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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司法的图景-一个驻村干部的办案方式论述

2006-03-24 11:51:20 作者:喻 中 来源:清华法学网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司法是一种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由于人类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旨在“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也是千姿百态的。站在不同的观察视角,可以看到不同的司法类型。在法律辞典和法律教科书中,司法主要是法院执掌之事,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职能。这种类型的司法,由于是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来操办,而且,它所依据的规则主要也是国家制定法,因此,我们可以从学理上,为这种类型的司法加上一个修饰词,称其为“国家司法”。但是,国家司法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在人类学或社会学的视野中,还存在着其他各种形式的解决纠纷的司法现象,比如,神判、宗族裁决、民间调解,等等 (霍贝尔,1993;林惠祥,1991)。这些类型的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在法律人类学或法律社会学领域,已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已经积累了相当多的研究文献。由于这些解决纠纷的行为不是专门的国家机构作出的,它们所依据的规则也不是国家制定法,而是民间习惯法,因此,我们可以为这种类型的司法加上一个修饰词,称为“民间司法”。  

 

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划分,以及由此推演出来的国家司法与民间司法的分野,蕴藏着较强的分析能力与较宽的分析空间,是很多法学著述的理论背景,得到了广泛的接受。然而,普遍流传的划分方法依然是百密一疏。笔者近日的田野调查发现,在这两种为学人所熟知的司法类型之外,司法还呈现出它的第三种图景。

 

  20043月中旬,京城中正在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在审议宪法修正案。我却得到了一个难得的机会,前往长江上游的三峡库区腹地,进行了一次短暂而富有成效的法律社会学调查。

 

  这次调查的地点位于三峡库区的农业大县Y县(学名)。这个县1997年前属于四川,现在划归重庆市管辖。浩浩长江从县境中穿越而过,因为三峡大坝蓄水的缘故,移民搬迁成为这个县几年来的中心工作。长江水涨,江边人退,世代沿江而居的村民在政府的安排下,迁居至全国各地。长江边的老县城即将没入江底,从几个荒芜的村子里刚刚拔地而起的新县城,依然在长江边上。夜里寄宿的磐城旅馆客房的窗下,就是长江上鸣笛驶过的客船或货船,只要登上这些船只,就可西达重庆,东至武汉、南京或上海。

 

  次日上午,受Y县司法局张柱(化名)局长的邀请,我以尚未正式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为主题,向当地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做了一次演讲。中午,漫步县城街市,新式的器物、流行的趣味,应有尽有。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Y县县城都与现代文明保持着同步的发展速度。换句话说,我所调查的地方并不是那种可供探寻异文化的人类学家猎奇的僻远之地,更不是各种“文明中心论”视角下的蛮夷之乡,而是长江边上一个极其寻常的当代人类生活的场景。

 

 

 

我此行的目的地不是Y县县城,而是离县城30公里之外的一个学名叫做东林乡的地方。之所以选择东林,是因为在这个乡政府作公务员的彭长安曾经是我的学生,他愿意给我的调查提供一些方便。

 

Y县县城到东林乡政府驻地之间,每天都有几趟公共汽车穿梭往返。午后,我登上了开往东林的汽车。那是一辆破旧的中巴车,一路走走停停,随时都有当地人在上车和下车。汽车在高高低低的丘陵之间穿越了一个半小时之后,终于抵达了那个寻常的农业小乡镇。下车环顾,四周都是高高的山岭,山岭上稀疏地点缀着一些农舍,一条小街孤零零地建在公路的两边,这就是方圆数里的村民常常汇聚的本乡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的中心了。事先已联系好的彭长安已在汽车的停靠点等了好一会了。我们握了握手,寒暄了几句,一起到乡政府的一间办公室坐下来。

 

 

彭长安大约35岁,生于Y县农村,高中毕业后入伍当兵,服役凡9年,以副连职的资格回到Y县,被安置在东林乡政府作公务员。他是乡政府的一名正式的公务员,但这五六年来,一直都在作“驻村干部”,即乡政府派驻到某个村里的代表。我问,驻村干部的工作职责是什么呢?彭长安说,什么都管,比如,在所驻的村里推行乡政府以及上级政府的所有决策;代表乡政府解决村里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完成本村的计划生育、税款征收或其他任何季节性、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我又问,作了这么多年的驻村干部,做得最多的事情是什么?他说,是主持解决各种纠纷,“驻村干部,长年驻在村里,一个经常性的工作是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其他工作可能都是临时性或季节性的,只有这种工作是长期的,因为纠纷随时都在发生,经常都会出现。”

 

  彭长安还告诉我,这几年他先后在三个村子里作驻村干部,现在驻的村就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村。在东林乡的九个行政村中,这个村的位置最好,也最重要。能够在这个村里作驻村干部,对彭长安来说,是一件值得欣慰的快事。他不但可以每天晚上住在自己家里,还可以直接在乡政府的办公楼里上班。

 

  这时,彭长安的手机响了,他跟对方简单地说了几句就挂了机,然后对我说:“刚才翻了一辆车,正好一起去看看。”他抓了一个随身携带的小包,我们就一起出门了。

 

