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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合作的制度基础—— 评徐昕《为什么合作?—— 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的分析》

2006-02-25 16:46:48 作者:张杰 来源:法律思想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在网上偶然看到张杰教授对拙文《为什么合作?——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的分析》(《中国社会科学评论》2003年第2期)的评论,尽管有犀利的批评,但仍十分高兴,特在个人网站转载,以倡导学术批评的风气。在拙文修改完毕前未见到该评论,实属遗憾。

  2003年10月,天则经济研究所就该文邀请并资助我参加“中国制度变迁案例研究(第四批)研讨会”。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张杰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杨如彦博士、以及盛洪、夏业良、姚洋教授和与会的其他学者作了极具启发的评论。会后我对原文作了修改,改名为“民间收债的政治经济学”,载《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第4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张杰教授《解读合作的制度基础》的评论关注了权利救济的产权基础问题。这一点极其重要,不过在我看来,它至多只能作为拙文的一个补充或延伸,而不是直接针对拙文本身的批评。仅仅是产权明晰,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即便同样属于明晰的私人产权,如果在受到侵害时选择了不同的救济方式,选择公力救济抑或私力救济,选择法院抑或行政调解,选择A法院抑或B法院,案件由A法官抑或B法官审理,或者选择了不同的民间收债人,其结果都很可能不同。——徐昕

 

  张杰:解读合作的制度基础—— 评徐昕《为什么合作?—— 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个案的分析》

  摘要: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市场经济制度,实质上就是妥协经济。我们在经济学教科书中经常碰到的“切点解”,实际上就是“妥协解”。市场是什么?有人说是让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的场所,其实这种说法不够准确。更为贴切的答案是,市场是让人们得不到最好结果但也得不到最坏结果的场所。如果0是最劣解,1是最优解,市场则会让我们得到1/2这个妥协解。妥协解是最为稳定的结果,所以市场经济制度就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冲击下,海南省许多获准经营房地产投资业务的名目繁多的公司面临资不抵债的困境,由此揭开了一系列曲折而又悲壮的债务清理大战的帷幕。通过我十分有限的消息来源渠道所掌握的情况看,在这场债务清理大战中,上演了一幕幕既惊心动魄而又啼笑皆非、既纹理清晰而又扑朔迷离的现代金融“闹剧”。比如从内地四面八方涌来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一开始态度都十分强硬,他们大都挟带有关国家机器(如法院封条),以查封欠债公司的财产相威胁逼其“就范”。但多数欠债公司利用种种方式(尤其是本土优势)与其巧妙周旋,最终使得债权人大都无功而返。到后来,债权人不得不改变态度和调整讨债方式。有些债权人开始向欠债公司求情,希望能够多少清理一些款项,好回去有个交代。随后,这种个别情形逐渐演变为令人匪夷所思的场景,讨债人甚至在欠债公司清欠办公室的门口排起了长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色也在此时此刻迅速地完成了转换,面对如此众多的讨债人,欠债一方往往表现得十分从容,甚至有些盛气凌人。由于能与欠债方见上一面属于“稀缺资源”,因此便有越来越多的讨债人在私下约请欠债人吃饭或送礼,以求能够在长长的讨债名单上排个靠前的号。即便如此,讨债成本支付了不少,但债务清理的实际效果仍难尽如人意。随着时间的推移,许多债权人视到海南讨债为畏途,原先如火如荼的讨债场面也就变得一片萧瑟。在此过程中,不少债务不了了之。一场看似波澜壮阔的讨债大战最终以不少债权人的知难而退而收场。对于其中一些重要的债务则最终由国家出面以托管或其它的重组方式“买单”了事。

  笔者虽然很难进一步刻画当时债务清理的具体过程和细节,也一时无法提供用来佐证这些描述的证据,但仅从以上的“故事梗概”来看,海南债务清理过程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思考余地。为什么国家公力支持在面对此类债权债务纠纷时会表现得如此软弱无力?为什么当时没有人想到在依赖国家公力支持之外,去尝试利用其它可能的收债方式(如私力救济)?私力救济会介入此类债权债务纠纷吗?如果介入,会取得更好的收债效果吗?诸如此类的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学术界。从某种意义上讲,徐昕博士的华南民间收债案例为人们进一步解读上述问题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视角。

  该案例试图通过华南一个民间收债人的传奇收债经历告诉我们:相对于法律方式,在民间收债人介入的场合,债务人更可能选择合作。为什么会这样?案例作者依据近些年来人们频繁使用的博弈论方法并证之以相关实例,认为民间收债人介入所形成的私力救济会产生某种“威慑”,它会激励债务人的合作行为。可以说,案例作者围绕这一命题对案例故事的刻画是有吸引力的,情节起伏跌宕,有叙有议,前后的逻辑线索也十分清楚。问题在于,案例作者可能为了急于诠释私力救济何以会产生比法律形式更为强大的所谓威慑,而过分强调了收债的技术(博弈)维度,对其它维度则有所忽略。正因如此,案例故事本身就难免带有过于浓郁的“江湖”色彩,而读者则很难从中领悟到合作(博弈)均衡解之所以产生的更为深层次的制度基础。

