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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阐释进路下的知识观——读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

2006-03-12 16:56:14 作者:王勇 来源:http://dzl.legaltheory.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这篇文章是吉尔兹阐释人类学的一个研究范本,是其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个经典个案运用。阐释人类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文化相对主义”,吉尔兹的地方性知识分析在这个基础上与反对全球化的各种浪潮交相呼应。作者在这里预设了的一个前提是承认其他民族和文化具有和我们一样的心智。而要真正地认识这一点,就需要我们以力求客观的视角走进特定的地方性文化,而这就需要作为理解者的人类学家对被理解者的文化持有一种“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眼界”(马林诺夫斯基),而这种内部眼界的理解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特定民族的语言,因为语言并不唯一地构成了特定文化的语法,一个文化的语法是其神话、宗教、艺术、民俗等多种因素共同组成的,于是就引出了吉尔兹阐释人类学的一个方法论原则——“深度描写”(赖尔),也就是以一种显微镜的透视方法来分析文化的特殊构成因子。


那么在这篇文章中,吉尔兹运用其“内部眼界”“深度描写”和一种比较法的方法分析了三个不同特点民族的法律文化观念,并且以探寻人类未来之路的情怀提示法学家与人类学家合作的必要和紧迫。这里同样我也找了一个具有前提意义的关键词,即“文化译释”,这应该是吉尔兹全部工作的逻辑起点。是也使地方性知识在另一个情境中发现自己的前提准备。



一、   关于地方性知识


首先需要给予指出的是,我所理解的所谓的地方性知识并不仅仅是一种知识类型或知识体系,而在更大的意义上是一种知识观念或对知识的认识方式。它不是单单的特定时空下或阶级下的知识分类,毋宁说作为一种伴随20世纪中后期的知识观念的变革的产物,地方性知识表达了这样一种意义——由于知识总是在特定的地域和文化情境中产生并得到辩护的,那么我们对知识的考察与其关注其普遍的准则,不如着眼于分析和重视形成知识的具体情境,即如吉尔兹所讲,“把对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联想联系在一起”。[1]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地方性知识需要给予特别理解的可能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地方性知识并不是与所谓的“普遍性”知识决然相对,虽然设置了“地方性知识”这个概念,但是科学知识中不因情景转换而改变作用的内容并不是对这种地方性知识的否定。这就使我们需要分析知识的作用范围问题。


第二,考察地方性知识的产生背景,与20世纪中后期科学知识观念的变革浪潮中产生的诸如SSK等一样,地方性知识也有对近代启蒙思想和经典科学观进行矫正或颠覆的意义。但是我们又得马上指出,它又具有自己的鲜明特征,因为地方性知识观念的提出是在人类学或文化学的框架中展开的,而考察文化人类学诞生的缘起,可能就可以见出地方性知识的一个主旨。我们知道人类学的发生首先是寻找一个与西方主流文化异质的文化类型的存在,而这种寻找起初是为了证明西方文化的优越,而后来在一批优秀的人类学家的努力下,人类学才走上了纠正西方主流文化的理性自负,同时论证发掘非西方文化和文明的合理性。所以地方性知识观念的提出,承载了两方面的使命,一个就是的它的批判意义,再一个是它的实质性的建设意义。前一个使命我们可以对比同时期的其他相对主义的科学知识观,如SSK等,即对传统经典科学观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进行批判。而第二个主旨则隐含着这样一个问题,即知识虽然不是在任何地方都普遍有效,但是否定知识的绝对性,但是这不意味着知识一定在特定的区域才能够发生作用。这其实也是知识作为范围的问题。这种知识将对我们建构一种全球性的话语或理解模式提供知识观上的支援。


以上的分析要引出的问题是知识的存在和发生作用的状态问题。通过对吉尔兹事实与法律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地方性知识也是或者也应该是一种开放性知识。知识的构成以及取得合法性(即是真知识而非假知识)就在于它始终是一种未竟的事业。当然这种开放性不是走向一种普遍知识的状态,而是转换到另一个情境中取得作用效果。而这种转换就是地方性知识本身对自己的超越和发展。那么我们也是不是可以说地方性知识的功能就在这里。而无论是基于认识主体的自醒还是凭借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地方性知识都能够取得在新的情况下的发展和变革。