  出事的地点离乡政府大约一华里,不用乘车,走路去就可以了。一路上,彭长安告诉我:刚才打电话的是这个村的村长的儿子小王。大约半年前,小王在城里花15000元,买了一辆快报废的小货车,在农村搞点运输。刚才就是这辆车翻了。因为小王是村长的儿子,他刚才已让小王通知乡武装部的部长也一起过来看看。

 

  为了不给他解决这起事故造成干扰,我让彭长安不要具体介绍我是干什么的,只说是一个不相干的熟人就行了。彭长安理解我的意思,答应了。

 

  到了出事地点,那里已经围了一圈人。只见一辆小货车跌在公路边十多米深的山崖下,已经成了一堆残骸。另有一辆大货车停在公路边上,车身的尾部,还拖着半截钢索。从这个场景和周围人的议论中,我大致明白了,是这辆大货车在拖小货车的时候,把小货车弄翻了。

 

  彭长安跟随后赶到的武装部长商量了一下,把小货车的车主兼驾驶员小王、大货车的车主兼驾驶员大牛以及另一个中年人老李一起叫到乡政府办公室了解情况。

 

  经询问,事情的经过大致是:小王驾驶的小货车在出事的地点突然熄了火,无法启动了。不怎么内行的小王只好下车打开引擎盖,试着查看故障原因。正在这时,家住公路边的老李刚吃完午饭,坐在自家院子里抽烟,看到小王的小货车出了毛病,就主动过来,给小王帮忙。老李跑过多年的运输,对汽车驾驶有比较丰富的经验。小王对老李的背景很了解,也就放心让老李去鼓捣。老李在引擎和驾驶室之间爬上爬下,得出的结论却是:必须找辆车拖一下,小货车才能起动。两人等了一会,公路上果然又开来了一辆大货车。车主大牛也是本村的熟人。老李忙叫大牛把车停下来,帮忙拖一下。大牛答应了,站在一边的小王也没有反对。老李从大牛的车里取出了一根钢索,一头系在大货车的尾部,一头系在小货车的前端。老李自己也跨进了小货车的驾驶室,一边操作一边让大牛的车在前边拖。小王则站在公路边上观望。大牛的车启动了,拖着小货车向前走。为了“引燃”小货车,老李叫大牛的大货车加大马力。老李的话音刚落,被拖着的小货车突然开始倾斜,并迅速从公路上翻入了十多米深的崖下。非常幸运的是,就在小货车滚下公路之前的那一瞬间,老李从小货车里跳了出来,跌在了公路上。他站起来,拍了拍身上的土,竟然什么事也没有。只有连结两辆车的钢索断了。大货车停在公路上,翻下公路的小货车却成了一堆废旧钢铁。

 

  对于这段出事的经过,小王、老李和大牛都没有什么争议。小王表示:不久前才购得的价值15000元的小货车没了,怎么解决?老李和大牛都说自己是好心帮忙,而且是没有任何报酬的“白帮忙”,现在出了事,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办。

 

  彭长安让他们三人先到武装部长的办公室里等一会,然后与武装部长商量:你说该怎么处理?武装部长的年龄大概在五十岁左右了,看起来很练达。他对彭长安说,你是这个村的驻村干部,这个村归你管,还是你拿主意。彭长安琢磨了一会,提出的处理方案是:

 

  小货车翻了,首先必须划分责任。责任的分配应当是235,即小王的责任是2成,大牛的责任是3成,老李的责任是5成。理由是,决定找大牛拖车的是老李,出事时驾驶小货车的也是老李,老李还是一个有经验的老师傅,应当知道拖车的危险,因此,他的责任最大,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的一半。小货车是大牛的大货车直接拖翻的,作为大货车的驾驶员,大牛拖车不慎,造成事故,应当承担3成责任。最后是小王,作为小货车的车主,他默认了老李安排的这次拖车,也有2成责任。责任划分清楚了,赔偿问题就好办了。由于已经破碎的小货车还留下来一些配件、废旧钢铁,可以折价1000元。因此,原价15000元的小货车就产生了14000元的损失,由三个人来分摊:老李给小王赔7000元,大牛给小王赔4200元,小王自己承担2800元。小货车残骸折价1000元,谁要都可以。

 

  对彭长安的处理意见,武装部长没有异议。由于两位干部取得了共识,就让人把小王等三人叫过来。给他们提出了处理方案,并征询三人的意见。老李、小王和大牛居然都表示同意。问题解决得如此顺利,彭长安当然也很满意,当即铺开稿纸,写了一份赔偿协议,当事人三方都签了字,还盖了指印。

 

  案子处理完结,已到傍晚时分。小王觉得事情有了结果,就主动提出,请乡里的两位干部、老李、大牛,还有我这个不相干的旁观者,一起吃晚饭。大家都没有推辞,仿佛这是一个理所当然的环节。晚饭安排在乡政府旁边的一家小馆子里,喝的是没有任何牌子的散装白酒,菜有回锅肉、萝卜汤等等,大家一边喝酒吃饭,一边说些家长里短。  

 