  那么,民间收债合作解的制度基础到底是什么呢?虽然案例作者并未明确地告诉我们,但从案例的某些细节描述来看,仍然会捕捉到一些蛛丝马迹。比如案例披露,民间收债的“委托人以自然人或家族型企业居多”,这说明了什么?一般来说,基于自然人的财产权关系是最明确的,而家族型企业对其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也具有较高的关切程度。由此看来,案例作者所揭示的所谓私力救济之所以比法律形式具有更大的威慑,其根本原因并不在于私力救济本身比法律形式更具威力,而是因为案例中的大多数私力救济立足于一种坚实的财产权基础之上。更明确地说,私力救济的威慑来源于委托人(债权人)对其财产权利益的“切肤之痛”。如果暂时抛开利用法律形式的成本不谈,一个基于明确产权关系的公力救济,其威慑水平不会低于私力救济。

  若联系到笔者一开始讲述的海南收债故事,则不难推断,之所以一场波澜壮阔的收债运动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显然不是因为收债人挟带的法律“装备”不太充分和威慑力度不够强大,而是这些法律装备缺乏足够硬朗的财产权结构的支撑。事实表明,海南故事中的大多数收债人充当的是国有财产的代理人,而国有财产权结构的预算约束已被证明是最为软弱的。当代理人把收债仅当作一种“任务”或者工作需要去完成时,其激励与效率便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再强大锐利的法律武器一旦掌握在了与国有财产没有“血肉联系”的代理人手中,也会变得软弱无力。因此,不管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其威慑力都无一例外地取决于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对相关财产权利益的关切程度。既然如此,该案例中私力救济取得合作均衡解的秘诀,从表面看是收债人高超的收债技术,而实际上则是落实了的财产权利。在这里,“财产权是道德神”这个命题再一次得到扩展:财产权是收债神。使有关债权债务规则得到遵守的第一要务是落实财产权,而不是苦练“收债术”。只有如此,诚如该案例所期望的那样,才能使民间收债进一步发展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机制和精制的文明”;否则,只会把私力救济引向歧途。

  既然财产权制度如此重要,那么,该案例就需要对收债人与欠债人双方进行细分,以进一步确认:到底什么样的债权债务主体对民间收债更为依赖?收债效果在不同类别的债权债务结构中会存在什么具体差异?不同的收债方式分别针对什么样的债权债务主体?收债效果最好或最差的组别,其产权结构具有何种特征?等等。要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案例由简单的收债博弈行为描述转向更为精细的数据刻画与计量验证。无论如何,没有分层和经验数据刻画的案例研究是粗糙的和不成熟的。仅从这种意义上讲,该案例只是给我们展示了一个初步的尚待验证的假说。

  需要强调,即便是在一个法律体系十分完备的成熟社会中,大多数纠纷仍然需要“私了”。纠纷的私了程度与效率决定着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基本秩序。从某种意义上看,私了的效率也决定了人们利用“公了”(法律)制度的效率。如果人们一遇到麻烦都想着去“公了”,那么,这个社会一定是缺乏普遍信任和充满敌意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生活的每一个人一定觉得很累,很没人情味和人文关怀。私了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妥协。能否达成妥协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从经济学意义上讲,一个社会存在着丰厚的妥协剩余,而这种剩余只会由达成妥协的双方来分享。当社会中的妥协规模不断扩展时,可供人们分享的妥协剩余会不断积累。妥协剩余积累到一定程度,每一个人会觉得生活得很轻松,很有质量。相比之下,一个人尽管可以通过“公了”讨回公道,但最多是一次“零和博弈”,双方可能从此反目成仇。这种结果会在随后的岁月里,不断地“切割”双方的“幸福剩余”。因此,法律武器或者“公了”永远是社会迫不得已的最后决断。“公了”的成本昂贵也就自有其道理,因为凡是下定决心要对簿公堂的当事人,一般都已打算“不计成本”。

  话说回来,我们正在努力构建的市场经济制度,实质上就是妥协经济。我们在经济学教科书中经常碰到的“切点解”,实际上就是“妥协解”。市场是什么?有人说是让资源配置效率达到最优的场所,其实这种说法不够准确。更为贴切的答案是,市场是让人们得不到最好结果但也得不到最坏结果的场所。如果0是最劣解,1是最优解,市场则会让我们得到1/2这个妥协解。妥协解是最为稳定的结果,所以市场经济制度就建立在它的基础之上。从这种意义上讲,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过程就是不断地“私了”、不断地“妥协”,最终达到某种稳定状态的过程。由此推而广之,懂得妥协的社会是成熟而稳定的社会,懂得妥协的国家是成熟而稳定的国家,懂得妥协的经济是成熟而稳定的经济,懂得妥协的企业是成熟而稳定的企业,懂得妥协的家庭是成熟而稳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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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系应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之邀而作,其最初的想法来源于2003年10月11日在北京五塔寺对徐昕案例所作的现场评论,感谢张曙光教授的盛情邀请和现场其他评论人所发表的真知灼见的启发,当然文责自负。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定稿前并未与徐昕博士交换过意见。本文已收入《中国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Case Studies In China’s Institutional Change)(第四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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