二、   吉尔兹地方性知识观念下的法律发展


吉尔兹通过个案分析,放弃了法律的功能观,转而建构一种法律的阐释观,“这种观念认为法律法律乃是一种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物以特定意义的方式”[2] 这种观念的确立是在地方性知识的观念下,通过对事实与法律的比较分析得以实现的。吉尔兹在文章中试图阐明若干主题,即:(1)依据地方性知识认识法律,或者说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2)通过具体的交叉把法学与人类学联系起来;(3)对事实与法律的对立做相对处理,使之化约为反映一致形象和推论模式的表现;(4)把比较法研究视为“文化译释”的实施;(5)主张法律思想对社会现实具有建设性意义,而并非仅仅是对它们的反映;(6)强调法律认识的历史固定性;(7)反对用一种社会共识解释法律的效力,倡导用寻求意义的方法来解释;(8)法律多元是当代社会的核心特征;(9)自我理解与他人理解在法律中存在联系。


这几个主题的阐明都源于理解地方性知识观念的一个前提,即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思想。通过对法律的地方性知识分析,吉尔兹指出了一种地方性知识观念的最终目的并不在在于建构一种知识本身,而是一种“转换成彼此评注的方法,亦即以彼此的优长评释对方短处的方法”[3] 这就体现了阐释人类学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文化相对主义”,承认他人有和我们一样的心智,应该以一种尊重和理解的方式去看待富有地域风情的文化习俗和社会治理方式,在这样的前提下,使人类的知识得以交流,也就是吉尔兹所说的,在另一个情境中发现我们自己。吉尔兹的三个人类学案例突出地表现了这一点,并且基于这种观念吉尔兹继续指出,“法律领域不会衰变成封闭的单一体,而会拓展成一个复合式的多元体;我们趋向的是初始的震动,而非终极的震动”。[4] 那么在评析两种比较法研究进路的时候,吉尔兹指出,伊斯兰,印度和马来亚的规范与事实间的关系,通过特定的术语(happdharmaadat)体现出来的观念是重要的,正是这个观念决定了各个文化地域中的法律是否合适,吉尔兹继续指出这还不是重要的,重要的是这种观念下,法律在实现其作用过程中的不应该被抑制的想象力,而这既不正式又可能缺乏具体的判决方式既发挥调整行为的功能,也发挥解释行为的功能。也正是在强调重视这种想象的、建设性的或解释性的力量的重要性的分析路径下,吉尔兹认为人类学家与法学家就个案思考所能够达致目标上有互补作用。


但是我觉得吉尔兹的分析也是有其很难克服的困难的,他要求以一种 “内部眼界”来观察和阐释文化现象,也就是说事实上的分析主体或理解主体既不是本民族人也不是外民族人,而所进行的探索又不是功利性的,那么这样的“译释”是否可能。事实上这也是人类学中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还有文中关于“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的确有比较的方法运用,但是比较的基点更多的是放在三种地方性文化之间的,也就是说没有对所谓的西方中心文化或法律与事实之间进行实质分析,我觉得这对其分析地方性知识是不是缺乏一个强势的参照视角。


吉尔兹的分析可能给我们开放出很多的问题或看问题的视角,我想在阐释人类学的背景下,强调文化相对主义,而这就给我们的法治建设一个及时的提示,即:未经审慎反思地把西方的社会理论引进中国,而我们如果缺乏对这种具有普遍性支配力量之于社会变迁的作用的分析,那么就可能遮蔽那些对社会发展变迁同样起作用的根植于地方性知识中的民族特质的因素,因为这些因素与整个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科学知识的发展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这应该是地方性知识给我们的诸多启示中不可忽视的一点。








【注释】:


[1] []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4月第2, p126



[2] []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4月第2, p145



[3] []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4月第2, p147



[4] []克利福德·吉尔兹著,邓正来译:《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载梁治平主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4月第2, p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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