酒足饭饱,大家踏着三月的夜色,各自归去。彭长安陪我到乡政府的招待所里住了下来。所谓招待所,其实就在乡政府的办公楼里。这是一幢三层的简易砖混楼,一楼和二楼是办公室,三楼的一头是一间大会议室,另一头是几个铺着单人床的房间。彭长安告诉我,偶尔来了外面的客人,可以在此寄宿。平日里,乡政府机关的人员也可以在此午休,节假日值班的人员当然也住在这里。

 

  喝了些白酒,彭长安和我都有点兴奋。我们泡了两杯当地出产的茶,一人坐在一张单人床上,打算聊聊天。我此行的目的在于他多年办案的经历,这正是彭长安最有体会的一个领域。他不紧不慢地为我讲述了他主持办理的几起案件。

 

  第一个案件发生在三年前。那时,他作为一个驻村干部,驻在一个离乡政府约20里的一个较偏远的村子里。村里有一对年轻的妯娌,已经分家,但长期不和。有一天,大嫂的只有几岁的儿子调皮,把弟媳喂养的一只猫弄死了。弟媳当然觉得有理由对大嫂恶语相向:“生个儿子没教养;只会生,不会养;什么样的母亲养什么样的儿子;败家子,不学好;现在把猫弄死,指不定哪天就会杀人……”大嫂听不下去了,就回了几句嘴。吵架升级,两人就开始撕打起来。弟媳顺手抓了把菜刀,气急之下,把大嫂的小腿砍了一刀,虽没有伤着筋骨,但却流血不止。大嫂在自己男人的扶持下,在村里的医疗点作了一些的处理,血止住了。

 

  回到家里,大嫂向弟媳讨要医药费,弟媳坚决不给。大嫂就向村长反映,要求村长出面解决。村长出面劝说,弟媳仍不答应。村长没有办法,给大嫂出主意,找乡里来的驻村干部彭长安。就这样,一件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案”,就到了彭长安的手上。

 

  彭长安做的前期工作是核实情况:大嫂在村里的医疗点花掉的医药费共计35元,在家休养了几天,会产生一些误工费和营养费。总的赔偿额大致在100元左右。弟媳一家支付这笔钱应该没有问题。跟村长商量,村长也支持彭长安的看法,认为这笔钱应当赔偿。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让弟媳把这笔钱赔出来。

 

  问题必须当面解决。彭长安拉上村长,把两妯娌,以及各自的男人召集到公婆的院子里。当着在场的所有人,彭长安首先表明自己的立场:我不是本村人,而是代表乡政府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不会对任何一方存有偏心,如果希望问题得到解决,就要配合我的工作。

 

  村长立即表示,自己会全力支持驻村干部彭长安的工作,同时要求争吵的双方都要讲道理。接下来,彭长安首先批评大嫂:你虽然受了伤,但这次争执是你直接挑起的,你的儿子把别人的猫弄死了,责任在你,因为你没有把儿子管好;猫死了,你也没有主动向人家道歉,更没有教育你的儿子不能再做类似的事情……,话说到这里,彭长安用眼神示意村长,村长就对彭长安的批评表示附和。其他人无话可说。大嫂听着在理,也没有什么好说的。

 

  接下来,彭长安把矛头指向弟媳:尽管大嫂有责任,但大嫂的儿子毕竟才几岁,他还是个不懂事的小娃娃;成年人,特别是长辈,不应该跟小孩过于计较;再说,妯娌之间,互相说几句也就算了,抓扯几下也情有可原,拿把菜刀把人砍伤,确实过分了,要是出手再重一点,还不把人砍死了?杀人是要抵命的哟,尽管现在没出人命,但拿菜刀把人砍伤,医药费、误工费是推不掉的……,村长,你说是不是?

 

  村长又一次表示附和。弟媳尽管不大服气,还是没有顶嘴。

 

  接下来,就应该讨论赔偿的金额问题了,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彭长安没有直接提出一个具体的数额,而是让大嫂自己说清楚,她为治伤、养伤一共花了多少钱。大嫂拿不出医药费发票,但是她说:在村里的医疗点花了35元,村里的医生随时可以作证;在床上休养了一周,每天的误工费10元,就是70元;营养费50元,这三项费用合计起来是155元。

 

  对于大嫂要求的赔偿数额,彭长安未置可否,他把弟媳的男人拉到另外一边,问他:该不该向大嫂赔偿一笔费用?弟媳的男人说,自己的老婆把大嫂砍伤了,确实应该赔些钱,但是大嫂要求的数额太多了。彭长安问他,赔多少合适?弟媳的男人没有回答。彭长安又问,赔个整数,100元,怎么样?弟媳的男人没有拒绝,但也没有当即承认。彭长安劝他说,都是兄弟之间,赔点钱,事情不就结了么,一直闹下去,村里人都在看笑话呢。彭长安看他已有答应的意思,就说,再劝劝你媳妇吧。

 

  弟媳和她男人在一边商量。彭长安又找到大嫂的男人说,你儿子把人家的猫弄死了,你们作父母的也有责任,你老婆的治伤养伤的各种费用,就折算成100元,如何?再说,兄弟之间总归要相互让着点,才好过日子。

 

