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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弱势群体的人权保护——从保姆日记说起

2006-03-16 10:15:26 作者:竹林主人 来源:http://tata.fyfz.cn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一、“保姆日记”

2004年6月,农村姑娘李雪,从陕北老家来到了省城西安。本来,这也许是我国普通的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中的一员。李雪在西安找了一份工作,在一姓高的人家里做保姆。可是,所有的事情却因为李雪的一本日记而变得戏剧化起来。甚至引起中央电视台的关注——连续三天报道了这一事件——从而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

19岁的李雪在高先生家工作,如她在日记中所写到的,自己很不开心。高先生家经常让她超负荷劳动,并且不尊重她。小保姆的日记里充满了怨恨,自己的处境是“连人家的猫狗都不如”,做工的地方“简直是地狱”,对女主人是总有一天“把你当成一条狗,而且是一条下三滥的狗”;对女主人的警告是“你可以踹人一脚,别人可以不还,但同时你也挨了一脚,虽然没声音的还击”。

事情到此可能也就算了,可是有一天李雪的雇主高先生一家居然看了这本日记。雇主认为日记中有辱骂他们的内容,这令他们非常气愤。于是李雪失去了工作,走出了高先生的家门。但是这本日记却不允许被带走,700元的工资也没有拿到。高先生一家还扬言要告她。

几经周折,李雪又拿到了那本日记,可是日记里居然给加上了“批注”。雇主的批注充满了轻视:“有钱就是有钱。饭没吃饱让你哄孩子怎么了,记住你不是我们家的人,你只是个保姆”;“是狗又怎样,你现在什么待遇你自己清楚。你就是我家雇的保姆”;“你是个保姆,请你赴宴,没让你在家打扫卫生已经给足了你面子”。

李雪认为,雇主高先生一家侵犯了她的人权,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在众多“好心人”的帮助下将高先生一家告上了法庭。

通过这一事件,折射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容忽视——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小保姆的日记让我们读出了“仇富”心理,而从雇主的批注中则读出了“轻贫”心理。这种矛盾不是简单的个案,弱势群体的权利如果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这种矛盾将会激化。我们的社会正处于一个变革的社会,社会的变革成本对社会成员的利益具有一定的伤害性,会蕴蓄社会风险。社会风险对社会成员形成一定压力,而全体社会成员中,对社会风险的承受力是不一样的。这时,社会风险易在承受力最低的群体身上爆发。犹如水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水桶上最短的一块板。[1]因此,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势不容缓。

二、 “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在中央电视台的节目中,我们看到,“人权”一词被屡屡提起,从小保姆李雪的口中,从她的现任雇主戈奶奶的口中。李雪也许说不清楚雇主到底都侵犯了她什么权利,但是她认为,最起码她的人权被侵犯了。那么人权究竟是什么呢?人权又何以成为保护弱势群体最好的价值基础呢?

在我国,人权已经写入我们国家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中指出:“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2]人权是人作为人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意义可以从三个层面予以说明,一是道德层面,二是政治层面,三是法律层面。在道德层面,人权即是指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此类权利属于应然领域的权利。……在政治层面,人权即是指可以对抗公共权力的权利。一个人享有的一般性权利可以对抗处于平等地位的他人,但一般不具有对抗公共权力的能力。公共权力的天敌是人权。……在法律层面,人权是法律制度的灵魂。”[3]人权具有道德权利的性质,强调人人平等。在一个强调人权的时代中,“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成为可能。从而人权理念成为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最好的价值基础。

社会弱者的出现是社会结构层次分化的结果。社会结构就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位置上的分布方式。社会分化是研究社会结构的重要概念。美国社会学家彼德·布劳认为,社会分化是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位置”在横的方向上增加异质性,在纵的方向上增加不平等的过程。社会分层实质上就是一种“整齐”的社会分化。因此, “社会分层”是在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依据社会关系不同层面上的同一性而形成的社会层次结构。[4]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就是基于这种社会分层而出现的划分。

社会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社会强势群体而言的。弱者有可能变成强者,强者也可能沦为弱者。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相对性与变动性。朱力先生曾总结了弱势群体的一些综合性特征:(1)经济收入低于社会人均收入水平,甚至徘徊于贫困线左右,处于社会低层。(2)消费结构中绝大部分或全部的收入用于食品,即恩格尔系数高达80~100%,入不敷出。(3)生活质量较低,用廉价商品、穿破旧衣服、没有文化娱乐消费,并有失学等后果。(4)除经济生活压力大之外,心理压力也比一般人大,没有职业安全感,经济收入不稳定或过低,常有衣食之忧,对前途悲观。(5)由于能力、素质较差,或生理高峰期已过,缺乏一技之长等自身制约因素,能改变目前状况的机遇也较少,致富较为困难。(6)这种经济上的贫困和社会中的劣势地位,将持续一段时间甚至永久。[5]

