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解开医患关系的症结
2006-03-28 20:35:55 作者:赵玉增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 0 条
2006年3月27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介绍了这样一则案例:一位严重烧伤病人被送往某医院急救,一天后去世,共花去医疗费8000多元,患者家属总认为这些医疗费花得不明不白拒绝支付,医院解释这些花费都是正常支出(除去因医院结算程序而多算的十几天的床位费和取暖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医院将患者家属告上了法庭。 本案看似简单,表面看来仅涉及医患双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但却隐含着医患双方之间一些深层次的关系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思考。 思考之一:医患之间关系如何架构?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医患之间那种传统的“救死扶伤,实现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主要由国家包办的医患之间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开始发生嬗变。这种嬗变首先表现为20世纪90年代初医务人员在原有体制内对“脑体倒挂”分配现象(如拿手术刀不如拿剃头刀的)的冲击和否定,出现了专家门诊、点名手术、特需医疗服务等。这在当时总体上是一种进步,值得肯定,但也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如创收现象、红包现象、药品回扣现象、医院乱收费现象等。同时,由于医生总体上处于优势,患者处于弱势,患者的一些利益很难得到保护,于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了病人自主权的诉求,患者逐步提出了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同意权、保密权、隐私权等权利主张。这些主张很快得到社会的支持,也逐步得到法律的肯定,甚至规定在诉讼程序中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医疗本身的原因,医患双方很难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但从法律的视角看,医生和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应该也必须建立一种平等的医患关系。法律既不应过多偏袒医生,也不应过于袒护患者,双方地位平等,但由于患者不懂医疗,因此在一些程序问题上法律应该赋予医生或医院更多的义务,以实现双方实质意义上的平等。 思考之二:医疗体制如何建构? 应该说传统的由国家包办一切医疗的做法(实质上仅仅是对城镇居民而言),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已很难再维系,医院走向市场似乎是没有异议的选择。但现在国家也在向福利国家转型,国家有义务为民众提供普遍的、基本的社会保障,其中当然包括医疗保障。但很难说我们国家的医疗制度改革是成功的,目前医患关系紧张不能说与国家的医疗制度改革无关。医改改到今天,不仅农民、城镇下工职工、低收入者没钱看病,即使是一些收入不错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得了重病也很医治得起。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不能不审视当下的医疗制度改革:政府到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政府应该为那些无钱医治的病人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障。因此,国家应该建立私立与公立“二元”医疗体制,即允许私立医院收取高额费用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同时必须确保无钱医治的病人在公立医院得到基本或较好的医疗保障。也就是说,一个人得了病,他(她)如果有钱可以到私立医院去治疗,但如果无钱可以到公立医院去接受国家提供的医疗保障,同时这种医疗保障不应再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思考之三:医院应该向患者提供知情服务。 本案焦点在于患者家属对医院收费有异议,患者有权知道自己的医疗花费。为此,现在大多数医院都向患者送交住院一日清单,但该案特殊性在于病人需要急救,而急救按照医疗规程医生可以下口头遗嘱,由护士做好记录,且这种纪录是按分钟记的,由此,我想为避免日后出现分歧,医院可以将普通病人的一日住院清单告知改为急救病人的一小时或两小时住院清单告知。 …… |
|
[错误报告] [推荐] [收藏] [打印] [关闭] [返回顶部]