  彭长安以私下交换意见的方式向双方提出了折衷方案之后,又动员村长、两妯娌的公婆两边再劝一劝。最后,感到双方已经初步认同他的方案了,彭长安才将所有人叫到一起,再次历数双方的过错,在此基础上,公开宣布自己的调解方案。村长、两妯娌的公婆都表示同意这种处理办法。争议双方也不再提出异议。彭长安从包里掏出一个笔记本,把解决方案写成一段简短的协议。让两妯娌、她们各自的男人都签了字;村长作为见证人,同时也代表村委会,签了字。

 

  纠纷解决了,吃饭时间也到了。两妯娌帮着婆婆,在公婆家的厨房里准备了一顿简单的晚饭。两份回锅肉,几盆小菜汤,再加一大碗本地酿造的散装白酒。彭长安、村长,再加两兄弟和他们的父亲,几个男人回着一张八仙桌。彭长安是驻村干部,地位最尊,就由他端着那碗酒先喝了一口,再递给右边的村长,村长喝一口,再递给右边的老太爷,老太爷喝一口,再传给右边的两兄弟,然后再传到彭长安的手上。就这样转了三圈,一碗酒已经喝了个底朝天,接着就再来一碗。

 

  困扰了这个大家庭很长时间的旧怨新仇,就在这几碗白酒中慢慢化解了。

 

彭长安见我兴趣浓厚,又给我讲一个案例,这个案子也是他的得意之作。

 

  案子就发生在同一个村子里。村里的一个村民小组集体决定,修建一段村级公路。经过预算,大家议定,每人集资50元,整个村民小组共200人,集资可达10000元。村民小组的组长(以前叫生产队长)叫老郭,他要求由自己来承包这个工程。在村民小组的集会上,大家同意了老郭的承包要求。双方代表还签下了协议书。尽管老郭既是承包人又是发包方的成员之一,但村民们还是认为,这没什么,工程反正都要承包出去,无论是承包给自己人还是其他人,都是一样的。

 

  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每个村民先交了一半集资款,剩下的那一半,等到工程修建完毕之后再交。老郭组织了一些人,很快就把那段不长的公路修好了。村民们也没有什么异议。正当老郭准备催收剩下的工程集资款时,村民们却传出了老郭的一个秘密:老郭以4000元的价格,将修路工程的一半转包给了邻村的小陈。也就是说,老郭通过工程转包,不劳而获,就赚了1000元。村民们觉得,这些钱都是村民们自己凑起来的,而老郭的这1000元来得太容易了,大家心里不平衡。商议的结果,村民们决定拒绝交纳剩下的那一半工程集资款。老郭的工程已经做完,但一半的工程款收不上来,老郭很着急,找到本村村长,村长也没有办法。恰好在这个时候,上级又安排征收农业税。老郭是村民小组的组长,他利用帮助征收农业税的机会,将村民们交纳的款税截留在自己手里,以冲抵大家欠他的工程款。他说,如果村民不给他交工程款,他就不移交那笔税款。然而,农业税交不上去,无论是村长还是驻村干部彭长安都不能接受,更无法向乡政府交待。彭长安必须出面解决这个问题了。

 

  彭长安最初的想法是召集一次村民小组会议,罢免老郭的组长职务,取消他集中收取农业税的资格。但是,村民的农业税已经交到老郭手里了,如果现在开会罢免他,问题可能变得更加复杂。彭长安与村长反复商量之后,找到老郭,严厉地对他说:截取皇粮国税,是犯法的,甚至可能还要坐牢。老郭害怕了,表示愿意交出税款,但他同时又提出,还有一笔5000元的工程款,村民们赖帐,怎么办?彭长安为了完成农业税的征收任务,当即向老郭表示,他会解决这个问题。老郭考虑到截留皇粮国税的严重后果,以及彭长安的帮助解决工程欠款问题的承诺,就交出了截留的税款。

 

  为了履行对老郭的诺言,彭长安找了几个有一定声望的村民代表,了解修路工程的款项。村民代表的看法是,如果老郭自己来做这个工程,赚多赚少都是老郭自己的,他们没有意见。但他把工程的一半转包给他人,老郭什么也没做,白白赚了1000元,凭什么?这笔钱都是村民们自己凑起来的,如果可以省出1000元,那也应该归大家共享,不能由老郭独占。

 

  然而老郭却认为,反正工程都承包给自己了,至于由他老郭亲自来做还是转包给他人做,村民们管不着。

 

  彭长安认为双方的看法都符合情理。但要解决问题,恐怕只能叫争议双方都退一步。彭长安再次召集村民代表开会,给他们提了一个方案:欠老郭的5000元,只交4500元。他说服村民代表的理由是:一方面,少交500元,相当于每个村民都节省了25角,也就是说,老郭把工程的一半转包出去,实际上让每个村民都得到了一点好处,如果他不转包出去,这点好处就没有了;另一方面,按照这种解决方案,每个村民多得了25角,但老郭一个人就损失了500元,老郭是很吃亏的。村民代表们琢磨了一阵,同意了彭长安的意见。彭长安当即就写了一份协议,让村民代表以发包方的名义签了字。

 

  接下来,彭长安拉着村长一起,找到老郭,对他说:大家都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乡亲,大家凑点血汗钱来修路,你一个人就要从中“吃”1000元,实在说不过去。老郭也觉得有一点理亏。彭长安见此情景,趁势提出了村民代表已经同意了的方案:让村民们少交500元。彭长安劝道:你想想,如果你坚持要收5000元,大家干脆一分钱不交,不但我拿他们没有办法,乡政府也不能把他们怎么样;你把官司打到法庭,还不一定能打赢,而且还要赔上一大笔诉讼费,至少上千元;就算打赢了,你也不一定真能拿到钱;再说,你为几百块钱起诉所有的乡亲,你今后还怎么跟大家相处?

