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生命的价值
2006-03-28 20:32:41 作者:赵玉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6年3月20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介绍了这样一个案例:同为花季少女三位女孩在同一次交通事故中死去,但其中两位因是城镇户口而获得20余万元的赔偿,另一位却因是农村户口而只获得5万余元的赔偿。此案在当地及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同为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赔偿却如此悬殊!
此案带给我的思考是沉重的。
之一:对逝去生命的金钱给付只能称之为补偿。生命是无价的,人死了不管赔偿多少再也不能挽回逝去的生命,从这个意义上说,赔偿仅仅是对生者的一种精神抚慰,确切地说对生命逝去的金钱给付,只能算是一种补偿,而不应称之为赔偿。因为赔偿应是等价的,但对生命逝去的给付无论多少,都不可能抵得上生命的价值,所以对生命逝去的金钱给付,只能称之为补偿。
之二:人之平等实现竟如此艰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类已经呼喊了多个世纪的追求,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还是如此难能实现,这一案例让我们再次沉思,平等如何实现?
之三:我们的立法该当如何?该案“赔偿”数额的巨大悬殊,不是因为责任者不愿赔,而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时须区分城镇与农村,这是立法的悲哀。这一悲哀来源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之思维定势。所有的中国人,因居住地、出身的不同首先被区分成城里人和乡下人,作为城里人可以享受就业、医疗、保险,甚至做人大代表的种种特殊照顾(比如名额分配),而作为乡下人就的天生与城里人有差别,这是何等得逻辑?又如何体现“以人为本”?因为以人为本之“人”应是“人人”之人,而不是“你”“我”有别之人。
之四:该案亦可彰显法律方法之意义。任何法律不论规定得多么详细,当它遭遇个案时总是抽象的,我们需要赋予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解释法律的权限,而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类似立法的法律解释,试想如果没有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是由审判该案的法官基于公平正义观念,会做出如此悬殊的“赔偿”吗?
之五:典型案例的意义是重大的。如果不发生这样一个典型的案例,或许我们还不会怀疑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但这一案例的发生会促使我们反思看似合理的规定原来如此的不合理。透过典型案例研习法律会给我们带来不同的思考,这是典型案例对法律人的赐予,法律人当矜持。
之六:法治之路是漫长的。法治是“良法”之治,法不良何来法治?法律虽然制定出来了,但当它不遭遇典型案例时,我们或许认为它是“良法”,但当它遭遇典型案例时,我们却才发现它原来不是良法,这说明“良法”之验证有时可能是漫长的,实现“良法”之治当然会更加漫长。
……
我们可以继续做出“之N”个沉思……
2006-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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