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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性知识”的再认识——读《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2006-03-12 16:45:18 作者:侯瑞雪 来源:http://dzl.legaltheory.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著名人类学家吉尔兹在《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一文中向我们展示了由人类学调查个案所得出的具有独特性的解释逻辑——地方性知识,并运用阐释学方法叙述法律与事实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1],法律与事实的对立是相对的,即“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象的特定方式的一部分”。[2]主张法律多元化,认识法律只能依据地方性知识;只有运用地方性知识系统才能理解地方性事实,外部标准无法作为判断该事实的标准。笔者认为地方性知识这一理论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对当今世界文化发展的全球化进程所带来的“同”的抗拒。它是对“西方中心主义”的文化霸权发起的冲击,反映了人类学理论中普遍主义与历史特殊主义的方法之争。如何看待人类知识的独特性与普遍性?在强调文化多元和差异性的同时是否应看到共识的存在?“天下大同”是否能实现?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 独特性与普遍性


在《地》一文中,作者讲述了“雷格瑞事件”[3],巴厘人根据自己独特的知识体系解释雷格瑞的行为,恪守自己的规则处理这一事件。他们没有受到外部知识体系的影响:依据村中规则,雷格瑞拒绝自己对村公务的责任,就应剥夺其在巴厘岛的村民权利。吉尔兹称这一解释为“地方性知识”,以区别于实证论者假定的“普遍性”知识形态。他认为知识的性质是地方性的、多元的,因为人们生活所凭借的符号系统是特定的、地方化的。同时,事实本身传达的意义是独特的,不能运用外部标准来评断是非,只能运用巴厘人自己的知识系统去理解他们的事实才是正确的。


吉尔兹得出的上述“地方性知识”概念反映了人类学发展中普遍主义与历史特殊主义方法之争。普遍主义强调人类文化的共同结构和普遍规律,历史特殊主义则主张各种不同文化间的差异性和知识的独特性。当全人类的知识体系按照西方标准进行构架和整合为“同”的趋势日益明显时,我们是否应关注“同”的双重作用?“同”意味着普遍化,是用一般规律和同一眼光来看待世界的发展,这就使得各民族文化交融速度加快,它们相互吸收对自身有利的知识以跟上时代的步伐。然而“同”也意味着对“异”的扼制与消解,“同”也可能走向专制从而建立世界知识霸权体系,最终消灭文化的多样性和独特性。吉尔兹用阐释人类学来回应普遍主义,他通过田野调查认识到在西方知识体系之外还存在各种地方性知识。他主张“事物的发展趋异而非趋同”[4]的观点,认为西方科学所产生的理论不具有普遍的合法性,并且包括西方知识体系在内的所有知识体系都成为局部的和地方的,它们都是人们建构的。只不过西方知识系统被传统误认为是普遍性的和认知世界的惟一标准。由此看出,地方性知识理论的提出是对西方文化霸权的批判的呼应,对传统的一元知识观有解构作用,要求研究者在他者中发现他们自己,容忍差异并相互参照从而消除偏见。


  但是普遍性与独特性的对立是根本性的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不同的认识体系如何可能接近同一事实呢?同时,独特性知识有可能转化为普遍性知识吗?


   认识事实的目的是对研究问题的回答,事实是独特性和地方性的,但从事实中我们可以抽象出一个普遍性的概念,来概括同一类事实的特征,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就成为一个可以共享的分析术语,成为在不同的认识体系中交流的基础。我们在反对西方知识普遍化所带来的知识霸权的同时,也一样要反对由西方独特性事实抽象出的一般性问题和普遍性概念吗?笔者认为,一个独特的地方性事实有可能形成一般性问题,成为普遍化知识。比如吉尔兹之所以提及雷格瑞事件是为了得出“地方性知识”概念,由于这一概念具有一般化意义,因而独特的“雷格瑞事件”才超越了地方性,成为全球各种知识体系的交流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当一个独特事实在认识者那里转化为抽象事实时,不同的知识体系才可以交流看法。如果吉尔兹认为“独特性”和“普遍性”的对立是根本的,那么不同知识体系是怎样去认识同一事实的呢?如果只看到事实的独特性而忽略其普遍意义,相关研究又怎样深入下去呢? 对于一个事实,可以选择认识它的独特性,也可以选择认识它的普遍性,就看研究者关心什么问题。对于“雷格瑞事件”,如果吉尔兹的目的是凸显其独特性,那么将关注其细节和过程;如果他的目的是阐明一个普遍性问题——地方性知识,就应关注抽象分析。“地方性知识”在此已成为一个共享的普遍性概念,可以用来描述第三世界甚至西方的知识体系。