 

  老郭无话可说,只好同意了彭长安的方案。彭长安立即拿出了协议书,老郭以承包方的名义签了字。村长作为见证人,也以见证人的身份签了字。

 

  后来,村民们向老郭补交了4500元工程款。再后来,彭长安和村长一起召集了村民小组会议,改选了村民小组的组长。老郭在这次工程承包中,赚了一笔,同时也失去了村民小组组长的职务。

 

 

那天晚上,彭长安给我讲的最后一个案件,可以算作一个刑事案件。但是,在彭长安的叙述中,是无所谓刑事与民事的区分的。在他看来,所有的问题都是一样的,都是纠纷,都是争议,都需要解决。

 

  案件发生在他所驻的第二个村子里。当时,村里要修一条公路,每家每户都要作一份“贡献”。有的出工,有的出钱,还有的提供后勤服务,比如为施工人员做几天饭,为施工队提供一些用具或设施,等等。而且,每一个具体的“贡献”都要折合成一定数量的金额,经接受“贡献”的施工人员签字后交到村里的会计手里,作为最后的结算依据。

 

  工程做完了,就要公布帐目收支。但是,村民们觉得公布出来的帐目有问题。大家议论纷纷,认为收入的金额比起支出加余额,要多出几千元。他们认为,一定是村里的会计“吃”了大家的钱。

 

  然而,村民们从未想到应当向司法机关举报。他们只是认为,会计不应当“吃”大家的钱,要求会计把钱“吐”出来。会计当然一口否认,认为自己的帐目没有问题。两种意见对立,争议最终还是提交到驻村干部彭长安的手里。

 

  彭长安接手这个“案件”之后,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查帐。他找了村长和村委会的另一个成员帮忙,把修路工程的所有财务资料都收集起来进行清查。彭长安事后估计,这个工程项目至少有上万张单据。因为,某施工人员今天在张家吃一顿早饭,就折合成一元钱,给张家签个字;明天在李家用了几把稻草,就折合成两元钱,给李家签个字;等等之类的白条,琐碎而繁多。而且,有的收据只写了金额,连名字都没有签上。这些不怎么规范的单据最后都汇聚到会计那里。

 

  彭长安和村长忙了几个晚上,“打草稿的笔记本都用了四五个”,总算把一堆零零碎碎的单据综合成300多笔较大的帐目。反复核对之后,彭长安和村长认为,会计侵吞的工程款可能在6000元上下。但是,他们对这个数字也没有绝对的把握,因为,有些单据的真伪无法辨明,有些往来帐目模糊不清。但是,6000元这个数字,好歹还是根据原始材料算出来的。

 

  彭长安抱着一大堆材料,和村长一起,私下里找到会计。彭长安首先表态:我与你素无冤仇,绝对不会有故意害你或整你的想法,我只想把问题搞清楚,对上对下都有个交待;这堆帐,我们忙了几个晚上,已经查清楚了。我现在只想让你自己说,你自己到底拿了多少?

 

  会计承认,自己确实拿了1000多元。但是,无论是村长还是彭长安,都对会计的话表示不相信。他们直截了当地说:这个数字不是1000多元,而是6000元。彭长安还说,这个数字是根据原始资料算出来的。然而,会计诅咒发誓,说他确实没有拿那么多。彭长安问他到底拿了多少。会计最后承认,只拿了3900元。对于这个数字,会计死活不再让步。彭长安和村长没有别的办法,为了防止会计事后反悔,只好先让他写一个欠条,说是欠村里3900元。

 

  回到村委会,彭长安与村长、其他村委会成员商量对策。由于彭长安自己对于6000元这个数字也没有绝对的信心,更没有强制手段强迫会计承认这个数字。但是,在6000元与3900元之间,还是有一个差距。有人提议,干脆制造2100元的假单据,冲抵这个差额。彭长安坚决反对,他表示:这种做法一旦传出去,不但他本人在村民中的信誉不复存在,甚至政治生命也可能因此而终结。议论了半天,彭长安提出了一个办法:从其他款项中挪用2100元,再加上会计承认退还的3900元,来把这个问题解决了。村委会中有人问:挪用村里的什么款项呢?彭长安说:你们自己想办法。村委会的几个人觉得,也只能这样解决。方案就这样定下来了。

 

  彭长安和村长再次找到会计,把他们的意图向他说明。会计心领神会,同意配合彭长安和村委会的要求,来把问题解决了。

 

