要证明的事实?对此,可以依赖的法律规定很少,法官需要能动性地运用经验规则做出判断。

    所谓的经验规则,是指人们通过经验归纳所获得的对客观存在的外界普遍现象和通常规律的理性认识。从范围上说,经验规则涉及范围广泛,数量无限,因此不可能为成文法所一一列明。从性质上说,经验规则属于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确定性知识,具有一般性和客观性,因此可以作为裁判的大前提。从结论上看,经验规则具有或然性,也就是说,尽管经验规则具有客观性,但以其为大前提得出的结论也可能是错误的,这是因为经验规则是不完全归纳的产物。

    二、我国有关证据证明力判断规则的规定

    在我国,对于证据证明力判断最为详尽的规定当属《民事证据规定》,该规定的第五部分“证据的审核认定”全面规定了对于证据的审查判断,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条规定是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的原则性规定,它以日常生活经验这样的术语,确立了经验规则在审查证据和事实认定中的重要地位。第五部分中其他关于证据审查判断的具体规则,也是建立在第六十四条所确定的原则之上的。

    从成文法律规定和经验规则的关系来看,成文法律规定本身往往是由经验规则上升而来的,是经验规则的外在表现;而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知识,又有助于经验规则的养成。尽管《民事证据规定》已经明确法官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证据的证明力,并将一些被实践证明确定性较高的经验规则法律化,但在总体上,法官可以依赖的用于审查判断证据的成文法律规定还很少,更多的则是存在于心中的不成文的经验规则。在效力上,对于成文法律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适用,而经验规则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

    由于经验规则的不成文性和结论的或然性,法官在运用经验规则判断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公开其心证过程,以其理由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这也是《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要求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的原因。

    三、经验规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本案中,被告和原告提供了两个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从法律规定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两个证据的证明力哪个更大。二审法官在其判决书中也没有公开判断的理由。但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基于以下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应认为郑某证言的证明力更大——

    第一,事实的亲身经历者对事实的经过最为了解,其证言往往能够证明真实情况。郑某是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其对自己在经办该保险业务时是否代理被告履行了该明确说明义务最清楚,其有条件对该事实进行证明。

    第二,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违背事实作出不利于己的陈述。作为被告的业务员,郑某有义务在经办该保险业务时代理被告向投保人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本案中,郑某承认其未向投保人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这对其明显是不利的。按通常经验,郑某不会作损已利人的假证明。

    第三,如果法院认定“声明与授权”的证明力强于被告业务员郑某的证言,则该“声明与授权”的证明力当然更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在场的其他人的证人证言(如果有的话)。这样,除非有录音录像证据,则即使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确实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原告也将很难证明这一事实。其结果只能是,只要投保人于订立保险合同时在未了解“声明与授权”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作为格式条款的“声明与授权”,则即使保险人未履行其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一方也几乎不可能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主张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

    最后,从实际效果来考虑,如果认定“声明与授权”的证明力比郑某的证言大,客观上还会纵容保险业务员在经办保险业务时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而是想方设法诱使消费者在“声明与授权”上签字,从而无法保证保险法第十八条的执行,动摇了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反之,认定郑某证言的证明力高于“声明与授权”,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后,保险公司可以要求保险业务员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管理,从而可以促使保险业务员在经办保险业务时,严格履行保险法规定的义务,以保证保险市场的规范有序运转。从社会价值和司法政策角度作出的考虑,进一步支持了根据经验规则推出的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二审法官认定保险业务员郑某之证言的证明力大于“声明与授权”是正确的。二审法官没有说明其认定的理由,原因在于:根据经验规则得出的结论被一般人认为是不证自明的,或者是该推理过程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但这并不说明该认定是没有理由的。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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