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学术讯息经典著作
更多

通奸杀夫 竟得全尸

2006-03-03 14:57:34 作者:刘文基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按照大宋刑律,妇女失节即要凌迟处死,但中央电视台曾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大宋提刑官》中,杨月儿受邹仁强迫蒙蔽,与其通奸,并投毒杀夫,却得当堂撞死,留个全尸,似乎是提刑官宋慈手下留情,法外开恩,其实这也是“原心定罪”,是其不一般的犯罪情节和动机的结果。

邹仁为谋取崔成、杨易的房地产,瞅着崔成、杨易都不在的时机,打开后门强行奸淫了杨月儿。后以杨月儿名声已失威逼通奸,并引诱其投毒杀夫,并给其砒霜。在杨月儿推辞后又以大宋刑律男子通奸至多流放,女子失节必然凌迟相威逼。加之崔成回家因发现奸情殴打杨月儿,于是邹仁威逼杨月儿酒中投毒,并将投毒酒坛挪到显眼处,亲眼看着崔成服下毒酒身亡。又遇见张唐驴车送酒,听见杨易说杀人移尸南城门外并威吓说谁让杨家不得安宁就杀谁,即想一箭双雕,嫁祸杨易,用驴车将崔成投到南城枯井。而杨月儿还蒙在鼓里,做着邹仁所说杀死崔成后分一半酒店给杨易的美梦。

    提刑官宋慈经认真侦查,仔细甄别,终于使案件真相大白。铁证面前,邹仁、杨月儿不得不认罪。邹仁磕头求宋大人饶命,宋大人义正词严说其通奸杀人,栽赃陷害,法不可饶,应当街腰斩,身首异处。而杨月儿在宋大人询问是否求其饶命时,只求见弟弟杨易一面,宋大人破例打开刑具让杨月儿姐弟见面。杨月儿知杨易冤情洗清,死已瞑目,杨易也猜到姐姐的事情,说无论如何姐姐还是自己的好姐姐。在生死诀别后杨月儿一头撞死在大堂石碑上。之后杨易感激宋大人手下留情,没有阻止姐姐撞碑,为其留下全尸。此时宋大人也心知肚明,为人心险恶而不吃不喝。

    在今天看来,杨月儿撞死可能还不如被判处死刑,但中国古代的死刑是很残忍的,斩刑和绞刑虽然同是死刑,但绞刑保住了全尸,斩刑则身首异处。北魏孝文帝就曾主张严格区分绞、斩两种死刑等级,废除“裸形”处斩的行刑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北魏在处刑方式上由野蛮向文明的进步。该案中邹仁就被腰斩,而邹仁警告杨月儿的凌迟则要分割肢体,更为残酷。各种死刑虽然都是生命的终结,但因人们宗教信仰的不同而有了天壤之别。因此人们像对待生者一样对待死者,“生,事之以礼;死,葬以之礼”,丧礼作为人生大礼受到格外重视,并通过严格的丧礼规制来贯彻儒家明尊卑、别亲疏、序人伦的道德要求。鬼魂崇拜是封建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迷信,《礼记·效特牲》说人死之后灵魂不死,“魂气归于天,形魂归于地”。也无怪乎杨易能为姐姐保留全尸而感激涕零。

    当然宋提刑官也并非歪曲事实,法外开恩,杨月儿撞碑而死,也有其合法的地方。正如宋提刑官在案情分析中讲的,虽然杨月儿与邹仁实施了通奸杀人,但在该通奸杀人案中邹仁是出谋划策、教唆威逼者,杨月儿只是被逼无奈而胁从犯罪。用我们今天的话说,杨月儿只是从犯,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小。西汉儒家大师董仲舒就主张春秋决狱,原心论罪,他在《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罪同异论,其本殊也。”意思是说在审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事实,考察行为者的动机,对于首犯要从重惩处,如果只有犯罪行为,而没有犯罪动机,就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在判断一种行为的时候看重的是动机而不是行为的效果,实际是一种动机论。在动机论下,可以任意以动机的“善”和“恶”来判决案件,但客观上也有减轻刑罚的一面。杨月儿与邹仁虽然都是通奸杀人,但邹仁是主谋,且除通奸外还谋取房产,栽赃陷害,必须从重处罚,而杨月儿则受蒙蔽胁迫,无其他犯罪动机,故可从轻发落。

    

    

关键词:|无|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