  了结此案的方式是:由村委会召集一次村民大会。在大会上,村长首先介绍了帐目清查的经过,最后认定,会计确实“吃”了3900元。他还举出了一些细节,比如村民某某曾见过彭长安他们每天晚上都工作到深夜,以此证明查帐是细致的、负责任的、可以信任的。

 

  然后,由会计本人表态。会计在村民大会上承认,自己确实只拿了2000多元,但为了把这个事情了了,自己宁愿赔上一笔,“蚀财免灾嘛”,因此,驻村干部和村委会查出的3900元,他干脆全部认了。

 

  帐也查了,而且,查出的差额会计也认赔,村民们无话可说。这个问题算是就此了结。

 

最后,我请彭长安谈谈自己办理这些案件的经验与体会。彭长安对我出的这个题目很自信,他的回答拉拉杂杂,我把它总结起来,大致包含了以下几点意思。

 

  首先,他能够成功地解决这么多的纠纷与矛盾,一个根本的原因在于,他是乡政府的一名干部。或者说,在村民眼里,他就代表政府。在村民与村民的纷争裁决中,政府的代表还是拥有较大的权威的。村干部或村里的调解员不能解决的矛盾,他彭长安能处理下去,就是因为他能代表政府。村干部或调解员的基本身份与村民是一样的,并不是“吃皇粮”的“国家干部”,因此,无法在村民眼里享有政府或“国家干部”的权威。

 

  其次,他认为自己为人处事比较公正、公道,而且,与争议双方的利益都没有任何关系。在处理任何一件案子时,他都要首先声明:自己不是本村人或本乡人,没有必要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大家完全可以相信,他会站在中间立场上来裁决争议或者提出解决的方案。相反,村干部或调解员本身就是村民中的一员,与本村村民之间,常常有千丝万缕的利益纠缠、复杂而微妙的亲疏远近。由于长期聚居,对于村里的各种人际关系,村民们都心知肚明。因此,一般来说,即使村干部或村里的调解员有心公正处理,也不大容易得到大家的绝对信赖。

 

  再次,彭长安本人就出生于本县农村,对本地村民的心理状态、思维方式、表达习惯都有深入的理解。因此,他说出的话能够让村民们听得下去,听得进去。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他就根本无法成功地处理一个纠纷。比如说,他把争议双方叫到一起,他开口说几句,如果让一方当事人觉得根本就没有说到点子上,这个人就会丢下一句话,“不跟你说了”,扭头就走。而要让村民们听你说下去,接受你提出的处理意见,你就必须懂得他们的心思,让他们觉得,你确实是可以解决问题的。作为一名普通的驻村干部,彭长安手上没有任何强制措施,不能像公安、检察或法院那样把人“拷起来”。如果村民不愿听他说话,赌气要走,他当然也可以发发脾气,比如厉声吼一句:“给我回来!”但这种方式必须以他在村民中的威信作为基础,否则,也是没有什么效果的。彭长安在本县农村里长大成人,对本地农村、农民、农业的理解和体会,构成了他成功地处理乡村案件的知识背景。

 

  又次,彭长安当兵9年,还升任至副连职。军旅生涯的历练,让他比较坚定、果敢、勇于承担责任。村民之间发生的矛盾与纠纷,只要提交到他手上,他都会想方设法地加以解决。在这个过程中,每处理一个案件,就增加了一份经验,一份信心,一份在村民中的声望。由此形成了良性循环:他成功地处理的案件越多,村民们就越信赖他;他得到的信赖越多,他提出的处理意见就会越容易得到争议各方的接受。因此,彭长安在着手解决每一个案件时,都会对争议各方强调:我处理了许许多多的案件,都是成功的,因此我相信,这个案件也会在我手上得到解决的。尽管事实与此稍有出入,但以这样的方式开场,就会在无形之中强化他对争议各方的支配。

 

  最后,对发生争议的村民个人来说,由彭长安来处理问题,是一种成本最低的方式和出路。在村民之间,争议发生了,矛盾出来了,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打乱当事人正常的生活秩序。在很多情况下,如果矛盾进一步激化,还会引发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比如杀人、群殴等过激的暴力行为。政府不愿看到这样的后果,发生争议的村民也希望问题能够尽快得到解决,尽快有一个结论性的“说法”。虽然问题的解决可以通过诉讼这种方式来实现。但是,对于众多的乡村争议来说,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经济成本太高。因为,发生在乡村里的争议,争议的标的都不大,比如几十元或上百元的争议,如果向法院起诉,诉讼费就可能高达数百元,甚至上千元。理性的村民知道,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是得不偿失。而交由彭长安处理,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唯一的代价是,寻求解决问题的当事人在问题解决之后,准备一顿便饭,几碗白酒。这既是对彭长安等人的一种酬劳,同时也可以视为矛盾最终得到解决的一种仪式。

 