陈成文先生认为:经济利益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上的脆弱性,共同构成了社会弱者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同一性。贫困性、低层次性和脆弱性是社会弱者的本质特征。任何社会弱者,都内在地、必然地具有贫困性、低层次性和脆弱性。[6]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社会弱势群体最首要的特征是经济地位低下,其次就是身体或文化素质较低,较难改变其固有的经济地位。

在我国的弱势群体当中,农民工这一群体占了很大的比例。保姆李雪来自农村,因为经济原因进城打工。文化程度不高,找不到更好的工作,因此只能去被人家里做保姆。由于各方面都没有保障,因此没有安全感,从她的日记中我们也可以看到,她的心理很脆弱。她与雇主高先生一家似乎都没有试着去沟通。双方各执一词,各有各的道理,各有各的委屈。双方没似乎也没有沟通点,各自站在自己的思维模式里,陷入死胡同。

媒体与公众向来都是同情弱者的。当事件发生之后,舆论一片都是支持小保姆李雪的。从法律的角度讲,李雪确实是受伤害的一方。但是对于李雪这样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一族,仅仅是事情发生后,公众予以同情与精神上的支援是远远不够的。事后的救济在没有事前切实保障的基础上,永远只是“马后炮”。解决了一个“保姆日记事件”,避免不了许许多多的“保姆日记事件”。而且还可能牵扯出更多的农民工站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一旦真的这样,就目前的状况来说,我们的司法资源是远远不够的。只有从立法上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们才有可能减少直至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保姆日记”事件仅仅是敲响了一个警钟:农民工的权利保障不能再忽视了。我们先来看一下我国农民工的现状。

三、“农民工”的人权保护——我国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对弱势群体人权保障力度不够的原因:一是文化观念问题。封建传统文化遗留下来的重义务轻权利、重集体轻个人、重人治轻法治等观念,使得对法治与人权的认识缺乏应有的高度,影响了对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二是物质条件问题。人权的实现和发展是需要物质基础和条件的,初级阶段的物质条件,还不可能为弱势群体提供足够而有效的物质保障,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贪污腐败等又削弱了公共权力分配有限资源的能力及其公平性。三是法律和体制问题。[7]

确实,社会的转型,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的法律也迅速作出响应,对这些经济、社会关系在法律上予以了保障。而法律的滞后性在社会弱势群体身上却体现的尤为明显。

“农民工”这一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产物。“农民工”即从农村到城市打工的农民。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口流动是被禁锢的。从八十年代初起,随着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在农村普遍推行,农民在获得土地经营自主权的同时获得了在农业劳动之外寻求就业和收入的权利;另一方面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实现了供求平衡,改变了粮、油统购统销制度,这样就能够满足进城就业农民食品供给,为农村劳动力流动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对于迁移的经济学研究,大都是基于托达罗的绝对收入差距假说进行的。这种假说把劳动力迁移作为农村劳动力对于城乡之间存在的预期收入差距作出的反应。[8]与城市和农村二、三产业相比,农业比较利益一直是低的,同样付出体力却可以赚到更多的钱。城市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劳动力的需求,直接推动了“农民工”进城打工现象的出现。

事实上,农民工现象并非中国所独有。克里思·汉恩在《三个世界的农民工》中谈到过这一现象。他认为,在西方国家工业化初期就曾出现过农民工现象。20世纪70年代中期,东欧一些国家工业化迅速发展,其工业劳动者中几乎有一半是来自农村的农民。但西方的工业化是与大城市同步发展的,大多是农民脱离土地流入城市,最后农民工都工人化了,农民阶层人数骤减。[9]在我国,城乡差别之大世界罕见。进城打工的农民大多都没有留在城市——“工人化”,在他们年纪大了之后,大多选择了返乡。他们虽然在城市务工,但总体对于城市社区没有认同感,也不被城市居民所认同。他们各自又分别以原籍的乡土关系、家族关系或以现职业关系而结成不同的、联结松散的群体,彼此之间没有横向联合。简言之,他们既没有融入工作、生活于其中的城市,也没有被该城市所接纳。[10]

在城市化的各种体制障碍一时很难消除的背景下,在大半径的转弯(体制转轨)中,以政策渐变方式调整结构偏差——农村劳动力侯鸟式的流动正是逐步实现中国城市化的独特方式,是对中国经济增长和经济体制转型的贡献。[11]农民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他们已经形成一个庞大的群体,在城市的各行各业担当着重要角色。只有从法律上保障农民工的权利,才能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状况,消除他们承担的各项风险,农民工的地位才能得到提高。

农民工的现象的大量涌现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讨论:“谁是城市的建设者”,“这个城市属于谁”,“该不该在公交车上设立民工专区”,“拖欠农民工工资何时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问题如何解决”,“如何有效控制农民工犯罪”,“谁来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2003年中央电视台的“十大法治人物”评选活动中,“农民工”这一群体,被集体评为“法治人物”。这一事件让人感到欣慰:农民工的问题正在逐渐的得到社会的关注;透过这一事件背后,又让人感到凄切:农民工正是在“讨薪”路上艰苦跋涉,屡屡通过法律途径去逃回薪水,从而才被评为“法治人物”。我为你工作,你付我薪水,天经地义。可是为什么农民工要拿到他们应得的薪水却这么难?有的农民工为了逃回薪水,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而且这种事情屡屡发生?如何才能避免这一切?