要进行各种文化的比较分析,仅仅承认各种文化都有独特性和地方性就足够了吗?如果独特性知识不能通过抽象分析上升为普遍性问题,这种比较分析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呢?如吉尔兹所言的“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或者“比较法研究不应该把具体差别化约为抽象共性”[5],是否有些武断呢?局促于地方性的法律,只关心具体事实的认识而不理会世界普遍性知识的发展,这样的比较研究能得出什么有价值的结论呢?运用不同的知识系统“理解”他者的事实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理解的对象并不仅仅是事实本身,还包括从事实中归纳出的一般性问题(但并未否定事实的独特性)。独特性向普遍性的转化也因此成为可能。


吉尔兹看到了文化的独特性,但是这种独特性基础上的差异性和多元化是否绝对地排除共识的存在呢?


二、 差异与共识


独特性与普遍性之争涉及对知识的差异与共识的理解,笔者注意到《地》一文主要关注差异和多元化,而似乎否定共识的存在,比如文中所言:“我本人宁愿在‘法律多元’的名义下进行讨论”[6],“反对用社会共识来解释法律的实际效力,……深信法律多元化趋向……而是当下社会的核心特征”[7]。只强调差异而忽略共识,这是否又会导致一种绝对主义呢?承认差异的同时也相信共识能够达成是否为更好的选择呢?


电影刮痧是中西文化差异的一个缩影,我们看到一个中国人与西方强大完善的一整套法律制度的冲突。如何认识这一差异呢?是像许大同那样继续困惑和无奈?还是反抗西方的法律理念与制度向中国社会的渗透?甚或是承认中西差异的同时寻求共识以突破文化交流的壁垒?的确,中国人有自己的关系网,对家庭亲情的态度轻易不会改变,就像巴厘人不会轻易修正自己的处事规则一般。但中西文化差异甚至各种文化差异却能在具体不同的情况下抽象出相似点,比如每种文化都存在关系系统,只是其中的要素、功能等不同而已。一些抽象的概括是不同事实所共同拥有的,它并不受到事实本身的地方性或独特性的影响。


差异是历史的,偶然的和变化的,但抽象出的相似却相对稳定,一定程度的共识是可以达到的。知识的发展需要最低限度的共识为基础,如果没有了共识,就不可能对不同事实进行比较,知识的发展不会像现在这样顺利。吉尔兹列举的三个地域的三个概念[8]所展现出的不同文化的差异,难道不是以地方性知识为共识吗?在这一共识基础上,人们认识了不同文化的差异,在交流时就会取长补短,互相关照和比较从而不断促进文化的发展。在这一共识下,差异不是绝对的,而是扩大共识的努力。文化差异不等于排斥或拒绝知识的相互吸收,吉尔兹的立场似乎与此相背。


正是因为任何研究都是在独特事实和抽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所以差异与共识在此不谋而合地相遇了。而吉尔兹却认为只有巴厘人自己的地方性知识才能充分认识雷格瑞事件的独特性,这样一个绝对化的立场是否在事实上否定了其他知识体系关注这一问题的可能性呢?他者如何才能用巴厘人自己的知识客观地去分析这一事件呢?难道在分析时真的能排除认知者主观认识的影响吗?当然,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不了解研究对象的独特性就不能得出真正有说服力的结果。但是,如果只看到差异而不去建立共识,不同的认识系统则不可能在一个平台上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那世界如何去发展呢?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理论是否狭隘了一些?