  除了彭长安讲的这几点,还有一个原因可能是彭长安、甚至是所有村民都没有意识到的,那就是,通过彭长安而不是通过国家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乡村社区的利益。这种利益既可能是无形的,也可能是有形的。从无形利益的方面看,由彭长安来解决乡村中的争议,可以使乡村社区的传统秩序得到更好的保护。因为,无论国家的法律多么高明、现代、进步,对乡村社区来说,都是一种外来力量的介入,都可能对村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就像“秋菊打官司”里所表达的那样)。相反,对于某个乡村社区来说,尽管彭长安也是一个外来者,但他处理案件的依据都是村民们长期习得的“情理”。他的办案方式,不但不会损害而且会强化乡村社区中长期形成的传统的生活秩序。从有形利益的方面看,通过彭长安解决问题,可以使乡村社区的物质财富更多地留在乡村社区内部。通过国家司法的方式处理村民之间的争议,如果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向国家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就构成了乡村里的财富流出乡村的基本渠道。如果属于刑事性质的案件,比如村会计“吃”工程款一案,国家的司法机关就会以“赃款”的名义,将涉案的金额全部查封、扣押、没收,数千元之多的乡村社区中的财富就此流出了乡村。反之,如果把这样的“刑事案子”交给彭长安来处理,这笔钱虽然从会计私人的手上转移到公家的帐上,毕竟还是在乡村社区内部流动,乡村社区的物质利益,并没有受到任何损害。

 

 

那天晚上,大概是在午夜之后,彭长安才离开我的房间,回家休息。然而我却毫无倦意,我在想,应当怎样解读一个驻村干部引以为自豪的解纷活动呢?放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对于彭长安的办案方式,我们可以作出怎样的理解呢?

 

  就彭长安的身份以及解纷活动的性质来说,一方面,他不是法院或检察系统中的人,他基本上没有引用国家的正式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他也没有国家司法机关所享有的强制措施。因此,他的活动不属于国家司法活动的范围。另一方面,他也不是村里的“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因为,国家制定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或“调解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治的一种方式,都是由村民自己担任或组成的。而彭长安却不具有这样的身份。他是驻村的乡政府的干部,是村民自治系统之外或之上的一种因素。他的基本角色是乡政府派驻到某个村子里的代表,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村民自治组织系统中的人民调解员。因此,把他处理乡村争议的活动称为民间司法,也是有疑问的。

 

  但是,彭长安事实上又在处理和解决各种各样的争议与纠纷。这些争议与纠纷,从现代法律的视角上看,都可以归属到各种类型化的法律案件当中。比如,会计“吃”公款的那件事,就是一起具有刑事案件性质的“贪污案”;老郭转包工程的那件事,就是一起“合同纠纷案”;两妯娌打架的那件事,以及大货车拖翻小货车的那件事,都可以被定性为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案”。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法律上的争议和纠纷,既可以由法院来处理,也可以由村民自治系统中的人民调解员来处理,但与此同时,它还可以交给驻村干部彭长安来处理。如果把法院的诉讼称为国家司法,而把村民自治系统中的人民调解概括为民间司法的话,那么,驻村干部彭长安的活动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司法呢?在没有更加适当的名称之前,我们可以称之为“乡村司法”。

 

  “乡村司法”这个概念,可以从“乡村”这个修饰词中得到解读:彭长安是“乡”政府的干部,但他驻扎在“村”里;他以“乡”干部的名义,解决“村”里发生的纠纷;他解决纠纷的依据,是“乡村”社会中得到公认的“情理”;他的立场是双重的,其中既反映了“乡”政府的愿望,也体现了“村”民们的要求。正是这几个方面的特征,使彭长安打理的乡村司法与民间司法、国家司法明显地区别开来了:

 

  一方面,彭长安主持的乡村司法不同于民间司法。因为,无论是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展开的“人民调解”,还是人类学家描述的各种稀奇古怪的民间司法,其中的争议双方、调解人,都是特定社区中的村民,他们具有共同的文化背景与传统习惯,共享相同的价值理念与行为准则。在民间司法的领域内、过程中,国家与政府都没有在场。因此,这是一个比较纯粹的社区自治的领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把这样的司法称为民间司法。

 

  另一方面,彭长安主持的乡村司法也不同于派出法庭在乡镇中的司法活动。在当代中国,县里的法院虽然都在一些乡镇设有派出机构,从而使国家法院的活动范围深入到乡镇甚至村社,但我们却不能由此认定,国家法院在从事着与彭长安相同的活动。因为,即使是派驻到乡镇的法庭,也是国家司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站在国家的立场上,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规则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它进入了乡村,但并不主要以乡村社会中的思维方式来处理案件。在很多场合下,它以各种格式化的方式,体现出对乡村社会的一种强制与改造。它收取比较高额(相对于争议标的而言)的诉讼费,让村民们支付了更多的解决纠纷的成本。在“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爷”等叙事文本中,它还异化成了有损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消极因素。在所有这些方面,它与彭长安主持的乡村司法都存在至为显著的差别。

 

  其实,彭长安的办案方式,他的身体力行,就是一幅典型化的乡村司法的立体图景。在这幅图景中,我们至少可以看到乡村司法的以下几个维度。

 

  第一,作为乡村司法的主持人,彭长安的角色是双重的。他是基层政府的代表,是国家权威在村民中的最贴近的载体。从这个意义上看,他是一个“国家干部”;同时,他也是一个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人,他理解农村,与村民们朝夕相处,他主要站在村民的立场而不是官方的角度上看问题、想问题、解决问题。正是因为这一点,他才得到了乡村社会的接纳。从这个意义上看,他也是一个“乡村人”。但是,由于他拥有“国家干部”的角色,他的“乡村人”身份就比较特殊一些,他是一个获得了国家权威支持的“乡村人”。

