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多元化与趋同化——读《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2006-03-12 16:47:12 作者:于晓艺 来源:http://dzl.legaltheory.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种有规则的生活。这似乎陷入了一种阐释循环的怪圈。这种悖论让我对法律的多元化与趋同化产生了兴趣。
一、 事实、法律及地方性知识
《地方性知识》一文之所以要从地方性知识的角度对事实与法律进行探讨,是因为吉
尔兹认为以前的法律的人类学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而要用一种更具解集作用的方法,一种较比开放的方法——阐释学的方法,要寻找出法学和人类学两门学科研究进路中所存在的具体的分析性问题——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iii]
在正式讨论之前,对吉尔兹所使用的事实、法律及地方性知识这几个概念进行基本限定,在我看来是有必要的。在《地方性知识》一文,事实并不是通常所谓的纯自然的客观事实,而是一种负载了经验复杂性的,人为造成的法律事实,它会因时因地因民族而有所不同。同时,法律也不仅是指我们现在意义上的法律,而且是指一种规则,或者说是一种人们普遍认可的习惯性做法。“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像的特定方式的一部分”。[iv]而地方性知识中的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v]那么问题就出现了,从一种已然隐含了受各种因素影响的主观性的前提出发,去推论或者用吉尔兹自己的话说去阐释结论具有主观性,其意义何在呢?
二、地方性知识在吉尔兹理论中的由来
吉尔兹将其研究方法定为文化人类学家的研究方法,将文化视为一张由人自己编织的“意指之网”,通过把行为置于更大的分类甄别意指系统之内而促使其行为具有意义,从而将人类学者的工作专注于意义诠释。[vi]于是,文化的研究“不是寻求规律的经验科学”,而是“一门寻求意义的阐释学科”。经过阐释的意义也就不会是千篇一律和固定不变的,而是千变万化的,由此种意义构成知识当然也不会一种普遍性的知识,而是地方性知识。
在文化相对主义的影响下,吉尔兹认为西方知识系统与地方性知识同样,没有高下优劣之分,因此采取一种“深层描述”的方法,将自己置于他们之中,把自我知识、感知和理解的过程与他人知识、感知和理解的过程相勾连,使当地人认识到身外的法律认识形式,并且使他们认识到自身法律认识形式的确切性质;同时,也使人类学家们不将自身的认识描述成当地人的认识,从而使对当地的认识更符合其本来的面目。
吉尔兹“关注具体的文化积淀,潜心研究推理的过程,钻研符号系统”[vii],“正是通过这些符号和符号系统的功用,意义结构才得以形成、沟通、设定、共享、修正和再生”[viii]。也就是说,吉尔兹试图通过对“语言”(即符号体系)[ix]中具有典型意义的术语的分析,来阐释地方性知识之地方性的所在。
三、不同传统下的事实与法律
为了凸显非西方地区对事实与法律的观念之不同,吉尔兹设定了他的讨论前提,即存在
一种一般意义的法律认识传统,实际上就是吉尔兹本人所在的西方法律认识传统。因而作者引入三个具有深刻地方性观念的术语,试图把握三个不同的道德世界的不同的法律认识。所谓的法律认识,就是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的复合体,以及隐含于对原则的形象化描述中的事件叙述。[x]
happ,dharma及adat三大术语虽有各种不同的含义,但均可表述为西方的“权利”观念[xi],也就是说在一种可以通约的层面上来探讨其不同的蕴含。在伊斯兰法律体系中,happ强调真实,始终贯穿“应然”与“实然”的同一性观念。因而,在伊斯兰的法律传统中,事实与法律是相勾连的,确定了一者就等于确定了另一者。在印度法律体系中,事实与法律也是合一的,但是确定的方式有所不同,“传统的伊斯兰法庭试图通过确立道德品格来确立事实,并沉迷于证言,而印度的法庭却试图通过划分道德类型来确定事实,并依赖于裁定”[xii]。而在马来亚法律体系中,adat是“风俗”,是一套用传统方式解决传统问题的传统规范,易因受到外部力量的冲击而出现断裂,但是由于其植根于当地的社会组织之中,适应于当地的环境条件、又融入到了地方性的符号之中,从而维持了自己的存在。
吉尔兹使用了如此大的篇幅,来论述从happ,dharma及adat中所凸显出来的观念为核心的法律的存在,无非是要证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因而能在其地方传统和环境中获其存在。
四、法律的多元化与趋同化
《地方性知识》一文的主题十分清晰,即依据地方性知识认识法律;将“法律”和“人类学”分解为不同学科,已通过具体的交叉而非混杂的合成将他们勾连起来;对法律与事实的对立作相对的处理,是化为反应一致形象和推论程式的各种表现;把比较法研究视为“文化际译释”的实施;主张法律思想对于社会现实具有建设性意义;强调法律认识的历史固定性;倡导用寻求意义的方法对法律的实际效力加以解释;相信法律多元化趋势是当下社会的核心特征;认为自我理解和他人理解在法律之中具有内在勾连性。所有这些观点都是某种思想倾向(即一种颇为关注事物之多样性和差异性的思想)的产物。[xiii]这是本文内在逻辑的必然。从地方性知识出发来探讨事实与法律,就必然导致法律多元化的认识。
吉尔兹又进一步指出:“最终,我们所需要的还远不止于地方性知识。我们需要一种将它的各种变异形式转换成其彼此的评注的方法,亦即以彼此的优长评释对方的短处的方法”。[xiv]这也就是吉尔兹对法律的新的比较研究的路径——依据某种法律认识所特有的行为框架、预设和成见来明确阐释另一种法律认识所特有的行为框架、预设和成见的努力。[xv]这是从法律是地方性知识和法律是建设性的、构造性的以及组织性的观念中引发的。但是这种阐释的方法是否真的有效呢?如果法律真的日益趋异,多元的法律成为多个各自为营的法律体系,这种相互的阐释又如何可能呢?
世界是由多民族、多国家组成的,法律的多元化本无可厚非,但是由于法律的多元而导致的冲突如何解决?与地方性知识相对的普遍性知识是否也导致了“普遍法”的产生?而当普遍法与地方性法律相冲突时,又应如何解决呢?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我们是不是能从对地方性知识的理解中得到解答呢?通常我们理解的地方性知识是在特定情境下生成并得到辩护的知识。但知识毕竟包含不为特定情境所决定的确定的内容,也就说我们在强调知识的地方性时,并非否弃知识的普遍有效。因而,如果能在普遍性与地方性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或许才是最佳的状态。
[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49页。
[i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49页。
[ii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76-77页。
[iv]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94页。
[v]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26页。
[v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89-92页。
[vi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93页。
[vii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91页。
[ix]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95页。
[x]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26页。
[x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98页。
[xi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15页。
[xiii]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46页。
[xiv] [美]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4月第2版,第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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