尽管人们根据不同的传统将世界划分为不同的文化圈,我们的世界却是一个逐渐融合的世界,工业化、国际贸易和文化的交融等都在不断发生。在此,我们需要的不是对西方知识和全球化的全面拒斥,也不需要像许大同那样在地方性知识面对普适性知识时的困惑与无奈,而需要在正确认识文化的独特性与普遍性、差异与共识的基点上进行各种文化的平等对话。只有通过平等对话,我们才能形成一定的全球性共识,才能为发展提供力量。


、文化的平等对话


在知识的全球化扩展时期,文化对话成为必需。吉尔兹认为所有的知识都以地方性知识的姿态出现。本来这些地方性知识都应在平等的地位上展开对话,然而,在对话的实际过程中,对话的双方或多方却处于一个强势与弱势的关系格局之中。西方文化的扩张性加上市场力量的强大,使它在近代以来形成扩张趋势。对话中的强势方处于霸权地位,向弱势方推销自己的文化、制度和生活方式,弱势方却只能被迫接受别的文化系统的压制。这样强势的地方性知识(西方文化)演化为全球化知识。文化对话的不平等性是显见的。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使得人类学家开始关注处于弱势的地方性知识,以对抗世界一体化过程中西方文化的专横和粗暴。他们对“同”的排拒是明显的,认为地方性知识离开了其特定语境就不能被真正认识,因而主张差异和多元化。这一主张不是没有道理的,毕竟它看到了“同”的负作用和强势逻辑的不公正,为弱势文化争取发言权。但是有差异不等于不能对话,也不等于抹杀共识以及“同”的益处。笔者以为,不同文化的对话只有在平等的基点上进行,求同存异,真正的对话才能实现,从而既消除知识霸权也避免对差异的过度迷恋。


文化对话是艰难的。但这种对话对于人类了解具有差异性的各种文化的情状,有着重要的作用。文化对话不是要实现人类文化的彻底同质化,相反却有助于避免世界的完全大同。所以,文化对话比文化对抗要明智得多。强势文化与弱势文化相对立的格局而形成的“全球性知识”,一方面促进了各种文化的互动,另一方面也加剧了文化间的不平等性。 在西方的地方性知识基础上形成的全球性知识,凭借强势逻辑建立其文化霸权,使弱势方被迫接受这一对话机制。要实现文化平等对话,在目前确有很多困难因素,可能不太现实。比如文化对话各方的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所追求利益的巨大差异以及各自的态度等等,都阻碍着平等对话的现实展开。但是也不能就此否定平等对话在将来的实现。随着国际社会秩序的调整、南北经济关系的重建、强势支配弱势的文化格局的消解以及弱势文化的不断壮大,平等的文化对话是可以实现的。


只有在文化的平等对话的格局下,地方性知识才有发展的可能,才能突破自身的局限,汇入全球文化的长河中。否则,在一个小圈子里自喜于自己的独特与差异,只能是固步自封。


我们不否认地方性知识给我们带来的惊喜:是它让我们看到不同文化自有其个性,不能将自己的文化强加于其他民族或国家。但是在阐释学视野内的地方性知识真的是治病救人的良方吗?对普遍性和共识的怀疑、对独特性和差异的过分崇拜真的能阻止全球化的“大同”趋势吗?世界大同在某种程度上也许正在实现着,无论WTO的贸易规则的全球性运作还是麦当劳在全世界的火暴登场不都是“同”的最好表演吗?我们不排斥一定程度的“同”,但也不否认“异”的现实。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对我们的启示恐怕只是“异”的精彩演出,但“同”的缺场难道不是一个遗憾吗?









注释:


[1] 克利福德·吉尔兹 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P146



[2] 同上P94



[3] 同上P84-88



[4] 同上P127



[5] 同上P126



[6] 同上P132



[7] 同上P146



[8] 同上P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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