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阐释观的知识方法意义——读《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1有感
2006-03-12 16:58:03 作者:詹清荣 来源:http://dzl.legaltheory.com.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是“阐释人类学(Interpretive Anthropology)”理论运用于法学研究的一个经典范例。按梁治平先生的总结,“吉尔兹把法律视为想象真实的一种方式,认为它不但调整行为,而且解释行为,这种法律的阐释观注重的是意义而非功能,是法律中想象的、建设性的和解释性的力量而不是它解决纠纷的机制。这即是吉尔兹大力倡导的‘深度描述’理论在法律分析中的展现。”2
吉尔兹在谈到形成这篇论文(实际上是作者于1981年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演讲文集)的动因时,表达了一种不可忽视的心态:“我想立足于盎格鲁——美国的法理学和共同法的审判为中心去探讨,去区别是什么/应该是什么;发生了什么/什么是合法的,同时去寻溯我本人研究过程中所遇的三种其他的法律传统与之平行的状态:伊斯兰传统法律、印度传统法律和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传统。其观念是,首先设若以这一事件发生在当代的美国来审视之;其次,描写此一个案在其他不同的法律传统中所处的截然不同的形式——它们是那样的不同,以至于要求一种全然不同的重新规范去界定它们;第三点则是以其秩序性的法律仲裁的进化去评述这些不同的涵义。”3
从知识的视野上,吉尔兹“着力于以律师的眼光去看待事物以及以文化人类学者的眼光去看待事物之间;着力于当代西方人的固定成见和古典式的中东人和亚洲人之间;着力于把法律作为思想规范的结构抑或法律传统作为决定过程的条律;着力于弥漫迁延的感觉或刻不容情的案子;着力于法律传统作为自治性的系统抑或法律传统作为争论性的意识形态;最后,其着眼点在于地方性知识的小的想象抑或世界性的大的含义。它们总的看上去几乎都是实验性的:是一种通过考察在透过粗略的比较分析变化后其所遗存来鉴验事实法律程式的努力。”4
在具体知识目标上,吉尔兹试图“用一种阐释学的方法将法学和人类学勾结起来,先从法学的角度研究、再从人类学的角度研究,以便系统地阐释这两个领域共同面临的道德、政治和智识问题。”5“我拟以这种方法提出的问题,乃是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一如实然和应然的关系一般,事实与法律间的关系问题以及由此生发的所有小问题,业已成为至少自休谟和康德以降的西方哲学所关注的主题;而且在法理学中,任何关于自然法、政策科学和实证合法化的论争,亦都趋于将这个问题视作关键的关键。但是,事实与法律的关系问题有时也表现为非常具体的问题,因为这些问题是在法学和人类学的实际话语中得到具体表述的:这些问题首先涉及审判的证据与审判的法规间的关系——发生了什么事情以及该事是否合乎规矩(grammatical)。把事实概略化,以便把道德问题缩小到可以确定的规则对之加以裁定(在我看来,这是法律程序的规定性特征),和对社会行为进行系统归类,以便从文化对其意义加以解释(在我看来,这是民族志分析的规定性特征),这两者之间具有远非偶然的内在相似性。从微观层次上看(anthill level),人类学和法学这两种普通学问可以找到重要的共同话题。”6
与传统观点不同,对待法律问题上,吉尔兹主张“任何地方的‘法律’都是对真实进行想像的特定方式的一部分”7,“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处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accent),即把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知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想像联系在一起。这种认识与想像的复合体,以及隐含于对原则的形象化描述中的事件叙述,便是我所谓的法律认识。”8归究到法律观,吉尔兹反对法律的功能观, 宣称“我们将转而趋向法律的阐释观,这种观点认为法律乃是一种赋予特定地方的特定事务以特定意义的方式(‘事务’在这里包括发生了的事务、未能发生的事务以及可能发生的事务),这样,那些崇高的、凶险的、或仅仅是权宜的方法才会具有特定的形式并产生特定的影响,简而言之,重要的是意义,而非功能。”9
在知识的层面上分析吉尔兹用人类学、阐释学等学科方法来分析法律和事实,通过三个不同地域的人类学个案调查并得出非常具有“地方性”特点的认识和知识结果。“通过对事实和法律及其关联方式在三种不同文明中表现形态的精采分析,他实际为把他所倡行的理论和方法运用于历史及当代社会研究的更广大领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10所以,在知识意义上,法律的阐释观结论的得出,具有很特殊的方法论价值和交叉学科应用的意义,尤其使人们理解了地方性知识存在的正当性。
1、法律的阐释观的提出,是吉尔兹影响人类学并运用到法律研究的一个典范。但其重要的知识关键在于吉尔兹对吉尔兹的新理解。究于本意,“阐释”一词来源于拉丁语interpres,意在两方面的“传达者”。阐释学最早期的代表是释经学,其古代的鼻祖是圣奥古斯丁。18世纪末德国哲学家和神学家施莱艾尔马赫(Friedrich Ernst Schleiermacher)创建了圣经阐释批评学,标志着现代阐释学的形成。19世纪德国哲学家狄尔泰和20世纪德国哲学家马克斯•韦伯对阐释人类学有着很大的贡献。在某种程度上讲,他们的思想对吉尔兹有一定渊源关系。
