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六)
2006-02-22 10:36:50 作者:谢晖| 来源:《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一期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登载在本期的稿件,分别是《中国民间法研究报告(2002—2005年)》、《民间法与习惯法:原理、规范与方法――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综述》和《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理论说起——关于民族国家法制本土化理论的几点再思考》三篇文章。
《中国民间法研究报告(2002—2005年)》是一篇具有学术盘点性质的作品,它既是我作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的负责人应当承担的任务,也是接受本学报主编傅永军教授的建议所做的初步尝试。我觉得这种学术盘点的意义就在于:当我们在某一个学术领域中辛勤耕耘了一年半载后,大体上能知道我们究竟收获了多少成果。一位农夫在耕作一年后,也要盘点一下他在这个年头究竟赚了多少粮食、多少蔬菜、多少货币收入……更何况学术研究及其成果被人称为“天下公器”呢!但不无遗憾的是:长期以来,我们对这种学术盘点工作做得很是不够。尽管在这些年,也有一些法学刊物在年终时也要组织人马对本年度法学各二级学科的学术研究状况来一番总结,但具体结果却往往并不能令人满意,原因大概在于编辑部往往崇尚由名家来承担这一任务。然而,在我们国家目前独特的学术生态下,某人一旦成为名家,则对具体学术论著的关心也就力不从心,要让他们从事这一事体,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于是,要么委托并不专研此问题的学生,要么自己匆匆了事,以交待任务。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在今后“民间法”研究的学术综述中,我尽量委托专研相关领域的年轻人来做这一事业。本报告就是由宁波大学法学院一位年轻的学者所完成的。也许文章也免不了挂一漏万的问题,但作为在相关领域内学术综述的第一次尝试,还请列位行家予以关注和批评。
今年七月初,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民间法研究所和青海民族学院法律系联袂召开了全国首届民间法、习惯法学术研讨会。来自国内十数个省、市、自治区的学者,以认真、严谨的态度,按照国际学术会议的惯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而又有深度的探讨。因为主题限定较窄,加之参加会议者都为相关领域研究的专家,所以会上有争点、有辩驳、有商榷,大体上可以称为一场真正的学术会议,而非宣讲会议。会上观点,经过张明新君的整理,成为一篇有代表性的学术会议综述——既尊重了与会代表的观点,也经过了作者本人的深入加工。作者本身也在相关领域用工甚勤,所以,综述起来也就得心应手了。在此,我还要向读者们披露一则信息:由于民间法研究本身的魅力,也由于有关学术机构的鼎力支持,开始于西宁的以这一主题为内容的学术研讨活动,我们将在未来几年中继续进行下去,从而相关的学术综述也在未来几年间不断刊出。笔者特别期望关注这一研究领域的学者们,不论是社会学家、人类学(民族学)家、政治学家还是法学家,对我们将要进行的以这一主题为内容的系列会议、也对民间法研究本身能够予以关注并指导!
《从吉尔兹“地方性知识”理论说起——关于民族国家法制本土化理论的几点再思考》一文,是作者近些年来研究法律移植和民族国家法律现代化作品中的一部分。作为一位人类学家,吉尔茨对法律人类学也给予了应有的关注,其中在中国法学界影响颇大的就是他的法律是“地方性知识”论。后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究竟要取法本土经验,还是法制发达国家的既有摹本?这一直是在后发达国家所存在的重大学术争点之一。在近代以来、特别是清末变法以来的中国法学界,这一问题也一直是学人们魂牵梦绕的学术焦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法制现代化因着经济现代化、社会现代化的迈进而大体同步展开,究竟选择一种什么样的法制现代化路向?究竟以何种资源作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养料?这些,业已成为当今中国法律学术领域的重要争点。在本文中,或许是作者近些年来对法律移植格外重视的原因,她检讨了“地方性知识”论在民族国家法制现代化中的限度,反思了这一主张在逻辑前提上的可能失误,并反对以“地方性知识”为主来支撑民族国家法制现代化的主张,进而对法律移植之于民族国家法制现代化的可能贡献做出了自己的解说。在我看来,如何在民族国家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既吸取地方性的精华,又撷取外域的既成经验,这毫无疑问,是一个重大且重要的学术权衡和政治权衡。我希望,能在本专栏就此问题继续展开争论。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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