 

  第二,乡村司法的依据,即彭长安处理纠纷的规则,并非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而是乡村社会中沿袭已久的“情理”。尽管彭长安成功地解决了数量众多的乡村争议,但他对法律并不内行。他甚至对我坦言,他对国家的法律基本不懂。比如,曾经有人请他代理一个什么诉讼案件,他没有信心,拒绝了。事实上,他几乎不以现代法律的概念体系来分析案件,甚至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他也不怎么在意。在办案过程中,他也不太琢磨国家的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他解决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乡村社会通行中的“情理”。他的经验是,“只要合乎情理就行”,“只有合乎情理,村民才会接受”。

 

  第三,乡村司法的价值目标在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实现法哲学中的法律正义。彭长安认为,“解决问题”的标志,就是提出了一个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案。然而,在实践中,大家都接受的方案并不意味着它就是一个公平或正义的方案。实际情况可能是:双方都让一点;如果双方势均力敌,大致是各让一半;如果一方较强而另一方稍弱,那么较强的一方可能让得少一些,稍弱的一方可能让得多一些;因为只有这样,才可能让双方都能够接受。比如,在大货车拖翻小货车的案件中,彭长安就承认,由于小货车的车主是村长的儿子,因此在责任的划分上,就对村长的儿子稍有偏袒,其他两人的责任也许稍重了一点。但三方当事人自己都能够理解,这是情势使然。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问题得到解决。彭长安还认为,我们每个人大概都有这样的想法:让纠纷尽快得到解决,即使在利益上稍稍受损,也比利益的不确定状态好一些。对于彭长安的这种见解,我深以为然,这其实是以少许的物质成本换取抽象的稳定感、秩序感。

 

  第四,驻村干部作为乡村司法的载体。彭长安自始至终,都在以一个驻村干部的身份办理案件。“驻村干部”,这是一个包含了丰富意蕴的符号、角色和制度安排。但是,理论界对它的解读几乎还没有展开。其实,通过驻村干部这个视角与基点,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当代中国语境下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的关系:政治国家如何进入乡村社会,乡村社会如何回应政治国家。驻村干部是一个媒介,一个平台,以之为基础,政治国家与乡村社会实现了零距离的理解与沟通。一方面,国家的意志要通过驻村干部来体现和贯彻。对于乡村社会中的村民们来说,驻村干部就是政治国家的一个象征。通过驻村干部,他们可以亲切地触摸到政治国家的庞大躯体。另一方面,村民的希望与失望、快乐与痛苦、生活状态与心理状态、思维模式与行为模式等等诸多面相,都可以通过驻村干部这个渠道反映给国家。彭长安是一个敏感而细致的驻村干部,但他同时也是乡村社会的一面镜子,是乡情、民情的一个传感器。通过他的叙述和体验,我们可以多少知道一些中国乡村社会的秘密。  

 

 

从彭长安供职的东林乡调查归来,我就开始写作这篇文字。就在初稿快要结束的时候,彭长安又给我打来电话,告诉我“大货车拖翻小货车”一案的后话。

 

  如前所述,就在我抵达东林乡的那个下午,彭长安成功地解决了小货车的车主小王、大货车的车主大牛以及热情的帮忙者老李三个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和赔付金额。尽管当天协议也签了,酒也喝了。但到第二天,老李就反悔了。因为他的邻居、家人都认为:老李太亏了,好心帮忙,差一点连命都丢了,却还要赔人家7000元;责任划分不公平,明显偏向小王,显然是因为小王的父亲是本村村长的缘故,因此,这样的解决方案属于“官官相护”。总而言之,不合理。

 

  老李觉得邻居和家人的话有道理,于是在村民中公开表示:不再承认协议的效力,拒不赔付协议中规定的数额。作为驻村干部,彭长安对老李的反悔无能为力。小王只好花了一笔不小的诉讼费,向县法院设在相邻一个镇上的法庭提起正式的民事诉讼(东林乡政府所在地没有派出法庭)。法庭的处理也很简单,以判决书的形式,直接认可了协议中规定的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小王很高兴,以为总算可以获得足够的赔偿了。谁知判决书还没有发下来,老李就和儿子一起到广东打工去了。家里留下老李年迈的老母和年近半百的妻子,泥土砌成的农家里没有任何值钱的东西。判决书上认定的7000元根本无法执行,对此,无论是国家的法庭还是胜诉了的债权人小王,都想不出别的办法。彭长安估计,法庭的判决书很可能就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白条。

 

  我听出了彭长安电话里的意思:经他处理没有成功的案件,法庭的诉讼未必就能起死回生。

 

  也许,彭长安电话中叙述的这段“后话”,就是一个十足的法律寓言,其寓意是:在乡村社会中,法庭操持的国家司法,并不一定就高于彭长安主理的乡村司法。尽管后者土里土气,不大符合西方社会传来的法理。

关键词:|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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