现代社会的法律实践以人权理念为价值指引,通过法律权利将人权的应然性理想落实为法律上安然性存在,社会弱势群体获得了权利方式的保护。通过权利方式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表现为一种特殊保护或倾斜性保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其弱势的特点而赋予特别的权利,如各种权益保护法;二是提供优惠措施保护某些自由权和社会权的行使。[12]农民工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户籍壁垒——户籍制度将农民工远远的隔离在城市之外,户籍制度附加了许多行政的、经济的、福利的功能,人为地造成了城乡和区域间的差异和不公平;缺少工作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农民工从事的大多是脏、乱、差的工作,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较大。应该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否则,农民工即使参加了工伤保险,也还会因流动性强而随时中断保险关系。很多农民工常年奔波,居无定所,经济上本来就很脆弱,再遭受疾病的困扰,无疑会使他们经济更加雪上加霜。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等风险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这些本来就是从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剩余劳动力,再回到土地,只会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教育问题、子女入学问题——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城市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并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等于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实际上的受害者就是这些在城市打工就业的农民的下一代;心理问题——被剥夺心理和不满情绪,压抑心理和怨恨情绪。城乡贫富差距的逐年加大是导致农民工心理失衡的主要原因。

上文提到的这些问题,应当在法律上一一得到解决。因为法律权利将正当要求法律化、现实化之后,就使体力、智力等方面的弱者获得一种法律上之力的强大后盾的保障,实际上是以制度的方式弥补了自然状况的差异。权利的资源分配功能,使得权利通过合理的资源分配,能够消除制度性社会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同时又可以消解事实性社会弱势群体与强者的差距,达到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目的。[13]

农民工的权益只有获得法律上的保障,才有可能改善他们目前的各种状况。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才会更加有序的运转。

四、案件之外的思考

对于李雪与戈奶奶将这一事件披露给媒体,戈奶奶儿子的话或者引人深思: “我妈是好人,但是我妈在有些事情上渲染的太厉害了,适得其反,有些事情就适得其反,没有必要……后来我劝她,我说钱拿到了就算了吧,尽量不要去参加他们那些活动,根本干不了活了,今天来这么多人,明天来这么多人……何必再吵来吵去哪,把很小的事情扩大了以后,变成社会矛盾,非常没有必要,不必要再炒作了,没啥意思,我跟你说啥意思,作为一个人要默默无闻最好,就跟一个小海水一样,你一滴海水,不要把自己变成大众人物,那个新闻人物,多没劲呀,那太可怕了”。

戈奶奶几度打断她儿子的话,其中有一句“我明天停止你的活动”,戈奶奶接的一个电话也颇有意思,她说“三秦都市报,11号就开始了,啊,你们太不敏感了”,在这里笔者不想对戈奶奶的行为做过多的评价,也不想分析她在这一事件中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毕竟小保姆李雪也多次表示她“在戈奶奶家就不是那样”。

中央电视台对“保姆日记”进行了三天的连续报道,笔者每次看的感受都不一样。第一天晚上看,只觉得义愤填膺:万恶的旧社会又重演了!但是接着再看其他媒体的报道就会发现,还有另一种声音,比方说《华商报》上报道的雇主与小保姆的真实生活究竟是怎样的:小保姆认为雇主给她药吃治病是因为怕她传染给雇主的家人,雇主开车带她去买衣服,雇主却只顾着自己挑[14]……小保姆(农民工)作为一个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而出现的特殊群体,其心理与情绪状况是社会运行的一面“镜子”,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一群体对社会变革的主观感受情况。的确这里面蕴涵的深刻的社会背景太多了,经济的,文化的,……这里所折射的问题,也实在不是笔者一篇文章所能涵盖的了的。但是,确实应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1] 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J],《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2] [美]路易斯亨金著《权利的时代》[M],信春鹰等译,知识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1。

[3] 齐延平著《人权与法治》[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4] 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

[5] 朱力《脆弱群体与社会支持》[J],《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6期。

[6] 陈成文《社会学视野中的社会弱者》[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4期。

[7] 李林《法治社会与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N],《北京劳动就业报》2002年第6期。

[8] 蔡昉、都阳《迁移的双重动因及其政策含义——检验相对经济地位变化假说》[A],载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9] 孙树函、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年第6期。

[10] 孙树函、张思圆《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2年第6期。

[11] 白南生、何宇鹏《回乡,还是进城——中国农民外出劳动力回流研究》[A],载李培林主编《农民工——中国进城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分析》[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12] 吴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以平等理论透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期。

[13]吴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视角及其理论基础——以平等理论透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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