“在当代,在文化人类学领域中复活了阐释学应归功于吉尔兹。……他超越韦伯的是其在分析中更注重对世界上的宗教的不同文化背景的阐释及界说。吉尔兹更注重在比较和经验的层面上应用阐释学的方法。”“不同于狄尔泰的是,吉尔兹认为在阐释中不可能重铸别人的精神世界或经历别人的经历,而只能通过别人在构筑其世界和阐释现实时所用的概念和符号去理解他们。”当代阐释人类学的宗旨是“在解释之上的理解”,“吉尔兹认为,从阐释学的观点去看,文化不是决定行为的‘权力’。而是使人类行为趋于可解性的意蕴的背景综合体。”11
2、法律的阐释观是吉尔兹“深度描述(thick description)”理论在法律研究的知识应用。
与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对“话语”(discourses) 的本原性考究及对旧知识的颠覆性批判相应,吉尔兹对文本 (text)的重新阐释进一步弘扬了阐释人类学。尽管“文本”的原义指“书写或刻印下来的文字或文献”,吉尔兹主张文本本身就是一个文化描写的系统(system),既可以是文字的,又可以是行为学意义上的,“文化即文本”。针对福柯的“权力说”,他提出“文化并非随常隶属于社会事件、行为、制度或其进程之类的权力;它是一种易于领悟的本文氛围(context)——那就是深度描写。”12“深度描写”强调显微法,以小见大,要求文化的符号性对具体的时、地、情景都要进行具体分析,特别是古代的、外国的文献以及异域的文化,文化是行为化的符号化的文献。具体于法律,“从根本上讲,法律所关注的并不是过去发生的事情(what happened),而是现在发生的事情或会发生的事情(what happens);如果法律因时因地因民族而有所不同,那么它所关注的对象也会不尽相同。”13
“任何一种企望可行的法律制度,都必须力图把具有地方性想像意义的条件的存在结构与具有地方性认识意义的因果的经验过程勾连起来,才可能显示出似乎是对同一事物所作出的深浅程度不同的描述。”14
3、法律的阐释观是吉尔兹肯定emic方法的认识方法体现。20世纪60年代语言学家派克(Pike Kenneth)提出了有代表意义的人类学描写的“族内人(insider)”和“外来者(outsider)”因不同视角引发在思维方式、描写立场和话语表达等影响,进而从语音语言术语“phonemic”和“phonetic”对应“insider”和“outsider”的概念创造了“emic”和“etic”的描写理论。
Emic是内部的描写,代表着一种文化持有者的内部知识体系的判断,主张正确的认识方式,应该是从对象本身的精神世界和知识系统出发,突出事实的显微性(深度描写)和真实性,屏弃现代理性论者那种全知全能的、对于一般事物的总体描述(宏大叙事)。在对“雷格瑞事件”的描写中,吉尔兹认为应当回到巴厘岛文化的知识系统中,运用他们的认识路径和分析逻辑,比如他们自己关于罪恶、对错、权利和责任的界定、分类、及建立其上的各种规则等等,来作为描述、评价事件的基本理路。相反,etic代表着外来的、客观的角色,主张用外来的观念来认知、分析不同的文化。
4、法律的阐释观对于当今直面中国社会现实,突显社会科学的自主性,实现前沿学术思想的本土化有积极意义。正如邓正来教授谈到他所翻译的的《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时,重点强调“吉尔兹通过三个不同地域的极其精彩的人类学调查个案而详尽地探究了“地方性知识”及由此产生的对未来的想象与“移植性”法律之间的关系”,“这部论著的翻译,我个人完全是出于这样一个考虑,即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占据支配地位的是‘法律移植派’的观点,而这种观点却遮蔽了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之间的关系。因此,将这部论著翻译成中文,不仅会有助于中国论者理解和讨论中国法制建设本土化的问题,而且对中国论者如何进行法学个案研究也有着方法上的示范意义。”15
1 [美]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事实与法律的比较透视》,邓正来译,载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增订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5月第2版,下称《法律的文化解释》。
2《法律的文化解释》,第11页。
3 [美] 克利福德•吉尔兹:《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王海龙等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8页,下称《地方性知识》。
4 同上,第18页。
5《法律的文化解释》,第76—77页。
6《法律的文化解释》,第77页。
7《法律的文化解释》,第94页。
8《法律的文化解释》,第126页。
9《法律的文化解释》,第145—146页。
10《法律的文化解释》,第11页。
11 参见《地方性知识》第6—7页。
12 转引《地方性知识》第14页。
13 《法律的文化解释》,第81页。
14 《法律的文化解释》,第83页。
15 http://www.beiwang.com/f/list.asp?id=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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